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社会工作 讲稿 讲义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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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社会工作讲稿讲义第二章
个案工作课程讲稿
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二章 个案工作的价值体系
授课方式
(请打√)
理论课
讨论课□实验课□习题课□其他□
课时
安排
2
教学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1.掌握个案工作具体的专业价值与专业伦理。
2.熟悉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和伦理原理。
3.了解个案工作价值观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难点及关键知识点:
重点:
社会工作与哲学的关系;社会工作价值、社会工作的价值冲突的含义与内容
难点:
基思—卢卡斯关于社会工作的基本精神的具体内容;西方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工作价值的具体表现;举例说明社会工作价值冲突与解决冲突的原则
方法及手段
教学基本内容(教学过程)
改进设想
第二章个案工作的价值体系
第一节个案工作的哲学基础
一、社会工作的三大精神支柱
社会工作起源于西方的宗教慈善事业,随着西方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而发展。
新教的改革运动,文艺复兴和社会改革运动就产生了一些思想文化观念,如:
人道主义实证主义乌托邦理想观念等对社会工作影响深远,促使社会工作从最初的宗教慈善施舍怜悯式的助人发展成为一中以人为本的专业化的制度性助人,这些思想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工作哲学的深厚的思想基础。
我们就把:
人道主义实证主义乌托邦理想称为社会工作的三大精神支柱。
1、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的最初形态是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是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相对于中世纪神权统治的以人为本的文化思潮。
人本主义观念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
但从5世纪开始,整个欧洲不论是政治、哲学还是社会生活,都逐渐地被宗教所统治,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4世纪。
这种长达千年之久的宗教统治时代,就是所谓的中世纪。
中世纪的来临,使人类对理性、民主和人本主义价值的追求被迫停滞了。
因为政治家和统治者对世俗生活和科学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和残酷镇压。
14世纪中叶,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罗马等地,一部分艺术家和文学家高举复兴古代文艺的大旗,开始挑战神学权威,捍卫人类尊严。
提倡和歌颂人类的民主、理性和世俗生活。
这种以人为本、反对神权的文艺复兴运动迅速波及全欧洲,直接触发了16世纪的宗教改革,极大地推动了自然科学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人类社会开始逐渐进入了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社会,宗教对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在欧洲也基本结束。
同时,作为反抗宗教统治的哲学文化思潮,人本主义主义已基本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但是它所提倡和追求的社会的民主、平等和个人的自由、尊严、权利等理想却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理念,这就是人道主义。
人道注意的核心思想就是对人的价值、尊严、权利的尊重以及对自我实现、自律的重视。
也是规范个案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关系的思想基础
2、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西方实验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科学哲学流派,其基本观点是,如果理论不能通过观察和实验得到验证,那它只能是种假设。
换言之,真理不能仅仅依靠逻辑推论得出。
实证主义要求知识、技术必须建立在效用的基础上,而且这种效用可以通过观察、实验等方法来证实。
以实证主义为基本原则是社会工作与巫术迷信的根本区别,巫术迷信也经常标榜自己在助人方面的神奇功效,但它有“信则灵”的说法,消解了一切经验证实的可能性。
实证主义使社会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寻求一种科学的适用并追求建立科学化的技巧和方法。
例如它不断地吸收和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精神分析学、文化人类学和经济学等科学知识,就是为了能提供有效的、高品质的服务,以达成社会工作的目标。
因而,寻求科学的人才,寻求科学的知识基础,早已成了社会工作专业特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简言之,实证主义为社会工作专业化提供了科学基础。
3、乌托邦理想
所谓乌托邦理想一般有两种理解:
一是贬义的,即空想的社会;二是褒义的,即理想的社会。
其实理想在没有实现前总还有一定的空想的成分。
我们这里倾向于认为:
乌托邦理想是人类美好社会的蓝图,是激励人类不断向上的动力。
对现实社会的任何批判与不满,都是建立在对一个更合理、更美好的社会的信念上的。
社会工作相信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应有更好的结合方式,在这样的社会中,人类将生活得更加幸福。
这一美好的未来社会蓝图、理想的社会模式,成为激励人们设计出更完善的社会制度,在制度层面上改良社会的动力源泉。
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永远不会停止,所以关于未来理想社会的设想也永远不会终止。
在人类历史上,形成过无数乌托邦理想,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基督教的“天堂”、佛教的“极乐世界”、儒家的“大同世界”、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等。
它们既是美好的理想,又是推动人类为更理想社会奋斗的动力源泉。
社会工作从产生到现在,虽然其目标和手段因各民族的文化和社会制度而有所差异,但实践活动中所蕴涵的追求至善的理想却基本一致。
如果缺乏了对至善的追求,社会工作就会流于简单的程序,而失去了其发展动力和宝贵的人文情怀。
因此,有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实证主义和乌托邦思想是社会工作的三个精神支柱。
(黄维宪、曾华源等,1996)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社会工作的影响
对我国而言,虽然我们并不缺乏社会工作经验,有许多甚至是宝贵的经验,但是作为一门学科,社会工作是西方学科,我们应该从社会工作角度来反思我国传统文化对社会工作的影响,将有助于探索适合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和专业社会工作实践的价值体系。
1、关于人与社会
三纲五常、三从四是儒家道德的核心,儒家认为个人的存在不能脱离其社会关系,个人对社会应承担责任,人的一切作为都必须以道德为基础。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人一生应追求的目标。
在我国传统里儒家道德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甚至大于法律制度。
道家认为人的行为都应该遵循自然规律。
人们应维持朴素的自然关系。
但道家的自然观强调变革,社会对佛家的接纳更容易一些。
佛家虽然也认为发展变化是事物的本质特征,但对社会制度往往持比较宽容的态度,而更注重个人修养。
平等、博爱、慈悲,尤其是精神解脱法使得不论民间还是统治者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
2、家庭
儒家的“家庭”经常是家族的含义。
儒家非常强调家庭对于社会的意义。
家庭的稳固和完整一方面能够表明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同时也是个人步人仕途的基本条件。
“孝”是维系家庭关系的核心条件,其意是家庭中的晚辈必须忠诚和顺从长辈。
在南宋理学盛行时期,它比血缘关系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结婚、生育是孝,唯命是从是孝,侍奉尊长也是孝。
不止孝顺生者,还要孝顺祖先。
家庭中的父权地位自然不可动摇,不过,没有任何社会地位的女性,一旦“从媳妇熬成婆”,在家庭中也具有一定权威。
从儒家的家庭人伦关系层面,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特性。
3、自由、平等和尊严
道家崇尚自由,既包括精神自由,也包括行为自由。
在老子看来,世间万物本来是有其自身规律的,人类社会也不例外。
而人的主观臆断和强行干预既蒙蔽了自身的认识,又破坏了自然的规律。
脱离了宇宙中的生存和运行法则,人就失去了自由,同时也失去了尊严。
对于生命,不论其存在形式如何,老子和庄子都予以歌颂。
甚至生命的自然终结,在庄子看来,也同样值得“鼓盆而歌”。
不过,在当时战祸频仍、民不聊生的社会面前,道家只能遁迹山林,去寻求有限的自由。
佛家认为,人基本上没有什么行为自由。
一般人都脱离不了人生中的众多苦难,比如生、老、病,死、爱、恨、贪等等,所以佛家是以悲天悯人的态度来看待生命的。
但是,不论是生理之苦,还是精神和情感之苦,都源于人的认识障碍,而这种障碍产生的原因就是不了解世界流动变化的本质。
如果能认识到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掌握世界变化的真谛,自然苦尽甘来,进入所谓极乐世界。
与基督教类似,佛家也讲究博爱和平等,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也有潜力脱离苦海,同时也有义务帮助他人。
值得一提的是,佛家并不反对世俗生活,并将帮助世人脱离“苦海”视为最高理想。
正是为此,佛家在民间的影响才远远超过了道家。
至于儒家,其崇尚忠孝、权威和专制的价值,是与自由和平等对立的。
4、独立与依赖
儒家虽然在对待人与社会关系方面持非常积极的态度,提出仁、义、礼、智、信五个个人道德标准,而这些道德标准是单向的,个人却往往具有单向的依赖性。
比如,女性依赖男性,妻子依赖丈夫,子女依赖父母。
这种依赖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从属方面,它对人们社会心理的影响更加久远。
而道家和佛家比较注重个人独立,其修行方法都强调自身的直觉思维。
不过,这种独立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影响甚微。
我国儒家、道家和佛家的思想体系有很大差异,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也可以相互兼容,共同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而且在目前,中国传统哲学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等领域的影响依然非常强大。
它们与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和哲学基础有很大的区别。
第二节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一、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含义
伦理,就是道德。
是人们在人际关系方面所持有的价值信念和行为原则,它包括个人的自我认识和对他人的行为标准。
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文化发展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主要通过个人自觉自律和社会舆论来进行监督和约束。
除了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强制性规范之外,道德是维持社会秩序、行业信誉、家庭关系和其他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道德分为个人品德、职业伦理和社会公德三个层面。
社会工作伦理属于职业伦理,是对从事专业社会工作的个人所提出的行为标准和道德理想,是社会工作制度化的必要内容和显著标志之一。
社会工作者在为案主提供服务的时候,许多人认为技巧和理论知识是最重要的,然而,在实际运作上,我们要去断定什么问题或什么是需要被帮助的,并且有责任去衡量那些活动是应该去做的,或我们应该运用那些技术手段去对案主进行帮助。
换言之,社会工作者经常碰到的问题,除了「这是什么样的案例」外,还会碰到「什么才是应该去做的」和「应该怎么做才是对的」的问题。
很多社会工作者常常不是很能够搞得清楚,显然的,他们在做决定时的原则就是道德伦理的标准及价值判断。
例如同性恋问题是在个人身上或是社会强加的污名?
堕胎是否是不人道和不道德的?
1.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意义在于:
(1)它是社会工作者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
(2)它是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准则,也是服务对象要求社会工作者协助的依据;
(3)它是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间共信的保护和保障的标准,也是与其他专业者共信互信的媒介;
(4)它是社会人士评价的标准。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基于良好的个人品行和社会公德修养,与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相比,还具有以下特点:
2.社会工作伦理的特点:
第一、统一性。
每一个社会工作者都应遵守统一的专业伦理守则内容,不论其职务、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年龄、性别、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等差异如何。
第二、约束性。
社会工作常常涉及到敏感、复杂的人际、心理、行为、政治和文化内容,工作态度和道德行为对工作成效和专业形象至关重要,所以社会工作专业对成员的伦理行为一定要从严要求,既严格限制与专业价值相悖的言行,又积极鼓励与专业价值相符的表现和知识创新。
同时,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不仅与该行业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未来发展有关,而且与某些法律条文相一致。
因此,违背职业伦理标准将可能产生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确定性。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则是见诸文字,条文清晰,限制明确,体系完整,要求社会工作者在专业伦理标准和行为后果方面保持清醒、理性的认识,避免它们之间产生冲突。
二、美国个案工作的伦理守则
1996年,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通过了新的专业伦理守则,1999年加以修订。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提出的6项伦理标准能够基本概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主要内容;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借鉴了这六项标准。
不过在细则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之间有明显的差异。
这不仅因为不同的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还因为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以及多元文化因素的影响。
▪原则一保护生命原则
▪原则二差别平等原则
▪原则三自由自主原则
▪原则四最小伤害原则
▪原则五生活品质原则
▪原则六隐私守秘原则
▪原则七真诚原则
●1不应该做——
●1控制和指导案主
●2忠告、提供没有恳求的计划
●3为案主承担责任
●4预先决定结论
●5批准或不批准案主的行为
●6说服
●2应该做——
●1心理上主动理解案主在行动上外表要被动
●2引进能够激活案主的资源
●3创造案主可以成长的关系环境
●4对案主的问题给予透视分析
●5提供不带压力的建议
三、社会工作伦理反思与实践
个案工作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状态,目前还没有制定完备的专业责任与道德规范。
不过,美国关于个案工作的一些规定对我们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同时,在我们工作的实践中有许多伦理的议题需要我们反思和实践。
第一、案主自决权
在个案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社工误用权利的情况:
社工有强烈的控制权。
社工希望自己无所不能。
只有在他能够控制的情况下,个案才能够进行;社工会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实施控制:
社工劝说案主按照他的要求去做(一旦案主抵抗他就感到难过或防卫);社工支配谈话的内容和方向;如果社工有控制欲望控制个案时,犹如同案主进行一场激烈的权利斗争。
社工的误用权利也剥夺了案主的权利,社会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自行决定原则,社工的技巧是帮助案主了解自己的问题,并自行解决,而不是把社工的价值观和意见强加给案主,否则的话,就是侵犯了案主权益。
而在现实工作中,一些社工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反而会以为对案主的控制是一种工作方法。
案主自决权行使的三原则:
1案主绝对清醒,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
2案主的决定不会损害到他人的正当的、基本的利益
基本利益:
每个人从事有意义的活动所必备的福祉,如生命、健康、食物、居所、心理健全
3案主的决定不会立即对自己的基本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第二、知情同意权
案主的知情同意权既是伦理守则,也是法律的要求:
案主有权知道社工对他们做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做;他对制定的治疗方法可以表示同意或者反对。
所以,社工的一般做法是在个案工作时要向案主说明:
1社工对案主应该负的责任和权利;
2案主自己的责任和权利;
3社工的背景经历;
4保密的原则
5收费的标准及治疗时间;
6接受个案的好处与风险;
7社工可能与同事和督导讨论案例的情况;
第三、案主的隐私权
保密是建立信任和良好专业关系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社工都要为案主进行保密,不能随便把案主的谈话内容、个人资料泄漏,以保证工作的安全性和信任感,如果社工为了自己的需要,或者没有习惯遵守保密原则而发生泄密的情况,社工不仅要承担对案主带来的损害,而且要担负对专业声誉的责任,甚至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所以,社工须养成良好的专业习惯:
1案主的资料绝不应作为社交闲谈的话题;
2个人材料不应出现在社工的公开演讲或谈话中;
3社工不应将个案记录带离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应避免放错地方、遗失或放到别人可翻阅的地方;
4社工的个人记录不能作为公开的记录而随便任人查阅;如果有必要传阅,必须得到案主的同意;
5任何机构对案主的档案应建立健全的储放系统,以保证资料的保密性;
在个案工作中,保密也是有限度的,它并不是完全绝对的,打破保密的情况:
(考试)
1取得了案主的同意和许可;
2案主有自杀倾向;
3案主有杀人的倾向或明显危害他人的行为;
4案主是儿童受到性虐待或者躯体伤害;
5案主对未成年人实行性虐待或者躯体伤害;
6案主虐待老人;
7法庭命令或者要求提供案主的信息。
第三节个案工作的价值
一、社会工作价值的含义
在社会学中,价值是指一个抽象而一般化的行为原则,也是判断特定行动和目的是否合理的标准。
但是,它不具体地指出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而是为判断行为的合理与否提供一般的标准。
它是以人为本位的的哲学理念。
它是对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和美丑的一种判断和评价。
社会工作价值是一套有关人类福利、公平、公正、尊严等方面的理想信念。
二、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
在社会工作中普遍为工作者所接受的社会工作价值有戈登(Gordon,1965)所提的社会工作价值,和比斯台克(Biestek,1967)所提的社会工作基本价值。
(一)戈登的社会工作价值
戈登的社会工作价值是作为哲学概念宋加以陈述的,共有六个方面:
第一、个人应受到社会的关怀;
第二、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赖的。
第三、每个人对他人都负有社会责任。
前三点强调了个人的一种社会属性,强调了个人与社会的相互责任
第四、每个人除了具有人类共同的需要外。
每个人也是独特而异于他人的。
(个别化的原则)
第五、民主社会的基本特质,在于每个人的潜能都能充分地实现,同时也假定了个人应通过社会参与而尽到其社会责任。
第六、社会有责任提供途径以消除自我实现的障碍,以便个人的自我实现得以完成。
这两点(西方社会提倡的自我实现的主张)
(二)比斯台克的社会工作基本价值
1967 《个案工作关系》比斯台克的社会工作基本价值包含九个方面:
第一、人的潜能:
人生而有不同的潜能,这些潜能包括生理的、理智的、情感的、社会的、美感的和心理的等等。
因此,除了社会上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应被尊重之外,社会福利服务也应注重社会功能中人的潜能的存在。
(助人自助)
第二、人的责任:
人有与生俱来的动力和责任以实现其本能。
因此,个人应发挥潜能以实现社会功能,从而完成自我实现。
第三、人的权利:
人有权利以适当的方法完成自我实现,但这些方法必须是建设性的,而且也是与目标相关的。
第四、人的基本需要:
(1)根据人类学家的泛文化研究结果,证明所有人都有其基本的人性需要。
(2)自我实现必须通过潜能的发展和成长过程才能完成。
(3)基本人性需要的满足及和谐的成长,必须依靠社会所提供和保护的机会,才能得到保障。
第五、社会功能:
人的社会功能对于完成自我实现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应促使社会上每个人的社会功能得以发挥。
第六、社会的责任:
社会有责任帮助个人完成自我实现,因而社会必须建立和维持公正、和平和秩序,并且培育和自我实现有关的条件和资源。
第七、社会的权利:
社会有权利要求每一个人贡献自己的力量,以促进社会的健全和繁荣。
社会的繁荣是个人参与的结果,所以社会各项活动都必须通过每个人的关心、参与和活动才能实现;而社会工作更应通过各种活动来增强这种力量。
第八、个人对社会的责任:
作为社会成员之一,每个人都有义务在自我实现过程中对公益有所贡献。
社会工作的任务是促进案主的健康发展,以便他们能够对社会有所贡献。
第九、人的自我抉择权利:
人有自我选择的能力,因而在完成自我实现义务的过程中,人应有自我抉择的权利。
自我抉择是培养责任、促进成长和实现自我的必要途径。
强调个人的一个自我实现的问题—我们社会工作者,就是要通过一些科学的技术手段和工作方法,以帮助案主完成自我实现——达到一种人格的升华!
着重强调的是社会对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倾向。
强调的是一种自我的实现。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偏向于重视个人的价值。
这也符合西方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
其实西方社会对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也都是存在着争论的。
因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个人对文化价值认同上的差异,那么产生不同的社会工作价值体系这也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我们还是能够归纳出最基本的社会工作价值核心:
比如说追求公平、正义、尊严等等。
三、我国社会个案工作的价值思考
西方社会工作价值主要强调社会对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国际大趋势下,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文化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社会变迁具有明显的渐进性,我国依然存在固有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不可能一下就发生根本改变。
因此,建构我国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应从本土出发,借鉴国际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的同时,我们还应在下述几方面认真思考我国社会工作的价值。
(一)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
个人主义是指崇尚个人的尊严、价值、自由、独立并坚持个人奋斗的一种哲学思想和生活方式。
个人主义并不排斥团队合作,也并不意味着自私自利。
在美国,不论是宪法、法律还是广为流行的实用主义哲学,无不保护、支持和宣扬着个人主义。
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社会工作最具有个人主义特征。
或者说,个人主义是美国社会工作的支柱(Payne,1997)。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家较为强调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而儒家则强调个人对家庭、权威和制度的依赖和服从。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思想,它强调集体领导、集体决策、集体行动和集体利益,维护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同质性,排斥、弱化或忽略个人之间的差异性和个人利益。
在我党历史上,集体主义在不同时期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土地革命,到建国初期的工农业生产以及战胜国际封锁和三年自然灾害,我们依靠集体主义保持了党的纯洁性和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当然,在大跃进和文革期间,集体主义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后果。
可以说,在改革开放以前,集体主义是我国社会的主流文化。
我国传统文化和集体主义不断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目前,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相互交织。
虽然政治上还是集体主义,但个人主义在经济、文化、社会心理和生活方式方面已逐渐深入人心。
同时,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对人们在价值和行为方面的选择也越来越宽容。
个人权益和个体差异逐渐受到尊重,个人发展奋斗的机会逐渐增多:
但我们并不能断言,个人主义将取代集体主义或集体主义将战胜个人主义。
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此,建构我国新形式下的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应兼顾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影响。
(二)个人独立和家庭依赖
在西方发达国家,受个人主义影响,人们对家庭的依赖比我国要弱得多。
结婚、生育率很低,离婚率却很高,许多国家的人口连年负增长。
这种婚姻家庭观念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年轻一代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我国很多城市都形成了一大批“单身贵族”;同时,越来越多的学校和父母鼓励子女自强自立,选择晚育或不生育的家庭也在增多。
我国社会中家庭观念开始趋向多元化。
但是,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在人们生活观念中依然占据着重要位置。
在面临个人自由和家庭完整的两难处境时,人们多数选择后者。
而在一般家庭成员关系中,多数人能够为了减少冲突或增进和睦而忍让和宽容。
而且,人们在进行经济、文化、社会甚至政治活动过程中,受传统文化中的封妻荫子、父显子贵,衣锦还乡等观念的影响,往往更多地考虑到家庭利益。
作为社会工作者,我们对这些生活方式不应该进行是非优劣评价。
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在我国社会中,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现象将普遍和长期存在。
因此,与家庭有关的问题和需求将会成为我国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面临这些问题和需求时,应充分考虑中国的传统家庭文化。
片面强调西方社会工作价值中的个人尊严和独立,将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因为每个国家社会工作价值体系都有其文化和制度根源。
比如菲律宾社会工作人员守则明确规定,在菲律宾文化规范内,特别是家庭中家长对成员的权威方面,社会工作者应适用“自决”原则。
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规定,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责任和特殊的法律义务可能会取代对案主的义务,比如发现案主有违法行为时必须报案。
而法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认为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只需劝诫即可。
(三)稳定保守和发展创新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保守求稳的社会心理长期以来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们的创造性。
虽然市场经济和社会变革已成必然,但对政府、单位、家庭的长期依赖,使案主在接受新的挑战、改变生活方式过程中进行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可能会有一定困难。
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社会工作者是否应参与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和是否肩负直接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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