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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
10和下午15:
00-15:
10为休息时间)3.1.2打卡规定3.1.2.1打卡方式:
公司上下班采取指纹打卡管理,每日上下班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打卡处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
注:
若公司采用新的考勤备案办法,按新的办法执行。
3.1.2.2灵活考勤管理:
根据岗位级别及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结合实际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执行灵活考勤或特殊考勤,经人力资源高级总监和CEO批准后方可执行。
3.1.2.3未打卡行为的处理:
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超过三次,将以扣款50元作为处罚。
若上下班的考勤打卡器无记录或无有效记录,又未按规定填写完成未打卡证明单备案的视为旷工。
未打卡证明单必须在未打卡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逾期填写或不填写未打卡证明单并未完成审批备案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1.3外出管理(出差/因公外出)3.1.3.1员工出差或因公外出影响正常打卡后,应尽快向直接经理申明理由,并填写未打卡证明单,经直接经理核查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上午上班未打卡的,当天下班前完成证明单核查备案手续;
下班时未打卡的,下一个工作日完成证明单核查备案手续;
逾期填写或不填写未打卡证明单的,按旷工处理。
因公司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大型集体活动原因,员工未打卡,视为正常出勤。
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未打卡证明单者,公司将给予员工及其直接经理每人500元/次的扣发工资处罚。
3.1.3.2员工在当天工作过程中因公外出,但不影响上下班打卡的,需事先得到直接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前台填写外出登记表,否则视为旷工。
3.1.4考勤统计3.1.4.1人力资源部以打卡器记录、及规定时间内员工提交的各类考勤单据为准在次月3日前完成月出勤统计,反馈给各部门负责人并以此作为对员工考勤纪律执行的依据。
3.1.4.2考勤资料应保存两年备查。
3.1.5正常缺勤3.1.5.1新进员工入厂当月的正常缺勤时数指新入职员工入职日与当月1日的差值再扣除期间包含的休息日的工作时数。
3.1.5.2离职员工的正常缺勤时数指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与当月离职日期的差值再扣除期间包含的休息日的工作时数。
3.1.5.3在职员工的正常缺勤时数指由公司统一安排不予出勤的缺勤。
3.2迟到及早退3.2.1迟到: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含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
1小时至2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旷工2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
3.2.2早退:
凡未经领导批准,无故提前下班离开公司的,按早退处理。
早退1小时至2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天,早退2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
3.2.3迟到、早退的处罚迟到、早退的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3.2.3.1迟到和早退时间5分钟(含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每次扣发工资20元;
3.2.3.2当月迟到和早退3次以上(含3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相应迟到和早退时间工资。
3.3旷工3.3.1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3.3.1.1未提前进行请假审批手续,或未完成请假审批手续的,不上班或离开工作岗位单次超过1小时不满2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达到和超过2小时者按旷工1天处理;
3.3.1.2假期届满后无特殊原因,也未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而不按时上班者;
3.3.1.3不服从分配,不到新岗位报到者;
3.3.1.4工作调动完成后,不按调动手续要求时间报到者,或调动及交接手续未办理完毕擅自离开原工作岗位者;
3.3.1.5离职申请未获批准或离职交接未完成,擅自离岗者;
3.3.1.6以请病假为由未上班者,经查证证明属于以虚假情况请假的,视为旷工。
3.3.2旷工处罚如下:
3.3.2.1当月旷工1-2日扣罚旷工时间三倍的全额工资;
3.3.2.2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者(含3个工作日)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4加班3.4.1因为工作或生产安排需要,公司会在工作日、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员工自愿加班3.4.2因工作需要须加班,必须申请并获得事先书面批准,未事先及及时得到批准的擅自加班不计加班。
3.4.3加班的类型3.4.3.1工作日加班:
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3.4.4.2周末日加班:
员工在周末休息日工作;
3.4.4.3节假日加班:
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
3.4.4加班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加班时间小于半小时部分不予计算;
加班时间少于1小时的不能申请工作餐。
3.4.5加班费支付:
加班费的支付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4.5.1正常工作日:
加班时间(小时)*月基本工作/174(小时)*1.53.4.5.2周末休息日:
加班时间(小时)*月基本工作/174(小时)*2.03.4.5.3法定节假日:
加班时间(小时)*月基本工作/174(小时)*3.03.4.6请各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工作状况,严格管控本部门人员的加班,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3.5假期之相关规定:
3.5.1事假员工因处理私事无法正常出勤,经本人申请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可以休事假。
3.5.1.1事假审批:
员工请、休事假须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事假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由直接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复核备案。
公司原则上不批准连续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事假。
3.5.1.2事假补批:
员工如因突发情况(例如个人遇紧急事务需处理、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件等)来不及提前请假,应于当天上班的1小时内电话通知本人直接经理及部门负责人,以便公司安排工作;
并于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凭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5.1.3续假审批:
员工请、休假期满应按规定时间上班,如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假期,需在原假期届满前办理书面续假手续后方可延长,否则按旷工处理。
3.5.1.4事假处理:
3.5.1.4.1工作日请事假,事假期间扣除其全额工资及福利津贴;
3.5.1.4.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5.2病假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出勤,一天(含)以内,应附可用医疗IC卡的门诊证明或门诊的请假当天的收费单据;
一天以上,应附区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本人申请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可以休病假。
3.5.2.1病假审批:
员工非因公身体不适无法正常上班者,可请休病假。
员工请休病假应在当天上班时间两小时内,电话通知直接经理,取得口头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5.2.2病假补批:
员工因患急性病症无法正常办理请病假手续的,需于病假结束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员工办理病假手续时,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当病假天数超过10个工作日时,人力资源部有权安排人员到医院医政科核实。
3.5.2.3续假审批:
员工请、休病假期满应按规定时间上班,如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长假期,需在原假期届满前办理书面续假手续后方可延长,否则按事假处理。
3.5.2.4病假待遇:
3.5.2.4.1病假期间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病假工资等于市最低工资*80%/21.75/8*病假时数3.5.2.4.2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5.3婚假3.5.3.1婚假条件:
3.5.3.1.1结婚证上的发证日期应为其本人在我司的任职期间内的时间;
3.5.3.1.2符合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者,享受法定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3.5.3.1.3凡符合婚姻法规定,但男不满25周岁,女不满23周岁者,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
3.5.3.2婚假审批:
员工符合条件需休婚假者,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婚假期间办理结婚登记的,休假结束返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部核准、直接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休假。
否则,按事假处理。
婚假需在登记结婚六个月(含)以内休完,否则自动作废。
3.5.3.3婚假为带薪休假,视为员工正常出勤,婚假含法定休息日及公休日。
3.5.4产假3.5.4.1女员工生育休产假需持有效准生证,按国家规定执行:
法定正常产假为98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5.4.2男员工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女方医院诊断证明可享受5天陪产假。
3.5.4.3产假审批:
员工需休产假者,凭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医院检查(诊断)证明最少提前3天进行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准、直接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休假。
3.5.4.4产假为带薪休假,视为员工正常出勤,产假含法定休息日及公休日。
3.5.5丧假员工亲属亡故,凭书面证明可请休带薪丧假。
3.5.5.1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员工享有3天的丧假;
3.5.5.2旁系亲属(包括兄弟姐妹、配偶之父母)去世,员工享有2天的丧假;
3.5.5.3丧假审批:
员工需休丧假者,由直接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复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3.5.6年假3.5.6.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3.5.6.2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以职工在厦门缴交养老保险年限(不包括个人名义参保年限)以及国家承认的视同缴费年限确定。
3.5.6.3员工休年假应考虑公司的利益和业务,时间应为公司所接受。
符合条件需休年假的员工,需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直接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建议用人部门做好人员年休假规划。
3.5.6.4员工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5.6.4.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年假;
3.5.6.4.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5.6.4.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5.6.4.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5.7国家法定节日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如下:
假日名称放假天数放假期限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3.5.8其他带薪假规定3.5.8.1哺乳期(到婴儿一周岁)内女员工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按公假对待。
当日不休,自行作废。
(产假必须是在本公司休假)3.5.8.2员工进行婚前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给假半天。
3.5.8.3怀孕女员工进行检查,怀孕2-6个月的,每月给假1天;
怀孕7-8个月的,每月给假2天;
怀孕第9个月,每月给假4天。
3.5.8.4学校召开家长会,凭通知给假半天。
3.5.8.5送子女参军,凭有关证明给假1天。
3.5.8.6部分公民放假规定可按相应政策执行。
3.5.8.7由于所在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本人患病除外)等致使交通中断或须隔离时,视具体情况批准假期。
3.5.8.8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视其规定情况批准假期。
3.5.8.9其他休假审批:
需休其他假员工,由直接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复核并备案后方可执行。
3.6其他本公司未规定的制度均按国家劳动规定的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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