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批办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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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批办事
BSZN-0478-2016/01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办事指南
2015-01-01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2015-01-01发布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事项代码:
0478
三、办理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3、地方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超出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具体实施]
(二)办理权限
1.征收审批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农转用审批权限:
根据项目立项区分:
国务院(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区分:
在本市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外环线以内),涉及农转用的,由国务院批准。
3.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收土地审批的关系
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同时审批;
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市政府,而土地征收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先由市政府审批,农转用批准后土地征收再报国务院审批。
上述除国务院批准的外,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三)审批内容:
在本市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且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超出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四)法律效力: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凭《关于批准XXXX区人民政府XXXX年第XXXX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知》的批准文件,在完成土地征收等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供地手续。
(五)审批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
2)用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4)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对地上附着物等进行了调查确认;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6)供地方式符合相关政策,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范围;划拨用地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7)涉及征地的,应完成拟征地告知程序;
8)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耕地开垦费。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上述条件。
2.与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不符的其它情况。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无形式标准要求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
2
区县政府关于农转用征地审批有关事项的请示
原件
1
纸质
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3
拟安排用地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4
拟安排用地项目的城市规划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5
拟安排用地项目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6
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7
具备房屋权属调查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勘测定界)和勘测定界图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8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9
用于经营性项目招拍挂的土地储备项目提供储备计划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10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11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提供补充耕地确认文件以及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12
地籍图
原件
4
纸质和电子报件(JPG格式)
真实有效
13
涉及征地的,应提供拟征地告知书及相关听证材料,如放弃听证的,应提供放弃听证书面材料;征地情况以及征地房屋情况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报件
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注:
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农转用征地审批的请示中应说明建设项目是否在“圈内”“区内”以外;征前告知的情况;应说明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司法或行政强制以及违法用地等情况的说明;国有土地原取得方式、房地产抵押情况;如涉及带征地,应说明带征地原因及带征面积确认情况。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和系统受理审核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及系统受理审核未通过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市政府核发的《关于批准XXXX区人民政府XXXX年第XXXX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知》;
内容:
申请单位名称以及批准内容、决定日期、决定单位等。
主送:
申请人
公开:
主动公开
有效期:
无
(二)不批准的
不批准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容:
不批准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送:
申请人
公开:
主动公开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耕地开垦费在审查阶段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复后,核发批复文件前收取。
(二)收费项目:
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
1)耕地开垦费依据及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13]83号)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依据及标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营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地局、上海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营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沪财建[2006]118号)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土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规土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市规土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市规土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市规土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市规土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市规土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市规土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市规土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土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规土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市规土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市规土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土局依法改正;
5.市规土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土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土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市规土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土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市规土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市规土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土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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