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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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工业与民用建筑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TJ21-77(试行)
主编单位: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
1978年5月1日
通知
(77)建发设字第227号
根据我委(73)建革设字第239号通知,由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为全国通用勘察规范,自一九七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本规范中关于岩石和土的分类的有些规定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中有关规定不尽相同,凡有矛盾之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只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的一般技术要求,对于各地区、各行业的特殊技术要求,请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送我委备案。
本规范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七年八月二十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3)建革设字第239号文的通知,由我委会同有关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所属勘察及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总结了建国二十多年来,在工程地质勘察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发七章二十二节和八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岩石和土的分类及鉴定、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要求、测绘勘控及测试、特殊地质条件勘察、特殊性土地基勘察笔专门工程勘察等。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六年十月
主要符号
A--触探头锥底面积、振幅
α1~2--土的压缩系数(压力阶段为1~2公斤/厘米2)
B--基础底面宽度
b--载荷板宽度
c--土的内聚力
cu--土的不排水剪抗剪强度(十字板剪力试验)
cz--地基抗压刚度系数
Dy--土的压实系数
Dz--阻尼比
Ed--地基动弹性模量
Es--土的压缩模量
Eo--地基变形模量
e--土的孔隙比
fm--压模或模型基础的共振频率
fn--压模或模型基础的固有频率
fs--触探头侧壁摩擦力
Gd--地基动剪切模量
IL--土的液性指数
Ip--土的塑性指数
K--安全系数、滑坡稳定系数
Ks--边坡稳定安全系数
KT--滑坡稳定安全系数
k--土的渗透系数
L--触探头有效侧壁长度、水准线路长度(公里)
N10--轻型动力触探(锤重为10公斤)捶击数
N28--中型动力触探(锤重为28公斤)捶击数
N03.5--重型
(1)动力触探(即标准贯入试验,锤重为63.5公斤)锤击数
N03.5--重型
(2)动力触探(锤重为63.5公斤)锤击数
P--总压力、总荷载、总贯入阻力
Pt--触探头侧壁总摩擦力
Ps--比贯入阻入
Pu--载荷试验极限荷载
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荷载
P0.02--载荷试验相对沉降s/b=0.02时的荷载
Qo--触探锥头总阻力
qo--触探锥头阻力
qu--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
[R]--地基岩石和土的容许承载力
S--基础七载荷板的沉降量
Sr--土的饱和度
St--土的灵敏度
u--土的含水比
Vp--纵波波速
VR--瑞利波波速
Vs--横波波速
ω--土的天然含水量
ωl--土的液限
ωp--土的塑限
Wg--土的最优含水量
Zn--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
α--触探杆长度校正系数、触探头锥角
γ--土的天然容重
γ--土的干容重
μ--土的泊松比
μd--土的动泊松比
ξ--土的侧压力系数
ρ--土的质量密度
ι--土的抗剪强度
φ--土的内摩擦角
ψ--滑坡体剩余下滑力传递系数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工程地质勘察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实行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三结合,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并针对场地地质条件及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勘察工作,及时提出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的正确评价,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房屋和构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
对黄土、膨胀性土、多年冻土、地下采空区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尚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3条采用本规范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二、《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三、《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第二章岩石和土的分类及鉴定
第一节岩石和土的分类
第4条作为建筑场地和建筑地基的岩石和土,可按下列原则进行分类:
一、岩石的分类:
1.根据成因可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
2.根据坚固性可按表1分为硬质岩石和软质岩石。
岩石坚固性分类表1
注:
强度系指未风化岩石的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
二、土的分类:
1.根据地质成因可按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
2.根据堆积物的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可分为碎石土、碎土和粘性土。
注:
根据土的工程特性尚可分出特殊性土。
第5条碎石土:
粒径大于2毫米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
根据颗粒级配及形状可按表2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砾。
碎石土分类表2
注:
定名时,应根据粒径分组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第6条砂土:
粒径大于2毫米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且塑性指数Ip不大于3的土。
根据颗粒级配可按表3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
砂土分类表3
注:
定名时,应根据粒径分组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第7条粘性土:
塑性指数Ip大于3的土。
一、根据堆积时代可分为:
1.老粘性土:
第四纪晚更新世及其以前堆积的粘性土,一般具有较高强度和较低压缩性;
2.一般粘性土:
第四纪全新世(文化期以前)堆积的粘性土;
3.新近沉积粘性土:
文化期以来,新近沉积的粘性土,一般为欠固结的,且强度较低。
二、根据塑性指数Ip可分为:
粘土Ip>17;
亚粘土10<Ip≤17;
轻亚粘土3<Ip≤10。
第8条特殊性土:
本规范仅包括软土、红粘土及人工填土。
一、软土:
系饱和软粘性土,其天然含水量ω大于液限ωL,天然孔隙比e大于1,压缩系数α1~2大于0.05厘米2/公斤,不排水剪抗剪强度Cu小于0.3公斤/厘米2。
在静水或缓慢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并含有机质的软土,当天然孔隙比大于
1.5时为淤泥,天然孔隙比小于1.5而大于1.0时为淤泥质土。
二、红粘土:
由碳酸盐类岩石经风化(以化学风化为主)后残积、坡积形成的褐红、棕红、黄褐等色的高塑性粘土。
其天然孔隙比e大于1,在一般情况吓,天然含水量ω接近塑限ωp,塑性指数I大于20,饱和度Sr大于85%,压缩性低。
三、人工填土:
由于人类活动而形成的堆积物,其物质成分一般较杂乱,均匀性较差。
根据组成物质或堆积方式可分为:
1.素填土:
由碎石土、砂土、粘性土等一种或数种组成的填土。
经分层压实者称为压实填土。
2.杂填土:
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
3.冲填土:
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的填土。
第9条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残积、坡积、洪积、冰积等混合形成的土,当其组成物质混杂时,应将主要土类列在名称前部,如碎石混粘土、亚粘土混砾砂等。
二、冲积、淤积等河流相或海湖相成韵律沉积的土,当两种土层均呈薄层(一般小于20厘米)相间多次出现时,应以互层表示,如粘土-轻亚粘土互层、细砂-亚粘土互层等。
三、粘性土中除一般粘性土按塑性指数定名外,对新、老粘性土尚应结合堆积时代定名,如老粘土、新近沉积亚粘土等。
四、对特殊性土,必要时,可结合土的塑性指数或颗粒级配等综合定名,如淤泥质亚粘土、碎石素填土等。
第二节岩石和土的鉴定
第10条岩石和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外试验,综合确定其工程地质特征。
第11条岩石(或岩体):
应鉴定和描述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风化程度等。
对沉积岩尚应鉴定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和胶结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岩层厚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尚应鉴定矿物的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对岩体尚应描述其裂隙的发育程度和结构类型。
第12条岩层可根据厚度分为:
巨厚层厚度大于1米;
厚层厚度为0.5~1.0米;
中厚层厚度为0.1~0.5米;
薄层厚度小于0.1米。
第13条岩体的裂隙,可按下列原则进行分类:
一、构造裂隙,可根据地质力学属性分为压性、张性、扭性、压扭性及张扭性等。
二、裂隙可根据宽度分为:
小袭隙宽度小于1毫米;
中等袭隙宽度为1~5毫米;
大袭隙宽度大于5毫米。
第14条碎石土:
应鉴定和描述物质成分、成因类型、颗粒极配、形状、风化程度、密实度、填充物的性质及填充情况等。
第15条砂土:
应鉴定和描述物质成分、成因类型、颗料级配、粘性土含量、湿度和密实度等。
砂土的湿度,可根据饱和度Sr(%)分为:
稍湿Sr≤50;
很湿50<Sr≤80;
饱和Sr>80。
砂土的密实度,根据孔隙比e可按表4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
砂土的密实度表4
第16条粘性土:
应鉴定和描述成因类型、颜色、状态及包含物等。
当区分新、老粘性土时,尚应判定其堆积时代。
粘性土的状态,可根据液性指数IL分为:
坚硬IB≤0;
硬塑0<Il≤0.25;
可塑0.25<Il≤0.75;
软塑0.75<Il≤1;
流塑IL>1。
粘性土的压缩性,可根据压缩系数α1~2(厘米2/公斤)分为:
低压缩性α1~2<0.01;
中压缩性0.01≤α1~2<0.05;
高压缩性α1~2≥0.05。
软土的触变性,可根据灵敏度St分为:
低灵敏1<St≤2;
中灵敏2<St≤4;
高灵敏St>4。
注:
灵敏度为原状土与共相应的重塑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之比或十字板试验的抗剪强度与其残余抗剪强度之比。
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7条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分为:
一、选择场址勘察,应符合确定场址方案的要求;
二、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要求;
三、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复杂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大建筑地基,尚应进行施工勘察;对面积不大且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建筑场地,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
第18条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工作方法,应按下列因素确定:
一、建筑场地复杂程度;
二、对建筑场地地质条件的研究程度及当地建筑经验;
三、建设规模及建筑物类别;
四、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的特殊要求。
第19条建筑场地,可按复杂程度分为下列三类:
简单场地:
地形较平坦,地貌单一;地层结构简单,岩石和土的性质均一且压缩性变化不大;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
中等复杂场地:
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单元较多;地层种类较多且岩石和土的性质变化较大,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内基岩面起伏较大;不良地质现象较发育;地下水埋藏较浅,且对地基基础可能有不良影响。
复杂场地:
地形起伏大,地貌单元多;地层各类多且岩石和土的性质变化大,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基岩面起伏大;场地内有对震动敏感的地层;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地下水埋藏浅,且对地基基础有不良影响。
第20条建筑物可根据其重要性、基底荷载大小、以不均匀沉降的允许限度分为以下两类:
Ⅰ类:
重要建筑物(如有纪念性的大型建筑物或关键性的工业主厂房);基底荷载较大的建筑物(如七层及七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最大吊车起重量大于50吨的工业厂房);使用土或生产工艺上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Ⅱ类:
基底荷载不大的一般建筑物(六层及六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或基础底荷载与其相当的工业厂房)。
第21条对特殊地质条件、特殊性土地基及专门工程的勘察,除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外,尚应遵守本规范其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二节选择场址勘察
第22条选择场址勘察阶段,应对拟选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选择场址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和附近地区的工程地质资料及当地的建筑经验;
二、在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权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三、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符合要求,但其它方面条件较好且倾向于选取的场地,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必要的勘探工作。
第23条确定场址时,在工程地质条件方面,宜避开下列地区或地段。
一、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威胁;
二、对建筑物抗震危险的地段;
三、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场地有严重不良影响;
四、地下有未开采的有价值矿藏或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第三节初步勘察
第24条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内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闰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方案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第25条初步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一、附有建筑区范围的地形图;
二、有关工程的性质及规模的文件。
第26条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初步查明地层、构造、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冻结深度:
二、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三、对设计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的建筑物,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第27条初步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场地条件进行地球物理勘探及其它勘探、测试工作。
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级及地层界线;
二、一般按勘探线布置勘探点,应在每个地貌单元和地貌交接部位布置勘探点,同时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
三、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
第28条初步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根据场地类别可按表5确定:
勘探线、点间距(米)表5
注:
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第29条初步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性和控制性两类,其深度根据可能布置的建筑物的类别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可按表6确定:
勘探孔深度(米)表6
注:
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触探孔及铲探孔。
当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预计的整平地面标高适当调整。
控制性勘探孔,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
第30条初步勘察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一、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基岩,除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以了解基岩风化情况外,其它勘探孔达到基岩即可,但应防止将孤石误判为基岩;
二、已有资料说明或钻探过程中发现,在勘探深度范围内,当预计的基础埋置深度以下有厚度超过3米且分布均匀的竖实土层(如碎石、老粘土等)存在,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则除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预定深度外,其它勘探孔钻入该层适当深度即可;
三、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地层存在,且其层底在预定深度以下时,应适当加深或予以钻穿。
第31条初步勘察时,取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井、孔,应在平面上适当均匀分布,其数量一般占勘控孔总数的1/4~1/2。
取试样或原位测试部位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性确定,各土层一般均需采取试样或取得测试数据。
第32条初步勘察时,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一、为初步查明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实测地下水位,初步确定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长期观测孔。
二、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统一观测地下水位。
三、如地下水有可能浸没或浸湿基础,且具备本规范附录五所列不良环境地质条件时,应根据其埋藏特征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侵蚀性分析,取样地点一般不少于2处。
第四节详细勘察
第33条详细勘察阶段,应对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第34条详细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一、附有座标及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二、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上部结构特点及地下设施情况等;
三、可能采取的基础的形式、尺寸、埋置深度、单位荷载或总荷载,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
第35条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并对地基的稳定性及承载能力作出评价;
二、提供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所需的计算指标及资料;
三、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侵蚀性,必要时,还应查明地层的渗透性,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
四、判定地基岩石和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影响,并提出防治建议。
第36条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量,应按场地类别、建筑物特点及重要性确定。
勘探点的布置,对复杂场地或Ⅰ类建筑物宜按主要柱列线布置;以其它场地和建筑物可按建筑物周边或建筑群布置;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
对复杂场地,必要时,可选择代表性地段布置适量的探井。
第37条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可按表7确定:
勘探点间距(米)表7
在地貌单元交界或地层急剧变化处,应布置勘探点。
在复杂场地上,对面积小但荷重大或重心高的单独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布置勘探点一般不少于2个。
第38条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地基计算类别确定:
一、对按容许承载力计算的地基,确定勘探孔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为原则。
当基础短边长度不大于5米,且在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Zn)内又无软弱下卧层存在时,勘探孔深度一般对条形基础为3B~3.5B,对单独柱基为1B~1.5B,但应有部分勘探孔深度不小于5米(两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或基底荷载与其相当的工业建筑不在此限)。
当勘察过程中发现在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地层坡度不能条例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勘探孔深度应符合地基变形验算的要求。
二、对除按容许承载力计算外,尚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部分勘探孔应达到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
在一般情况下,勘探孔深度,可按表8确定:
勘探孔深度(米)表8
注:
表内深度未考虑相邻基底荷载的影响。
场地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有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深度。
注:
勘探孔深度系自基础底面算起。
第39条详细勘察时,取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井、孔数量,应按地基土复杂程度、建筑物类别及场地面积确定,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3~2/3,且每个场地不得少于2个。
第40条详细勘察时,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部位的竖向间距,应按设计要求、地基土的均匀性和代表性确定。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每隔1~2米采取试样1件或取得1个原位测试数据,其下间距可适当放宽。
在同一场地内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的总数不得少于6个,其中力学试样和原位测试不得小于3个。
对厚度小于1米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视其对地基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采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第41条当地基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时,应进行载荷试验或其它的原位测试。
第42条勘探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探井及钻孔的回填工作。
第五节施工勘察
第4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勘察,解决与施工有关的工程地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勘察资料。
一、对较重要建筑物的复杂地基,需进行施工验槽;
二、基槽开挖后,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并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
三、深基础施工设计及施工中需进行有关地基监测工作;
四、地基处理、固时,需进行设计和检验工作;
五、地基中溶洞或土洞较发育,需进一步查明及处理;
六、施工中出现边坡失稳,需进行观测及处理。
第44条验槽时,应对基槽作地质素描,实测地层界线,查明人工填土的分布和均匀性等,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探测试工作。
第45条对深基础进行施工勘察时,应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分别进行下列工作:
一、当进行大幅度、大面积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应提供地层渗透系数κ,并判定降水漏斗区域内土层坍塌或建筑物产生附加沉降的可能性。
二、当判定深层开挖对地基变形及邻近建筑物的影响时,宜在施工过程中实测基底回弹、隆起或土的侧向位移,以及邻近建筑物的附加沉降等。
三、当采用沉井、沉箱基础工程方案时,应提供其与地基土的摩擦系数f,并判定其正常下沉的可能性。
第46条对需进行地基处理、加固的工程,应分别进行下列工作:
一、采用重锤夯实时,应查明地下水位及其变动情况,并在试夯前测定土的含水量、干容重及最优含水量。
二、采用硅化法时,应测定土的渗透系数、地下水的流速和PH值。
三、采用人工冻中法开挖地基时,应提供地下水的水位、流向、流速、水头、水力坡度、水温、化学成分及地下水位以下各有关土层的渗透系数。
第六节勘察成果
第47条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测试等原始记录和数据,以及搜集到的有关地质资料,必须在现场及时检查、整理和分析后,主可作为勘察成果的基本素材。
第48条当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在平面上有显著差异时,可根据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地层的工程地质条件,综合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岩石和土的性质及地下水等因素进行工程地质区(段)的划分。
第49条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的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应按区(段)及层位分别进行统计。
当同层土的指标差别很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土质单元进行统计;当土层较薄且与上下土层性质相似时,可合并进行统计。
二、统计指标分一般值和计算值两类,选择场址和初步勘察时,可提供一般值,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时,尚应提供计算值。
一般值:
可采取试验总数中舍去最大值和最小值各10%后的范围值;
计算值:
当土质均匀,试验数据的离散度较小时,可采取算术平均值或中值;当土质不均,试验数据的离散度较大时,可根据指标的性质分别采取最大平均值(如含水量W、孔浊比e等)或最小平均值(如容重γ等)。
三、土的内聚力C和内摩擦角φ的平均值应按各级荷载下抗剪强度τ的算术平均值或中值绘制平均剪切直线确定。
C、φ的计算值,必要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验,将剪应力峰值的平均值乘以0.7~0.9的折减系数确定。
四、对重要建筑物地基土的力学指标,必要时,可采用保证界限值。
第50条地基岩石和土的容许承载力[R],应按下列方法之一或多种方法综合评价:
一、根据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试验统计指标及野外鉴别,可按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容许承载力表确定;
二、利用土的C、φ值的统计指标,可按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公式或按其它塑性平衡算式计算;
三、利用静力触控鹳动力触探的资料,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附表4~10以及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容许承载力表确定,表中数值允许内插。
当缺乏经验时。
应作必要的验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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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业 民用建筑 工程地质 勘察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