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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年5月1日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二、国家法规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3年3月15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
年
1
月
日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10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4)按执行性质分。
环境标准按执行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本章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0年的真题中全部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这一节。
环境保护的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组成、文件的报批等是历年考试的热点。
(3)安全现状评价。
1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评价范围。
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其相应的评价范围。
1990年4月10日
定性评价方法有:
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等。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除了房地产市场外,在不同职业和地点的工资差别中也可以发现类似的情形。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预评价方法可分为定性评价方法和定量评价方法。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六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二)安全预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评价单元划分应考虑安全预评价的特点,以自然条件、基本工艺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布及状况便于实施评价为原则进行。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7月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6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月2日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
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
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
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1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9月1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第十三条
20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二条
2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18日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八~十一、十七、十九
22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四项)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八、十一、十二
2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2003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5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2003年5月23日
2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定义: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27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002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
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
28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7年6月1日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29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2月1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3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3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35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4月24日
第四章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3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3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十项)
4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9月1日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4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10日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44
《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49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10月1日
第三节使用和管理
5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0年1月1日
第2条、第116条~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
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9条
5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5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5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5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05年4月1日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3月1日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第九条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58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7年2月1日
一、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二、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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