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岩土工程勘察专业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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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岩土工程勘察专业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强制性条文
1总则
1.1.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8基坑工程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9桩基础
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5.1岩溶
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2滑坡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3危岩和崩塌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4泥石流
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5.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
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
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7地下水
7.2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此款取消)
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14.3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14.3.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0-2004)强制性条文
3基本规定
3.0.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8岩土工程评价
8.1场地稳定性评价
8.1.2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
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8.2天然地基评价
8.2.1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2地基均匀性;
3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
4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5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
6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
7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
8基坑工程评价。
8.3桩基评价
8.3.2桩基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
2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
3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
4对沉(成)桩可能性、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10.2勘察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10.2.2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确定等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并应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强制性条文
3基本设计规定
3.1一般规定
3.1.3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算;
2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
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桩基计算
5.2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5.2.1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k≤R(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kmax≤1.2R(5.2.1-2)
2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Ek≤1.25R(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Ekmax≤1.5R(5.2.1-4)
式中N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Nkmax——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NEk——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NEkmax——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4特殊条件下桩基竖向承载力验算
5.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5桩基沉降计算
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
表5.5.4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允许值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各类建筑相邻柱(墙)基的沉降差
(1)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l0
0.0007l0
0.005l0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桩基的沉降量(mm)
12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0.004
0.003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24≤Hg
24 60 Hg>100 0.004 0.003 0.0025 0.002 高耸结构桩基的整体倾斜 Hg≤20 20 50 100 150 20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 (mm) Hg≤100 100 200 350 250 150 体型简单的剪力墙结构 高层建筑桩基最大沉降量(mm) - 200 注: l0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gH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5.9承台计算 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5.9.15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承台施工 8.1基坑开挖和回填 8.1.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桩基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9.4施工后验收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1总则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基本规定 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 3.3场地和地基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 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结构体系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非结构构件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结构材料与施工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4场地、地基和基础 4.1场地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岩石的剪切波速或 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场地类别 I0 I1 II III IV Vs>800 0 800≥Vs>500 0 500≥Vse>250 <5 ≥5 250≥Vse>150 <3 3~50 >50 Vse≤150 <3 3~15 15~80 >80 注: 表中Vs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1天然地基和基础 4.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3.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 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粘土。 4.4桩基 4.4.5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5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一般规定 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它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 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表5.1.3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 组合值系数 雪荷载 0.5 屋面积灰荷载 0.5 屋面活荷载 不计入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 算的楼面活荷载 藏书库、档案库 0.8 其它民用建筑 0.5 起重机悬吊物重力 硬钩吊车 0.3 软钩吊车 不计入 注: 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4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 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表5.1.4-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 6度 7度 8度 9度 多遇地震 0.04 0.08(0.12) 0.16(0.24) 0.32 罕遇地震 0.28 0.50(0.72) 0.90(1.20) 1.40 注: 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表5.1.4-2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分组 场地类别 I0 I1 II III IV 第一组 0.20 0.25 0.35 0.45 0.65 第二组 0.25 0.30 0.40 0.55 0.75 第三组 0.30 0.35 0.45 0.65 0.90 5.1.6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 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2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5.2.5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n VEki>∑Gj(5.2.5) j=i 式中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λ——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对竖向不规则结 构的薄弱层,表中数值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表5.2.5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别 6度 7 8 9度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 0.008 0.016(0.024) 0.032(0.048) 0.064 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 0.006 0.012(0.018) 0.024(0.036) 0.048 注: 1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按插入法取值; 2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4截面抗震验算 5.4.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γWSWk(5.4.1)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Eh、γEv——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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