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docx
- 文档编号:20141449
- 上传时间:2023-04-25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37.15KB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docx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指南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7.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
(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应在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6.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
(四)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税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二、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内,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按变更后的内容用电脑填写并打印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4.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6.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
三、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在撤并或终止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
6.最近一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提供)。
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知识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
1、独立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具体申报操作
(1)对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还需要提供以下表格:
①视同自产产品(分品种)明细表;
②视同自产产品(分报关单)明细表;
③视同自产产品比例表。
(2)对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还应提供书面说明和《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企业明细表》。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单证齐全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税负率=(免抵税额+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免抵退税销售额)
其中的免抵税额是指按当期全部免抵退税销售额计算产生的免抵税额,包含当期单证不齐出口金额应计算产生的免抵税额。
例一:
某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出口货物100万美元,内销售100万元,购进国内材料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
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6。
(1)出口销售100万美元先免征增值税;
(2)由于退税率为13%,企业实际需负担4%,即100万美元×6×4%=24万元。
从进项税额转出。
具体计算:
应纳税额=100万×17%-(102万-24)=-61万元(即留抵税额为61万元)
免抵退税额=100万美元×6×13%=78万元
应退税额=61万元
免抵税额=78万-61万元=17万元
税负率=17万÷(100万+100万美元×6)=2.43%
例二:
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今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国内购进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国内销售5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总额700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600万美元;设进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6。
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万×6×60%×(17%-13%)=86。
4万元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万×6×(17%-13%)-86。
4万=81。
6万元
3.应纳税额=500万×17%-(340万-81。
6万)=-173。
4万元(即留抵税额为173。
4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万×6×60%×13%=280。
8万元
5.免抵退税额=600万×6×13%-280。
8万=187。
2万元
6.应退税额=173。
4万元
7.免抵税额=187。
2万-173。
4万=13。
8万元
第三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重要政策
一、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核算问题
(一)生产企业应在将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当月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如企业提前开具出口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时间核算销售收入。
(二)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当月(所属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如生产企业未取得有关退税凭证的,亦应作为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如:
生产企业在8月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在10月才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企业应该在8月份反映销售收入及作为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用8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企业不能用10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一)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全部按1-15日计算),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
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
(二)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三、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一)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和国税发[2006]91号文件精神,我区属于试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范围,生产企业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远期收汇除外),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如果生产企业与客商签订出口合同时,约定的结汇时间超过210天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远期收汇证明》给税务部门。
(二)税务部门对超过210天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给生产企业,企业据以向外汇管理部门查询收汇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具《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生产企业应在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报税务部门。
生产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或内容不符,以及未在210天内办理外汇核销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具体操作是:
冲减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六类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是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且税务部门已收到外汇核销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才能作单证齐全申报: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四)“六类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的具体要求
1.“六类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必须通过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或上门预申报(若顺德国税网站因特殊原因停用不能进行网上预申报的则带磁盘上门到主管税务部门做预申报,暂不能使用省国税网站预申报),预申报反馈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才能作为单证齐全出口额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预申报反馈的信息出现“外管局核销数据中无此核销单号(XXX)”疑点的出口货物,一律不能作为单证齐全出口额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2.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应在申报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特殊原因延期申报手续。
对于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特殊原因延期申报手续或未经税务部门批准延期的,逾期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1)生产企业申请延期的书面申请书;
(2)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请表;
(3)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销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对已批准延期申报的单证,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日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在延期期限内到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逾期未核销或逾期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现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所有的出口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都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对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不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与非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一致。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1.试点生产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操作
(1)原币代码录入为“CNY”,出口金额直接录入人民币金额;
(2)原币汇率按100进行录入;
(3)核销单号码不录入,系统在保存数据时会出现“单证不齐标志不包含‘H’,外汇核销单号不应为空”提示,可按“保存”保存录入的数据;
(4)当单证不齐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录入为“B”,不能录入为“BH”;
(5)在备注栏录入“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非试点生产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进行“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时,原币代码录入为“CNY”,原币汇率按100进行录入,要录入核销单号码,不能在备注栏录入“KJ”。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特殊政策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企业办理各月免抵退申报时,有应退税款的,也暂不填报《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请书》。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企业在期满当月,一次性提供之前审核期间各月未办理退税的《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请书》。
但下列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按月计算应退税款。
(一)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上一纳税年度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六、小型生产企业退税规定
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小型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企业办理各月免抵退申报时,有应退税款的,也暂不填报《《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请书》。
对小型生产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企业在期满当月,一次性提供之前审核期间各月未办理退税的《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请书》。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单证备案。
(二)备案单证包括:
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1.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
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3.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4.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
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三)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四)单证由生产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五)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第四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
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15日,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一)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在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后,上网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六类”企业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二)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提供记载有“当期单证齐全”和“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齐”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袋》装载):
(一)用《佛山市顺德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封面装订成册的报表两册(一册企业存档、一册退税部门存档),报表装订顺序为:
1.一般生产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不齐);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齐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不齐当期收齐);
(5)有应退税款的,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请书》。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备案资料;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资料。
(二)当月正式申报明细电子数据及汇总电子数据:
(三)用《佛山市顺德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
1.出口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具体装订要求:
(1)对当月申报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将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装订在《佛山市顺德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内,装订顺序以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的规律整理装订。
(2)生产企业必须把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分别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用《佛山市顺德区生产企业“免、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产 企业 出口 货物 退税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