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管理处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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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编号:
HTMY/ZD-2016-03)
荥经县宏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矿安委会)
荥经县宏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煤矿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特别规定》(446号令)、《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原“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特制定荥经县宏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第二条:
《制度》本着安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由矿安全科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入井管理
第五条:
新工人入井必须经安全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和办理工伤保险,违者处罚相关责任人员50元/人。
第六条:
工人入井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初次下井人员不少于72学时,老工人不少于24学时,新个人上岗前必须签订师徒合同,由师傅带领实习期不少于3个月,违者处罚相关人员50元/人。
凡新工人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或违章作业的,师付要承担处罚金额的50%。
第七条:
禁止酒后上班,违者罚款100元∕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20~5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停工学习直至辞退。
第八条:
外来人员因公入井,无安全科手续或无矿指定专人带领,
不准入井,违者处罚相关责任人员100元∕次。
第九条:
员工入井矿灯牌不得转让或私借他人使用,违者罚款50元/次。
丢失矿灯牌者必须补办,并承担10元∕个的补办费用。
第十条:
损坏、丢失矿灯照价赔偿。
井下禁止私自拆卸矿灯,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十一条:
私带烟火入井的,罚款300元;井下吸烟者处罚300~1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凉鞋、拖鞋入井,违者罚款50元∕次;井下发现打盹者每一次罚款50元;睡觉者每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禁止在井下打玩、吵架,违者罚款100元∕次;在井下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的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入井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安全规定,并在规定的地点上下车,不得争抢拥挤,不得乱扔座凳,头、手及携带的工具不得伸出车厢外,违者罚款20元∕次;故意损坏人车的罚款200元∕次,并照价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经过风门必须随手关闭,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井下路标、警语、警示牌等,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十七条:
井下标有“严禁入内”等警示语或打栅栏的巷道,不得入内,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十八条:
井下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上下班,不得到与自己无关的地点或巷道内行走,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十九条:
禁止科、队、班组安排各工种作业人员随意顶岗、换岗,调换工种必须到安全科备案,经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允许上岗作业,违者处所在单位管理者和本人罚款100元∕人;禁止各工种作业人员私自顶岗、换岗,违者罚款200元∕次;特种作业人员临时变换工作地点必须通知主管领导,并经同意才准进行,否则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条:
井口检身人员和调度中心每班作好出入井人员数的清点并记录准确,否则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一条:
所有进出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井口检身,无理取闹或不配合者罚款50元∕次,情节严重的送治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严重违章两次以上的除罚款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同一人重复发生一般违章或损坏设施设备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故意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亡或设备损失达10000元以上的,除按规定加倍处罚外,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矿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执行专人专灯,无安全科手续或无入井标示牌一律不得发灯,否则罚充电工50元∕盏。
第二十五条:
每盏矿灯必须防爆,发现失爆矿灯处罚充电工100元∕盏;矿灯不得出现外壳破损、灯线破皮、灯头松动、亮度在10小时以下等问题,否则罚款50元∕盏。
第二十六条:
充电工应巡查并妥善保管好备用矿灯,丢失原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充电工要对收回的电瓶逐盏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全科追查责任,并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否则对充电工罚款50元∕次,并赔偿损坏的矿灯。
第二十八条:
调度中心、充电工应及时接听好井上、下电话,并将电话内容记录清楚,通知到人,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四章通风瓦斯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主扇风机房不准吸烟、生火,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条:
主扇如遇外部停电或遇故障停风,必须及时向监控室、主调度室和安全科汇报,同时打开风井防爆门形成自然通风,违者罚主扇司机100元/次。
第三十一条:
主扇司机不得睡岗、离岗、脱岗,违者罚款200元/次。
风机切换试验作好记录,错填或不填者,罚款50元/次。
第三十二条:
主扇司机必须每小时对主扇运行参数情况、U型水柱计的读数填写一次,发现迟填或不填者,罚款50元/次。
第三十三条:
通维工必须每天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通风设施风窗不稳固、控风不可靠的罚款100元/处.次;安全员每班必须对所辖范围通风设施进行检查,通风设施出现问题不知晓或不汇报罚款100元/次;未经安全科同意任意启开溜煤眼者的罚款200元/次;不经检查瓦斯进入无风的溜煤眼或煤仓者罚款100元/次.人;破坏井下通风设施、各类传感器等设施者,罚款200元/次,并赔偿材料损失。
第三十四条:
因操作不当损坏风门的,罚款100元/次,损坏后不向调度中心或安全科汇报的罚款200元/次,并赔偿材料损失;损坏一通三防的牌板和水棚,罚款50元/个。
第三十五条:
局扇设瓦检员专人管理,现场由安全员协助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违者罚款200元/次。
监控维修工和电工检修、安装设备需停电、停风时,必须先与相关作业点安全员联系,撤除人员后方可进行,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六条:
局扇的安设地点、安设标准、供风量大小由总工办或技术室编写作业规程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任何人无权更改和调换,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七条:
瓦检员必须坚持手上交接班,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者调离瓦检队伍。
第三十八条: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检查完所有负责地段的瓦斯,做到瓦检手册、瓦斯记录牌、瓦斯班报“三对口”。
凡有空班、漏检、假检虚填的,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者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就放炮作业的,处罚放炮员300元/次,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安全科在执行《三大规程》中有监督权、执行权、处罚权,代表公司全权负责所管区域内的安全监管工作。
对隐患不及时处理或不上报的罚款100元/次;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罚款200元/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和所管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知晓罚款200元/次;作业人员不服从安全员现场监督处理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向班组长、安全员汇报的,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测风测尘工必须每旬对矿井各用风地点进行风量测定,每月对矿井各测尘点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如遇特殊情况改变时间必须经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意,否则罚款100元/次;测风测尘记录不全,牌板填写有误,调节风量后不及时修改等罚款50元/次。
第四十二条:
掘进碛头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好风筒。
出现风筒吊挂不直,离碛头20米风筒不得有大于直径100mm的破口;巷道拐弯不使用转弯风筒致使风筒拐死弯;风筒离碛头大于5米;风机拉循环风、
风袋脱落造成瓦斯积聚等不及时汇报处理;处罚当班瓦检员和管理人员100元/次;当班的掘进人员有义务协助瓦检员处理风机、风筒故障,不协助处理的处罚50元/次;风机故障未排除,停止作业。
第四十三条:
碛头停风,任何人不得进入。
遇突然停电、停风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撤到新鲜风流中等待,对不及时撤离的罚款50元/人;采煤工作面遇主扇停止运转停风时,必须听从安全员的现场指挥,及时撤到新鲜风流中等候安排,不听安全员指挥及时撤离的罚款50元/人;瓦斯超限作业的罚款100元/人(对负有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停电停风过后主扇运行时,必须由瓦检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检查工作面和回风巷风流的瓦斯浓度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凡是送风后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按第三十八条处理,安全员未通知就私自进入工作面的人员罚款200元/人;对私自进入盲巷的罚款200元/次;对擅自进入栅栏内的罚款200元/次。
第四十四条:
井下各作业点作业人员,遇危险或可能发生事故时(当瓦斯浓度超限或遇有重大安全隐患等),必须听从当班安全员指挥,对不听从指挥的罚款200元/次,并进行停工处理。
第五章采面管理
第四十五条:
班组长、顶板工没有全面检查工作面安全,采煤工不得进入工作面作业,私自进入者罚款100元/次,并罚当班组长(含带班长)100元/次。
第四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及各辅助工种班进班前必须召开班前会,否则罚班组长100元/次。
第四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的每一个职工对自己所工作区域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如被矿其他部门查出该罚款由职工承担。
第四十八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敲帮问顶”、传呼喊话、巡回检查制度,每班不得少于3次,由班组长或顶板工负责执行并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否则对班组长或顶板工罚款100元/次,不传呼或不按传呼动作的人员,罚款50元/次。
第四十九条:
溜子工紧链时必须要等割煤机完成后才准进行,否则罚款2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移镏班移镏后必须进行试镏,确保镏子运转正常,不试镏子处罚该班300元;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掺好压机支柱,每缺一根处罚款50元。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一律由顶板工负责回柱,凡乱回柱或碰倒支柱不立即恢复的,罚款50元/根。
第五十一条:
回后砂支柱时严格坚持“三抽一、五抽二”的原则,否则,多回一根支柱,罚款50元/根。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凡空顶距离达1米时必须掺好临时支柱,否则处罚款50元/根,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理;工作面支柱排距、柱距按《作业规程》要求掺设,端头支护的柱距不大于0.8m,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五十三条:
工作面机头机尾5米范围砂口必须保紧、保实、上棚贴顶,否则每处罚款100元;确实无砂充填时,必须留套子,套子深度不超过2个循环,宽度不超过4米,不准保田坎砂,空心砂,半涯砂口等,否则每处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四条:
凡溜煤眼、煤仓都不准随意放空,未经安全科同意放空的罚款200元/次,造成风流短路或其它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
第五十五条:
溜子电机及护罩不准被煤砂掩埋,违者罚款50元/次。
第五十六条:
利用割煤机牵拉电缆的罚款50/次,由此造成损坏电缆照价赔偿损失;割煤机司机因调头和机道宽度不够抖下支柱必须及时复位,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五十七条:
溜子司机启动和停止溜子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发出信号,否则罚款200元/次;采煤工作面溜子运行中,禁止任何人翻越溜槽,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工作面危帮(伞檐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1米范围内不超过0.2米)、危顶未及时处理,罚款100元/处。
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设备、电缆、材料等必须按规定地点堆放整齐或盘好,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六十条:
运巷、风巷护砂带5米内必须用块矸砌边,保实上棚,否则每处罚款100元/次。
第六十一条:
工作面机巷和风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超前支护,机头机尾必须使用四对八梁和二对四梁支护,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六十二条:
工作面使用绞接顶梁的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发现不及时掺设绞梁的罚款100元/根;工作面不得连续三根绞梁不绞接,否则罚款200元/根;发现绞梁销子松动不及时恢复的和未连成整体的罚款100元/根;如遇机道超宽重新架设支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正悬臂架设支架,否则罚款100元/根。
第六十三条:
工作面掺和尚头支柱、用块砂煤做支柱垫底、用块砂煤做木腰墩的,罚款100元/根。
第六十四条:
割煤机打调、溜子移头进出,必须掺好护身支柱,并有备用支柱,严禁将支柱全部撤除后作业,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六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装药、连线、放炮时,必须切断该区域电源,撤除人员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准装药放炮,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六十六条:
采煤班组长、顶板工、回柱工在回撤各巷道采后支柱时必须经瓦检员查瓦斯,只有瓦斯在规定浓度内现场有安全员监护时才可回柱,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六十七条:
禁止采用溜子、皮带机运送各类支护材料及各类配件(安全科同意除外),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六十八条:
采煤固定岗位的员工禁止上连二班,采煤班长、顶板工、辅助人员上岗中禁止顶替攉煤工作,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六十九条:
采煤割煤机司机打调、配链、移溜司机移机头,谁操作谁控制按钮,违者处罚款100元/次。
割煤工序未结束禁止移溜工紧链否则处罚款:
100元/次
第七十条:
采煤溜子启动前必须传信,收到回信后必三点三停间隔时间6—10钞才可正常启动运行。
第七十一条:
工作面传信检查安全时,只传信不检查的、传信不停枪不关气的处罚款100/次。
第七十二条:
溜子司机在溜子运行不准离开溜子按扭否则处罚款:
100元/次、风镐必须使用排气管否则处罚款:
100元/次、必须挂在碳口正式支柱上否则处罚款:
50元/次、气管水管必理伸作业否则处罚款:
50元/次
第七十三条:
割煤机脱刀必须使用专用木棒脱刀,不使用木棒者每次处罚100元/次。
第七十四条:
各回风巷(工作面机尾)锚网飞起不处理每处处罚50元/次。
第七十五条:
割煤机掉头,溜子拉机头架时禁止用钢绳或者链子套在单体液压支柱上,否则处罚100元/次;损坏单体液压支柱照价赔偿。
同时执行采煤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章掘进管理
第七十六条:
掘进碛头的锚杆或临时支护必须到碛头,空顶距离按《作业规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担;每一碛头必须有前探梁支护作临时支护材料,否则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锚喷支护距碛头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款碛头作业人员100元/次,该碛头管理人员及安全员50元/次。
第七十七条:
掘进队各班组进班前必须召开班前会,否则处罚班组长100元/次;作业前或放炮后,班组长和安全员必须对碛头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七十八条:
掘进作业必须执行湿式打眼,否则罚款100元/次;放炮不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的罚款300元/次。
第七十九条:
锚杆松动失效不及时修复的,罚款20元/根;使用过期药卷、锚杆眼孔过深或装锚杆操作不当造成锚杆失效的罚款50元/根。
第八十条:
锚杆钻眼角度、深度不符合规定要求,锚杆及药卷未装到位,留有空隙者,处罚款50元/根,造成事故处罚加倍。
第八十一条:
装砂只准平矿车,否则罚款20元/车。
第八十二条:
放炮时严禁将矿车推至碛头50米内阻挡矸石,违者罚款100元/次,损坏矿车照价赔偿。
第八十三条:
放炮时必须将所有材料、设备清点移到安全处,违
者罚款50元/次,放炮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第八十四条:
掘进作业的巷道内,应随时检查巷道内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失效锚杆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处理的,对相关现场责任人员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按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装配锚杆时,作业人员不准对着锚杆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八十六条:
耙装机作业时两边不得站人,违者处罚款200元/次.人。
第八十七条:
掘进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证件,确保各级检查时做到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八十八条:
碛头顶网支护必须撘结严密,钢带、网严禁使用铁丝梱绑或者只用垫板压网,否则处罚100元/张;顶扳来压或者放炮冲坏造成顶网失效及时补打或校正,否则处罚100元/处。
第七章机电管理
第八十九条:
由于操作不当或检修不到位而烧坏电机者,处罚款200元/台;手持式移动电气设备、电缆失爆损坏,罚款由操作者与分管电钳工同等承担金额;发生过载烧坏电机,野蛮操作损坏设备,分管的管理人员一并接受处罚。
第九十条:
凡进入耙砂机和综掘机以内的巷道碛头段,进入人员必须在进入前切断该机电源和把综掘机切割部分放下地面,否则罚款300元/次。
第九十一条:
机电设备必须保证完好,电器设备机械部份缺件罚款100元/个,松动罚款50元/个;电器设备电气部份缺件、松动按失爆处理罚款100元/个;电器设备及接线盒无接地线罚款50元/处;机电人员动用与监控设施相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通知监控维修人员一起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九十二条:
总开关漏电保护必须保证正常使用,不准任意停开,违者罚款300元/次,总开关漏电保护必须执行日检制度,并作好检查记录,未按规定执行者,罚款50元/次;配电房的停送电记录必须及时填写,否则罚款50元/次。
第九十三条:
电缆吊挂必须整齐,吊挂间距高压电缆不超过3米,低压电缆不超过1.5~2米;否则罚款50元/处;遇特殊情况井下使用冲击电钻必须通知安监科,由安监科检查同意使用才准进行,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九十四条:
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闭锁好开关手柄并悬挂“正在检修”牌,违者罚款300元/次;检修完毕后,必须由本人复电,并撤除检修牌,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九十五条:
井下搬迁、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带电搬迁任何电器设备,违者罚款200元/次;采掘班组搬迁、移动电器设备必须保证完好,发现损坏的罚款200元/次,并负责赔偿;发现缺件、脱落、松动等问题必须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通知电钳工前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九十六条:
所有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入井,必须经机电技术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登记后,方准入井,否则造成重复搬迁的罚款100元/次并赔偿搬迁费用。
第九十七条:
凡固定设备搬迁或新安装设备,机电科应组织验收登记。
凡未经验收登记的,对机运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罚。
第九十八条:
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必须保证完好,并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煤电钻综保必须由该区域电钳工进行班检,并认真填写好班检记录,违者罚款50元/次;所有电器设备不得带病运行,违者罚款200元/次;电器设备出现故障电钳工必须立即前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因拖延时间造成设备损失事故必须进行赔偿。
第九十九条:
由于绞车司机操作不当和道床维护差,造成矿车跳道,撞断、压断电缆等设施装备,以及巷道维修时掩埋电缆不当造成损伤,高压电缆接头罚款400元/个,信号线接头罚款100元/个。
第一百条:
任何人不准操作与自己工种无关的机电设备,违者罚款200元;违章操作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损失。
任何人都有责任爱护企业财产、安全生产设备,因未尽责,造成设备被损坏,按材料处罚细则处理;所有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章操作人员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5~50%;故意损坏设备的全赔,并处罚款200~500元,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焊工在井下使用氧气、乙炔电焊时,必须学习烧焊技术措施,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烧焊作业点3米内严禁有油物或其他易燃物,并配备灭火器、水、河沙,(同时必须由安全员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才可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一百零二条:
机械传动、运行的设备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机处理,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一百零三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上台,堆放整齐,否则处罚50元/处。
第八章运输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巷道坡度大于5~7‰的人力推车巷,放重车时必须带好刹车棒,违者罚款100元/次;巷道坡度大于7‰严禁进行人力推车,因特殊情况要作业的必须经安全科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才准进行,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一百零五条:
巷道坡度小于5‰,人力同向推车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10米,巷道坡度大于5‰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米,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一百零六条:
斜巷的阻车器、挡车拦,必须保证完好、灵活、可靠,车过复位,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一百零七条:
斜巷应按规定保证地滚齐全,灵活可靠,地滚变形失效,轨道松运、枕木脱落、道叉缺件等必须及时修复,否则罚款50元/处。
第一百零八条:
斜井提升运输时下部车场摘挂钩工、信号工必须进入硐室,严禁任何人在车辆运行中进入摘挂钩地点作业或逗留,违者罚款100元/次.人,同时对违章作业人员的所在班组长和队长罚款50元/次;斜巷运输必须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人员上下必须与绞车司机和摘挂钩工取得联系,巷道内有人行走时摘挂钩工必须示意人员进入躲硐后才准作业,行人见红灯亮必须立即进入就近的躲硐,违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承担一切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斜巷提升轻重车时,都必须挂好鱼尾叉,有双向声光信号,有警示红灯,违者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或设备损失者处罚加倍,并培偿损失的5~50%。
第一百一十条:
机车的装置必须保证齐全完好,凡是不齐全完好的处罚50元/次;机车启动、拐弯、过交叉巷道前必须鸣哨减速,违者罚款50元/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登钩爬车,违者罚款2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任何人都应爱护机车巷道内的所有设施,故意损坏者罚款100元/次,并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车运行中,禁止任何人摘、挂钩或抢车。
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机车拖轻、重车按设计拖拉的个数,每多拖一个矿车罚款2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井下斜巷临时调度(内齿轮)绞车下放车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违者罚款50元/次,造成损失赔偿20~50%。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禁用插销对插代替连环,违者罚款100元/次,造成损失赔偿20~50%;
第一百一十七条:
绞车司机每班必须对绞车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阻车装置进行试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有问题必须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通知有关人员前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次;机电科必须定期定人对绞车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阻车装置进行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否则由此造成事故,处罚200元/次,并赔偿设备损失的10~50%(由机电科承担);不准使用自动摘钩挂栏的插销作为下放矿车的插销,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跑车事故者,罚款300元;属违章操作造成跑车事故者,加倍处罚,并赔偿损失的10~50%。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斜巷运输严禁超挂车,违章多拖放一个车,罚款100元∕个。
第一百二十条:
严禁跨越运行的钢丝绳,违者罚款1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绞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绞车和绳头30米全面检查,对开车后钢绳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违者罚款50元/次;绞车司机作业时严禁戴手套和用手、脚去扶运行中的钢丝绳,违者罚款3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绞车未浇地脚石磴的,必须保证四柱齐全,并掺设戗柱两根,安设牢固,发现支柱松动或不齐全者,罚款100元/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运输大巷运送材料时,必须捆牢扎紧,宽度不得超过矿车边沿15cm;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口0.5米并不得偏载。
斜巷运送材料时,必须满足巷道支护高宽、挡车栏等要求,违者罚款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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