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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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要求4.1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4.2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装卸、堆存工艺特点和作业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结合本单位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3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作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装卸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从业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4企业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具有至少具有一年独立操作的从业经历。
4.5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比例配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6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应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7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
4.8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谨慎操作,稳起稳落。
4.9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加油、加气等工作。
4.10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及证明材料;
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4.12企业应建立出入管理制度,对车辆、人员、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进行登记、资料核对和管理,禁止超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进出港。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区域的非本单位员工应进行危险性告知。
4.13企业应根据装卸危险货物的危险危害特性和安全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穿戴正确。
5作业准备要求5.1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危害程度、装卸工艺、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5.2危险货物集装箱装船或卸船前,港口作业方应会同船方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并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港口作业委托人提供的危险货物信息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
集装箱结构无损坏、洒漏或渗漏现象;
集装箱箱封无损坏或缺失。
5.3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按照5.2条的检查内容,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检查。
5.4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
未妥善处理之前,不应作业。
6装卸作业要求6.1码头前沿作业6.1.1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舱内无危险、危险货物集装箱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舱作业。
6.1.2作业人员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载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6.1.3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6.1.4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工属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0%使用。
6.1.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不应采用双起吊作业方式。
6.1.6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作业船舶不得进行加油、加气、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6.1.7危险货物集装箱采取直装直取作业方式时,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应被全程引导。
6.1.8采取直装直取作业方式的1类爆炸品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区内应采取全程消防监护措施。
6.2水平运输作业6.2.1港内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应配备发动机火星熄灭装置、灭火器材和静电释放装置,在车顶悬挂危险标志灯。
6.2.2港内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险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按照港内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令通行。
6.2.3港内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车辆不应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6.2.4港内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未设置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时,应当停车避让。
6.2.5运输无底横梁罐式危险货物集装箱应采用具有集装箱防滑落、侧翻措施的专用车辆运输。
7堆存作业要求7.1堆场堆存作业7.1.1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堆存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堆存区域。
7.1.2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存应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划分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堆放。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隔离要求见附录A。
7.1.3装载锂电池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应与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在同一个堆存区域。
7.1.4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堆存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划定的单独堆存区域。
7.1.5灭火方法相互禁忌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应堆存在同一堆存区域。
7.1.6仅具有海洋污染危害性的8类、9类的固态危险货物集装箱与普通货物集装箱混堆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列明货物品名和应急处置措施;
与普通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普通货物集装箱的上层。
7.1.7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储存、滞留;
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安全评价确定存放时限和数量,满足安全要求后,限时限量存放。
7.1.8不具备危险货物冷藏集装箱堆存安全条件的,不得堆存。
7.1.9夏季高温季节,对装载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采取喷淋等降温措施。
7.1.10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7.1.11装载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应在最上层堆码。
7.1.12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得叠放,与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最上层。
7.1.13无底梁罐式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放置在最上层,相互不得叠放。
7.1.14装有剧毒品或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的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箱门对箱门存放。
7.1.15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不得进行熏蒸作业、罐箱充装和释放作业。
7.2拆、装箱作业要求7.2.1一般要求7.2.1.1港内拆、装和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门区域进行。
7.2.1.2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需的防护用品;
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禁止穿带铁掌、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拆、装毒害品的作业期间不应进食;
温度高、时间长、作业量大时,应轮换或间歇作业;
作业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全身冲洗;
穿过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衣物应单独清洗。
7.2.1.3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7.2.1.4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磨擦不产生火花的工属具,并配备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7.2.1.5在拆、装装有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气体、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集装箱时,所有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7.2.1.6拆熏蒸集装箱时,打开箱门后应强制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7.2.1.7在夏季高温季节,拆、装对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应根据港口所在地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有遮蔽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货物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7.2.1.8拆、装危险货物集装箱,遇有闪电、雷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关闭箱门,对箱外货物作处理;
雨雪天、大雾天禁止露天拆、装装有遇水反应货物的集装箱。
7.2.1.9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7.2.2装箱作业7.2.2.1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要求应符合GBXXXX(JT672)的规定。
7.2.2.2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7.2.3拆箱作业7.2.3.1拆箱前应先检查箱封是否完好。
开启箱门时,应先打开一扇门,不准在门前站立,在通风并确认无危险后,允许拆箱作业。
7.2.3.2拆箱过程中应谨慎操作,轻拿轻放,发现损坏、渗漏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7.2.4仓库作业7.2.4.1待装箱和拆箱后的危险货物,应执行危险货物的出入库制度,核对、检验出入库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标记,单证、资料不符的不应出入库。
7.2.4.2危险货物堆码应符合相关规定。
同库存放的危险货物应符合隔离要求,隔离要求见附录A。
7.2.4.3不应在仓库内进行危险货物分装、改装、开箱、开桶检查。
7.2.4.4作业结束后,应当对仓库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8应急要求8.1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照GB/T29639等相关规定编制综合预案,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8.2企业应根据作业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8.3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4企业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8.5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的漏液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应满足应急的要求,设备设施状态应完好、可用。
9安全信息要求9.1企业应建立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品名编号、数量、理化特性;
集装箱箱型、重量;
堆存位置/箱位、进出场(库)时间、堆存天数;
堆存隔离情况;
货主或作业委托人信息;
安全和应急措施。
9.2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应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至少保存1年以上。
9.3作业信息系统应具有接入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接口,实现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9.4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90天。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货物隔离表A.1危险货物隔离要求见表A.1。
项a1.1、1.2、1.51.3、1.6.4.1.2.3.1.2.3.1.2.1.2C炸品1.1、1.2、1.5*炸品1.3、1.6*炸品*1.4燃气体2.144表A.1易燃无毒气体.2性气体.3燃液体燃固体.1于自燃的物质.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3化性物质.1机过氧化物.2性物质.1染性物质.2射性物质蚀性物质8项危险物质和物品9b注:
隔离数码分别表示:
库内:
场地:
1相距3m1相距3m2分库房2相距10m3中间隔一个库房3相距30m4中间隔一个库房4相距30m无隔离要求*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7.2.7.1条第1类物质或物品间的隔离规定a来源于GB6944中的危险货物分类与号码。
b,C不包括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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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货物 集装箱 港口 作业 安全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