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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1章刑法概说
1、名词解释
1、刑法:
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
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
3、司法解释:
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
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
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
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
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
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
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2、重点知识
1、刑法的历史:
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
2、刑法学派:
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单行刑法是指以通令、办法、调理、决定或者补充规定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立法机关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5、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则仅指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
一般而言,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者特别事(犯罪)的刑法。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通常被认为是特别刑法。
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规定时,通常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使用特别刑法。
形式刑法是指从外形上或名称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及单行刑法均属形式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从外形上或名称上看不是刑法,但其内容里却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处罚的法律条款,例如附属刑法。
伦理刑法,又称固有刑法(司法刑法),是指规定以违反基本的伦理道德为前提的犯罪的刑法。
我国刑法典中规定放火、杀人、强奸、抢劫、诈骗等犯罪的条文,都属于伦理刑法的类型。
行政刑法则是指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即给与刑事制裁的法律条款。
广义的行政刑法指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加以控制的法律。
狭义的行政刑法指规定某些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使人负刑事责任,受刑罚处罚的法律。
行政刑法应被视为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6、刑法的法律性质:
内容上的特定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例: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处罚方法的严厉性。
(法律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刑法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
7、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基本法依据:
制定我国刑法的基本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
刑法的制定和修订必须以宪法为指导;刑法必须具体体现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刑法的规定和解释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刑法的制定与修订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
刑法的实践依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也应当成为我们制定刑法的根据。
8、刑法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9、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的解释有助于对刑法规定的含义和精神的正确把握,有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的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10、刑法理论上一般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从效力上将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前两种解释又被称作正式的刑法解释。
11、常见的刑法解释有两类: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最常见的论理解释是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当然解释。
12、剥削阶级国家刑法是指地主阶级刑法。
13、我国现行刑法是由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其公布和开始施行的时间分别是1997年3月14日,1997年10月1日。
14、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15、刑法是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法律。
第2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直接体现一个国家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根本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
对于刑法分则(广义)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和给与刑法处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刑罚的处罚方法,不能当成刑罚来使用。
(指犯罪要有法律规定,刑罚也要由法律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数额、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立法人人平等,刑事司法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上没有特权。
)
4、罪责罚相适应原则:
刑罚应与实际犯罪行为相适应,刑罚应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当。
)
2、重点知识
1、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贯串刑法始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即必须得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及相关活动的普遍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必须直接体现一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即体现宪法对刑法提出的要求,而不能与这种精神相背离。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为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更加完善、科学,刑事司法更加公正、文明,从而使我国刑法能更好地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与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真正实现。
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⑴《刑法》进一步加强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法的法定化,并尽可能作到详细、完备,从而排除了使用习惯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⑵《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而确定的从旧兼从轻规则,纠正了过去的一些单行刑法中所出现的对这一规则的偏离倾向,杜绝了根据事后法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处理决定的现象。
⑶《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关于刑事类推的规定,废止了这一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相冲突的具体制度。
⑷《刑法》在法定性的设置上进一步细化量刑幅度以降低刑罚的不确定性,这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无疑是具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的有力举措。
⑸《刑法》在罪行规范的表述方面力求尽可能的清楚、确切,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
⑹《刑法》进一步强调刑法规定的适当性,很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一实质要求。
5、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严格依法认定犯罪;准确裁量、执行刑罚;正确进行刑事司法解释。
6、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认定犯罪上应一律平等;在刑罚裁量方面应一律平等;在刑罚执行上应一律平等。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确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规定了宽严有度的刑罚制度;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意识;改变片面注重惩罚的思路,树立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
第3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由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部分内容所组成。
3、刑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生效即刑法开始发生效力,刑法失效即刑法对新发生的犯罪不再具有效力。
4、刑法溯及力:
也称为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5、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刑法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般应适用旧刑法,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刑法。
2、重点知识
1、刑法处理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属地原则(主义),或称领土原则;属人原则(主义),也称国籍原则;保护原则(主义),也称自卫原则;世界原则(主义),也称普遍管辖原则。
现代世界各国大都采用折中(综合)原则,即在属地原则的基础上,兼采其他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也是采用这种折中的原则。
2、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立法解释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其立法解释的溯及力。
刑法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以其发布或者规定的日期为准。
3、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第4章犯罪与刑事责任
1、名词解释
1、犯罪:
是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势在法律上规定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这是犯罪的一般概念。
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也称刑事犯,是指行为本身由于明显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而自然蕴含着罪恶性,因此直接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型犯罪,如放火罪、强奸罪、抢劫罪等。
法定犯又称行政烦,是指行为本身并无罪恶性,而是由于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即附属刑法予以规定的现代型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4、隔离犯与非隔离犯:
隔离犯是指在犯罪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上或者地域上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存在时间上间隔的为隔时犯,存在地域上间隔的称隔地犯。
非隔离犯则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地域间隔的犯罪。
5、国事犯与普通犯:
国事犯又称政治犯,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即属于国事犯。
普通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6、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以特定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非身份犯是指不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杀人罪等。
7、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即刑法明文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刑法没有规定为亲告罪的为非亲告罪,即不问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应提起公诉的犯罪。
8、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烦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减轻犯是指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9、刑事责任:
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10、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重点知识
1、犯罪概念的类型:
⑴形式的犯罪概念。
其特点是仅仅依据犯罪的法律特征来定义犯罪。
⑵实质的犯罪概念,即仅仅着眼于解释犯罪的反社会性实质。
⑶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将犯罪的法律属性和实质特征结合起来作为犯罪的定义。
2、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⑴犯罪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⑵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⑶犯罪是应收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3、犯罪的理论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分类标准:
犯罪行为是否违反普通伦理道德观念);隔离犯与非隔离犯(分类标准:
行为实际的地点或时间与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是否有间隔)。
4、犯罪的法定分类:
国事犯与普通犯(分类标准:
犯罪性质的差异);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分类标准:
犯罪主体是否限于特定身份);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分类标准:
是否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处理条件);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分类标准: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程度)。
5、一般认为,法定刑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他为轻罪。
6、犯罪分为犯罪事实(行为事实、心理事实)和辩护事由(正当事由、宽恕事由)。
7、德日犯罪构成模式:
构成要件的复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英美犯罪构成模式:
犯罪的行为事实;犯罪的心理事实;辩护事由。
8、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将犯罪构成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完成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
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者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加以修正变更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条文是否完结将犯罪构成分类:
叙述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
又称为完结的犯罪构成,是由于刑法条文完整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空白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
又称为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是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了部分的构成要件,适用时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
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将犯罪构成分类:
普通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严重或者较轻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包括加重犯罪构成和减轻犯罪构成。
(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9、犯罪构成的体系:
是指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按照一定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确立犯罪构成的体系,首先,必须设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个数;其次,要决定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再次,还要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层次结构。
发现论体系——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发生论体系——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
10、犯罪构成的特征: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是由能够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成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11、犯罪构成的意义:
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对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对发展和完善刑法理论的意义。
(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称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为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成为区分具体个罪的尺度;为划清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提供了合法依据,称为量刑轻重的标准;为刑事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研究的基础,称为刑法学的重要研究课题。
)
12、犯罪构成的要素:
是指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
相当于德日的构成要件要素。
分类:
构成要件是主观还是客观(标准),分为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要件是否需要经过价值判断(标准),分为记述的要素和规范的要素。
要件是否为每个犯罪所必须(标准),分为共同要素和选择要素。
要件是否为任何犯罪所必须(标准),分为共同要素和非共同要素。
要素对于犯罪成立的意义(标准),分为积极的要素和消极的要素。
13、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通过给与刑罚处罚,通过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通过公开作有罪宣告。
14、非刑罚处罚方法有:
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5、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为: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16、大陆法系国家中,成立犯罪的要件是:
构成要件复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17、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18、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
19、刑事责任的特点:
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和专属性。
20、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犯罪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形成及法定条件问题,因而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反应犯罪的基本特征,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和法律性质,从而为犯罪构成的立法规定提供了具体的界定尺度。
所以它们相互作用,密切关系。
但是,就说明犯罪问题的功能作用来看,两者又有一定的差别,表现为具体与抽象、微观与宏观的关系。
第5章犯罪的客体要件
1、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要件:
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要件:
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
2、犯罪的一般客体:
又称为犯罪的共同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3、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或者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
4、犯罪的直接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5、简单客体:
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
6、复杂客体:
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多个直接客体。
2、重点知识
1、犯罪客体要件的法律特征:
犯罪客体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有助于认定犯罪性质,科学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客体是法定刑和裁量刑的确定根据。
3、犯罪客体要件的分类:
从不同的功能出发,犯罪客体表现为三类形式:
从犯罪客体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集中体现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看,犯罪客体表现为一般客体;从犯错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依据看,犯罪客体表现为同类客体;从犯罪客体是区分具体犯罪类型的标准看,犯罪客体表现为直接客体。
这三类犯罪客体同时又分属于三个不同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4、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整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
5、根据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单复性而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受危害程度以及受刑法保护的情况,可以将复杂客体再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简单客体也称单一客体,是为某一个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而唯一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为某一个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而共同受刑法保护的多个社会关系。
6、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特征主要有:
犯罪对象是人或物;犯罪对象是实行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7、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存在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的性质;特定的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在犯罪中并不一定都受到了损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犯罪对象相同,其犯罪客体未必相同,而在犯罪客体相同的情况下,犯罪对象也未必相同。
8、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9、我国刑法通常研究被害人的情况:
认定正当防卫;被害人表明犯罪对象特征;被害人的受损害情况对量刑也有重要的意义。
10、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被害人则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所有的犯罪均须具备犯罪客体,而刑事被害人则未必;两者的内容、表现形式均存在较大的区别。
11、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类,其划分的根据是同类客体。
12、以具体社会关系是否受到犯罪行为的实际侵害为标准,可以把犯罪客体分为可能客体和现实客体。
13、对犯罪客体进行理论分类的意义:
犯罪客体的理论分类,揭示了犯罪危害社会的本质,也为刑事立法犯罪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法中,正是主要根据了犯罪同类客体的理论,才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客体的内容进行了分类。
犯罪客体的立法分类,使犯罪客体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为刑事司法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以及科学地量定刑罚的轻重,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第6章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1、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方面:
是由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
2、危害行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4、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5、犯罪对象:
是刑法规定的,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体现一定社会关系的具体的人或物。
6、危害结果:
是指犯罪行为对危害对象施加作用之后已经造成的具体人身伤亡或物质的减少、毁损或者其他合法状态的改变的实施情况及其是在可能状态。
(是指危害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而引起的损害。
)
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是指刑法上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它是认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重点知识
1、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的特征:
以客观事实为内容;具有刑法规定性;说明犯罪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特征;是确认犯罪的必要客观因素;以危害行为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
2、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分类: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称为犯罪客观要件,它是刑法分则中各种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的总和。
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危害行为是所有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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