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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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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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篇一:
有哪些
有哪些
:
华律整理日期:
20XX-07-22
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借款种类。
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为贷款人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借款用途以及资金和运用等确定的借款种类,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
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3)用途。
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自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能够及时收回。
(4)数额。
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的借款的金额。
(5)利率。
是指贷款人在—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惜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
(6)期限。
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借款的时间。
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票据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1页
(7)还款方式。
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8)担保条款。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可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借款担保措施。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篇二:
篇一:
有哪些
有哪些
:
华律整理日期:
20XX-07-22
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借款种类。
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为贷款人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借款用途以及资金和运用等确定的借款种类,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
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3)用途。
是指借款使用
的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自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能够及时收回。
(4)数额。
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的借款的金额。
(5)利率。
是指贷款人在—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惜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
(7)还款方式。
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8)担保条款。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可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借款担保措施。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篇二:
借款合同形式和主要条款内容
借款合同形式和主要条款内容
核心内容:
合同是一种常用的有名合同。
但是因其标的物是钱款,如果没有约定清晰,容易产生纠纷,也会给当事人代理经纪损失。
1.采用什么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二、贷款的种类。
三、贷款的用途。
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
四、借款币种。
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
五、借款的数额。
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
六、借款的期限。
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七、借款利率。
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
八、还款方式。
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
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九、保证条款。
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
十、。
是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项目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定的其他事项。
3.
与欠条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
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1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用途的限制)
四、借款数额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
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五、借款利率
2《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本条指商业借贷的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按照两线三区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的预先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
在计算上,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有所不一样)商业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民间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3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六、借款期限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展期)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七、还款方式
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4八、违约责任
主要表现为逾期利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
九、担保条款
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另外,商业贷款中,对借款人的限制(可以了解):
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
篇三:
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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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一、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九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
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
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不同性质的合同,其相应的标的物也不一样。
例如:
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
(3)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4)质量。
质量是对标的的质的规定,具体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工艺等。
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来体现。
订立合同时对此应作具体详尽的规定。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用货币支付的价金。
如:
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报酬则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提供劳务或者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酬金。
如雇用合同中的佣金,运输合同中的运费等。
(6)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限,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依据之一。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
(8)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9)争议解决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发生争议后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发生争议后,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方式解决。
二、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3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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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
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
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
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
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
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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