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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XX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XX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XX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XX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XX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XX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XX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XX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释义
第四条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亦称“投资者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亦称“投资者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担保物:
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担保物价值:
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
标的证券:
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授信额度:
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融资交易:
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券交易:
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资负债:
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逾期息费、罚息。
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
融券负债:
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逾期息费、罚息等;
卖券还款:
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直接还款:
指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本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买券还券:
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直接还券:
指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融资保证金比例:
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
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和证券评级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
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等总和);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50%时,为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当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有权限制投资者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增加负债的交易行为,直到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以上。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为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应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并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T+1日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之上。
若投资者未按约定及时补足担保物或自行减仓,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执行强制平仓。
平仓期间,投资者信用账户除查询及提交担保物外不得进行其他操作。
在平仓偿还公司债权后,本公司解除对该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
足额追加担保物:
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追加担保物至其信用账户或减少负债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强制平仓:
是指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或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约定情形出现时,本公司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
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安全类账户:
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的信用账户。
警戒类账户:
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信用账户。
平仓类账户:
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信用账户。
证券交易所:
是指XX证券交易所和XX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XX公司及其分公司;
本公司:
是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XX;
交易日:
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担保物
第五条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
本公司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
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
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在一个月内将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六条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X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X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相应的标的证券X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X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
本公司确定的标的证券X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X围及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X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X围及折算率标准,本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第七条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X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X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由本公司通过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并通过本公司互联网(.chinastock..)或本公司指定的外围系统等方式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执行。
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X围且该证券在本公司相关X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本公司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并当日生效。
第八条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
暂停交易期间证券的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指数选用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指数。
股票公允价值=股票停牌日收盘价*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行业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第九条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或没有明确复牌时间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
暂停交易期间证券的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指数选用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指数。
股票公允价值=股票停牌日收盘价*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行业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第十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本公司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X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X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终止上市的;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或没有明确复牌时间的。
第十一条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在《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暂停交易的,不影响《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终止,投资者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本公司所负债务,《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相应债权。
第十二条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投资者在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设为T日)后2个交易日内卖出该证券。
投资者未进行上述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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