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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法治社会背景下关于农村高额彩礼的几点思考
构建法治社会背景下关于农村高额彩礼的几点思考
刘扬扬
【摘要】人类社会的绵延、文明的发展离不开两性的结合,而婚姻在两性结合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远古氏族社会到现在乃至将来社会,婚姻都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婚姻的成立意味着两性结合有了正当程序和有效形式,与此同时也制约着男女双方的行为,规范着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诸多影响婚姻成立的因素中,彩礼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
在婚姻成立的过程中,男方送给女方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流传下来的婚嫁风俗之一,在当今大多数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彩礼现象特别明显,而且索要高额彩礼趋势也是愈演愈烈。
不适当的高额彩礼成为男婚女嫁过程中的一道很难逾越的门槛,同时由于立法和司法的缺失,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关键词:
婚姻农村高额彩礼犯罪
一、对彩礼的理解及思考
(一)彩礼的概念及发展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
彩礼制度源远流长,在远古氏族时代,男女双方欲结合为配偶,需要由男方赠送给女方两张鹿皮作为礼物。
故有“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这可以算是彩礼制度的原形了。
在我国西周时期,彩礼制度迅速发展,《仪礼》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制,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用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在“六礼”中的“纳征”是指男方派人将聘礼送至女方家。
在婚姻中,给付聘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女方接受聘礼,即意味着接受订婚,男女双方同时也成了未婚夫妻。
在唐朝时期,“六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纳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彩礼。
元明清时期仍然将彩礼作为婚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且在数量和种类上加以严格限制。
随着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彩礼成为男女婚姻中一项约定俗成的现象。
辛亥革命以后,《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订婚或者结婚须要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
说明了彩礼不仅适合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同时也适合其他社会形态,换句话说,彩礼已经成为一种习俗和道德性的事物了。
尽管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因为出现了大量买卖婚姻,而且事态不断恶化,于是立法者便通过规定取消了彩礼。
之后新中国两部婚姻法以及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时,都没有再涉及婚约和彩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出台之前,对于婚约和彩礼,是没有立法保护和规定的,由于这些词语很多年都未进入法律领域,所以其确切的含义也就模糊不清了。
(二)彩礼的作用
关于彩礼的作用,众说纷纭,这也是为在彩礼方面立法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学界有很多争论,大致可以理解为以下五种情况。
1.劳动力损失补偿观点
费孝通教授认为彩礼是男方家对女方家劳动力丧失的一种经济补偿。
马丙安教授认为,彩礼是族外婚的通俗,把嫁女视为成年劳动力转移,所以索取彩礼作为补偿。
劳动力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主导因素,广义上的劳动力指全部人口,狭义上的劳动力则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马克思理论把劳动分为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和非生产部门的劳动者。
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劳动力发挥主导性作用,离开劳动力,生产资料本身是不可能创造任何东西的。
同时,劳动力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在婚姻嫁娶中,使得女方家庭缺失一个劳动力,削弱了物质资料生产的力量,造成了女方家庭一定程度的损失。
因此,结婚时支付彩礼则可以发挥着对劳动力损失的一种直接补偿。
2.报答父母养育之恩观点
传统婚姻嫁娶中,女方在培养过程中,不仅消耗了大量物力、财力,而且最重要的是与家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孝道作为中国传统美德,要求人们对健在的父母赡养和照料,这不仅是一种道德,而且是一种法律义务。
孝道还要求子女在对待父母态度方面,要下气怡色、恭敬有加。
因此孝敬父母不仅是作为法律义务,更是一种心甘情愿的态度。
出嫁女子出嫁后,在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和报答父母养育之恩方面,存在很大程度的缺失和不便。
此时,男方交付给女方的彩礼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代替女方,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和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作用。
3.证明缔结婚姻意愿的观点
婚姻是很严肃的事情,既是传统文化事物,又是法律事物,要求男女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处理。
男方付出一定数额的彩礼作为结婚意愿的表达,以显示对女方的重视。
在很多父母眼里,男方愿意支付一定数额彩礼,说明男方很重视女方,同时也体现男方家人也很重视女方。
这时候彩礼就成为一种感情表达,反映了男方结婚的意愿并为婚姻的缔结,付之行动。
女方接受彩礼的行为也反映了女方愿意与男方缔结婚姻,男女双方通过交付彩礼和接受彩礼的行为体现了双方共同缔结婚姻的意愿,双方也同时产生了权利和义务。
4.担保婚约的观点
男女双方协商并最终确定了彩礼的数额和种类,通过男方给付和女方接受彩礼的行为,宣告了婚约的订立,男女双方成为了未婚夫妻,不可以轻易悔婚。
男方悔婚则彩礼不退,女方悔婚则尽退彩礼,这种方式类似于我们民法中定金法则。
实际上,无论男女双方哪方悔婚,最后名誉受损最重的往往是女方。
因此,女方为了规避这样的风险,通过收取彩礼来对婚约进行担保,如果男方悔婚,女方则不用退或者少量退彩礼给男方。
收取彩礼来约束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促使男女双方积极履行婚约义务。
5.为新家庭筹措生活费
男女双方结婚,创造了新的家庭个体,一个家庭要想生存下去,则需要一些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
彩礼很大程度上不再是两个家庭间财富的转移,而成为儿子媳妇为了追求独立的幸福生活合谋向家长索取更多的财富的手段。
通常彩礼中的大部分是不归女方父母所有的,主要是为女儿置办嫁妆并在结婚时和陪嫁物一并带入男方家中。
这时候彩礼便成了新家庭产生的一种预备金或者成为生活费用。
所以在现代,除了礼金和礼品外,房屋、汽车等家庭生活生产资料也一并成了彩礼的一部分。
二、对高额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的思考
(一)今年国内高额彩礼引发的案件
近年来因高额彩礼所引起的案件比比皆是,仅仅就2015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生了很多起因高额彩礼引发的血案,这使我们触目惊心。
2015年1月20日,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的左某,因彩礼与女方家产生纠纷,一气之下,将女友一家四口灭门,包括83岁的老人和4岁的小孩。
2015年3月,徐州市丰县孙楼镇三教堂村,一对母女被准女婿砍伤,不治身亡,准女婿也在旁服农药身亡。
警方证实,服毒男子事前曾写下了遗书,表示彩礼过重,其负担不起,于是走向极端。
2015年3月8日,正当全世界的同胞都在欢庆三八妇女节的时候,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却发生了一件十分惨烈的杀人案件。
家住新林镇黄磷村的邛莫家对不达礼金要求的严日家进行砍杀行为,当场杀死四人(其中一人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另重伤数人,轻伤数人。
这是峨边历年来,在其县境内发生的最为惨烈的恶性杀人案件。
事件一出震惊了峨边,震惊了彝区,引起了轰动。
2015年3月9日,江西瑞金一男子因彩礼钱与女方家庭产生分歧和矛盾,在被逼无奈时,走上绝路,杀死其女友及其准岳父。
2015年4月2日,安徽省枞阳县男子张某某,因为筹措不到6万元彩礼,在求婚时候遭到无情的拒绝,随后在枞阳县城街头将女友吴某残忍杀害。
2015年6月23日,仁寿县宝飞镇与彰加镇交界处的滩子口,惊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
据当地知情人称,死亡男女或因男方被要求在县城买一套住房,男方经济条件有限,结果两人选择跳河自尽。
两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独自凋零了,既让世人扼腕叹息,又让父母肝肠寸断。
这些凶手并非都是大奸大恶之徒,可是无奈他们感受不到希望的存在和法律意识的淡薄,绝望和无助之下,才被迫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当美好的爱情遭遇残酷的现实,一份承诺在真金白银面前会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这很容易激发起一个人内心的恶念,惨痛的结局也往往从此刻开始了。
(二)高额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
在农村,超出农民正常负担范围之内高额彩礼,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影响社会的稳定
由于彩礼的数量较大,很容易引起婚姻的变化甚至破裂,并产生一系列的纠纷,乃至上升为犯罪。
近些年我国城市化不断扩大,对于刚进城的青年来说,可谓一贫如洗,在筹措结婚高额彩礼的压力下,很有可能会走向贪污腐败等犯罪道路;高额彩礼也是引起骗婚和拐卖妇女的原因之一,在巨大利益的诱导下,难免会有人铤而走险,通过欺骗和拐卖妇女谋取暴利;很多因支付不起高额彩礼而“被光棍”的大龄男青年,在生理和心理的作用下,渐渐地成为了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2.破坏了农村文明风气
高额彩礼使得财力成为婚姻成败的关键,让婚姻失去了本来的味道,由于彩礼金额的不足,导致新娘不肯上嫁车,使得眼看要成功的婚姻变成泡影式的闹剧,这样的事实在我们生活中也是层出不穷;高额彩礼遗留的债务负担问题,往往会落到老人身上,使得老人成为债务人,老人劳动力减弱,收入大幅度下降,在巨大的债务面前,显得有心无力,但是依旧得承担巨额债务,这样就为老人养老埋下了隐患,高额彩礼牺牲父母,冲击了孝道这一传统美德。
3.阻碍了农村生产和发展
居高不下的彩礼是农民再次致贫的重要原因,虽然广大农民年收入不高,城乡差距较大,但是基本上可以解决温饱问题,如果没有特别大的支出,大多数农民通过数年的努力和积攒,是可以很快步入小康生活的。
由于要为儿子结婚支付高额彩礼,不但不能步入小康生活,反而还要承担巨大债务,重新走向贫困之路;由于过度修建和消费奢侈品,导致农村投资不足,在生产方面,限制了新机器和新技术的引进。
最终给农民生活和生产带来了困难,阻碍了农村的生产和发展。
(三)高额彩礼产生的原因
高额彩礼产生的原因很多,不仅受到了传统观念的影响,而且受到了区域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当今社会也逐渐向老龄化社会转变,而且男女比例出现了严重失调,造成了男多女少的局面,而且这种趋势也在不断恶化。
使得彩礼的多少和种类,应当取决于双方家庭情况和相互协商之中,逐步受制于当地的“行情”,出现了水涨船高的情况。
其次,碍于面子和严重的攀比心理,推动了高额彩礼的盛行,成为男方家庭不得不面对的噩梦,为年轻人的婚姻增添了不必要的障碍。
在宗族性村庄面子竞争激烈下,如果一家的儿子结婚无法支付婚姻市场女性索要的高额彩礼,或嫁女儿不要彩礼,办酒席显得无声无色,就会被当地其他村民瞧不起;再次,彩礼作为对婚约的担保,男方付出高额彩礼,如果悔婚,将面临着巨大的损失。
同时男方付出的彩礼越多,也同时表明男方的诚意就越大。
因此,彩礼越多对女性的保护力度就越大,对男方的制约力度也会大大提升。
最后,男女双方成立新的家庭,离不开基本的物质资料,由于法律的缺失,彩礼的范围没有界定,自然会被无限扩大。
在农村,婚姻债务是由男方父母承担,女方父母想要女儿过得好,往往会为女儿向男方父母索要高额彩礼,以支持女儿日后的生活,这高额彩礼自然就包括了房屋、汽车等。
三、对与彩礼相关法律的思考
(一)我国彩礼的立法状况
我国现行法律对彩礼有一些规定。
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其第三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三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关于解除同居关系,返还赠送的财物的相关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了关于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返还的一些处理办法。
诸如以上立法比较多,但是在关于婚姻中彩礼的规定很不足,尤其在婚姻彩礼的多少和范围上没有规定。
(二)对我国有关彩礼立法缺陷造成高额彩礼的思考
1.对彩礼的定义不明
在所有关于彩礼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彩礼的定义没有详细说明,仅仅规定了一些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正式的司法解释公布时,用“彩礼”一词代替了征求意见稿中“婚前给付对方的财物”,但是“彩礼”一词并非真正专业的法律术语,其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很难把握清楚,模糊而没有确定性。
在实际彩礼纠纷案件中,法官很难去判断彩礼的范围,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没有统一的标准。
首先,如果把彩礼作为婚约的证约定金,但是这些定金应该包括哪些呢,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互赠的礼物,甚至在对方困难时给予的经济帮助,从内心深层次上来看,应该都包含着把对方当成结婚对象才给予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这些是彩礼的一部分吗。
对彩礼的定义不明,使得彩礼的范围非常随意,是产生高额彩礼的一个重要因素。
2.对彩礼数额没有规定
在彩礼立法中,没有涉及到彩礼的数额,一方面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习俗不同。
另一方面考虑到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文化中的一种礼仪性事物,不宜将法律过分渗透其中进行规制,以免弱化了婚姻表达的情感因素。
但是,不从立法层面去规定彩礼数额,那么会使得彩礼数额出现混乱的局面,以至于高额彩礼的出现。
在一些彩礼案件纠纷中,有人认为彩礼就是大额财物,那么对于不同经济状况的人,则有不同结论。
是否应该借鉴刑法中规定,明确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规定范围呢。
在男女双方商定彩礼的过程中,是否也要有一定额度的限制呢,由于没有数额规定,给婚姻当事人带来困扰的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上攀比、求异的不正之风。
4、结论
彩礼,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存活于乡土社会的土壤之上,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
在农村,儿子娶媳妇,老人是喜忧参半。
喜的是,一生中“最后的大工程”办完了,也能顺利完成“交代”了;忧的是,为给儿子讨媳妇,而债台高筑。
而女方嫁女如同做生意似的,不到满意的价位就不愿出手,不达到“基准价”,就会被认为“没面子”。
其中也不乏一些人爱虚荣攀比,比谁的彩礼丰厚。
因此,许多农村男青年因结婚而借贷,因借贷而致贫。
“彩礼”这一古代的吉祥象征,已演绎成为婚姻的绊脚石。
同时,由于我国男女比例失衡,在婚姻市场上女性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这就使得在婚姻的交换过程中,女性处于优势,而男性要想把女性娶到家就需要付出更多经济的或其他的代价,彩礼便是其中的一种,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种。
而高额彩礼极易成为婚后产生矛盾的诱因,引发家庭不和,有的人则因此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在中国,彩礼可以追溯到周代。
其时的婚姻礼仪以“六礼”约束,而作为“六礼”关键环节“纳征”,即“纳聘财也”。
正如《礼记·曲礼》中所云:
“非受币,不交亲”。
一旦履行纳征,标志着男女双方的婚约正式订立,且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得到认可,并具有不可悔改性。
可见彩礼最初是以崇尚礼仪、确认婚姻为目的的,并不是以追求财物为出发点的。
对于彩礼的数额是有规定的,如西周时期《周礼·地官·媒氏》规定:
“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即凡是举办婚礼,所交聘礼之纯帛,不得超过二十丈。
彩礼制度起源于《周礼》,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彩礼的性质变了,高额的彩礼逐渐肆虐着纯洁美好的婚姻,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高额的彩礼与农村现代化进程是不协调的,已经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需要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共同努力改变这一现状,还彩礼原本的意义,回到最初的美好。
参考文献:
1费孝通:
《江村经济——中国农村的生活》,商务出版社,2001年,第54页。
2马丙安:
《民俗原理》,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56页。
3阎云翔:
《礼物的流动:
一个中国村庄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99页。
4桂华、余练:
《婚姻市场要价:
理解农村婚姻交换现象的一个框架》,《青年研究》2010年第2期。
5张希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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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爱萍、姬新江:
《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查出版社,2006年
7李学勤:
《十三经注疏·礼仪注疏》(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0页。
8李银河:
《婚礼的变迁》,《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目录
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3
一、项目情况说明3
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5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8
一、项目建设背景8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9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14
第三章市场供求分析及预测17
一、项目区生猪养殖和养殖粪污的利用现状17
二、禽畜粪污产量、沼气及沼肥产量调查与分析18
三、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分析20
第四章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21
一、养殖场概况21
二、资产状况21
三、经营状况21
第五章项目地点选择分析23
一、选址原则23
二、项目选点23
三、项目区建设条件24
第六章工艺技术方案分析27
一、污水处理模式的选择27
二、处理工艺的选择29
三、项目工艺流程31
四、主要技术参数35
五、主要设备选型39
第七章项目建设目标40
一、项目建设目标40
二、项目建设规模40
第八章项目建设内容42
一、建安工程42
二、仪器设备46
第九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48
一、投资估算的范围48
二、投资估算的依据48
三、投资估算49
四、资金使用计划54
五、资金筹措54
第十章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55
一、项目建设期限55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55
第十一章土地、规划和环保57
一、土地与规划57
二、环境保护57
三、安全防护60
第十二章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63
一、项目建设组织管理63
二、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66
三、项目运行费用67
第十三章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69
一、经济效益分析69
二、项目风险评价72
三、生态效益75
四、社会效益76
五、附表77
第十四章招标方案78
一、编制依据78
二、招标范围78
三、招标方式78
四、招标组织形式79
有关证明材料及附件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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