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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章程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全国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
为实施科兴农战略、加速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进步在农业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农业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2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金的筹措、运作及使用管理;
(二)资助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三)奖励在农业科教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培养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急需人才;
(五)资助农业软科学课题研究;
(六)资助优秀农业科技著作出版和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而著的农
业先进、适用技术专著的出版;
(七)资助农业先进适用、组装配套技术的试验和示范项目;
(八)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农业科技合作
项目及人才交流与培训活动;
(九)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和
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
(十)根据捐赠单位或捐赠者意愿,组织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
的农业科教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无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任、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其他基金会应注明: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张、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个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由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离婚四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和决定;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二)国际友好人士、团体和外国政府的捐赠;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四)购买证券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非公募基金会无此项〗、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二)奖励在农业科教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培养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急需人才;
(四)资助农业软科学课题研究;
(五)资助优秀农业科技著作出版;
(六)资助农业先进适用、组装配套技术试验和示范项目;
(七)根据捐赠单位和捐赠者的意愿,用于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八)支付本基金会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无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1999年1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2009年度工作报告
无相关详细信息
内部管理信息:
无相关详细信息
组织结构:
2、职能设置(包括议事机构、执行机构、咨询机构、分支机构)
理事会
Council
---
荣誉理事
HonoraryDirectors
|
荣誉副会长
HonoraryVicePresidents
---
常务理事会
StandingCouncil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
HonoraryPresident、President、VicePresidents
秘书长
Secretary-General
秘书长、副秘书长
Secretary-General、DeputySecretary-General
办公室
GeneralOffice
资金管理部
DepartmentofFundManagement
财务部
DepartmentofAccount
神内基金管理委员会
ManagementCommitteeofJinnaiFund
何康基金管理委员会
ManagementCommitteeofHEkangFund
专家评审委员会
ExpertsEvaluationCommittee
3、主要负责人背景信息
4、主要负责人薪酬情况
利益相关方:
5、主管机构名称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管单位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6、发起方名称
7、主要捐赠方名称
8、主要合作伙伴名称
重大决策:
9、机构战略
10、议事机构决议
11、重大人事变动
业务活动信息:
项目信息:
项目一:
神内基金
发布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0年2月25日
作者:
来源:
kjjjh
国际友好人士、著名企业家、日本国际协力财团理事长神内良一先生长期致力于中日友好事业。
1990年以来,先生已访问中国30多次,并先后在北京、吉林、黑龙江、山东、新疆、甘肃、云南、贵州等地实施了多个农业、教育项目,累计捐赠27.5亿日元。
1995年,神内良一先生荣获中国政府颁发的“友谊奖”。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成立初期,神内良一先生向基金会捐资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了专项农业奖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
该奖项主要奖励那些常年坚持在农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依靠科技、带动周边乡邻共同致富的优秀农户。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按照神内良一先生的意愿,积极组织并卓有成效地开展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1997-2009年该奖项的评奖工作共开展了12次(2001年因在科技部奖励办公室重新登记暂停一年),累计奖励1349人,其中推广人员833人,农户516人。
奖金总额2798万元。
2009年度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颁奖大会在山西太原召开
2009年11月12日
科教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会长张延喜出席颁奖大会并讲话。
他指出,解决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建设现代农业,最根本的还是依靠科技进步。
要实现科技进步,必须解决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问题,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户是实现成果转化的关键,是实现我国农业科技进步的主力军。
张延喜说,1997年以来,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先后评选、奖励12次,先后共有1349人获奖,发放奖励金共计2798万元。
获奖人员分布在种植业、畜牧业、农机业、水产业、能源业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六个推广系统。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在我国农技推广系统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提高了我国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激发了农技推广人员学习传播先进技术、献身农业、扎根基层、服务农民的积极性和广大农户学科学、用科学,带动当地农民共同致富。
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已被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和广大农户视为具有很高荣誉的奖项,在社会上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张延喜会长表示,今后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要紧紧围绕农业部的中心工作,以及神内良一先生的意愿,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大力表彰宣传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取得良好成绩的基层农技人员和优秀农户,为促进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颁奖会上,三位获奖人员分别代表农广校、种植业、畜牧业系统作了典型发言。
他们用自己的亲身体验讲述了自己的奋斗历程,用真挚情感表达了要把荣誉化为动力的决心。
纷纷表示要不断开拓创新,加倍努力地工作,用科学和智慧带领乡邻共同致富,决不辜负各级领导和神内良一先生的殷切希望。
颁奖大会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副会长骆友生主持,基金会秘书长蒋协新宣读了获奖人员名单。
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山西省农业厅的有关领导到会并讲话,对所有荣获神内基金农技推广的获奖者表示祝贺。
农业部有关直属单位的领导、日本国际协力财团常务理事秋山进、理事川崎先生也参加了本次会议,秋山进先生代表神内良一理事长致辞,向本年度神内基金农技推广颁奖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祝愿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越办越好!
项目二:
何康基金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根据农业部原部长何康同志的意愿和基金会有关规定,以何康同志1993年获得的世界食物奖奖金20万美元为本金,设立了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何康农业教育科研基金。
该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高等农业院校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更多的学子奋发向上。
同时用一部分基金支持农业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
从1997-2009年,何康奖(助)学金,共评选12次,有21所大中专农业院校的1510名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奖励和资助金额累计231万元。
2009年35万元。
何康基金的资助奖励使一批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顺利地完成了学业,对激发学生学农爱农的热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增强社会责任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筹款信息:
无相关信息
12、募款资质
13、筹款活动时间、地点
14、捐赠渠道
15、所筹款项用途
16、财务信息:
合作方代为接收捐款的情况
34、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5、2009年度审计报告
36、人力成本占总体支出比重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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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 农业 科教 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