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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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设定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结果与应用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本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已完成验收和结算审计的项目的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实施与管理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各项目单位具体实施。
(二)分类评价原则。
依据不同类别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评价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为基本依据,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项目的总体绩效情况。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0号);
(四)《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绩效评价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水务局负责对市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300万元(含本级)以上的区属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水务系统单位申报且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区属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前款所称市属项目是指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特区内各区、街道水务系统单位及全市非水务系统单位申报的项目;区属项目系指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辖区内水务系统各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七条市水务局的管理职责:
(一)商市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监督指导绩效评价整体工作;
(二)加强对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汇总、审核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建立项目评价资料库,及时总结绩效评价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加以实施;
(五)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项目单位,督促其改进项目管理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各区水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二)按要求汇总审核辖区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并报市水务局;
(三)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及时反馈至相关项目单位,督促其改进项目管理工作;
(四)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区属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项目单位的相关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阶段提出合理的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二)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后,按照上级水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参照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三)及时向上级水务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设定
第一十条项目绩效评价采取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评价指标及相应权重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性质及特点,重点考核评价项目的关键绩效。
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反映项目实施成果;
(二)可比性原则:
对具有相似特征的项目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
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四)可操作性原则:
充分考虑绩效评价的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和确定指标。
第一十一条评价标准的设定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评价标准的基本类型主要有:
(一)计划标准。
是以预先制定的项目目标、进度计划、项目预算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同类部门、单位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历史水平;
(四)经验标准。
是由行业专家根据实践经验,经过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评价标准。
第一十二条绩效评价的指标分为三类:
(一)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质量、项目进度以及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二)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情况:
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招投标、验收、结算审计等环节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三)项目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情况:
内容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一十三条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时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内容包括项目预期达到的效益、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主要工作成果等。
项目绩效目标应参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填写指引)》(参见附件1)、《各类项目主要工程量及实施后的效益填写指引》(参见附件2)填写。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一十四条资金计划下达满2年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施绩效评价。
按相关规定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项目,在项目绩效评价一年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市水务局按资金计划分批次对项目单位下达评价通知。
绩效评价通知应载明:
(一)绩效评价的目的;
(二)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三)绩效评价的基本程序和时间要求;
(四)项目单位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和内容要求;
(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一十五条由于项目自身特点或者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需要延期进行绩效评价的,由项目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一十六条项目单位接到评价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填写《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参见附件1)。
第一十七条项目单位填写《自评报告》时,应对照申报项目时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明确说明各指标项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第一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自评报告》提交给绩效评价单位。
项目评价单位的确定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一十九条经市水务局认定属于重大项目的,可要求项目单位补充提交《项目绩效说明报告》,对项目绩效情况加以详细说明。
《项目绩效说明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市水务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应在项目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实施,由评价单位指派专人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既定评价标准对项目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确定相应的绩效评价等级,形成《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参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遴选部分重点项目组织绩效评价工作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绩效评价过程的规范性、项目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等。
必要时可采取现场勘察、询查、听取项目单位汇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数据资料进行核实论证。
第二十二条《评价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提交市水务局审核。
对评价过程和结论存有异议的,市水务局可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说明。
第二十三条市水务局应及时汇总各批次资金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于每年5月下旬分批次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不得在项目评价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等不得向评价人员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结果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差四等,根据计算项目绩效评价的总分值,确定相对应的绩效评价等级。
绩效评价等级与评价分值区间的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
评价等级
优
良
合格
差
分值区间
[90,100]
[80,90)
[60,80)
[0,60)
第二十七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其绩效评价等级一律定为“差”:
(一)项目未经批准超预算的;
(二)无正当理由、资金计划下达满两年项目未动工或尚未完成结算审计的;
(三)未按政府相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或资金用途的;
(六)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评价信息的;
(七)项目审计提出的重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再次申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等级为“差”的项目单位将定期通报。
第三十条在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至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改进和优化本单位项目管理能力。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填写指引)
附件2:
各类项目主要工程量及实施后的效益填写指引
附件3: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范本)
附件4: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范本)
附件1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填写指引)
项目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一般自动生成)单位负责人:
申报单位负责人
项目名称
填写项目名称(在“选择”里选项目)
开工时间
计划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项目联系人
填写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
概预算金额
项目概算总金额
申请市安排计划
申请金额
申请市采购中心采购计划
需采购金额
区街道办安排计划
区安排金额
累计安排
已安排
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等
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
年度投资
年度计划投资
方案编制单位
填写设计单位或编制单位
方案编制单位资质
设计单位或编制单位资质
方案批复单位文号
不填
方案批复时间
不填
项目的必要性与依据
应充分阐述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如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水务局相关文件、其他相关文件等,应给予明确。
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与实施方案
应综述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及大致的实施方案,并写明项目主要工程量。
各类项目主要工程量填写详见《各类项目主要工程量及实施后的效益填写指引》。
所有工程量的单位都应用文字表示,不得用字母表示。
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及保障措施
应写明该项目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
项目实施后的预期效益
应阐述项目实施后的具体预期效益及解决的相关问题。
各类项目预期效益填写详见《各类项目主要工程量及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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