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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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
10.鼓励各个国家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
附件1收录了批准/接受公约和正式加入公约的文书范本。
签署后的文书原件应呈递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11.《公约》各缔约国名单可参见以下网址:
//whc.unesco.org/en/statesparties
12.鼓励《公约》各缔约国保证各种利益相关人,包括遗址管理人、当地和地区政府、当地社区、非政府组织(NGO)、其他相关团体和合作伙伴,参与世界遗产的确认、提名和保护。
13.《公约》各缔约国应向秘书处提供作为《公约》实施国家协调中心的重要政府机构名称和地址,以便秘书处把各种官方信函和文件送达该机构。
这些机构的地址列表可参见以下网址:
//whc.unesco.org/en/statespartiesfocalpoints
鼓励《公约》各缔约国公开以上信息并保证不断更新。
14.鼓励各缔约国召集本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专家,定期讨论《公约》的实施。
各缔约国可以适当邀请咨询机构的代表和其他专家参加讨论。
15.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主权的同时,《公约》各缔约国也应该认识到,合作开展遗产保护工作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世界遗产公约》各缔约国有责任做到以下几点:
《世界遗产公约》第6
(1)条。
a)缔约国应该保证在本国境内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认、提名、保护、保存、展出以及代代相传。
各缔约国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就以上事宜提供帮助;
《世界遗产公约》第4条和第6
(2)条。
b)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的总政策;
《世界遗产公约》第5条。
c)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方案;
d)建立负责遗产保护、保存和展出事务的机构;
e)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定出消除对本国自然遗产的威胁的实际方法;
f)采取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来保护这类遗产;
g)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些领域的科学研究;
h)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国或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遗产的措施;
《世界遗产公约》第6(3)条。
i)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财产清单(称为《预备名录》);
《世界遗产公约》第11
(1)条。
j)本公约缔约国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缴款,缴款额由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
《世界遗产公约》第16
(1)条。
k)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和鼓励设立国家、公立以及私立基金会或协会,促进保护世界遗产的募捐;
《世界遗产公约》第17条。
l)本公约缔约国应该为世界遗产基金的国际募款运动给予援助;
《世界遗产公约》第18条。
m)本公约缔约国应该通过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本公约第1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并使公众广泛了解这类遗产面临的威胁;
《世界遗产公约》第27条。
n)本公约缔约国应该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报告,详述《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情况和这类财产保存状况;
并且
《世界遗产公约》第29条。
1997年第十一届缔约国大会通过《决议》。
16.鼓励各公约缔约国参加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
《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1条。
I.D《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17.本公约缔约国大会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开。
缔约国大会根据《议事规则》组织会议,相关内容可参见以下网址:
//whc.unesco.org/en/garules
《世界遗产公约》第8
(1)条,《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9条。
18.大会确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统一缴款比例,并选举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
缔约国大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都将收到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各项活动的报告。
《世界遗产公约》第8
(1)条、第16
(1)条和第29条;
《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9条。
I.E世界遗产委员会
19.世界遗产委员会由二十一个成员国组成,每年的六月或者七月至少开一次会议。
委员会设有主席团,通常在委员会常会期间召集开会。
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组成可参见以下网址:
//whc.unesco.org/en/committeemembers
通过世界遗产中心,即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可以和委员会取得联系。
20.世界遗产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可参见以下
网址:
//whc.unesco.org/committeerules
2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任期六年。
然而,为了保证世界遗产委员会均衡的代表性和轮值制,大会向缔约国提出自愿考虑缩短任期从六年到四年,而且不鼓励连任。
《世界遗产公约》第9
(1)条
《世界遗产公约》第8
(2)条和《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第七届(1989年)、第十二届(1999年)及第十三届(2001年)大会决议。
22.根据委员会在大会前一届会议期间所作的决定,为尚无财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缔约国保留一定数量的席位。
《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第14.1条
23.委员会的决定是出自客观和科学的考虑,为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评估工作都应该本着彻底和负责的态度。
委员会认识到这类决定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a)认真编撰的文献资料;
b)彻底并且连贯统一的程序;
c)合格专家的评估;
以及
d)如有必要,使用专家仲裁。
24.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与缔约国合作开展下述工作:
a)根据缔约国递交的“预备名录”和申报文件,委员会确认将在《公约》下实施保护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并把这些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公约》第11
(2)款。
b)委员会通过反应性监测(参见第Ⅳ章)和定期报告(参见第Ⅴ章)审查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保护状况;
《世界遗产公约》第11(7)条和第29条。
c)委员会决定《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哪些遗产应该列入《濒危世界遗产目录》或从《濒危世界遗产目录》中删除;
《世界遗产公约》第11(4)条和第11(5)条。
d)委员会决定一项遗产是否应该从《世界遗产名录》上删除(参见第Ⅳ章);
e)委员会制定向它提交国际援助申请的审议程序,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它认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参见第Ⅶ章);
《世界遗产公约》第21
(1)条和第21(3)条。
f)委员会决定如何发挥世界遗产基金资源的最大优势,帮助缔约国保护他们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第13(6)条。
g)采取措施设法增加世界遗产基金;
h)委员会每两年向缔约国大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递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世界遗产公约》第29(3)条和《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9条。
i)委员会定期审查和评估《公约》的实施情况;
j)委员会修改并通过《操作指南》。
25.为了促进《公约》的实施,委员会制定了战略目标,并定期审查和修改这些目标,保证有效消除对世界遗产的新威胁。
1992年委员会通过的第一份《战略方向》载列于文件WHC-92/CONF.002/12附件II。
26.目前的战略目标(简称为“4
C”)是:
1.增强《世界遗产名录》的可信性;
2.保证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
3.推进各缔约国有效的能力建设;
4.通过宣传增强大众对世界遗产的认识、参与和支持。
200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修改了战略目标。
《布达佩斯世界遗产宣言》(2002年)可参见以下网址:
//whc.unesco.org/en/budapestdeclaration
I.F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世界遗产中心)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地址:
法国巴黎(7,placedeFontenoy
75352Paris07SPFrance)
电话:
+33(0)145681571
传真:
+33(0)145685570
电子邮箱:
wh-info@unesco.org
//whc.unesco.org/
27.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指定的秘书处协助世界遗产委员会工作。
为此,1992年创建了世界遗产中心,担负秘书处的职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指派世界遗产中心主任为委员会的秘书。
秘书处协助和协调缔约国和咨询机构的工作。
秘书处还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其他部门和外地办事处密切合作。
《世界遗产公约》第14条。
《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3条。
2003年10月21日《通函16号》,可参见以下网址:
//whc.unesco.org/circs/circ03-16e.pdf
28.秘书处主要任务包括:
a)组织缔约国大会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会议;
《世界遗产公约》第14.2条。
b)执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的决议,并向委员会和大会汇报执行情况;
《布达佩斯世界遗产宣言》(2002年)
c)接收、登记世界遗产申报文件,检查其完整性、存档并呈递到相关的咨询机构;
d)协调各项研究和活动,作为加强《世界遗产名录》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全球战略的一部分;
e)组织定期报告和协调反应性监测;
f)协调国际援助;
g)调动预算外资金保护和管理世界遗产;
h)协助各缔约国实施委员会的各方案和项目;
以及
i)通过向缔约国、咨询机构和大众发布信息,促进世界遗产的保护和增强对《公约》的认识。
29.开展这些活动要服从于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战略目标以及缔约国大会的各项决议,要与咨询机构密切合作。
I.G世界遗产委员会咨询机构
30.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包括:
ICCROM(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及IUCN(世界保护自然联盟)
《世界遗产公约》第8.3条。
31.咨询机构的角色:
a)以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指导《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
《世界遗产公约》第13.7条。
b)协助秘书处准备委员会需要的文献资料,安排会议议程以及协助委员会决定的实施;
c)协助制定和实施加强《世界遗产名录》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全球战略和全球培训战略,定期报告以及加强世界遗产基金的有效使用;
d)监督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并审查要求国际援助的申请;
e)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评估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提名财产并向委员会呈递评估报告;
f)以咨询者的身份,列席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会议。
《世界遗产公约》8.3条。
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
32.ICCROM,即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总部设在意大利的罗马。
195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建了这个中心。
根据规定,该中心的作用是进行调查研究,编撰文献资料,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推行增强公众意识的项目,加强对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地址:
意大利罗马(ViadiS.Michele,13 I-00153Rome,Italy)
33.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和《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
文化遗产培训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监督世界遗产文物保护状况,审查由缔约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能力建设活动出力献策和提供支持。
+3906585531
+390658553349
iccrom@iccrom.org
//www.iccrom.org/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34.ICOMOS,即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总部在法国巴黎,创建于1956年。
理事会的作用在于推广建筑和考古遗产保护理论、方法和科学技术的应用。
理事会的工作以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的原则为基准。
35.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
评估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监督世界遗产文物保护状况,审查由缔约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能力建设活动出力献策和提供支持。
法国巴黎(49-51,ruedelaFé
dé
ration75015Paris,France)
+33(0)145676770
+33(0)145660622
secretariat@icomos.org
//www.icomos.org/
世界保护自然联盟
36.IUCN,即世界保护自然联盟(前身是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创建于1948年,为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科学工作者在世界范围的合作提供了机会。
其使命在于影响、鼓励和协助世界各团体保护自然的完整性和多样化,并确保任何对自然资源的使用都是公正的、符合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世界保护自然联盟总部设在瑞士格朗德。
37.世界保护自然联盟和《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
IUCN——世界保护自然联盟
地址:
瑞士格朗德(rueMauverney28 CH-1196Gland,Switzerland)
+41229990001
+41229990010
mail@hq.iucn.org
//www.iucn.org
I.H其他组织
38.委员会可能号召其他具有一定能力和专业技术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助各方案和项目的实施。
I.I保护世界遗产的合作伙伴
39.在提名、管理和监督工作中采用合作伙伴方式,有力地促进了世界遗产的保护和《公约》的实施。
40.保护和保存世界遗产的合作伙伴包括:
个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尤其是对世界遗产的保存和管理感兴趣并参与其中的当地社区、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组织以及所有人。
I.J其他公约、建议和方案
41.世界遗产委员会认识到,密切协调好与教科文组织其他方案和及其相关公约是受益匪浅的。
参见第44段中相关全球保护文书、公约和方案。
42.在秘书处的支持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将保证《世界遗产公约》和其他公约、方案以及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适当协调工作,信息共享。
43.委员会可能邀请相关公约下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的会议。
如受到其他政府间组织的邀请,委员会可能派遣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
44.与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相关的部分全球公约和方案
v
《关于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54年)
第一议定书(1954年)
第二议定书(1999年)
//www.unesco.org/culture/laws/hague/html_eng/page1.shtml
《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1970年)
//www.unesco.org/culture/laws/1970/html_eng/page1.shtml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
//www.unesco.org/whc/world_he.htm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年)
//www.unesco.org/culture/laws/underwater/html_eng/convention.shtml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
//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25/132540e.pdf
“人类和生物圈”方案(MAB)
//www.unesco.org/mab/
其他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尔公约)》(1971年)
//www.ramsar.org/key_conv_e.htm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1973年)
//www.cites.org/eng/disc/text.shtml
《养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CMS)(1979年)
//www.unep-wcmc.org/cms/cms_conv.htm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1982年)
//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closindx.htm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
//www.biodiv.org/convention/articles.asp
《私法协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罗马,1995)
//www.unidroit.org/english/conventions/culturalproperty/c-cult.htm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纽约,1992年)
//unfccc.int/essential_background/convention/background/items/1350.php
II.《世界遗产名录》
II.A世界遗产的定义
文化和自然遗产
45.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见《世界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
第1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独立的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
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46.只有同时部分满足或完全满足《公约》第1条和第2条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定义的财产才能认为是“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文化景观
47.《公约》第1条就指出文化景观属于文化财产,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
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
附件3
可移动遗产
48.对于可能发生迁移的不可移动遗产的提名将不作考虑。
突出的普遍价值
49.突出的普遍价值指文化和/或自然价值是如此罕见,超越了国家界限,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
因此,该项遗产的永久性保护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至高的重要性。
世界遗产委员会规定了财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
50.邀请缔约国提名认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或自然遗产,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51.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世界遗产委员会会通过一个《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见第154段),该声明将是以后遗产的有效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援引文书。
52.该《公约》不是旨在保护所有具有重大意义或价值的遗产,而只是保护那些从国际观点看具有最突出价值的遗产。
不应该认为某项具有国家和/或区域重要性的遗产会自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53.呈递给委员会的提名应该表明该缔约国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全力以赴保存该项遗产。
这种承诺应该体现在采纳和提出合适的政策、法律、科学、技术、管理和财政措施,保护该项遗产以及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
II.B具有代表性的、平衡性和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
54.委员会根据第26届会议确定的四个战略目标,致力于构建一个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
(布达佩斯,2002)
《布达佩斯世界遗产宣言》所在网址:
构建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
55.构建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旨在确定并填补《世界遗产名录》的主要空白。
该战略鼓励更多的国家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按第62段的定义编撰《预备名录》、准备申请《世界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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