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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产纠纷问题【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条款属于新增条款。
5、【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指定管辖问题以及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了规定。
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1、举证责任的划分问题【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明确了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即在确认、变更或消灭之诉中,当事人应对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举证不力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2、自认事实的约束规定【第九十二条】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举证期限的规定【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4、质证对象的细化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同时对质证对象进行了说明,即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5、证人及保证书签署制度【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增加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
6、复印类证据认定及电子证据的细化【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明确了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细化了电子证据的种类。
三、送达、调解、保全规定1、电子送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公告送达【第一百三十八条】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增加了媒体公告的方式。
3、调解协议不公开原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5、担保物权的保全种类【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增加了质押物的保全。
四、一审程序规定1、立案登记制度【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合并审理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为了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4、一事不再理的认定【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包括: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进行了细化【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再审过程中,规定了四种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
五、简易程序规定1、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问题【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原来的不得延长转变为不得超过六个月。
2、送达以及举证期限问题【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送达可以简便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3、小额诉讼问题【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解释列举了适用该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类型。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答辩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六、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1、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问题【第二百八十四条】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公益诉讼的管辖问题【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公益诉讼中的告知程序【第二百八十六条】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证据问题【第二百九十二条】若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三人便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
5、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力问题【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一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6、执行异议之诉的实效以及效力问题【第三百零四条】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7、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第三百零五条】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第三百零六条】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这两条分别规定了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8、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结果【第三百一十二条】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七、二审程序规定1、违反专属管辖问题【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二审撤诉问题【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二审不开庭审理问题【第三百三十三条】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八、特别程序规定1、担保物权人的范围【第三百六十一条】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问题【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3、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问题【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审判监督程序规定1、调解书申请再审问题【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再审程序的新证据【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3、再审申请的撤回【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十、执行程序1、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第四百六十四条】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2、执行担保【第四百七十条】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第四百八十条】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4、拘传【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5、查封期限【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6、拍卖评估程序的强制措施【第四百八十九条】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
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7、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八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9、参与分配执行问题【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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