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履历表一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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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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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學歷
學校名稱
院、系(所、學位
學程)、班、組
實際修業期間
區分
教育
程度
(學位)
證書日期
文號
初任公職時
已取得之
最高學歷
(請以「V」表示)
起(年、月)
迄(年、月)
畢業
結業
肄業
考試或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年度
考試或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類科別
證書日期文號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
考試及格證書
專業證照
類科
生效日期
日期文號
核發機關
年
月
日
經歷及現職(任免及銓敘審定)
服務機關
職稱
(專任及
法定兼職)
職務列等
主管
級別
任職
免職
銓敘審定
異動(卸職)原因
請任(免)
核發日期文號
不必銓審註記
日期
核定日期文號
審查結果
俸級
(薪級)
暫(照)支
俸點
(薪點)
職務編號
職系
人員
區分
實際
到職日
離職日
官等職等(官稱官階、
官職等階級、
級別或資位)
生效
備註
考績(成)或成績考核
年別
總分
等次
核定獎懲
官等職等
(官稱官階、
(薪級)
俸點(薪點)
暫(減)支俸點(薪點)
銓敘審定日期文號
獎懲
事由
核定結果
核定機關
核定日期
專長及語言能力
一、證照
專長項目
證照名稱
證件日期文號
認證機關
專長描述
二、語言能力
語言類別
測驗名稱
測驗日期
檢定成績
備註
檢覈
生效日期
甄審
資位官稱類別
甄審名稱
甄審機關
兵役
役別
軍種
官(兵)科
退伍
軍階
服役
期間
起:
年 月 日
迄:
年 月 日
退伍令
字號
教師資格
區分
資格或階段別及任教科別
送審學校或師資培育之大學
1.
檢
定
2.
登
記
3.
加科
登記
4.
審
身心障礙註記
原住民族註記
種類
等級
身分別
族別
家屬
稱謂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職業
本人及配偶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宅註記
□曾獲配公教貸款□曾配購公教住宅□未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宅
(請勾選)
訓練及進修
訓練進修
機關(構)
名稱
(程度)
課程
性質
機關
選送
期
別
起
(年
日)
迄
訓練
時數(學分數)
證件日期
國內
國外
1.訓練
2.進修
3.訓練
4.進修
是
否
簡要自述
填表人
承辦人員
人事主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年月日
填表說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訂定,係屬正式公文書,填表人務必依照規定親自據實填寫,字跡工整,如由他人填寫或由電腦列印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如有不實情事者,自負全責。
二、本表各項目欄內之數字使用,請依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並一律以「民國」表示年代。
三、「學歷」項:
(一)填寫範圍以接受國內外正規學制教育已畢業,或結(肄)業並具有證明文件為限,至少須填1筆最高畢業學歷,惟大學以上畢(結、肄)業學歷有數個時,則依修業順序逐筆填寫。
國外學歷並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查證認定後登錄。
初任公職者,以勾選「已畢業」之學歷為限,肄業及結業之學歷,毋須勾選。
(二)「教育程度(學位)」欄,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10國小2l國(初)中22初職23簡易師範31高中32高職33師範41二專42三專43五專44六年制醫專(舊制)50大學(含軍校、警校取得學士學位者)51二技52四技60碩士70博士
四、「考試或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項:
(一)「考試或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指考選機關舉辦之各類公職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或經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載,不得遺漏。
(二)「類科別」欄,填寫考試及格之職系類科。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之「考試及格證書」,指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載,不得遺漏。
五、「經歷及現職(任免及銓敘審定)」項:
(一)本項初任者請填寫現職;
有多筆經歷者,請依序逐筆填寫,現職應為最後1筆。
(二)填寫本表時,1筆經歷如有多筆銓敘審定資料時,請填寫該筆經歷之每1筆銓敘審定資料。
(三)「職稱(專任及法定兼職)」欄,指現職職務之稱謂,如「專員」。
若屬法定兼職者,以經銓敘審定之職稱為限,如「研究員兼課長」。
(四)「職務列等」欄,指依職務列等表所列之官職等填寫;
惟官職等有2組以上者,例如科員職務列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僅填1組當事人所占之官職等。
(五)「職務編號」欄,由人事單位填寫。
(六)「職系」欄,指現職職務所歸之職系,如「一般行政」職系。
(七)「主管級別」欄,「主管」指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編制表所置之首長、副首長、行政性幕僚長-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總核稿秘書、技術性幕僚長-總工程司、主任工程司或總核稿技正,以及內部單位主管、副主管,不含任務編組之職務。
另其「級別」之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以下)等單位層級之分類,係按機關組織法規所成立專責單位(包括業務單位、輔助單位或派出單位等)之行政層級區分,其中一級單位之行政層級並不為其他單位之下,其主管直接對機關首長負責;
二級單位係隸屬於一級單位之下;
三級、四級(以下)等單位,依序類推。
請人事單位依上開「主管」與「級別」之區分方式填入適當代碼:
1.首長2.副首長3.一級主管4.二級主管5.三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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