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仲裁法.p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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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法律制度第一节仲裁概述第一节仲裁概述一、概念一、概念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管辖受理二、仲裁法二、仲裁法调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的民事经调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的民事经济仲裁活动和活动中所产生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济仲裁活动和活动中所产生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律规范的总和三、仲裁的原则三、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一审终裁原则一审终裁原则或审或裁原则或审或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公正及时原则公正及时原则不公开原则不公开原则法院监督原则法院监督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则四、仲裁法的效力四、仲裁法的效力地域效力:
地域效力:
凡在中国进行仲裁凡在中国进行仲裁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在中国进行仲裁的所有人在中国进行仲裁的所有人对纠纷的效力:
对纠纷的效力:
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色彩的纠纷不适用人身权色彩的纠纷不适用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
1995年年9月月1日起生效,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不溯及既往第二节仲裁机构第二节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性质性质设立地点及程序设立地点及程序经费设施财务经费设施财务仲裁协会仲裁协会性质:
社会团体法人性质:
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监督制定仲裁规则第三节仲裁协议第三节仲裁协议概念概念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的共同意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内容提交仲裁的事项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1998年年4月,韩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在韩国月,韩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在韩国汉城签定一份唱片加工合同。
在合同中双方约汉城签定一份唱片加工合同。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
“一切同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定:
“一切同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北京的仲裁委员会,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依当地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仲依当地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为终审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后双方发生裁为终审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后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纠纷,乙公司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向汉城地方会提起仲裁。
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向汉城地方法院起诉,以案件与中国无关等为由,要求确法院起诉,以案件与中国无关等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由汉城地方法院管辖。
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由汉城地方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应由谁来审理?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应由谁来审理?
仲仲裁裁协协议议的的效效力力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人民法院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有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协议无效的是仲裁裁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依据是仲裁裁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依据具有独立性具有独立性第四节仲裁程序第四节仲裁程序仲裁申请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组成仲裁庭仲裁审理仲裁审理开庭开庭审核证据询问证人审核证据询问证人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调解调解作出裁决作出裁决裁决执行裁决执行撤消仲裁裁决撤消仲裁裁决第五节涉外仲裁的特别规第五节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定涉外仲裁程序适用的规定涉外仲裁程序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仲裁法特别规定仲裁法特别规定涉外仲裁规则涉外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效力:
实行一次仲裁但不终局的制度仲裁的效力:
实行一次仲裁但不终局的制度向法院起诉时限:
向法院起诉时限:
15日日内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合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合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人员之间签定的合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人员之间签定的合同不适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由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案例介绍】1998年4月,韩国天琴影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琴公司”)与韩国新大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在韩国汉城签定了一份CD音乐唱片加工合同。
约定:
由新大陆公司提供原声母带,天琴公司将其录制成CD唱片,总数30000张。
新大陆公司应于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定金,收到全部成品后支付其余90%货款,双方同时还约定:
“一切同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依当地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审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一个月后合同顺利履行,天琴公司交付了全部成品唱片,新大陆公司则支付了剩余的价款。
但唱片在市场上销售时,屡有消费者向新大陆公司投诉,称唱片音质太差,甚至存在无法读碟等质量问题,经销商纷纷要求退货。
新大陆公司遂向天琴公司提出质疑,但后者经办人员多次借口工作繁忙未能安排时间就争议进行协商。
于是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而天琴公司得知此事后,向汉城地方法院起诉,以案件与中国无关等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由汉城地方法院管辖。
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几种观点】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1、由于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
因执行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方可提交仲裁。
而双方未能事先就争议进行协商,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应该受理本案。
2、天琴公司和新大陆公司均系在韩国依韩国法律确认注册的法人,合同的签定地在汉城,合同的履行地及绝大部分争议的标的也在汉城,汉城与本案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在韩国解决问题最为便利,所以应由汉城地方法院管辖。
3、当事人之间既然订立了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协议,只要此种协议不违反法律,不危害社会利益,就应当给予承认。
基于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4、即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作出了裁决,也无法最终发生效力。
本案的执行将比裁决更为困难,韩国法院不可能认可中国仲裁机关对韩国法人争议作出的决定。
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评析意见】天琴公司和新大陆公司虽未就案件争议进行具体、直接的协商,但新大陆公司经办人员多次借口工作繁忙而致使协商无法进行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们没有就合同纠纷在友好坦诚的前提下加以妥善解决的意愿,其真实的目的并不在于解决争议,而是想逃避违约责任。
新大陆公司向天琴公司表达协商意向遭拒绝,本身就说明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友好协商的基础,应视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可以交由仲裁机关裁决。
那么,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均无联系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呢?
诚然,北京既非合同签定地,亦非合同履行地,也不是合同争议标的物所在地,争议的双方也不是中国法人,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仍然拥有管辖权。
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本案属国际仲裁案件,在汉城解决本案的争议是否最为方便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当事人自愿订立的、明确的、不可撤消的仲裁协议不仅在解决争议的方式上,而且在解决争议的地点、机构上具有排斥其他联系因素的效力。
仲裁不同于诉讼,不受各国诉讼法有关合同案件管辖规定的限制,而采用协议管辖原则,按当事人的共同意愿选择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自愿和授权,而非法律的强制规定。
虽然将与合同的实际联系作为法院管辖权的来源已为各国诉讼法制所确认,但仲裁制度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在管辖权问题上不能将有关诉讼的规定延伸适用于仲裁。
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实为确立仲裁机构管辖权的依据。
在明确了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后,我们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汉城地方法院应驳回天琴公司的起诉,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
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区别最后要说明的问题是,韩国方面应当承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的终局裁决,如果当事人未能自觉履行其义务,韩国法院应配合案件的执行。
这是因为中国与韩国均是1958年在纽约签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依该公约第3条之规定:
“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以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
”,所以,在中国由中国仲裁机关依其仲裁规则作出的特定案件的裁决,在韩国也具有执行力。
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存在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认可和保障。
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独立性【案例介绍】天津天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与上海顺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齐公司”)于1999年10月3日签定空调机购销合同一份,约定:
天华公司向顺齐公司购买后者生产的KFR-90W型空调机1000台,合计价款310余万元;顺齐公司应于10月20日前一次将全部货物运抵上海港,并承担运输费用;天华公司应于收到顺齐公司发货通知之日起3日内支付20%的货款给顺齐公司,货物收齐后再支付其余的80%款项。
此外,KFR-90W型空调机获“市优产品”称号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作为合同的附件。
双方另约定:
关于合同本身及合同履行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解决,并共同选择了仲裁委员会。
10月10日,天华公司收到顺齐公司发出的传真,称:
“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请贵公司尽快支付第一笔货款。
”次日,天华公司遂按约将20%的货款计60余万元存入顺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可是直到10月21日天华公司仍未能收到任何货物和提货单据,便从当日起至11月2日连续10余次以电传、函件、电话等方式向顺齐公司催询和交涉。
但顺齐公司或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
后顺齐公司又于11月4日答复天华公司称“由于港口方面的原因,货物暂时被搁置。
但我方会尽力解决,保证在11月15日前货物抵达天津港。
”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独立性天华公司为了能使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对此表示谅解和同意。
可到了最后期限,天华公司仍一无所获,怀疑其中有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顺齐公司返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以及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顺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已停产半年多,且仓库内没有存货,根本无力供应合同项下的货物。
港口方面也证实根本未曾接纳顺齐公司所称的货物,所谓货物被搁置纯属虚构。
顺齐公司所提供的“市优产品”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后经查实均系伪造。
顺齐公司认为双方签定的购销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独立性【几种观点】关于本案究竟是否应当通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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