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的若干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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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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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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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教师签名:
年月日
湖北医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关于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的若干问题研究
学院药护学院
专业
年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2013年5月16日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2
Keywords2
前言3
1.流浪精神病人的产生原因及管理现状4
1.1概念界定4
1.2流浪精神病人的产生原因5
1.2.1家庭因素5
1.2.2社会因素6
1.3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现状8
2.资料与方法10
2.1调查地概况10
2.2资料来源10
2.3资料处理11
3.分析与结论11
3.1救助主体对精神病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的影响11
3.2救助模式对精神病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的影响14
3.3护理风险管理对精神病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的影响18
3.3.1医疗工作人员进行护理工作时,缺乏对风险管理的评估意识19
3.3.2医疗工作人员与精神病流浪人员沟通困难20
3.3.3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失20
结语21
参考文献23
附录25
关于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指导老师: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制度转型速度加快,社会经济压力不断增大,流浪乞讨人员越来越多,流浪精神病人在这类人群中所占比重较大。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参与式调查等方式,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成因、救助管理现状、救助方式及内容进行研究。
本文发现,现有的救助制度在救助主体分工、救助模式和救助医疗护理风险管理等措施上存在一定缺陷,这些缺陷导致救助管理实施的不到位,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一、明确救助主体责任,详细到基层管理组织,明确监护人职责;二、增加救助模式,其中包括社会组织管理、彻底的医疗管理和协助就业管理等;三、增加专业救助设施和人员,并对其严格要求,进行定时的考核和检查。
关键词:
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管理,救助模式
Abstract
Thedevelopmentoftransformationofthesocialeconomicsystemhasbeenmakingsocialeconomicpressure,vagrantsandbeggarsandproportionofmentalpatientsgetincreaseddayafterday.Inthispaper,thecausesofhomelesspsychiatricpopulation,aidmanagementstatus,rescuemodeandcontenthavebeenresearchedbyquestionnaires,interviews,surveysandparticipatoryinvestigation.Wefindfromtheexpectofexistingreliefsystem,relieforganizationanddivisionoflabor,thattherearesomedefectsinthesubjectofsalvagedivision,rescuemodeandrescuehealthcareriskmanagementmeasures.Thosedefectshavemadetherescueadministrativemeasurescannotworkeffectivelyandcannotmakeeffectivemanagementsystem.Onthebasisofthisstudy,weproposethefollowingrecommendations:
first,makeaclearborderbetweenthemainresponsibilities,includinggovernments,aidmanagementunits,hospitalsandothermanagedunits.Detailthegrass-rootsmanagementorganizationandmakeclearthedutiesofeveryguardian;second,increasethetypesofrescuemode,includingcommunitymanagement,thoroughmedicalmanagementandemploymentmanagement,etc;third,makemoreprofessionalrescuefacilitiesandpeople,makestrictrules,regularassessmentandinspection.
Keywords:
wanderingmentalpatients;salvationmanagement;rescuemode
前言
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无论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一直以来妨碍着社会的协调发展,并严重滋扰社会成员的健康生活,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
“贫穷”不仅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造成的,所以“他”也是政府和社会的职责所在。
十八大报告提出:
“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1]。
”同时胡锦涛强调: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
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1]。
”然而,保障水平存在差距、公平性和规范性有一定欠缺、统筹层次不高等问题,仍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形成挑战。
彻底应对流浪乞讨问题,是建设繁荣、文明、稳定、和谐的社会中的重要一环。
中国政府为解决城市流浪乞讨问题,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实际操作上的都做过许多探索和努力。
然而随着社会结构转变的速度加快,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和一些对国家政府补贴不满足的社会成员,还是会选择以流浪乞讨的方式维持基本生存需求。
精神病人是这类人群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个部分,他们是流浪乞讨人群中一个十分特殊的困难群体,也是最容易造成社会不安,同时自身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
据相关资料了解到,我国国内现如今精神病的患病人数现已将近两千余万,其中二百余万人会对社会治安构成不同程度的危害[2]。
对流浪乞讨中的精神病人进行有效、及时、人性的救助是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但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以及现有制度的欠缺,使得民政救助部门、医院、和公安部门等在工作中遇到了许多问题,社会救助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因此,从理论意义和社会意义等角度出发,加强对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管理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1.流浪精神病人的产生原因及管理现状
1.1概念界定
所谓精神病人是指患有严重的心理障碍的人,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出现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3]。
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4]。
救助管理是指帮助需要被给予帮助的人,使其获得一定的物资上的支援或精神上的解脱[5]。
本文中特指社会救助,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导致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的一种社会保障[6]。
1.2流浪精神病人的产生原因
为了深入地探讨与研究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和管理,理性的分析流浪精神病人产生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流浪精神病人的数量。
通过众多的资料分析,本文将导致精神病人流浪的原因大致分为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
1.2.1家庭因素
本文认为,家庭因素通常为精神病流浪人群出现的重要因素,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本文又将其分为以下三小类:
家族精神病史。
大量的调查和实验研究表明,大部分精神病与遗传因素有关。
以目前研究结果来看,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人,其同胞兄弟之罹患率为7%-15%,假如父母有一方患病,其子女罹患率增加至16%,若双亲均患有该病者,其子女之罹患率为40%-68%。
至于周期性的躁郁病,一般人的罹患率是0.4%左右,异卵双胞胎的罹患率是26.3%,而同卵双胞胎罹患率是95.7%[7],因此遗传因素不可忽视。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精神有问题,那么他势必不能组成一个正常的家庭,恶性循环,这个家庭生下的孩子也有很大可能是患有精神疾病的。
如果这个家庭的成员精神都患有疾病,精神正常的亲人去世之后,患有精神疾病的后代无法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需求,没有正常人的监护和照顾,那么他只有在街头流浪乞讨,以维持他的生命。
家庭监管不力。
很多老人或儿童因患有精神疾病,外出期间或因家人不注意不慎走失,家人一时无法找到,而病人自身又不具备与陌生人正常沟通的能力,没办法找到回家的路,因而走上了流浪之路。
这样的例子非常多,在笔者实习期间,就有两例老人,因患老年痴呆症,被子女带到医院看病时不慎走失,救助站登报寻亲后,才找到老人的子女,回到亲人的怀抱。
家庭遗弃或缺失。
精神病人对于许多家庭来说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精神疾病与其他病症不同,不仅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长期用药,还需要家人耗费许多精力对病人无微不至的照顾和疏导,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孩子,将会成为这个家庭一生的噩梦;而一个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也会被家人看作是累赘,不愿意尽赡养义务。
据调查,60%的流浪精神病人都是因家庭遗弃或家庭缺失造成的[8],这些病人即便是找到户口所在地,家人也不愿意接收,直接将精神病人赶出家门,更有甚者会将这些人二次遗弃。
和遗弃类似的就是家庭的缺失,父母离异或意外离世,其他亲人都不愿负监管责任;老年精神病人没有子女或者亲戚的赡养等。
家庭遗弃或缺失,这两种情况分别是家庭成员主动和被动的导致了这些精神病人流浪街头。
1.2.2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与家庭因素是相辅相成的,本文将其分为四个方面:
经济因素。
随着社会的转型加快,经济飞速发展,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致使一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家庭经济来源越来越少,无法支撑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精神病人家人不堪重负,致使病情加重,导致流浪于社会。
法律因素。
关于流浪精神病人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相关监护人、政府对其所该负的职责都没有明确规定,使无人监管的精神病人更无所依靠。
从而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就显得更加的困难,使许多被救助过的流浪精神病人依然流落街头。
经费投入因素。
救助站的经费是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主要是用于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大型设备的购进,基础设施的维修等[9]。
可以看出,经费中没有关于精神病人救治的专项经费。
同时医院也没有足够的相关经费来治疗流浪精神病患者以及治疗之后长期住院所需的费用,所以并不是每一个流浪精神病患者都能得到救治。
社会机构因素。
社会福利机构本应在救助精神病人群中起到重要作用,而我国关于精神病的社会福利机构数量有限且不够完善,经常有传闻称某机构有虐待打骂等不正常现象,机构内饮食和住宿条件都非常不好。
这使精神病福利机构被蒙上一层阴影,社会上的人宁愿让精神病人流浪街头,都不愿意将他们送到这些福利机构,认为是“反而害了他们”。
这对于精神病流浪人群的救助是非常不利的。
1.3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现状
我国流浪精神病人的管理基本由民政部门负责,当地政府负责该地的救助工作监督并提供资金支持,由民政部门下属救助管理单位直接实施救助工作,公安局、医院及其他托管单位从旁协助。
长期滞留人员数量多,增长快,是救助工作的基本特点。
据统计,自2003年8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止,北京市救助管理站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25965人次,其中流浪精神病人23488人次[10]。
除主要救助管理部门对救助精神病流浪人员实施救助外,托管单位要根据救助管理部门的安排,为滞留及病情严重的流浪精神病人提供救助措施。
各托管单位承担了大部分救助、康复训练等工作,近些年来为救助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根据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统计,数据如下:
图1-12012年各托管单位救助量
如图1-1所示,2012年全市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7689人次,其中托管单位救助3928人次(精神病人3704人次,智障人员224人次),占全市救助总数的22.20%。
北郊医院3695人,顺义精神病医院11人,顺义社区中心35人,第二福利院26人,平谷阳光老年公寓48人,通州张家湾敬老院113人。
图表1-22012年底全市各救助管理机构在站人数
如图1-2所示,2012年12月31日,全市26个救助管理机构在站人数2207人,托管单位在院1829人(精神病人1050人,智障人员779人)占全市总数的82.88%。
其中北郊医院891人,顺义精神病医院224人,顺义社区服务总中心292人,第二福利院96人,平谷阳关老年公寓223人,通州张家湾敬老院103人。
图表1-32006——2012年各年底托管单位在站人数
如图1-3所示,2006年——2012年各年底托管单位在院人数分别为:
225人,535人,819人,1034人,1254人,1745人,1829人,呈增长趋势,增长趋势平稳,平均年增长率为40%。
图表1-42012年托管单位受助人员离站方式
如图1-4所示,2012年托管单位受助人员分别以亲属接领、流出地救助站接领、护送返乡、流出地政府接领、北京救助机构或公安接领、死亡或其他等方式,共离站3832人次。
2.资料与方法
2.1调查地概况
北京市密云县总面积2229.45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13%,是北京市土地面积最大的区县。
全县辖17个镇、2个街道和1个地区办事处。
常住人口47.4万人,其中:
城镇人口26.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5.3%;乡村人口21.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4.7%。
全县户籍人口43万人,是北京市五个生态涵养发展区中人口最多的区县。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95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90元;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29.9%,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1.3%[11]。
2.2资料来源
本研究以北京市密云县内关心流浪精神病人救助情况的社会人、相关工作人员及精神情况正常的救助对象为调查主体,主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密云县救助站、密云县精神病医院和人流量较为集中的密云县鼓楼商业中心、富民街步行街、密虹公园、法制公园等地展开问卷调查。
救助站工作人员现场配合指导,采取一对一当场问答,调查员代为填写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问卷100份,回收率100%,有效问卷78%。
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同时,还记录、抽取了一些案例,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事实性的根据。
此外,本文在分析时,还参考了一些在实习过程中得到的内部资料及相关政策等。
2.3资料处理
本文对问卷调查的调查结果,主要采用定量分析法,使用SPSS分析处理调查结果有无统计学意义时,P<0.05为有影响,P<0.01为有显著影响。
对其他资料,进行描述性分析。
3.分析与结论
3.1救助主体对精神病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的影响
在对于精神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问题上,需要政府、救助站、医院、公安局等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尤其是在现在主要是由国家及地方政府负责救助的情况下,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由当地政府负责该地的救助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然后由民政部门对救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救助站和其他托管单位对流浪乞讨人员直接进行救助工作,公安局将来路不明的流浪人员送到救助站,经救助站鉴别为精神病人后送至托管医院,托管医院要对救助来的病患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治[12]。
精神病流浪人员在接受救助期间,短期内解决食宿问题,并查明身份之后,应遣回流出地,由当地政府给予安置。
但是,经调查发现,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并不紧密,甚至有时还存在着互相推诿,推卸责任的现象出现。
案例1:
精神病流浪乞讨人员1号。
2013年大年三十当天,民警巡逻时发现一男子穿单衣躺在过街天桥上,头部有少量出血痕迹,将其唤醒后,他大嚷大叫,与民警发生争执。
随后,民警以损害治安为由,强行将其带回警察局询问,询问期间1号说话语无伦次,且情绪较为激动。
民警同志问他叫什么,家在哪住都说不知道,民警遂将其带往密云县救助管理站。
因过年期间,站内值班工作人员较少,工作人员怕其“闹事”,将他送往北郊医院(市属托管精神病医院)。
医院在给他做完初步诊疗之后,说他有疝气,需做手术,要求救助站工作人员带走,做完疝气手术之后再登记入院。
然后救助站人员又把1号带到县中心医院,经过县医院的诊察后,说他的疝气不严重,且因过年期间人手不够,年后才能给安排手术。
救助站人员无奈,只好给他安排了一个病房,并给他请了两名护工轮流看守。
第三天,医院打电话到救助站,要求救助站把人接走,因为该病人在医院大吵大闹,扰乱了医院秩序。
救助站无奈,给公安局打电话,希望他们出人看守,公安局却说这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要求救助站自己想办法。
在本案例中,公安部门、救助站、精神病医院、县医院工作衔接不顺畅,公安局收到了无名无姓没有地方安置的人就送往救助站,而救助站又没有专业的医疗设施及医疗人员,只能送往精神病医院,可是精神病医院只能治疗精神方面的疾病,还需要在治疗好其他疾病之后才能接受治疗,如送到普通医院,又无法控制其失控的行为,造成医院治安的不协调。
各个部门只顾着自己的职责范围,而面对这种情况很难处理。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基层管理责任的疏忽,使精神病流浪人群去而复返。
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细则》规定,对无认知能力、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安置[4]。
对于查明户口所在地的受助人员,应由救助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接回,并进行安置[4]。
但实际上,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的制约,精神病流浪人员回到户口所在地后,受到当地政府安置,而不再流浪乞讨的人数少之又少。
当地政府通常对这类人的安置不予重视,直接送回家了事。
而他们或被家人嫌弃赶出家门,或家人监管不力再次走失,从而再一次流浪街头。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救助主体是整个救助管理的核心,只有明确了救助主体的责任,才能使管理制度运行的顺畅有力。
所以,一定要从根源上明确救助主体的责任。
其中,政府一定要起到领导者的作用,在制度、经费、措施上,都要对下级单位做好沟通并提供方便。
规划出一个有效的制度,在此制度上建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以完善现有措施。
民政部门要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有效监督,定时、不定时的对每一个下属救助站、托管单位进行抽查,评价打分,年终对这项检查做出奖励或惩罚,起到督促作用。
公安局在巡逻检查时将发现的流浪精神病人送至救助站,如病情严重应直接送入医院,并与救助站和医院共同看守制约精神病人的不正常行为。
医院则更应该尽职尽责的救治流浪精神病人,不应因其社会身份低下而拖沓疏忽。
对于基层管理人员来说,救助管理工作应该落实到各村各户各人,每个基层管理者如村长,社区主任,都应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居民进行了解,对有精神病人或有被救助经历的家庭特别关照,确保精神病人不会再回到流浪乞讨的老路。
对监护人更应该有法律法规上的监督,如果他不负起监管监护责任,则要对其进行惩罚,从根源上杜绝因没有监护人造成的流浪乞讨现象。
如此一来,每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找到负责人,流浪精神病人员便有了依靠。
3.2救助模式对精神病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的影响
众所周知,现在的救助管理制度只是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只能给受助人员短时、简单、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不能给受助人员长期有效的帮助。
所以,很多社会人不愿意送流浪精神病人到救助站受助,或从救助站出来之后,依旧走上流浪乞讨的老路。
救助站一般只提供简单的饮食、住宿、医疗、安全保障,还有诸如洗澡,活动室等其他活动,我以问卷的方式对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满意度进行调查,现总结如下:
表3-1救助方式对受助者需求产生的影响
救助措施
回归系数
显著度
饮食
.089
.000
住宿
.141
.001
医疗
.401
.003
安全
.328
.000
卫生
.126
.018
其他
.127
.026
P
0.024
根据表3-1可知,各种救助措施中,饮食、住宿、医疗、安全、卫生及其他救助方式均对受助者的需求产生显著影响。
饮食与救助对象之间的相关系数是0.089,也就是说救助站内饮食水平越高,救助对象需求被满足的程度也就越高;住宿与救助对象之间的相关系数是0.141,也就是说被救助者住宿的环境条件越好,救助对象需求被满足的程度越高;安全与救助对象之间的相关系数是0.328,这意味着被救助者的生存环境越安全,其需求被满足程度越高;卫生与救助对象之间的相关系数是0.126,即被救助者生活的环境越整洁,越能满足被救助者的需求;其他救助措施与救助对象之间的相关系数是0.127,这意味着如果有其他如教育、职业培训等更丰富的救助措施,那么被救助者被满足的程度将越高。
饮食
住宿
医疗
其他
非常满意
16.95%
30.51%
6.78%
3.28%
满意
20.34%
42.07%
15.86%
9.43%
一般
44.07%
22.03%
31.42%
21.79%
不满意
13.56%
3.19%
33.12%
50.58%
非常不满意
5.08%
2.2%.
12.82%
14.92%
表3-2对救助措施的满意程度
表3-3受助者期望的救助措施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有效值
最低生活保障
3
3.23%
3.39%
彻底的医疗救治
32
26.95%
27.81%
通过培训安排就业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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