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知识点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0200018
- 上传时间:2023-01-17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6.04KB
国际法的知识点Word文件下载.docx
《国际法的知识点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的知识点Word文件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和平共处原则:
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作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面总结概括了当代国际间关系与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五个原则相互联系,以“相互尊重主权”为出发点,引申出各项原则;
又以“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作为总目标,以其他原则为保障,从而形成了完善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相互补充发展,具备了比单一原则更丰富全面的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
(1)它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对国际事务具有普遍约束指导作用
(2)它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完善了国际法原则体系(3)它为国与国交往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行为准则(4)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5)它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武装军事干涉内政行动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有效手段。
国际法主体条件1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主权(最主要特征和最本质属性,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保权:
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包括了国家在平时从事武装力量建设的权利和遭受外来侵略时武装自卫的权利但国防权的行使不能对他国构成武装威胁;
自卫权只能是在遭受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管辖权a.属地管辖权:
以领土为范围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b.属人管辖权:
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c.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d.普遍管辖权:
对违反国际法危害国际安全与全人类的犯罪,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
对象:
战争罪、海盗罪、贩卖毒品奴隶、航空器劫持等国家主权豁免:
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它国司法管辖
(1)内容诉讼豁免:
未经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他国为被告的案件;
诉讼保全豁免:
非经同意,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程序;
强制执行豁免:
当外国败诉时,法院未经外国允许,不能对外国执行判决
(2)关于对主权豁免的放弃应注意: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国际法上的承认定义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新政府的产生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行为。
承认是一国单方面的任意行为,其行为后果是两国之间新外交关系建立的法律基础承认的分类:
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产生的几种情况:
合并、分离、分裂、民族独立
(2)新政府产生的定义:
由于政变而导致一国法统的改变且产生了新的国家元首才引起对政府的承认问题(3)新政府得到承认的基本条件:
事实上控制了国家,并建立了有效统治;
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况承认的表示形式
(1)明示方式:
通过函电、声明或通知被承认者;
通过条约宣告
(2)默示方式:
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证书、与新国家或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赞成票接纳该国成为会员国或新政府具有代表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
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1)法律承认通过正式文书表达,直接导致两国间产生全部的关系,是正式和不可撤消的。
(2)事实承认通过具体行为而非正式文书表达,是非正式和可撤消的,只导致两国政治、军事、外交以外的关系(3)承认的法律后果承认意味着承认新国家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全部权利,或新政府具有在国际法上代表其国家的资格。
A新国家或新政府取得在承认国法院出庭诉讼的权利B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自成立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C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享有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D承认新政府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继承的特征:
(1)主体是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而非个人
(2)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而非财产(3)原因是领土变动、政府更替、国际组织取代,而非自然人死亡3条约继承:
(1)人身性条约(即有关原主体的政治性军事性条约)不予继承
(2)与特定地域相联系的条约如划界协定一般继承(3)经贸性公约一般继承。
4.国家财产的继承:
(1)位于继承国境内的不动产随领土转移给继承国
(2)与被继承国所继承的领土有关的动产应转属继承国,而其他动产按公平比例在继承国间分配(3)对于新独立国家,应予以照顾,按领土所贡献的比例转移给继承国5国家债务的继承:
(1)对非法债务不予继承
(2)对于合法债务,如果是全部继承,则继承国应当予以继承;
如果是部分继承,则按公平比例和双方协定划分所继承债务的比例,但不得侵害继承国权益或危害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发展。
6国家档案的继承
(1)在部分继承场合,按档案所涉及的领土及内容公平分配,或按双边土地协定划分
(2)在全部继承场合则完全继承(3)对于新独立国家,按部分继承情况处理,但不应有损两国人民在历史保护与文化发展方面的权利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而取得:
(1)血统主义:
以父母国籍为其国籍。
(2)出生地主义:
以其出生地决定其国籍。
(3)混合制2因加入而取得:
根据本人的意志或某种事实,并具备入籍国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条件之后
(1)申请加入
(2)由于婚姻取得实效(3)由于收养而取得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类型:
双重国籍或无国籍。
产生原因:
由于出生、婚姻、认领、收养、入籍等,各国立法冲突2解决方式:
国内立法;
国际法调整;
双边或多边条约3我国有关规定:
出生混合制;
加入的申请批准制;
不承认双重国籍;
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的待遇1国民待遇:
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给予其境内的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但限于民商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2最惠国待遇:
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或国民的待遇。
3差别待遇:
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4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互惠原则中要求对等;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优惠引渡规则1引渡主体:
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
引渡主体一般包括:
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若三类国家都请求引渡,则有条约依条约之规定,无条约由被请求国自由指定2对象:
请求国指控其为犯罪或将其判刑的人。
类型受引渡原则限制3引渡程序:
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国制作引渡要求书,并附罪犯犯罪的证明材料,向被请求国递交。
被请求国司法部门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交由行政机关批准。
一旦请求被接受,在被请求国通知决定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国必须派员前往接收。
一旦罪犯移交完毕,引渡程序即告结束。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征1主体是国际法主体2起因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国际条约法定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特征
(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主要是国家
(2)条约内容规定的是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3)条约缔结必须符合国际法(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1约文的谈判与议定:
缔约双方就条约内容及名称、形式进行磋商的过程。
谈判代表应持有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持有人进行条约谈判、议定以及认证约文、签署条约的代表权限的文件。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参加国际会议或条约谈判,无须出示全权证书2约文的认证与签署签署分为草签、暂签和正式签署。
草签和暂签只是谈判代表对约文的认证。
正式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不单方违背约定事项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的缔结谈判和起草约文、签署和开放签字、交存批准书条约的加入和保留1.加入:
是指未在多边条约签字的国家在该条约签署结束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法律行为2.保留
(1)概念: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所做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约束力。
保留的形式:
宣布摒弃某一条款;
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的部分用语;
作出对条约的特别解释
(2)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况:
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之内;
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3)保留的接受a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b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字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没一个当事国同意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c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d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3.保留的法律效果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c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条约的冲突先后就同一事项签定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适用后约,先约失效;
先后就同一事项签定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
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适用原则: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2)条约不及于第三国原则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的,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生效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则推定其接受,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条约使第三国承担义务时,该义务一般必须经各当事国与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1条约的终止(条约失效):
分经协议终止和非经协议终止
(1)经协议终止:
包括条约到期、条约解除条件成立、条约对退出国失效、各方协商终止、旧约替代新约
(2)非经协议终止:
主体消灭、条约不能履行、单方先行重大违约、一方废除不平等条约、形势根本变迁2条约的暂停施行:
又称条约的中止或条约的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作为法律规范继续存在,但由于种种理由暂时中断其效力包括:
条约本身规定、缔约方另作协议、一方先行重大违约、战争外交特权与豁免定义:
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
而在接受国享有特别权利与优惠待遇。
其内容主要包括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对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两方面。
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特权包括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未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任何官员不得进入使馆执行公务或实施法律程序;
接受国负有保护使馆安全的责任;
使馆馆舍、设备及其他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文件及档案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与关税(5)使用国旗国徽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
接受国不能对外交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禁;
接受国有义务保证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和尊严2寓所财产、文书和信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
刑事管辖完全豁免;
民事行政豁免有三个例外:
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件的诉讼、主动起诉引起的反诉;
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人员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对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放弃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4免纳捐税、关税与免检特权5其他如免除劳动义务、公共服务等特权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人员:
馆长、外交人员及其非接受国国民的同一户口家属;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非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留者的同一户口家属;
服务人员及其非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留者的同一户口家属
(2)适用时间:
未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入境起;
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委派通知到达接受国起;
终止时间通常为离境时。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4)洽谈公务应当通过接受国外交部门办理(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比较1.相同点
(1)国家派遣:
都是由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
均属于受外交部领导的外交组织系统;
体现的都是国家关系
(2)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都是职务需要的授权(3)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馆舍都免除捐税、关税和查验;
都免受征用;
档案文件财产都不受侵犯。
人员都免除捐税、关税和查验;
都享有行动自由(4)所承担的义务:
都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
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其职务不符合的用途;
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2.不同点
(1)授权与使命不同:
使馆与外交代表代表派遣国,负责国家间全局性的重大政治利益,直接与接受国外交部门交涉,工作活动范围及于全国;
领馆与领事人员负责的只是有关商务、经济与侨民的利益,只和特定地区的地方政府联系,工作活动范围限于特定区域
(2)享受特权与豁免限度与范围的不同:
(见领事人员特权与豁免部分内容)结论:
外交特权与豁免要高于领事特权与豁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一般性限制:
对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适用,如不得损害邻国利益、无害通过、外交豁免等2特殊限制:
(1)共管:
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
指一国两制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之目的(3)国际地役(积极和消极):
为了他国利益而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依条约设定,主体为国家,客体为一国领土(4)势力范围领土的变更一、1先占构成条件:
客体为无主地;
主体必须是国家;
必须是有效占领;
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2时效:
占有他国领土;
占有不受干扰;
占有状态持续了一定时期3添附:
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使国家领土增加4征服:
以武力占有它国领土并纳入自己的版图而取得主权5割让:
通过签定条约方式将领土转让与他国。
强制性割让已被否定。
非强制割让:
自愿以买卖、赠与等形式转让,是平等条约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1民族自决:
原殖民地脱离宗主国独立或加入另一国2公民投票3交换领土4收复失地边界的形成传统边界:
又称历史边界,是相邻国家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线;
被条约确定的称为条约边界线划定边界程序
(1)签订边界条约
(2)划界(3)制定边界文件划界方法自然边界线的划分:
山脉以界时采分水岭原则;
以可航行河流以界,以航道中心线;
以不可航行河流为界,以河流中心线边境制度1界标的维护:
共同维护,不得移动损害;
要及时告知2边境河流的使用:
可利用来捕鱼、航运,但不可以使他国利益受损3边境居民的来往4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协议解决领海定义、范围:
领海是指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以外,处于该国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包括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无害通过制度:
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停地通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军舰通过我国领海须经过我国批准领海主权的内容
(1)对领海内资源的独占权利
(2)对领海内航运的独占权利(3)在领海内进行国防安全保卫的权利(4)制订领海内海洋科研、环保、海底电缆铺设、关税、卫生、移民等法律规章并具有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权利(5)司法管辖权毗连区定义:
又称邻接区、海上特别区,是指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权设定的特殊海域范围:
12海里。
国家在比连区行使的不是主权而是管制权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法规;
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非凡上述法规的行为。
但行使权利不应妨碍他国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等权利专属经济区定义与范围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为勘探、养护、开发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海域设置的一定宽度的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权利内容1勘探、养护、开发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2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的专属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的专属管辖权大陆架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大陆边超过200海里的,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开发权内容注意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区别:
除了范围外,大陆架只包括海床和底土而后者包括所在海域。
公海定义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国际海底区域定义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法律地位:
是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权利单一开发制与平行开发制前者指由单一的国际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直接从事勘探、开采;
后者是现行制度,指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的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
另一方面由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实体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即勘探了某一海底区域后申请者应当提交两块同等估算商业价值的矿区资料,管理局指定一块作为保留区由企业部开发;
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者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
政治方法1谈判与协商:
争端双方为了解决争端而进行的国家交涉。
类型可双方也可多方,可直接也可间接。
1性质:
属于任意行为,当事国可以同意谈判和协商,也可以拒绝;
即使参加的谈判与协商,也无义务达成协议2结果:
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协议;
未达成协议,但双方或各方一致接受其所选择的其他政治解决方法;
谈判或协商破裂2斡旋与调停1斡旋:
是指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者进行谈判或协商。
调停:
是指第三方在斡旋基础上,本身也参加谈判和协商,提出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2斡旋与调停的共同特点:
(1)第三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争端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2)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也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的首脑,也可以是国际著名人士(3)都是为了促使当事双方进行谈判解决争端(4)都是任意行为,并无拘束力3国际调查与和解1国际调查:
是指由争端当事方通过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对其争端的事实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并作出断定,为解决争端准备条件调查本身只限于查明事实,无法律拘束力2和解:
又称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者通过协议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解决争端的建议,促使争端当事者达成协议法律方法一、国际仲裁:
又称国际公断,是指争端当事国依据协议,将争端提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人来解决,并承诺遵守其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1国际仲裁的特点:
(1)争端当事国以协议方式自愿接受管辖
(2)争端当事国自行选定仲裁人并选择其所适用的法律(3)仲裁人须依据当事国选择的法律作出裁决(4)当事国在协议中承诺服从裁决,仲裁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且是终局。
仲裁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国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仲裁。
仲裁裁决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由当事国自觉执行,不得上诉3常设仲裁法院:
根据1899年在海牙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的规定,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
下设一个国际事务局(书记处)和一个常设行政理事会。
仲裁法院由每一缔约国选定4名仲裁员列入仲裁员名单,由双方当事国各指定一名,再由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其他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司法解决1定义:
指在争端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给联合国国际法院或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并根据国际法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2司法解决与国际仲裁比较的特点:
(1)法院或法庭是固定和事先组成的;
而仲裁庭是临时组成的
(2)法院或法庭的法官是选举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法官不能由争端当事国自行选择;
而仲裁庭的法官是由争端当事国依照特定案件而选择的(3)法院或法庭审判案件适用国际法;
而仲裁法庭则依据当事国选择的法律作出裁决(4)法院或法庭除了诉讼的职能外,还有咨询的职能;
而仲裁的职能则是单一的。
3常设国际法院:
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1922年成立,附属于国际联盟,1946年解散。
4国际法院
(1)国际法院的组成:
15名法官(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任期9年,得连选连任;
法官独立专职;
(2)国际法院的机构:
院长、副院长、法院合议庭、简易分庭、书记长和书记处。
(3)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为世界所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公法学家学说(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A诉讼管辖权诉讼主体:
联合国会员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两者都不是,但自愿接受管辖并保证执行判决的国家。
取得管辖权的方式:
自愿管辖;
协定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是否接受管辖任意,但一旦接受就要受强制力约束)B咨询管辖权:
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意见。
其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5)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起诉;
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附带程序(6)国际法院的判决:
是终局诉讼,不得上诉,具有强制约束力由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法 知识点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