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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钢结构工程合同
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
(2017)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订时间:
2017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结构形式:
四、建筑面积:
以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
五、层数、建筑高度:
六、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七、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工程承包范围厂房钢结构工程
二、本工程基础设计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预埋构件的制作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埋置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现场指导,基础施工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三、钢结构施工图纸由发包人设计制图。
由发包人审核并签图章。
第三条合同价款
一、本工程合同价款:
计人民币(大写):
¥:
万元。
,承包人负责将到场的屋面板、墙板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完成安装。
本合同为包干合同价格,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下浮动小于150元/吨不影响合同总价。
承包人因按照合同总价按时按质的完成工程。
合同价格包括材料费、加工费、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
本合同价格不含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若存在)。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双方协定的范围为准,范围以外的工程及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双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
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费用。
。
第四条变更
一、因发包人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发包人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2、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3、造成承包人构件制作和安装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4、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二、本合同的总造价经双方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但发生图纸变更和发包人工程量增减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可作调整。
三、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承包人没有加工制作的前提下,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四、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五、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定。
七、发包人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五条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人工地代表
1、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
工程师为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工程师无缔约权。
有关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发包人追认。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人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人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工程师或发包人书面提出。
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
工程师或发包人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做出签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人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
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做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名。
姓名为。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发包人更换工程师及监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负的责任即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监理公司委派为现场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人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其享受的权力不得超越发包人工程师所享受的权力。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人工程师相同,除非发包人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六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人的施工准备工作
1、设计完成,发包人确认后2017年月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蓝图2套,承包人应派员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
发包人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的,承包人应予修改,相应工期顺延。
涉及增加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3、设计图纸会审确定后,承包人即应组织设备、原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5天送交发包人。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人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满足吊装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至约定地点,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六通一平”,发包人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4、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5、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6、协助承包人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7、发包人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人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七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开工日期:
大约确定为2017年月日,正式开工日期应在工程具备施工条件,经双方书面确认开工报告之日期为准。
完工日期:
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日期的第三天开始总日历天数天内完成。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天,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施工图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天起,至承包人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人发出进场安装通知日止。
2、施工工期为/天,从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书面进场施工通知并对基础复核合格确认交接后的第3日起至工程完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日止。
三、工期顺延
1、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1.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正式足够的施工图。
1.2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时;
1.3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1.4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1.6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1.7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1.8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1.9非承包人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人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1.10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1.11因工程量变更导致工期顺延,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实际发生的设计工期、施工准备工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
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的总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四、暂停施工
1、发包人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
承包人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发包人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做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停工责任属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经济支出,相应工期顺延。
停工责任属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2、停工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则相关损失由对方承担,对方承担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第八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发包人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三、在承包人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人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四、承包人进场施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事故的责任及费用。
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工程质量
1、承包人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3、承包人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5、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人承担,并顺延工期。
6、承包人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7、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人、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8、自工程竣工承包人发出竣工通知书之日起,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3%,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架空层柱施工完成付40万元。
2、主钢构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
3、楼板、檩条完成付40万。
4、完工后30天内支付完成总工程量的90%。
5、完工后4个月内支付总工程量的97%。
6、完工一年后,支付完全部工程款。
7、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后,增减部份工程款支付时间,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承包人催告后15日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待发包人支付后恢复施工。
停工期间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的,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一、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保险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灾害性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通报。
如受害情况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2天向发包人报告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3、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所需清理修复的工作,双方另签协议。
6、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二、保险
1、由承包人负责本项目施工安装过程中的承包人所派的安装人员的人身保险。
但承包人不负责安装现场第三方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承包人收到预付款后生效。
合同文本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
二、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四、本合同完工后,工程款支付完毕时终止。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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