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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简易式灭火器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简易式灭火器。
2规范性引用条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ISO7165:
1999,NEQ)
GB4066.2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
ABC干粉灭火剂(GB4066.2-2004,ISO7202:
1987,NEQ)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
检验细则
GB/T10111随机数的生产及其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15308泡沫灭火剂(GB15308-2006,ISO7203-1:
1995,ISO7203-2:
1995ISO7203-3:
1999,
NEQ)
GB17835水系灭火剂
3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和GB4351.3-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简易式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指充装量小于1000mL(或g)并由一只手指开启的,不可重复充装使用一次性贮压式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3.2一元包装
灭火剂与驱动气体同处于一个包装空间,完全喷射时驱动气体随灭火剂全部喷出。
3.3二元包装
灭火剂与驱动气体同处于二个包装空间,完全喷射时驱动气体随灭火剂全部喷出,而驱动气体仍储留在灭火器内。
3.4F类火
由易燃的油脂物质(包括植物油、动物油和脂肪等)引起燃烧的火。
件基本相同,一般可视为连续批。
3.5水雾
雾满体积百分比特征直径DV0.90(即单位体积中90%的水珠直径)小于1000µ
m的水珠。
3.6逐批检查
本检查适用于产品质检部门对经生产定型后,且稳定连续生产的灭火器作成批出厂或入库时的产品质量的验收抽样检查。
3.7周期检查
本检查适用于产品质检部门用于产品定型后,核实其生产过程是否继续保持定型时稳定性的抽样检查。
3.8生产定型检查
本检查适用于新产品投产鉴定进行的检查,当产品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或者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时,应进行生产定期检查,只有当生产定型合格后,才能进行正常批量生产和逐批检查。
4分类和型号
4.1分类
4.1.1灭火器按灭火剂的包装形式可分为:
一元包装和二元包装两种。
4.1.2灭火器按充装的灭火剂可分为:
——水基型(包括加入添加剂的水,如:
湿润剂、增稠剂、防冻剂、阻燃剂或发泡剂等)灭火器(含水雾灭火器);
——干粉(仅指ABC干粉)灭火器;
——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
4.2型号
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按GN11的规定。
标记示例:
M□J□□
充装公称灭火剂的公称剂量(mL或g)
低温型(仅指水基型)用“D”表示,常温型不加特征代号
简易式
灭火剂代号(“S”表示水基型,“SW”表示水雾,“F”表示ABC干粉,“Q”表示氢氟烃类气体)
灭火器
示例1:
MSJ480表示灭火剂为添加剂的水、公称充装量为480mL的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
示例2:
MSJD950表示灭火剂为添加剂的水、公称充装量为950mL的低温型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
示例3:
MSWJ980表示灭火剂为添加剂的水、公称充装量为980mL的低温型简易式水雾灭火器。
示例4:
MFJ500表示灭火剂为ABC干粉、公称充装量为500g的简易式干粉灭火器。
示例5:
MQJ500表示灭火剂为氢氟烃气体、公称充装量为500g的简易式氢氟烃气体灭火器。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灭灭器在60℃时,其最大工作压力应不超过1.2MPa。
5.1.2灭火器在20℃士5℃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基本性能
5.1.3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
a)5℃~55℃
b)0℃~55℃
c)-10℃~55℃
d)-20℃~55℃
e)-30℃~55℃
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可靠工作,操作安全。
喷射滞后时间应不大于2s,喷射剩余率应不大于10%。
5.1.4灭火器应具有A类火(除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外)、B类火和F类火的能力。
最低使用温度低于0℃的水基型灭火器应加试低温灭火试验,灭火能力不应小于表3、表4中的最小级别。
5.1.5具有C类灭火能力的灭火器可用字母C表示。
C类火本标准误试验要求,也没有级别大小之分,只有干粉灭火器和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才可标有字母C。
5.1.6具有E类灭火能力的灭火器可用字母E表示,E类火没有级别大小之分,干粉灭火器和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可标有字母E,对于水基型灭火器(仅指水基型水雾灭火器),如标有字母E的,则应按6.7的规定进行电绝缘试验,当灭火器喷射到带电的金属板时,整个过程中灭火器操作机构或喷嘴与大地之间,以及大地与灭火器简体之间的电流应不大于0.5mA。
水雾灭火器的雾滴体积百分比特征直径Dvo.90应小于1000µ
m。
5.2机械强度
5.2.1灭火器的筒体及封盖(或器头),应整体进行变形试验。
变形试验压力为1.3MPa。
试验时不应有渗漏及宏观变形。
5.2.2灭火器的筒体及封盖(或器头),应整体进行水压爆破试验。
爆破压力不应小于1.8MPa或最大工作压力的2倍(取两者的大值)。
5.2.3灭火器应按6.10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
试验后不应产生裂纹、显著变形等缺陷,并应能正常操作。
用于舟、车上的灭火器应设有装夹灭火器专用的固定架,固定架的结构应简单可靠,取用方便。
固定架应与灭火器一起进行振动试验。
试验后不应产生裂纹及影响灭火器取用等缺陷,并能正常工作。
5.2.4灭火器应按6.6的方法进行跌落试验。
试验后不应出现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释放现象,并能正常工作。
5.3结构
5.3.1灭火器筒体的外径.不应超过75mm。
有提把(环)的灭火器简体的外径,不应超过85mm。
5.3.2灭火器的操作机构应设有保险装置,保险装置和操作机构的开启动作应能分别一次完成,在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内,保险装置的解脱力和操作机构的开启力不应大于100N。
5.3.3对于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其压力指示器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3和7.16的规定。
5.4材料
5.4.1灭火器的筒体及封盖(或器头)的主体材料应由金属制造,并应符合使用温度范围的要求,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4.2用于灭火器的水基型灭火剂应符合GB15308或GB17835的规定。
5.4.3用于灭火器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4.4用于灭火器的干粉灭火剂应符合GB4066.2的规定。
5.4.5用作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应是具有最大露点-55℃的空气、氮气或惰性气体,一元包装的灭火器应为氮气或惰性气体,二元包装的灭火器应为干燥的空气或氮气。
5.5密封性能
5.5.1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各连接处不得有泄漏现象。
5.5.2灭火器应按6.4的方法用浸水法进行气密试验,试验时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5.6制造工艺
5.6.1灭火器的筒体可用焊接、拉伸或旋压等工艺制造。
5.6.2灭火器筒体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按6.8.1的方法进行外表面盐雾
腐蚀试验,试验后的灭火器不应影响其操作和强度。
5.6.3一元包装的灭火器简体的内表面应耐灭火剂的腐蚀,并应按6.8.2的方法进行内表面腐蚀试验,试验后灭火器的内表面不应有锈蚀和锈斑,涂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龟裂、气泡和剥落等缺陷。
5.7外观质量
5.7.1灭火器的外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无明显流痕、龟裂、气泡、划痕和碰伤等缺陷。
5.7.2电镀件表面应无气泡、明显划痕和碰伤等缺陷。
5.7.3标志应端正、平服、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和气泡等缺陷,且经外表面腐蚀试验后不脱落。
6试验方法
6.1喷射性能试验
6.1.1将灭火器称出质量(或测出灭火剂的容量)后,放置在20℃±
5℃环境中保持18h以上。
6.1.2从20℃±
5℃环境中取出,在1min内进行连续喷射试验,测定喷射滞后时间和有效喷射时间。
喷射结束后,再称出灭火器的质量(或测出灭火器的容量),得出喷射剩余率。
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
6.1.3称重(或测量容量)仪器的误差不应大于被测灭火器内灭火剂总重量(或总容量)千分之五;
计时仪器的误差应不大于±
0.5s(60min内)。
6.2使用温度的喷射性能试验方法
6.2.1将灭火器按自然数编号,并分别称出质量(或测出灭火剂的容量)。
按表2试验程序进行高低温处理。
表2高低温处理程序
6.2.2灭火器分别从高、低温环境中取出后,在1min内进行连续喷射试验,测定喷射滞后时间和有效喷射时间。
喷射结束后,再称出灭火器的质量(或测出灭火剂的容量),得出喷射剩余率。
试验结果应符合5.1.3的要求。
6.2.3称重(或测量容积)仪器的误差不应大于被测灭火器内灭火剂总重量(或总容积)的千分之五;
6.3灭火试验
6.3.1A类火灭火试验
A类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或其他类似的支架上)的木条和正方形金属制的引燃盘构成,支架高为400mm±
10mm。
木条应经过干燥处理(干燥时温度不应高于105℃),使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
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为12%时应为0.45g/㎝3~0.55g/㎝3。
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39mm±
1mm,木材长度的尺寸偏差为±
木条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排列,每层的木条应间隔均匀,试验模型为正方形木垛,其边长等于木条的长度。
试验模型的木条长度、根数和层数等参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木垛的边缘木条应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试验时灭火剂冲散。
引燃A类火试验模型用汽车用汽油。
汽车用汽油放入引燃盘内,引燃盘的相应尺寸和燃油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A类火试验模型参数
6.3.1.2试验条件
6.3.1.2.1A类火灭火器试验应在室内进行,实验室应具有足够的空间,通风应满足木垛自由燃烧的要求,环境温度0℃~30℃。
6.3.1.2.2将灭火器放置在20℃±
5℃环境中不少于18h(水基型灭火器低温灭火试验,则放置在灭火器最低使用温度环境24h),试验时取出。
6.3.1.2.3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辐射热的防护与手套。
6.3.1.3试验步骤
6.3.1.3.1在引燃盘内先倒入深度为30mm清水,再加入规定量的车用汽油。
将因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6.3.1.3.2点燃汽油,当汽油烧尽,可将因燃盘从木垛下抽出。
让木垛自由燃烧。
当木垛燃烧至其质量减少到原来量的53%~57%时,则预燃结束。
注:
木垛燃烧时的质量损失可以直接测定或采用被证明可以提供相当一致结果的其他方法测定。
6.3.1.3.3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
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以将灭火器围绕木垛任意移动,可以间歇喷射,但操作者和灭火器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模型。
6.3.1.4试验评定
6.3.1.4.1火焰熄灭后10min内没有可见的火焰(但10min内出现不持续的火焰可不计),即为灭火成功。
6.3.1.4.2灭火试验中若木垛倒塌则此次试验无效,应重新进行。
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两次灭火成功,则该灭火器达到此灭火级别,若连续两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做。
6.3.2B类火灭火试验
6.3.2.1试验模型
B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圆形盘内放入车用汽油构成。
盘用钢板制成,模型尺寸参见表4。
表4B类火试验模型参数
6.3.2.2试验条件
6.3.2.2.1灭火试验宜在室内进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不影响火焰的自由燃烧,环境温度0℃~30℃。
6.3.2.2.2将灭火器放置在20℃±
6.3.2.2.3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辐射热的防护与手套。
6.3.2.3试验步骤
6.3.2.3.1按表4规定加入适量的水,为防止油盘底板变形,可加入补充的水,以使底部全部被水覆盖,但盘内水深应介于15mm~50mm之间。
油盘应放置在平整的地面上,不得埋入土里或在油盘周围堆土。
6.3.2.3.2先点燃汽油,预燃60s。
6.3.2.3.3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绕模型任意移动,灭火时可以连续喷射,也可以间歇喷射。
6.3.2.4试验评定
6.3.2.4.1火焰熄灭后1min内不出现复燃,且盘内还有剩余汽油,则为灭火成功。
6.3.2.4.2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两次灭火成功,则该灭火器具有此灭火功能,若连续两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做。
6.3.2.4.3每次灭火试验均应使用新油。
6.3.3F类火灭火试验
6.3.3.1试验模型
F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平底圆形盘内放人燃点不低于360℃的植物油和加热源构成。
圆形盘用1.5mm~2.0mm的金属板制成,圆形盘内径允φ300mm,深度170mm。
6.3.3.2试验条件
6.3.3.2.1灭火试验宜在室内进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不影响火焰的自由燃烧。
环境温度0℃~30℃。
6.3.3.2.2将灭火器放置在20℃士5℃环境中保持不少于l8h(水基型灭火器低温灭火试验,则放置在灭火器最低使用温度环境24h),试验时取出。
6.3.3.2.3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覃、隔热服与手套。
6.3.3.3试验步骤
6.3.3.3.1加人5L燃点不低于360℃的植物油,由加热源开始加热。
6.3.3.3.2加热至油面全部起火后(油面零星跳动的火苗不算),再预燃120s。
6.3.3.3.3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绕模型任意移动,但距油盘距离不应小于1m。
灭火时可以连续喷射,也可间歇喷射。
6.3.3.4试验评定
6.3.3.4.1火焰熄灭后10min内不出现复燃,且盘内还有剩余植物油,则为灭火成功。
6.3.3.4.2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二次灭火成功,则判该灭火器具有此类灭火功能。
若连续二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6.3.3.4.3每次灭火试验均应使用新油。
6.4气密试验
将灭火器的保护装置(盖)、喷嘴等附件卸下后,浸没在水温55-05℃的清水中,水面应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保持1h,并注意观察,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6.5水压强度试验
6.5.1试验条件
试验时水温应不低于5℃;
试验用压力计准确度不低于1级,最大量程应为被测压力的1.5-2倍;
试验装置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6.5.2变形试验
将灭火器的简体及封盖(或器头)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时先升压至0.6MPa,然后卸压,反复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以缓慢速率均匀升压至1.3MPa,在此压力下持续时间应不少于lmin。
试验结果应符合5.2.1的规定。
6.5.3爆破试验
将经变形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的简体及封盖(或器头)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时升压至0.6MPa,然后卸压,反复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以缓慢速率均匀升压,直到灭火器破裂。
试验结果应符合5.2.2的规定。
6.6跌落试验
将灭火器以水平和垂直状态(底部朝下),从2m的高处,自由跌落在坚硬的水泥地面上各一次。
试验结果应符合5.2.4的规定。
6.7电绝缘试验
6.7.1将一块尺寸为(1±
0.025)m×
(1±
0.025)m的金属板垂直悬挂在绝缘的支架上,将金属板连接到变压器上,使金属板与大地之间建立一个36KV±
3.6KV的交流电压,这回路的阻抗应是:
当一个等于通常初级10%的电压被加在初级上,且次级短路时,则次级电流不小于0.1mA。
6.7.2金属板通电,开启灭火器对准金属板的中心喷射,测量流量流过灭火器与大地,以及喷嘴与大地之间的电流,直至喷射结束,试验结果应符合5.1.6的规定。
6.7.3将灭火器固定在绝缘的支架上,使喷射方向与金属板垂直且对准金属板的中心,灭火器与大地连接,喷嘴亦与大地连接。
6.8抗腐蚀性能试验方法
6.8.1外部盐雾腐蚀试验
6.8.1.1试验前对灭火器及其附件表面作仔细清洗,不应留有油腻、污物。
清洗时不准使用磨料或溶剂。
将灭火器按直立位置放入盐雾试验箱,灭火器之间不能互相接触,也不能与试验箱壁接触。
6.8.1.2盐雾试验箱的试验溶液由蒸馏水加入化学纯级的氯化钠配制而成,浓度为(50土l)g/L,pH值在25℃时为6.5~7.2。
盐雾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保持在35℃士2℃,喷雾速率为1mL/h~2mL/h(有效面积为80cm2的收集器,放人盐雾试验箱内24h所测得的平均喷雾速率)。
试验箱内必要时应装有导流板,以防盐溶液直接冲击灭火器表面。
喷淋后的溶液不能再次使用。
6.8.1.3试验周期为铭480h,试验周期内喷雾不能停止。
除在检查或其他必要操作时才允许短时打开试验箱,但不应接触火火器表面。
6.8.1.4试验结束后,从试验箱内取出,用温水清洗干净,仔细检查灭火器及附件表面腐蚀情况,再进行操作性能试验和爆破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5.6.2的规定,
6.8.2内部腐蚀试验
6.8.2.1将灭火器放人试验箱内,按表5规定的试验温度和时间经受8次循环。
6.8.2.2试验全部到期后,去除灭火器内的灭火剂,用温水清洗灭火器内部及附件表面,仔细检查其腐蚀情况。
试验结果应符合5.6.3的规定。
6.9操作机构性能试验
6.9.1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
将准确度不低于士5N的测力仪与灭火器的保险装置相连接,拉脱保险,测得解脱力。
试验结果应符合5.3.2的规定。
6.9.2操作机构开启力试验
将灭火器放在55-05℃的环境中保持24h以上,取出后在1min内测定开启力。
试验时,用准确度不低于士5N的测力仪将灭火器开启,测出操作机构开启力。
6.10振动试验
6.10.1将灭火器以直立状态固定在振动台的夹紧装置中,对带有专用固定架的灭火器,应将灭火器装在专用固定架中,然后将固定架夹紧在振动台上。
6.10.2依次改变振动台的振动方向,使灭火器按空间三个垂直轴线方向进行振动。
每个方向的振动试验应按下列参数连续进行:
a)以垂直、水平、侧向三个方向按下列参数进行扫频振动:
频率(H)振幅(mm)
10~200.75士0.08
20~400.50士0.05
40~600.25士0.03
以2Hz为单位逐步增加频率值和振幅,每个频率振动5min;
以上述扫频振动中产生共振的频率值每个方向振动2h;
如无共振,则按b)进行定频振动。
b)以垂直、水平、侧向三个方向按日列参数进行定频振动:
一频率:
40Hz;
一振幅:
0.25mm士0.03mm
—时间:
2h。
6.10.3经振动试验后的灭火器,还应按6.1的方法进行喷射性能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5.1.2和5.2.3的规定。
6.11雾滴尺寸测量
开启水基型水雾灭火器,在灭火剂量喷射二分之一时,在距喷口1m处,用激光雾滴测定仪测量雾滴体积百分比特征直径Dvo.90,结果应符合5.1.6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生产定型检查
7.1.1检查项目
灭火器的检查项目如下规定:
a)新产品投产鉴定或停产后恢复生产的检查项目应是7.2和7.3所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灭火剂检验;
注:
灭火剂检验是指该检验项目按相关的灭火剂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
b)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时所检查项目应根据变更的情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7.1.2确定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
逐批检查项目和周期检查项目的抽样方案分别按7.2和7.3进行,其中安全检查的样本大小为2具。
提交生产定型检查的批量应不小于200具。
检查的样本应从该提交批中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方法应符合GB/T10111的规定。
灭火剂检验的样本可以从同批灭火剂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不小于检验所需的最小量。
7.1.3检验合格和不合格的处理
按7.2和7.3项目进行的检查合格与否,分别按相关7.2.5.2,7.2.5.3和7.3.4进行判定;
灭火剂检验合格与否按相关灭火剂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且所有检查样本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7.1.4检验不合格的处理
a)若复检项目为逐批检查中的一般检查项目,则按7.2.7.4中的加严规则进行。
b)其余的复检项目均按原初检项目相同的方案进行。
若复检的各检查项目的样本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产品的定型检查合格,反之,则判该产品的定型检查不合格。
7.2.逐批检查
7.2.1检查项目
7.2.1.1安全检查项目
灭火器的安全检查项目如下规定:
a)变形试验
b)爆破试验
7.2.1.2一般检查项目
灭火器的一般检查项目如下规定:
a)标志及外观检查;
b)20℃喷射性能检查;
c)气密检查;
d)操作机构检查;
e)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f)结构检查;
g)压力指示器检验。
注:
压力指示器检验为灭火器组装前的检验。
7.2.2不合格分类
灭火器的不合格分类见表11。
7.2.3确定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
灭火器的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如下规定:
a)安全检查项目的样本可以从不大于500具为一批的产品(可以是未充装灭火剂的装配完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具。
b)一般检查项目的样本应从生产包装完毕,提交入库或出售的批中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方法应按GB/T10111的规定,样本大小应根据批量和不合格类别,按表6表~8的规定确定。
7.2.4样本检查
根据灭火器的类型按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
7.2.5批的接收与拒收的判定
7.2.5.1本检查规定的批质量是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
7.2.5.2当安全检查项目中未发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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