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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能将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新颖性。
三、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因如下-四、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情况
(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也比较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XXX”,该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
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
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XXX”。
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解决“XXX”的问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XXX”设置成“XXX”。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情况
(2)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也比较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XXX”,该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
同时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其他地方也没有披露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没有提供解决此技术问题的启示。
A、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披露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区别技术特征,且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B、虽然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XXX”(描述位置、结构、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取得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XXX”与本发明的“XXX”应用领域存在差别;
对比文件2的“XXX”与本发明的“XXX”设置位置、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起的作用均不相同。
同时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
所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上以解决此本发明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XXX”的启示。
进一步,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的组合相比,(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实现了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都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A22.3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五、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一)引用部分:
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目前从属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XXX”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XXX”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关于A26.4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X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X中对XXX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XXX等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X中出现了对不存在的特征进行限定,缺乏引用基础的错误,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
七、关于分案申请(分析两个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两个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彼此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技术方案之间并不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件专利申请提出。
八、关于A25.1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X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权利要求X要求保护-,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九、关于不属于A2条规定的保护客体情况1: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及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X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权利要求X希望保护XXX,该方法不涉及构造,XXX只作为信息表述的载体,仅仅涉及广告创意和广告内容的表达,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情况2: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这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披露了X,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X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属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十、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无效请求人(姓名)于X年X月X日对专利号为XXX、申请日为XXX,授权日为XXX,优先权日为XXX、专利权人为XXX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答复,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理由和证据分析无效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以本专利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
理由1:
理由2:
提供了以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
发明名称:
XXX、申请号:
XXX、申请日:
XXX、授权公告日、优先权日;
对比文件2: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x个无效理由,其中第y个理由“XXX”,不属于R65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第y个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考虑。
2、请求人于X年X月X日提出了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请求和对比文件1,于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2,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2都不予考虑。
3、抵触申请(申请在前、公开在后且均是向国知局提出-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4、现有技术(授权、公开在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5、优先权(相同主题+优先权12个月期限内)二、修改说明(删除、合并、技术方案的删除)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并根据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答复中修改方式和修改原则的相关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以下修改,以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具体修改如下:
(1)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再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自说明书X页X段以及说明书附图X,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的相关规定。
(2)删除原权利要求X中的并列技术方案“XXX”后,修改标号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力要求2,修改后的从属权力要求2的技术方案来自说明书X页X段以及说明书附图X,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的相关规定。
(3)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不需要分案申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已消除了无效请求书中无效宣告的理由所涉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代理人:
XXX,联系电话:
XXX。
X年X月X日十一、无效请求书尊敬的复审委员会:
本请求人根据A45和R65条的规定对专利号为XXX、名称为XXX、申请日为XXX、优先权日为XXX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全部(部分)无效,认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概述相关无效理由,如:
权利要求1x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y没有清楚、简要的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A26.4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证据分析证据1(对比文件):
证据2(对比文件):
.证据3(对比文件):
.证据X(优先权文件)
(1)优先权分析(相同主题+优先权12个月期限内)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优先权文件的权利要求1中,两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以及预期的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为XXX,距其所要求优先权日12个月内,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享有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
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
XXX,未在优先权文件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享有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
(2)独立权利要求1享有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该专利和证据X均是向国知局提出的,且证据X的申请日早于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晚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也就是说证据X构成独立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此证据X可以用来评价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3)从属权利要求2、3不享有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且证据2、证据3的授权公告日均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所以证据2、证据3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证据2和证据3可以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二、具体无效理由如下:
1、2、3.综上所述无效理由1、2、3(照抄),因此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部分)无效。
请求人:
XXXX年X月X日十二、关于对比文件的核实首先核实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能否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即:
用于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是否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
抑或相对于该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的专利文献。
经核实,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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