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的劳动合同版本共2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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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的劳动合同版本共24页
中国人寿的劳动合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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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员工号:
平寿劳同(书) 字 号编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No.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员工)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xx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
1、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公司制度:
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公司制度以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通过及时查阅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询问主管领导、查阅书面文件等方式了解公司制度。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1、固定期限:
从月日至月
2、无固定期限:
从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年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第二章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保护
第三条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绩效考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工作
内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具体岗位,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乙方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国家规定的。
1、标准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公司的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岗位、职级的不同设计符合该岗位、职级特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薪酬待遇,实现公司和员工综合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甲方每月 日之前(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薪酬,不无故扣减或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月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甲方在以情况下可对乙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乙方具体工作岗位调整,按调整后岗位对应的薪酬结构及水
平支付薪酬:
3、公司薪酬制度发生变化;
4、按照公司的考核制度,根据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5、依照公司的劳动纪律、奖惩制度涉及的降薪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享有各种福利待遇。
第六章公司资产的保护
第十七条以下各项公司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乙方作为公司员工,应本着诚信、谨慎的原则予以保护:
1、各种动产及不动产;
2、公司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业务信息、展业机会,建立的业务渠道;
4、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中的软件;
5、利用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生成的全部信息资料;
6、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作品,包括报刊、书籍、图片、软件或软件系统、广告、报告、业务资料、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公司制订的具有独创性或与其他企业有区别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措施;
二:
20xx年正式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_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_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
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九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的
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甲方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
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四条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在新员工试用期满后要为乙方购买“中国人寿吉祥
卡”保险一份。
第十九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食宿。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一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二、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三、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天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十、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十一、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三、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
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
十四、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三:
中国人寿基本法20xx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20xx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组织架构..............................................................................................2人员招募..............................................................................................3职级与职责..........................................................................................4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5委托报酬..............................................................................................9品质管理............................................................................................17考核....................................................................................................18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25附则....................................................................................................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
“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
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人员招募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
(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_。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
(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1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下同。
_。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
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_。
(二)主管系列:
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
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二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
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
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
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
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
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
4.培育组经理;
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
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
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
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第十五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
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
(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
(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
四: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
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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