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学院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计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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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学院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天津理工学院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一条为保证成人学历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成人学历教育”指夜大学、脱产、业余、函授形式的学历教育。
第三条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成人学历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在职从业人员和拟再就业、从业人员。
通过系统地进行高等文化、科学基础知识、专门知识和技术技能教育,培养和造就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德、智、体全面发展,毕业后能较好地适应职业或岗位工作需要的高级技术(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毕业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具有勤奋、刻苦、探索、创新的良好素质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品质;掌握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德、智、体全面发展。
制订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安排必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课程,加强对学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爱国主义、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和职业道德等教育,使学员自觉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地思想。
(二)处理好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关系。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应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术课。
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教育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掌握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技术课教学内容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以任务为中心的技术课程。
即将专业技术知识组织在完成技术任务所必须的操作系统中,而这些任务都是来自企业和行业的真实需要。
(三)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教学计划的制订,要从专业具体情况出发,在保证必需的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各类课程减少理论指导,重点加强各个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特别是专业实践要在教学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使学生有针对性地获得较为系统地专业技术训练和实践动手能力地培养,提倡在实践教学中设置以技术开发、能力培养为中心的设计课程,特别是对于本科层次的课程设置,更应如此。
即学生不是简单地模仿操作程序,也不是重复现成的技术,而是通过适当地专家指导,在独立探索地基础上,创造新的技术成果。
技术设计的选题,应来自企业或行业,至少要紧密联系企业或行业的实际需要。
(四)教学计划的制订既要保证高等教育规格要求,又要体现成人教育的特点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
(五)要注意教学计划的完整性和整体优化。
要在教学内容上删除过时、落后的内容,增添世界科技社会发展的前瞻性知识,增加国际教育类的课程,引进国外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课程和教材。
第五条教学计划的内容安排
(一)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
教学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①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②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③教学进程表;④必要的措施与说明。
(二)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理论教学包括理论讲授、习题课、实验课、辅导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
专业技术课理论教学时数应不低于总理论教学时数的35%。
高中起点专科专业,业余学习的学制为三年或四年,各专业教学总时数控制在1400-1600学时或1800-2000学时,其中实践教学时间一般不低于400学时或500学时。
高中起点本科专业,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四年,各专业教学总时数控制在2300-2500学时,其中实践教学时间一般不低于600学时。
专升本专业,业余学习的学制为三年,各专业教学总时数控制在1400-1600学时,其中实践教学时间一般不低于400学时。
函授教育专科及专升本专业面授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25%。
(三)每学年按36周安排教学,每周教学时间:
业余学习为13学时左右;全日制学习为20学时左右。
(四)高中起点专科及专接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应不少于门16门,高中起点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应不少于门28门。
各专业应开设政治理论课(1-2门)、计算机应用课和英语课。
如需开设选修课程,其教学时数应控制在教学总学时数的10%以内。
(五)成人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有条件的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六条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审批
(一)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按本规定的各项要求认真制订,凡新制订或重新修订的教学计划需由5人以上组成的专家组签署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
凡教学计划有较大变动,须经过充分论证,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学院文件
津理工继教[2002]36号签发:
朱世和
关于印发《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直属单位:
《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规定》已
经主管校长批准,现印发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自学考试管理规定通知(印刷6份)
天津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2002年10月28印发
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助学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自考”)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高自考助学的管理工作,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天津市高自考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举办或与其它单位合作举
办的高自考助学班。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高自考助学班学生,为社会培养人才。
所办专业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招生前需填写《天津理工学
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招生。
第五条 根据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招生简章。
各二级学院(部)需要补充编印招生专业的宣传材料,须在印刷前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印刷。
印刷后的材料须交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刊登的招生广告,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登。
第七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办理招生委托及招生协议事宜。
凡违反这一规定,擅自招收高自考学生,一律不办理学生的考务工作,并取消其助学资格。
第八条 凡涉及与市、区自考办有关办学、考务等事宜的联系、协调工作,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学质量关系到国家考试和学校的信誉,也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保证高自考助学班教学的高质量。
各二级学院(部)在教学中,应注意培养自考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第一十条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助学班的教学安排必须依照市
自考委制定的考试计划和考试安排进行,严格按照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选定教材、安排教学周期和学时,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部)要由专人负责高自考的教学安排,要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任课,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
对于不能胜任高自考教学工作的教师,不能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含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各二级学院(部)在安排足够的教学时数的同时,要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保证足够的实验、实习时间,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一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对本单位学生的每次考
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
对于及格率普遍偏低的课程,要为学生另行安排免费辅导。
第十四条 考务考籍管理
(一)报名
1、对于已注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其首次报名时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报名时按规定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费、考务费,并领取市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非首次报名的学生只须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卡》。
2、各二级学院(部)须将本单位学生的报名材料审核、汇总后,填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报名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继续教育学院。
3、对于已按规定的学习年限注册交费但已经离开学校的学生的后续考试报名工作,由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部)派专人负责。
4、各二级学院(部)在考试报名期间,要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学生来有人接待,学生咨询有人答复。
(二)建档
1、各二级学院(部)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档案》,并按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为其保留八年。
2、档案内容包括:
《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登记表》、《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考籍卡片》、《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入学协议书》、《单科课程合格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思想品德鉴定、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材料。
3、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三)成绩登录、统计
1、每次考试后,各二级学院(部)应及时到继续教育学院将本单位学生考试成绩取回,并将每位学生成绩及时登录在《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考籍卡片》上。
2、每次考试后,各二级学院(部)应将本单位学生考试成绩及时进行统计,写出分析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继续教育学院,做为评定二级学院(部)办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四)命题、阅卷
1、对于市自考办下达的命题任务,各二级学院(部)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承担,并在规定时间内选出备选教师名单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确定命题教师并报市自考办。
2、各二级学院(部)要积极承担市自考办下达的阅卷任务,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组织下,及时选派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高的教师参加阅卷工作,以保证阅卷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五)毕业审核
1、对于已通过报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本科考生且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其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2、各二级学院(部)在对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核后,给出思想品德鉴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统一报到继续教育学院。
3、毕业证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即继续教育学院将毕业证发放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再由各二级学院(部)发放给学生。
4、毕业证在发放期间要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5、毕业生的存档材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保管。
凡须查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由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后,方可到继续教育学院查档。
(六)申请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报考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按《天津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部)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六条 高自考学生入学前,各二级学院(部)必须落实上课教室和食宿地点(由学院统一安排的除外),严格按教学计划安排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努力提高学生考试合格率,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须将高自考学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之中,由二级学院(部)主管院长(主任)和书记全面负责高自考学生工作。
不仅要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还要组织他们参加集体活动。
学生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
第十八条 各班必须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考务管理。
班主任应由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热心学生工作、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在高自考学生中加强爱国、爱校、思想品德、道德修养、法制、考风考纪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学风建设。
第二十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学生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需取消其在校学习资格的,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以下情节,取消在校学习资格:
(一)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包括擅自张贴大字报、未经许可集会游行、参加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出版物等。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
(三)偷窃、诈骗、故意损坏国家、集体、他人财物。
(四)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持械伤人。
(五)散布迷信和淫秽言论或物品,生活作风败坏。
(六)酗酒滋事、非法经商不听劝阻。
(七)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物资设备损失。
(八)旷课与考试作弊经教育不改。
(九)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学习的学生均须签订《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入学协议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举办的高自考助学班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收费,XX各单位不得擅自收取。
第二十四条 高自考助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凡参加高自考助学班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纳全年学费。
第二十五条 已交纳学费的学生凭交费发票或相应的证明进行注册并办理报名考试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学两周内未交学费(特殊情况除外)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不予办理报名考试手续。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费一经财务收讫,原则上不予退费。
对于
因被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等特殊原因(被取消在校学习资格除外)而中途退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由继续教育学院报请校财务处视情况退还部分学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经费分配按《天津理工学院继续教育经费
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举办高自考助学班均须签订《天津理工学院承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责任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申请表》
附件2:
《天津理工学院承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责任书》
附件3:
《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入学协议书》
附件1:
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办专业
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
学习年限
拟招生人数
招生地区
拟协议(或委托招生)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申请办学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学生上课地点
校内
校外
学生住宿地点
校内
校外
申请单位
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继续教育学院
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学校
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三份,请于招生前20天交继续教育学院
附件2:
天津理工学院承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助学班责任书
为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学生的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我校声誉,保证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专门人才,现由我院(系、部)向学校签定责任书:
一、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的对外宣传口径、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及其它有关规定招生。
二、保证我院(系、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做到上课地点落实、住宿落实、班主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三、保证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工作纳入院(系、部)整体工作,由主管教学的一名主任负责教学工作,由总支一位书记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并派专人负责教学安排。
高自考学生参加本院(系、部)学生的集体活动。
四、每学期安排一次法制教育讲座,教育学生提高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突发事件发生。
对于违纪违法者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遵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我院(系、部)高自考学生中的学习和生活等问题,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接受继续教育学院对于高自考助学班有关招生、教学、考务安排等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为维护学校声誉,对于考试成绩普遍偏低的课程,免费对学生进行辅导,力争使平均通过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八、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完成有关命题、阅卷等任务。
负责人:
承办单位(公章):
年月 日
附件3:
天津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
入学协议书
一、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和学校一切规章制度。
二、学生在学期间,应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坚持精神文明。
三、学生在学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用。
四、学费等费用一经学院财务收讫,无论何种原因自行退学,原则不予退费。
五、学生在学期间,必须按时出勤,刻苦学习,努力完成学业。
六、学生在学期间,住宿费、医疗费自理。
七、学生在学期间,一切民事、刑事责任自负。
八、学生在学期间,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自动退学。
九、学生在学期间,有以下情节,取消在校学习资格:
1、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包括擅自张贴大字报,私自集会游行、参加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出版物等。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
3、偷窃、诈骗,故意损坏国家、集体、他人财物。
4、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持械伤人。
5、散布迷信和淫秽言论或物品,生活作风败坏。
6、酗酒滋事、非法经商不听劝阻。
7、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物资设备损失。
8、旷课与考试作弊经教育不改。
9、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
十、学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所在系思想鉴定合格,由我院和市自考委合署颁发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学生本人及家长已经了解,并保证遵照执行。
学生签字:
学生家长或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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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理工学院 成人 学历教育 教学计划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