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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服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口片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18年版)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
目录
一、通用税收优惠政策7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7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7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8
3.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10
4.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11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12
5.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12
6.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14
7.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5
8.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6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7
10.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8
11.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8
1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9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20
14.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20
1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21
1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21
17.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4
18.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7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7
2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8
21.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9
2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0
(三)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给予税收优惠31
2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1
2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2
2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3
2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
2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7
2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38
(四)其他税收优惠39
2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9
3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42
3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43
32.视同出口货物政策45
33.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46
34.股息所得按限制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7
35.利息所得按限制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8
36.特许权使用费按限制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9
37.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50
38.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52
39.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56
40.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土地、房屋权属契税相关优惠政策57
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重点发展产业税收优惠政策59
(一)高端装备制造业税收优惠60
4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60
42.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61
4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1
4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2
4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4
46.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5
47.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6
48.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7
4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8
5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政策70
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71
52.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2
53.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3
5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74
(二)商贸物流产业税收优惠74
55.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免征增值税优惠74
5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76
57.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免征企业所得税77
58.商贸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增值税扣减77
59.向境外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优惠78
(三)金融产业税收优惠80
60.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80
61.逾期利息增值税政策82
6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83
63.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税政策86
64.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86
65.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88
66.融资租赁出口货物享受退税89
67.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90
68.金融机构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91
69.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2
7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所得税税前扣除95
71.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96
(四)高新技术产业和新经济业态税收优惠97
72.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97
73.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99
7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101
7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2
76.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3
77.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4
78.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106
79.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108
80.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109
8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110
82.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111
83.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112
84.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113
85.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114
8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优惠114
87.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116
88.环保、节能、安全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117
8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118
90.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9
91.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1
9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122
(五)旅游健康产业税收优惠123
9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23
9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3
9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6
9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128
9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130
98.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31
99.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132
100.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133
一、通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
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3.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对按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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