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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差异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摘要:
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差异、启示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不过近些年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个人本位也在中国法中得到体现。
(二)法的属性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
中国传统法律的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即使其中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其表现为: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中国传统思想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中国传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而是刑法化的民事法规,具有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
西方法律在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基本以私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基干和主体。
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有这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人治精神,它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即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治理模式。
它的含义包括:
1)人治意味着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
2)人治不是没有或者取消法律,而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的。
3)人治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是这种法是国家最高权利的工具,权终究大于法。
4)大于法的权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其形成主要是因为中国自秦以后,国家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体现着、维持着、强化着传统中国法律人治精神。
中西方法律文化是法治精神,法治指法在原则上所体现的不是一个极权者或极少数特权者的意志,而是社会的一般意志。
这种意志具有大众性和民主性,统治者的意志融合在社会一般意志中。
其含义包括:
1)法律是凌驾于社会和国家一切权利之上,法律之上。
2)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是无讼价值取向,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基本模式。
这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西方法律文化是正义价值取向,即籍由法律的实施获得正义。
正义不单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其地位也如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不同的是,中国的无讼意在通过取消法律走向和谐,而正义籍由法律的事实走向和谐。
(五)法的传统不同。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是伦理化,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是宗教化。
传统中国法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
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
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
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六)法的体系不同。
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相对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西方法律文化是大陆和英美两大文化是带有开放性的体系。
这也使法律体系学术研究的重点不同。
如中国传统法律学术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而西方则是围绕正义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各自特定的路程发展演化。
各种人类共同体的法律文化类型,都是由具体的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学说连接而成。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型的过程。
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从中得到三点启示。
(一)要尊重和继承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我们应当对先辈的智慧致以深厚敬重,因为他们留下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文化内容供我们继承。
每个民族都有其习俗,以及依赖于习俗的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通过无数代人的努力以一种累积性发展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
文明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积月累而艰难获得的精神文化成果,是经验的总和,是代代相传下来的深厚的文化积淀,因此,对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秉持尊重的态度。
历史上中国虽然缺乏诸如宪政、法治、权利等现代法制文明因素,但不应因此忽视乃至否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大量的、对近现代法制文明有着积极意义的合理内核。
中华法制文明不仅在古代世界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其悠久的人文传统也有与近代法制文明的暗合之处。
如近代刑法中体现民主性精华的罪刑法定原则,早在公元三世纪西晋时就得到强调,三公尚书刘颂就曾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唐律疏议进一步将缘法断罪的原则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诸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杖三十。
它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最有价值的部分赢得了世界的高度评价。
再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宪仁慎刑,爱惜人命的思想我们今天仍应继承。
以控制死刑的决定权为例,隋文帝时期鉴于地方州郡县滥用死刑,激化社会矛盾,因此作出规定:
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驿行决,诸州死罪不得便决,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死罪者三奏而后决,从而将死刑的决定权操于皇帝之手。
与此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复奏程序,以示爱惜生命。
这些传统的、历史悠久的法律规定,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少有,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二)要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之间的关系
对于一个以外源性道路开始法制近代化的国家来说,实现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其中最便捷也是必须的环节就是法律移植。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就是从实行法律移植开始的。
以晚清修律为例,或者全部采用西方的法律以补充原来法律中所没有的内容,或者用西方法律来取代现有法律中落后或与时代不相适宜的部分。
前者典型是1906年制定的破产法,这部法律从体例和内容上完全是抄自日本破产法。
在沈家本主持下,修订法律馆先后进行了删改,制定出大清新刑律。
经过全方位的法律移植,晚清政府仿照大陆法系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六法体系,基本确定了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基本走向,确立了中国近代法律的总体架构。
其后的民国政权继续沿行晚清所开创的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改革传统法制、建立新法制的模式。
法律移植对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迅速弥补了中国在现代法律制度上的空缺,改变了在制度层面上落后与保守的局面,消除了在处理新的社会关系时因法律漏洞而束手无策的不利局面,也为在民族中传播新的法律观念提供了文本依据。
但是,法律移植对于法制近代化的贡献是有限度的。
要想使其完全发挥作用,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将引进的法律制度、原则与中国现有的制度和原则相融合,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民情相协调,在保持引进的法律本身的先进性的前提下,将其改造成适合中国现实社会需要的形式,以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调整功能,并在此基础上生长出新的制度和原则。
如何解决西方法制文明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贯穿于中国法律近代转型全过程的重大课题。
悠久的中国法律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中所蕴含的民族精神,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由于长期的封闭环境和这一文化体系本身的保守性,致使它在中国近代社会面临西方法制文明的挑战,不可避免地显现出其落后性。
因此,为了打破传统的落后的法制而移植西方的法制因素,无疑具有合理性;但另一方面,被移植来的西方法制因素,只有扎入中国的文化土壤,得以积淀下来,进而升华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这才是成功的移植。
(三)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中西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形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
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内核,又吸收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
正是因为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才能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不同,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差异,而不能以西方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不能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去盲目接轨。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易发、新发的特征。
一些社会矛盾及由此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呈现内外交织、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织的状况。
这就要我们善于利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长处,为我所用,对国情、社情有深刻认识,对矛盾纠纷的性质有深刻的认识,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尽量做到打开当事人法结的同时还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做到:
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民事执行和解,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在新时期,我们的基本思路是:
尽量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以化解;进入司法渠道的矛盾纠纷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息诉罢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已成为不可逆的历史进程。
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助于从理论上进一步阐述中国法律文化的成长运动规律;有助于充分认清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为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提供理论的支撑;有助于在当代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明确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的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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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
丁志(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摘要:
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它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中国和西方由于在国家的起源方式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这种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治;法律价值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既是一门新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法学概念。
如何理解这个概念.各国学者众说纷纭.其见解不一而足。
1969年,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个概念。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iIJ弗里德曼将法律文化界定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在他看来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所以,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没有两种法律文化完全相同,正如没有两个社会政治、社会结构和一般文化完全相同。
虽然“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后来为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学者所接受,但在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美国的另一位法学家梅瞿曼使用了与法律文化极其相似的概念——法律传统.即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
法律传统将法律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文化联系起来。
叫也认为法律文化是凝结在法律制度中的文化因素,是传递行为传统的重要工具.起着联系个体意愿和法律制度并使其发挥功效额定纽带作用。
131前苏联法学家阿列克谢耶夫则认为“法律文化是~种特殊的精神财富。
它表现在法的调整素质.积累起来的法的价值以及法和法律技术中。
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
”叫也并没有对法律文化做具体描述,只是指出了法律文化是一种表现在与法有关的一系列事物之中的精神财富,把法律文化与对法的价值的描述,和法律价值的存在与发展联系起来。
所以说,要想给“法律文化”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很雉的。
既然法律文化是一种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景象,人们就有理由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去分辨它、理解它.用来说明自己想要说明的问题。
在本文中,对于法律文化,我们用以指法律意识领域,即一般意义的法律文化观,不涉及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
是渗透到法律生活当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
二、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外显中国传统文化是指在中国几千年传统农业文明中占主导地位的以“天人合一”和伦理中心主义为本质特征的经验主义和自然主义文化。
西方传统文化是商业文明条件下自由自觉的理性文化。
中西文化传统的不同。
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羞异。
中国的传统社会主要依“礼”和依“习惯”而治.国家制定的法律与民众的生活经验脱离,法律只是人治的辅助工具。
西方有着悠久的法治文化传统,法治思想已经成为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思想,并与西方社会发展休戚相关。
分别支撑人治与法治传统的中西法律文化有诸多的差异,我们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
1.“权力至上”传统与“法律至上”原则。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道德的内在超越.法律只是一种辅助德礼之所不及的工具。
如以孑L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主。
以刑法为辅。
《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义: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虽强调“缘法而治”,但是.在法家思想里,法律仅仅是控制臣民的一种手段。
可见。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君权”大于“法”。
“法”自君出.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域,成为暴力维护“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
法律成为统治者治民驭民的工具。
缺乏自然法的超验批判,不能拥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
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
更有所偏好和亲近。
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的。
“天高皇帝远”,作为治民驭民工具的法律远离熟人社会的日常生活,农耕文明的“乡土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统治”。
“这样的社会里。
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于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
啊老人权威、族权的外演和推之极至便是皇权独尊,至高无上。
家长式等级制的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模铸了中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积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
自古代希腊罗马以降,西方人一直深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相信法由上帝或理性创造的。
是上帝或自然的某种更高级命令在人间的体现。
人既由上帝创造。
就必须服从上帝所立之法。
因此,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
法从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而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
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
宗教信仰在西方价值系统中的神圣性和崇高性。
确立并且巩固了法的神圣与权威。
这一切.都是法律成为“统治者”、法律拥有正义和获得“至高无上”地位所必须的价值基础和文化来源.使后来的法治与宪政的发展成为可能。
2.人治的特殊性、等级性精神与法治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儒家的“礼”或礼教伦理维系的社会,“礼”的基本精神就是《礼记·大传》所云:
“亲亲也。
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由此可见,“礼”特别强调等差,强调差别,用《苟子·富国》的话说: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因此,儒家强调特殊 性原则的“礼”.讲究私人关系、主张家庭伦理等级、强调道德标准内外有别的道德价值和伦理规范的二元化特质与“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强调法律平等适用于任何人的理念全然不同。
西方从来没有建立过像中国古代那样严密的伦常观念基础。
而是较多地把犯罪置于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上。
以侵犯家庭、亲属的犯罪为例,西方传统法律固然有子女虐待父母罪.但同时还有父母虐待子女罪。
亲属间的犯罪是双向的。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主体间订立的契约,在契约关系中.各主体享有充分的选择自由.一旦同其他个体建立契约关系后。
彼此的权利义务非常明确,并因此受到相互制约。
显然,契约型社会关系就比较适合现代法治的精确和非人格化特征。
3.法律的工具性取向与人权、自由原则。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无论是主张“缘法而治”的法家理论还是儒家法律文化传统,在理论上都以尊君、卑臣和愚民为前提.以维护家天下的专制统治、为专制君主服务为目的,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从《秦律》到《大清律例》,数千年来官方制定和颁布的全部法律规程,都以惩罚、镇压和恐怖的严刑峻法特征。
以义务性、压制型法而非权利性、救济型法为主要导向。
古代西方文明的正义观念中包含个人权利的思想,即视个人权利为正当的、合理的。
个人权利实质上是个人自由本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古代西方文明的正义观念中蕴涵着人类自由本性的因子。
权利论与契约论结合,充分表达了一种个体的而非群体的观念。
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既与西方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精神相契合。
更是整个西方文化自近代以来的主导观念.它充分倡扬了个体的地位、尊严、权利、价值和自由,符合现代“法治”理论所体现的人道、自由、平等和博爱等人本主义观念。
三、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原因分析
1.从国家起源的方式比较。
中国的国家雏形,是以家族为根基并通过氏族间的战争来完成的,法不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协调与分配,而是执行镇压职能。
西方国家是在打破血缘家族关系之后形成的,并且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因此法在一开始就是为了协调、分配权利和义务。
中国是在氏族社会没有充分解体时进入文明社会的。
因此中国的国家起源方式,就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国家是以氏族的血缘家族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家族是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
国家又不断强化家族。
形成稳固的宗法家长制,家族内部家长制的统治和家族的内聚力,不但是家族兴旺韵依据,也是国家统治的前提;二是国家的雏形是通过氏族间的战争来完成的,在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的讨伐过程中,胜利者逐渐成为国家统治者,并以国家的名义发号施令,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强加给被征服者。
即所谓“三战然后得其志”。
这样一来,也就自然产生了一个结果,即我们传统的法律。
从一开始就不是建立在权利和义务相互统一的观念基础上的。
说明传统中国的法律。
从一开始就是专事镇压的,法与“刑”同义,而不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协调与分配。
西方以雅典为代表的国家起源方式.与中国恰恰不同。
雅典是在打破氏族的血缘家族关系之后,以居住地和财产划分阶级而后形成国家的.因此家族相对来说。
远没有中国那样重要。
另外,在西方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虽然也有大量民族之间的征战讨伐,但总的来说,国家形成主要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激烈斗争和不断妥协的结果。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欧洲国家最初是在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后,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的,并且国家的产生是因为:
“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
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
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哂方的这种国家起源方式。
一开始就孕育着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并发展为用法律来分配权利和义务.以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借以建立起国家的“秩序”。
这样的法律虽然也具有镇压职能.但同时也是确认和保护自由民的权利的重要手段。
2.从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比较。
法律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和适应物。
是随着经济的需要产生并发展的。
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手工业相当发达.商品交换相当频繁,出现了商人阶层和商业城市。
这时商业利益对-122-罗马举足轻重,以至影响国家政策。
适应市场的需要,罗马的法律发展很快.多样化的贸易关系促进了契约法的逐渐完善。
恩格斯曾指出: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商品经济本身就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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