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进度月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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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进度月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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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进度月计划
华锦进度月计划
篇一:
1-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
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
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新华信托华锦22号?
哈尔滨锦观城项目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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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华锦22号?
哈尔滨锦观城项目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需求,设计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华锦22号?
哈尔滨锦观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所募集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哈尔滨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地产”或“借款人”)贷款,专项用于其名下哈尔滨锦观城项目(以下简称“锦观城项目”)的建设。
信托存续期内,万隆地产用其经营收入或其他资金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受托人将获取的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作为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分配给本信托计划受益人。
四、信托计划规模
(一)人民币18,000~20,000万元,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五、信托计划期限
(一)本信托期限分为1年期、1年半期(即18个月期)和2年期,其中,1年期信托资金规模介于人民币5,500~6,000万元之间,1年半期信托资金规模介于人民币5,500~6,000万元之间,2年期信托资金规模介于人民币7,000~8,000万元之间。
1年期和1年半期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本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总额的30%。
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年度为信托年度,即信托生效日起至下一年度的该日止为一个信托年度(不包括该日)。
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委托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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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合格投资者。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
自然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单笔认购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均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五)确认原则
受托人将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以后确定委托人购买权。
(六)认购信托计划需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签字)、银行卡(存折)复印件(需签字)、划款凭证复印件(需签字);委托人为机构,需提供年检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为:
账户名称: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八、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推介地为重庆市,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代理资金的收付和保管。
推介期拟定为30个工作日,自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止。
若有需要,推介期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1、推介期内,募集的1年期和1年半期信托资金均达到最高规模人民币6,000万元,募集的2年期信托资金达到最高规模人民币8,000万元,信托资金总额合计达到人民币20,000万元的任意时点,且投资人均为合格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合计不超过50人,本信托计划成立。
2、推介期届满时,募集的1年期和1年半期信托资金规模均达到人民币5,500万元以上,募集的2年期信托资金达到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信托资金总额合计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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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8,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人均为合格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合计不超过50人,本信托计划按推介期截止日实际募集的规模成立。
信托推介期届满,若募集的1年期、1年半期或2年期信托资金没有达到最低规模,本信托推介期限可适当延长。
3、本信托计划1年期和1年半期投资人最低认购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且均为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2年期投资人最低认购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均为合格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100~300万元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认购规模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限。
4、信托推介期届满时,如果募集的资金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对应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
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三)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与万隆地产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与万隆地产股东哈尔滨松北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玉国、孙启龙、蒋有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且办理完毕土地、在建工程抵押及股权质押手续。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将信托资金作为贷款本金支付给至万隆地产后本信托计划生效。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万隆地产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信托生效的前提条件,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完毕,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若因客观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完毕信托生效的前提条件,从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起,借款人承担信托生效后的一切费用,即受托人可在前述生效手续办理完毕后,于信托成立后(不含信托成立日当日)的第11个工作日定为信托生效日。
抵、质押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
九、信用增级措施与流动性安排
(一)信用增级措施
1、万隆地产以锦观城项目49,平方米土地及在建工程为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哈尔滨国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11年8月29日为估价时点出具的《土地估价预评估报告单》,49,平方米土地估值为36,万元,根据哈尔滨市大有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2012年3月15日为估价时点出具的《房产估价初评单》,锦观城项目在建工程估值为23,万元。
上述抵押物评估价值合计59,万元,抵押率%。
2、万隆地产股东孙玉国、孙启龙、蒋有强、哈尔滨松北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万隆地产100%股权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不能按期足额退出,受托人将处臵该股权,取得收益分配给信托计划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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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隆地产股东孙玉国、孙启龙、蒋有强、哈尔滨松北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万隆地产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锦观城项目因销售而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解押时,受托人根据项目销售实际情况对抵押物进行解押,万隆地产需将项目销售资金全部打入监管账户,由受托人进行全程监督使用。
销售资金首先满足完善项目的建设,剩余的销售资金将按比例沉淀,用于按约定保障信托资金的安全退出。
(二)流动性安排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捐赠)、继承、质押,但自然人所拥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捐赠)、继承、质押,机构拥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捐赠)、继承、质押,也不得拆分转让(捐赠)、继承、质押。
2、受益人转让(捐赠)、继承、质押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各方应当分别按信托财产(受益权)的%比例向受托人缴纳登记手续费。
十、信托财产的保管
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受托人委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信托资金管理与运用
(一)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向借款人贷款,专项用于其名下“哈尔滨锦观城”项目的建设。
(二)借款人以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方式,向信托专户支付相应金额的信托收益,具体支付方式以本说明书第十五、十六条约定为准。
十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
新华信托为本次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将单独记账、核算,与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以及新华信托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二)风险控制制度:
受托人业已建立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制度,并将严格执行且通过监督检查,使之落实到投资的全过程。
(三)资金管理保障制度:
新华信托为了保障投资者信托资金的安全,防范内部风险,建立了完整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通过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约束机制,使部门间相互监督,以保障信托资金在运作过程中避免因内部管理的原因而受到损失。
(四)信托计划实施前,受托人聘请了具有执业资质的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进行了法律调查,并出具了书面报告。
信托计划实施后,借款人在受托人认可的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主要用于保管本信托计划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和锦观城项目销售收入,受托人及监管银行通过对监管账户的全程控制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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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欢乐家庭计划
武汉奇正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南湖华锦花园制表日期:
20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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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审核: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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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新华信托华锦22号哈尔滨锦观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新华信托华锦22号?
哈尔滨锦观城项目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需求,设计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华锦22号?
哈尔滨锦观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以债权方式向哈尔滨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地产”或“借款人”)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哈尔滨锦观城项目(以下简称“锦观城项目”)的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四、信托计划规模
(一)人民币10,000万元~20,000万元,规模以各期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之和为准。
本信托计划拟分两期推介,两期分别成立生效、分别结束。
本信托计划第一期规模为10,000万元~11,000万元,第二期发行剩余额度,两期募集资金规模合计不高于20,000万元。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五、信托计划期限
(一)本信托计划各期期限均为两年,其中,当期A类受益人信托资金规模(期限一年)、当期B类受益人信托资金规模(期限一年半)分别不低于当期信托资金总额的30%;当期C类受益人(分为C1类受益人与C2类受益人,合称C类受益人)信托资金规模(期限两年)不高于当期信托资金总额的40%。
本信托计划各期所涉及的年度为信托年度,即各期信托生效日起至下一年度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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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止为一个信托年度(不包括该日)。
本信托计划各期期满一年后,受托人可提前全部或部分结束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提前全部或部分结束本信托计划时,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二)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若受托人未向万隆地产发放贷款,则本信托计划终止。
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合格投资者。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两期合计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
自然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单笔认购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均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五)确认原则
受托人将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以后确定委托人购买权。
(六)认购信托计划需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授权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授权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经年检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和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特别提醒:
若委托人电话、传真或电邮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受托人,否则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七、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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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
账号:
1102014040000169
八、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推介地为重庆市,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负责资金的保管。
第一期推介期拟定为30个工作日,自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止;第二期推介时间由受托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二期发行前,万隆地产须增加提供受托人认可的抵押物,两期信托生效日间隔不超过一个信托年度。
若有需要,各期推介期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1、第一期推介期内或期限届满时,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10,000万元~11,000万元,且投资人均为合格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受托人可宣布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按实际募集的资金规模成立,即本信托计划成立。
2、第二期推介期内或期限届满时,两期合计募集信托资金总额不高于20,000万元,且投资人均为合格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两期合计不超过50人,受托人可宣布本信托计划第二期按实际募集的资金规模成立。
信托推介期届满,若各期限之信托资金没有达到最低规模,本信托推介期限可适当延长。
3、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届满,若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没有达到最低成立规模,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限可适当延长。
4、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及延长期届满时,如果募集的资金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受托人于十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对应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
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三)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计划推介前,受托人与万隆地产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与质押人和担保人签订《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且办理完毕土地、在建工程抵押及股权质押等手续。
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后,将信托资金作为贷款本金划付至万隆地产账户后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即本信托计划生效。
本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后,将信托资金作为贷款本金划付至万隆地产账户后,本信托计划第二期生效。
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受托人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万隆地产划款,责任由借款人承担,且借款人承担各期信托生效后的一切费用,即受托人可在各期生效手续办理完毕后,于各期信托成立后(不含各期信托成立日当日)的第十一个工作日定为各期信托生效日。
办理抵、质押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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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
(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
九、信用增级措施与流动性安排
(一)信用增级措施
1、万隆地产以锦观城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2、万隆地产股东孙玉国、孙启龙、蒋有强、哈尔滨松北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万隆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孙玉国、孙启龙、蒋有强、哈尔滨松北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巨容新能源有限公司及黑龙江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万隆地产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锦观城项目因销售而需要对抵押物解除抵押时,受托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销售情况对抵押物解除抵押。
上述信用增级措施对本信托计划一、二期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流动性安排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捐赠)、继承、质押,但自然人所拥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捐赠)、继承、质押,机构拥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捐赠)、继承、质押,也不得拆分转让(捐赠)、继承、质押。
2、受益人转让(质押)信托受益权,转、受让(质押人、质押权人)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质押)信托财产(受益权)的%向受托人缴纳转让(质押)登记手续费;因继承及捐赠产生的信托受益权过户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免收手续费。
十、信托财产的保管
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受托人委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信托资金管理与运用
(一)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向哈尔滨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哈尔滨锦观城项目的建设。
(二)借款人以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方式,向信托专户支付相应金额的信托收益,具体支付方式以本说明书第十五、十六条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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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
新华信托为本次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将单独记账、核算,与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以及新华信托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二)风险控制制度:
受托人业已建立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制度,并将严格执行且通过监督检查,使之落实到投资的全过程。
(三)资金管理保障制度:
新华信托为了保障投资者信托资金的安全,防范内部风险,建立了完整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通过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约束机制,使部门间相互监督,以保障信托资金在运作过程中避免因内部管理的原因而受到损失。
(四)信托计划实施前,受托人聘请了具有执业资质的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进行了法律调查,并出具了书面报告。
信托计划实施后,借款人在受托人认可的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主要用于保管本信托计划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和锦观城项目销售收入,受托人及监管银行通过对监管账户的全程控制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十三、信托资金的退出
本信托计划两期信托资金分别退出,且退出方式相同,各期具体方式如下:
(一)借款人以其经营收入或其他资金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贷款利息。
(二)若借款人未按照信托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受托人将处臵相关抵、质押物,并以处臵所得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
(三)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四)若上述退出方式不能顺利实施,受托人将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保障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本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内或届满时,若发生处臵抵、质押物等情况,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臵时间,故本信托计划各期预设6个月处臵期,原定向各期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的时间相应后延,延期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利息按‰/日执行(其中‰/日用于支付信托报酬,保管费率不变,剩余部分用于向本信托受益人分配)。
待处臵完抵、质押物后,将处臵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支付依照本信托计划约定尚需支付的信托本金、受益人预期收益及信托费用后(含延长期需支付的受益人收益和相关信托费用),剩余部分返还借款人。
因处臵抵、质押物等情况导致信托计划延期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十四、信托计划风险揭示、控制及承担
(一)政策风险及控制
风险点:
近年来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这些政策性导向将会对地产行业造成一定的政策性风险。
控制措施:
本项目建设内容已取得“四证”,自有资金投入比例已超过30%,借款人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信托贷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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