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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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第一项: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开展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金属熔炼企业等电离辐射工作单位环境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监督检查频率。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上述频次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二)县环境监察大队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三)配合市环保局每季度的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证企事业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对获证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
对获证企事业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县环保局对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报上级环保部门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县环保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县环保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事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县环保局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议上级环保部门不予发证,督促企事业单位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2)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事业单位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3)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4)县环保局对获证企事业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项:
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从事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的加工利用活动。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
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
2、专项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4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专项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固废台帐资料核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环保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2)发现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4)需试生产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
报告书项目自审批后每三个月检查1次。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
抽查面不少于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
(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县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项:
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
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
(2)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3)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五项:
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合浦县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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