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岩松批清华教授三宗罪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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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些评论员还在嘴硬,他们说,易教授只是说出了人们“心中默认的看法”(@黄章晋ster),还有人将这种看法称之为“实质正义”:
“从实质正义上来说,强奸妓女与强奸良家妇女,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大不同。
这无需多解释,只取决于你是个诚实的人还是个装逼的人。
”(@评论员李铁)
看了好多批评甚至詈骂易延友的评论,我想再次感慨一下这个社会太缺乏信任,尤其是累积多年泛滥一时的“砖家叫兽过敏症”。
结果是凭一句话就开喷,然后是大骂清华,然后是感慨中国高等教育完全失败,最后是自己孩子考上清华也不让去上——最后一句当然是幻想,懒于思考的人哪有如此的节操。
我非常不赞成易延友这句结论。
但是我主张先作分析,再看语境,想想为什么一位法律学者会说出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话?
“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句话,可以认为是一种主张,也可以看作一种客观描述。
鉴于易延友后来将自己这句话说成“真理”,这句话有价值主张的成分。
但这种价值主张,也确实基于某种事实,需要分层次讨论。
强奸对受害者生理、心理造成的伤害,当然会有不同,但那是个案、个体的差异,你决不能说因为这个是陪酒,那个是良家,就肯定前大后小。
是的,有人是这么想的。
但我觉得身为法律学者的易延友不会犯这种太明显的逻辑错误。
他想说的,应该是确实在从苏联到中国法律中存在过的“社会危害性”。
强奸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行,所谓社会危害性的衡量,其实是强奸案本身造成的社会影响。
正如同样是杀人抢劫,如果死者是儿童,如长春劫车杀婴案,一定会引发公众更大的同情与愤怒,以及更多的恐惧。
这种情绪基于一种共同道德的假设:
人应该更同情弱小的儿童,即使是杀人凶手。
反过来说,杀戮儿童之社会危害性,甚于杀害成人。
“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个推论,在某种前提下是成立的,这前提就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尤其是性道德)都比较严苛。
在这种道德标准下,陪酒女等性工作者,本身就带有原罪,她们被强奸被杀害,虽然也不合法,却可以视为某种道德审判或因果报应,因此在公众心中不会激起太多的负面情绪。
易延友的这句话,与其说是男性霸权主义,不如说是功利主义,盖功利主义以社会整体的福祉为衡量标准,像妓女这样的职业,在道德层面上冒犯了大多数人,当然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她们受到侵害,属于“坏人打坏人”,社会危害性就小。
说到这里,可以重读王小波的杂文《“奸近杀”》,“奸近杀”正是古代社会的道德观念,道德水准与生命价值建立了连带关系。
王小波讲了一个故事道:
“小时候,我有一位小伙伴,见了大公鸡踩蛋,就拣起石头狂追不已,我问他干什么,他说要制止鸡耍流氓。
当然,鸡不结婚,搞的全是婚外恋,而且在光天化日之下做事,有伤风化;
但鸡毕竟是鸡,它们的行为不足以损害我们——我就是这样劝我的小伙伴。
他有另一套说法:
虽然它们是鸡,但毕竟是在耍流氓。
王小波由此感慨道:
“不知为什么,傻人道德上的敏感度总是很高……在道德方面,全然没有灵敏度肯定是不行的,这我也承认。
但高到我这位朋友的程度也不行:
这会闹到鸡犬不宁。
在我看来,易延友等辈,包括去年反对地铁清凉女装的秋风等论者,都是道德敏感度过高之人。
这里面甚至包括一些为“陪酒女”辩护的,因为他们使劲强调“很多妓女是为生活所迫”。
是不是为生活所迫,也不该成为应否保护其身体、尊严及性自主权的前提。
处于社会转型期当下的中国性道德状况,确实相对混乱。
严苛者与宽容者并存于世,持戈相争。
我无意分辨其中高下,但主张这种价值判定的差异仅限于性领域,一旦涉及到法律领域,既不应当以被害人的职业为考量前提,也不当遽尔认定个人职业、私生活形象等因素会决定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更别提什么“实质正义”。
否则,正如有些法律学者指出的,此闸一开,性工作者就没有被强奸一说了。
我们都是从道德敏感度过高的时代走过来的。
小时候如果听闻李某某案,你都能猜出大部分人会怎么说:
“女孩子也不检点,去那种地方,跟那种人鬼混,被人害了,活该!
”其实现在这样想、这样说的人,也自不少。
只是,毕竟也有很多人站出来对道德过敏症说不了。
如果大部分人都不再因受害者的职业,改变对受害者权利的维护与支持,所谓的“社会危害性”自然就小下去了。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回头关注强奸案中的个体,而不是先给她贴上某种符号,先就着符号乱战一场。
窃以为,这才是“任个人而排众数”的文明社会。
专栏作者简介:
杨早:
北大文学博士、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
《话题》系列丛书主编。
是目前活跃在各大媒体的知名文化学者。
清华教授“强奸陪酒女危害小”的潜台词与危害性
张卫斌
7月16日,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发了一条微博,替李双江之子李某某的律师辩护:
“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这个观点遭到网友质疑后,易延友教授在其微博上“修正”了自己的观点:
“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
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7月17日现代快报)
如果上述这番话出自一个普通百姓,在社会上估计不会引起多大反响,最多就骂博主一句“白痴”,或送他一顶“法盲”的帽子。
然而,身为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作为一位精通法律专业人士的易延友教授,说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样显然是毫无法律依据可言的言论,这不是个“法盲”吗?
可这样的“法盲”还在国人心中最高的学术殿堂清华大学教书育人?
这到底是清华学子的不幸还是中国法学的悲哀?
因此,人们不禁要问:
易教授说这番话的潜台词到底是什么?
易延友教授的这番话,看起来是在替李双江之子李某某的律师辩护。
但其真实用意,显然是在替李某某等人的罪行开脱。
易教授的潜台词再明白不过:
陪酒女是不学好、不好的女子,强奸不强奸没啥大不了。
换句话说:
李某某等强奸、轮奸的是一个陪酒女子,公众用不着大惊小怪。
易教授的说法,其实是有一定市场、也代表了某些人的心声。
总有那么一些人,天然地把人分为三六九等。
在他们看来,像李某某这样出身艺术家、将军家庭的子弟,天生贵胄,天然就高人一等。
且不说他们已经享受了优越的物质条件,优质的教育资源,但至少在法律面前,人人应当是平等的。
被李某某糟蹋的受害人是不是陪酒女子?
相信公安机关自有说法。
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
即使受害人是陪酒女子或者其他再卑微的身份,在现代文明神会,尤其是法治中国里,也一样享有作为一个女人应有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免受被强奸伤害的权利。
陪酒女也罢,陪舞女也罢,退一万步讲,即便对方是“妓女”,也都不应该成为李某某等人强奸、轮奸的挡箭牌。
而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以“强奸的是陪酒女”替辩护律师出谋划策的逻辑,简直不如一个“法盲”。
如果法律不以事实为依据,而是以“可能性”说话,普天之下该有多少“莫须有”的罪名?
因此,一个堂堂的法律专家,公然发布“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如此惊悚的言论,其缪误实在是太大了。
大到清华都再也不该留住如此高、精、深的专业人士,而应该派遣他到火星上去开疆拓土、去为外星人提供法律援助。
这样的教授,清华也许实在不好意思再继续收留下去的。
专家教授向来是世人眼中的精英人士和社会良心的代表,他们说话虽不能一言九鼎,但其影响力不能低估,不仅会影响公众生活,还可能影响政府决策。
因此,专家教授说话须格外谨慎,必须遵循法律意识、科学精神。
可我们回首可以看到,近年来一些专家教授的出位言论实在不算少。
在“南方供暖”争论不休之际,某建筑专家说“南方居民已经习惯冬季的湿冷气候,如果突然增加集中供暖,可能导致居民身体的不适应”;
北京某大学教授也曾发表过“三聚氰胺无毒”论;
在毒胶囊风波中,卫生系统某专家也说:
“一天吃六个胶囊,没有吃掉多少铬。
不要把药用空心胶囊铬超标说成很大的危害”;
北京某著名高校教授为城管支招,公开教导城管人员如何“打人不见血”,在反暴力抗法时“注意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如果少数专家教授的良心被狗吃了,或被金钱收买,或屈服于权力,或为了“搏出位”哗众取宠,抛出类似“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样的谬论,那被质疑的不仅仅是说这话的“叫兽”,被损害的,还有专家教授这个群体观点的权威性、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有良知的法学专家教授们,为了你们群体的声誉,你们是不是也该站出来,用法律的逻辑去痛批“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错误言论呢?
评强奸陪酒女危害小:
理性对话岂能违背常识
针对李某某家人怀疑受害方是陪酒女的说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对于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抨击,易延友称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7月17日《北京晨报》)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每一场源自公共领域的舆论争锋,都难免夹杂着网民情绪化的宣泄。
而所谓“网络是匿名者的天堂,是暴民狂欢的乐园”的论调,也确有一定的市场。
但具体到该起事件的讨论中,却宜看清这样的现实:
须知,理性对话的前提是双方的讨论建立在理性、共同的话语体系之上。
从新闻报道来看,易延友“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要好”一说,先行违背了“人人平等”基本的常识,其本质是一种野蛮、粗暴的是非观。
当事人指望用这样的话语体系与人说理,还能换来什么样的理性讨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在这个空间的讨论也和私域一样,必须遵循一定的讨论原则。
讨论者率先散布诸如“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种违反常识更有违法理的言论,参与讨论的人们很难就此进行认真而理性的回应。
易延友关于“网络不理性”一说,实质是他自身言论“倒行逆施”所收获的恶果。
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不可能从天而降,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呵护与努力。
以此而论,人人都是建设网络理性平台的意见领袖,人人都是建设公共领域理性平台的生力军。
建设理性平台的力量,本就植根于我们的内心。
如果人人都想搭便车,人人都指望别人建好理性平台,那么这个公共讨论空间,就可能因为“责任分散”效应而陷入泥淖。
网络使现实世界真正成为“社区”,从而最大限度地吸纳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形成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观点市场”。
在这个市场里,人们的观点在不断地交流、碰撞甚至交锋,从而燃烧出“思想的火花”。
所以,不论是易延友还是他的反对面,抑或是管理者,都应珍惜这个平台,更多引导公共表达不理性的一面,形成理性的螺旋:
淘汰糟粕、留下真知灼见,孕育出真正的理性对话平台。
(杨兴东)
(来源:
郑州晚报)
评论:
“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小”之说太无耻
昨日,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称“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面对批评,易延友称网友评论“不堪入目”。
这种倨傲的态度引发了网友更多的讨伐。
《犯罪心理》里面有一集是这样讲的,一个站街妓女,卑微到没有人记住过她。
她被弄晕后醒来发现自己在一个肉类加工厂里。
为逃命她一路上撞得满脸鲜血,在玻璃碎片的地上行走,被烟熏,被恶犬追。
最后她才知道,在她之前,已经有63名死者葬身在凶手的肉类加工场里。
而之所以被杀的原因是因为凶手认为,所有流浪汉,妓女都是社会渣滓,理应被清洗掉,照着这个逻辑看来,易延友教授的某些想法,倒和这个变态凶手颇有异曲同工之处,那就是人的价值是分有三六九等的,高贵者可努力抱起大腿,低贱者可使劲往下踩。
人人生而平等,这是举世公认的真理,我们坚信,不论是镁光灯下的名人之后,还是被人不屑一顾的陪酒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一样都享有不在被逼迫的情形下做出违背心愿的行为的权力。
李公子及其他恶少的案子尚有法庭可依律审判,难不成有法律条款明文规定:
陪酒女的权利就要比别人低等?
法学教授易延友“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之说,实在是无耻之极!
当然,“陪酒女”在公众认知中是一个在法律和道德层面都有负面色彩的职业,但就算这样,做了“陪酒女”,个人权利难道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即使是一般所称的卖淫女,对其强行,也是强奸,跟强奸一个“良家女子”没有什么区别。
更何况更何况李天一涉嫌强奸已被公安部门调查认定。
可是这个道理,我们懂,但李天一他妈不懂,他妈的律师和教授也在假装不懂,易教授,举头三尺有神明,天理昭昭,你就不怕说这话会闪了自己舌头么?
我依然记得,在《犯罪心理》这一集中,妓女在被处死的前一刻,她得救,在自己已经要晕过去的前一刻,她坚持要看变态屠手的脸,接着充满自豪地说:
“Iwin!
(我赢了)”我希望这一幕也能在现实中上演,我坚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缺席。
(柴睿)
金黔在线)
华西都市报:
强奸危害度之辩,别模糊了案件本身
李晓亮
一句“雷语”,李某某轮奸案再次搅动舆论。
清华法学院易延友副教授,之前表示: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而刑辩律师表示,相关司法解释早就规定: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即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最核心的法治理念,也该知道以受害人职业来判定所谓的强奸危害度,是违反法律和人文精神的。
从纯理论讲,不同人之间的价值观感是不能比较的。
子非鱼,焉知鱼乐耶、痛耶?
所以也就无从论证强奸对于良家和陪酒女的伤害,哪个更甚。
易教授之前的观点,隐含一个价值预设,就是陪酒女,自轻自贱、自甘堕落,都是浪荡轻浮的,遭遇性侵,也纯属自找:
“本就出来卖”,所以危害性不高。
而良家都是三贞九烈,遇到不幸,自然受创最深。
但显然这样的价值预判,未必站得住脚。
并非所有陪侍人员都是自愿的,更非所有陪酒女都是性从业者。
这种道德判断,并不适用司法语境。
法律只讲事实只重证据。
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都是强奸,比如“婚内强奸”。
而在定罪上的斟酌区别,也和职业无关,只与行为相关:
比如是否有性暗示等造成的主观故意的不同。
强奸危害度之辩,易延友回应,网络不理性。
这点需要承认,就像一位法官所言,微博讨论,实体与程序,定罪与量刑,自由意志与社会属性,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全纠葛在一起,就是看不到法条、法律的规范分析。
只是一句饱含歧义的囫囵话,省略了中间逻辑论证,就别怪网友断章取义。
而此案一波三折的特殊性,也警醒围观者,生怕这次又误导舆论,让议题跑偏,模糊了案件本身一些关键事实。
比如受害者杨女士声明,不明白李家所谓“陪酒女”的外延与内涵,否认是陪酒女。
真相究竟如何?
而就算陪酒女,也有其法定权利,也该受法律一视同仁的保护。
网友和菜头提醒:
“善良的人们啊,你们要小心了!
一起纨绔轮奸案突然变成‘妓女被强奸是否活该’的讨论,不觉得奇怪吗?
若有一天,不义降临你身,你也会一样被污名化为:
刁民、神经病、性格怪癖、贪婪无耻。
然后讨论一个刁民是否值得法律保护。
微博公关高手太多了!
易教授不是公关,他昨晚已道歉。
但轮奸案不能在目前“陪酒女”幌子下,最后真引来个“无罪辩护”,甚至以“嫖娼”之名了事。
若真如此,被强奸的就不知是陪酒女,还是法律了。
但愿这只是多虑。
在不受侵犯的权利面前人人平等
针对李某某案辩护律师怀疑受害方是陪酒女说法,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过微博对其进行辩护,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引发舆论热议。
昨日下午,易延友通过微博进行了道歉。
(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强奸犯罪究竟“危害”的是什么、是一种“危害”什么的犯罪?
依据相关法律定义: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答案无疑很清楚,那就是,强奸所“危害”的,是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的妇女性权利,也即,妇女能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有权自主决定与他人发生或不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这种权利背景下,“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小”论调的不合理和荒谬性,当然显而易见。
因为它事实上无形中对“陪酒女”不受强奸危害侵犯的性权利,构成了一种极大的贬损羞辱,实际意味着,“陪酒女”的性权利是可以不自主、也不必认真对待和充分尊重的;
同时,它也严重违背颠覆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根本权利原则和宪法原则。
而一旦这样的原则被颠覆,那么接下来,势必还会出现“伤害、杀害非良家妇女危害小”的论调。
按照某种性道德标准,将妇女分为“良家”和“非良家”,即便在世俗伦理上确实不无现实依据,但在认定强奸罪的严肃法律问题上,显然又是完全不适用的。
因为,“良家妇女”根本就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且,一个妇女在道德上是否属于“良家”,也根本就不是判断强奸及其危害性的法定标准和依据。
这正像此前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早就阐明的,“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这也就是说,“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才是判断强奸及其侵权危害性的根本标准,被害妇女的作风好坏“良与不良”,根本无关强奸认定。
更不用说,即便是站在道德伦理角度,在性观念日益开放和多元的今天,简单粗浅地来划分“良家”和“非良家”,也根本就并不真正符合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
总之,“良家”与否,不仅在道德上不必然关乎妇女所从事的职业,更在法律不关乎强奸及其危害性的认定,只要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便足以构成强奸、构成对妇女自主性权利的严重侵犯和危害,纵然它是完全“非良家”的妓女,也不能例外。
因此,在平等不受侵犯的性权利面前,所有妇女其实都是平等的。
在强奸案中,热衷炒作被害人身份和道德上似是而非的“良与不良”,却极力淡化模糊犯罪嫌疑人在行为和法律上更恶劣明显的“不良”,如此诡异颠倒的辩护套路招数,岂不是值得警惕的咄咄怪事?
!
(张贵峰)
西安晚报)
法学教授无知在哪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为他的观点道歉了,承认自己的言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欠妥。
道歉之前,他将“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一语做了修改,改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好像这两句话有什么不一样,真不知道他的语文怎么学的。
我们现在尚不能确定,易延友的道歉,究竟是知道自己错了,知道错在哪里了,还是不堪舆论的压力而做个姿态,如果是后者,比不道歉更叫人看不上。
易延友之前还很鄙夷网络,发微博说“看了一下评论,不堪入目。
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易教授论调的起点,是把女性分出高贵和低贱两个部分:
“陪酒女”与“良家妇女”;
从这个区别出发,可以很有逻辑地推导出一个结论:
这两类女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易教授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是做了认真的、符合规范的调查得出的结论吗?
那么调查的样本有多少?
有几个“陪酒女”?
几个“良家妇女”?
年龄、地域、从业时间的长短如何?
易教授能公布调查结果吗?
如果是想当然,那就太轻率,太不负责任了,即使不是教授学者,也不应该这么做。
一个施暴行为,对一个人危害多大,跟许多具体的特定的因素有关,仅仅一个身份或职业不同,远远不能说明问题。
以身份看人,这种思维方式的实质,是取消“个人”。
法律地位、社会权利,都是以个人为单位的,不是以人的类别,即以职业、身份、家庭背景将人区分开来,然后确定不同类别人群的法律地位。
高官太太,总是“良家妇女”了吧?
但是如果一个高官夫人怂恿、逼迫丈夫贪腐,既祸国殃民,又将丈夫送进班房,恐怕连她丈夫都觉得这个老婆的“危害”比一个陪酒女要大得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是指所有人,不分职业、身份地位、财富等等外在的特征,只要涉嫌犯罪,法律都一视同仁。
法律的职能是遏制、惩罚一切人的犯罪,而不是遏制一部分人犯罪而放纵或宽容另一部分人犯罪。
易教授所言的“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其实是说,对一部分人(所谓“良家妇女”)犯罪,量刑要严,对另一部分人(陪酒女)犯罪,量刑要宽。
这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被颠覆了,取消了。
法学教授无疑是有知识的,但他缺了一点最重要的知识,缺了一个最主要的价值观:
个人权利、个人尊严不是由身份、地位、财富等外部特征所决定的。
易的所言,其实是说,对一部分人犯罪、量刑要严,对另一部分人犯罪、量刑要宽。
钱江晚报)
“陪酒女”的“王牌”打不中强奸的“七寸”
辛木
李双江之子李某某因涉嫌强奸案被公诉,之前两任律师辞掉委托关系,而新的代理律师声称将做无罪辩护。
李家人认为,受害人系酒吧的陪酒女,该女没有明显反抗,且“醉酒”状态不明显。
因此,李某某的母亲等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
(7月15日《华商报》)
李某某的母亲舐犊情深、“救”子心切当然可以理解,但其“救”子的理由——也就是她认为儿子无罪的理由却实在荒谬不堪:
第一,受害人系酒吧的陪酒员。
第二,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到达酒店后,女孩没有明显反抗。
第三,受害人“醉酒”的状态并不明显。
第四,有在场人员和酒店等地监控录像为证。
据业内人士透露,酒吧等夜店场所常有女性陪酒员助场。
她们以天计算,从酒吧抽取固定酬劳。
种种迹象表明,李某某等人强奸的对象极有可能就是陪酒女。
而在李某某的母亲等人看来,陪酒女的身份决定了强奸此女的无罪性或罪小性。
可是,李某某的母亲也许忽略了一个基本的问题:
即使是卖淫女,在未存在性交易的前提下违反对方的意志强行同对方发生性关系,也同样会构成强奸犯罪。
更何况,陪酒女只不过如旧时候那些“卖艺不卖身”的艺人一样,虽然地位卑贱,但仍有着基本的人格底线,仍有着不受性侵的权利。
难道仅仅因为受害人是陪酒女,李某某等五人就获得了强奸、轮奸她的法律豁免权?
进一步推论,即使受害女孩可能真的“没有明显反抗”,但这也并不能改变李某某等人行为的强奸性质。
因为,无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在5名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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