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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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2、规划编制的范围:
县级规划编制的范围为县级行政管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其中县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根据上级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乡级行政管辖界线划定,不得分割乡级行政管辖界线;
3、县级规划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分析,提出土地利用的目标,明确土地利用的重点和方针;
——根据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县级规划的具体目标;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订全县各类用地控制的具体指标;
——规划生态保护用地,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安排交通、水利、及能源等重点项目用地,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制定各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将全县土地利用的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规划范围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规划期限;
——规划约束性控制指标: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分区:
禁止建设区边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开发整理项目、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5、县、乡两级规划应同步编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相互反馈、上下衔接、全面落实;
6、规划编制的程序(准备工作—专题研究—规划大纲的编制和评审—规划方案编制—公众参与和协调—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成果评审和报批—公告建档)
一、准备工作
包括组织准备、经费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
1)组织和经费准备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下设规划编制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规划编制经费、确定编制单位、成立编制小组、参与规划方案的协调等。
2)技术准备
——选定规划编制的技术协作单位,成立技术组和专家组;
——制订技术方案,明确规划依据、规划任务、规划内容与方法、预期成果等
——组织技术培训,对技术协作单位、部门和乡(镇)联络员、社会公众等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3)资料准备(基础资料、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基础资料:
包括自然条件和资源状况、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状况、主要产业发展状况、农林牧渔普查成果及其他县域发展资料
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
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历年变更调查资料、历年土地统计资料、历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料、非农业建设用地报批及清查资料、待开发土地等专项调查资料、土地评价和分等定级资料等;
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
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及其他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二、专题研究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态平衡,从基本国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需形势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等专题研究,从根本上探讨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奠定基础。
三、规划大纲的编制和评审
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县级规划应编制规划大纲。
规划大纲编制的目的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结合土地资源特点和客观实际,明确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制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框架性方案,明确土地利用的重点任务,提出规划期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机制和措施。
规划大纲的成果包括文本,说明和图件。
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大纲进行论证,并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大纲进行评审。
四、规划方案编制
根据通过省级评审的规划大纲所确定的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框架性方案、土地利用重点任务,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具体安排土地规模、结构和布局,落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分区,拟定土地用途管制措施,划定中心城区及重点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确定交通、水利、能源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项目,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和项目,提出保障规划实施措施。
五、公众参与和协调
1)征求意见: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上级及县级相关管理部门、专家、使用单位及公众意见,与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尤其是要做好与县(市)域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总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基础工作和实施措施等五方面的衔接。
2)论证:
规划初稿和草图完成后,应递交各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和审议,县级人民政府应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论证和审议,确定方案。
六、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在县级规划编制完成的同时,应建设完成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10号)的要求。
七、成果评审和报批
规划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议后上报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规划成果评审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规划成果上报审批时,应一并上报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成果。
八、公告建档
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规划主要内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予以公告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县级规划档案
7、县乡同步编制要求
在编制县级规划同时应特别注意县乡同步编制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县级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县乡两级要求做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基数转换和确认、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前期研究同步;同时要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协调等。
8、县级规划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县级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县级规划编制的技术工作宜采取国土资源部门主持、专业机构具体承担、相关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
9、土地需求预测
一、经济社会发展态势预测
县级规划应采纳或调整相关行业部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与预测,并说明采纳和调整的理由
1)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预测。
可采纳由县级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和趋势分析而提出的规划期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主要产业布局结论。
2)人口预测
可参照由县级发改委、计生委、公安局等部门对规划期间县域人口增长变化所作的预测结果,同时应对县域内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村镇两栖人口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并适当调整人口预测数量。
3)城镇化水平预测,
可采纳由县级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二预测得出的规划期间全县城镇化水平变化趋势及人口分布结论。
二、建设用地规模预测
1)原则和要求
县级建设用地规模预测应符合上一级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规模预测不仅应体现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土地要素投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特点,还应充分体现理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土地生态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新理念。
根据“分段衔接、侧重近期、总量平衡、留有余地”的衔接原则,建设用地规模预测应做好城、镇、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2)城镇和农居点用地规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测一般采用定额指标法,城镇建设用地预测的计算范围应当与城镇人口计算范围一致。
县级人口总规模应与上级规划相衔接,根据本县实际,可对暂住人口和两栖人口(两栖人口是指不变更户籍,暂时离开原住所,以劳务输出为目的的农村劳动者,如生根在农村、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群体。
)作适当调整。
人均建设用地根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浙江省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浙建乡[1994]224号)确定。
暂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的人均建设用地,按城镇人口人均建设用地0.6倍计算。
两栖人口人均建设用地,计入城镇用地部分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计入农村居民点用地部分可按0.5倍的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3)城镇、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依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浙建乡[1991]224号),城镇、集镇人均建设用地以表1、表2为标准调整取值。
若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建设城镇和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在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可增加10~20平方米)
4)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以自然村为单位,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分为四大类型:
村改居型、中心村型、基层村型、撤并村型,不同类型的农居点用地执行不同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改居型: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参照城镇居住小区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中心村型:
其分为扩建和新建两种。
依托原农居点扩展的中心村,其人均建设用地参照表4执行;新建中心村,占用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应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放宽至100平方米。
基层村型:
其分为保留型和新建型两种。
保留型农居点用地应提高农居点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利用闲置土地,积极改造和整治村庄用地,使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表4标准范围内;新建型基层村,占用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放宽至80平方米。
表1人均城镇、集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标准
单位:
m2/人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60.1-80
80.1-100
100.1-120
120.1-150
﹥150
指标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表2规划城镇(含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标准
单位:
m2/人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60.1-80
一、二
可增0-10
80.1-100
二
可增、减0-10
100.1-120
二、三
可减0-10
﹥120
二、三
应减至120以内
表4中心村、基层村农居点用地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单位:
m2/人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允许调整幅度
中心村最高
基层村最高
60.1-80
可增0-10
平原居民点﹤120丘陵居民点﹤100山区居民点﹤140
﹤120
80.1-100
可增、减0-10
100.1-120
可减0-10
120.1-140
应减0-10
﹥140
应减至140以内
5)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特殊等建设用地规模
独立工矿、交通、水利及居民点外的国防、监教、风景名胜、墓地等用地规模可参照部门规划中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确定。
三、耕地需求量预测
根据粮食、蔬菜、饲料等需求预测耕地的需求量
四、其他用地的需求预测
其他用地如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用地的预测可根据各县市级情况进行预测。
生态用地可根据坡耕地、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等情况预测生态退耕、灾毁等减少耕地情况。
10、土地供给预测
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分析预测
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及建设用地布局的可能方向,分析预测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况。
二、非农建设占用其他地类的分析预测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及建设用地布局的可能方向,分析预测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其他地类的情况。
三、补充增加耕地的分析预测
根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评价其适宜用途,预测规划期补充耕地的潜力。
根据撤并村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评价其适宜用途、适宜时段和复垦成本,预测规划期补充耕地的潜力,提出规划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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