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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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女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打行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
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
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
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
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
,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
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
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
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
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六、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
地方金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
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
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
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
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
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六)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
缴纳和退还
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科目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10104
企业所得税
10104
企业所得税
1010401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
1010401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
101040101
攀钢集团所得税
101040102
武钢集团所得税
101040103
鞍钢集团所得税
101040104
宝钢集团所得税
101040109
其他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
1010402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所得税
1010402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所得税
1010403
国有煤炭企业所得税
1010403
国有煤炭企业所得税
101040301
神华集团所得税
101040309
其他国有煤炭企业所得税
1010404
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
1010404
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
101040401
华能集团所得税
101040409
其他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
101040402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0409
其他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
101040403
三峡企业所得税
101040409
其他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
101040404
三峡电站所得税
101040404
三峡电站所得税
101040409
其他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
101040409
其他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
1010405
国有石油和化学工业所得税
1010405
国有石油和化学工业所得税
101040501
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
101040502
石化集团企业所得税
101040503
仪化集团企业所得税
101040509
其他国有石油和化学工业所得税
1010406
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
100496
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
101040601
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0602
一重集团所得税
101040603
中纺集团所得税
101040609
其他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
1010407
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
1010407
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
101040701
一汽集团所得税
101040702
东风汽车公司所得税
101040709
其他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
1010408
国有核工业所得税
1010408
国有核工业所得税
1010409
国有航空工业所得税
100409
国有航空工业所得税
1010410
国有航天工业所得税
100410
国有航天工业所得税
1010411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
1010411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
1010412
国有兵器工业所得税
1010412
国有兵器工业所得税
1010413
国有船舶工业所得税
1010413
国有船舶工业所得税
101041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
101041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
101041401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得税
101041409
其他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
1010415
国有烟草工业所得税
1010415
国有烟草工业所得税
101041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
101041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
1010417
国有铁路工业所得税
1010417
国有铁路工业所得税
101041701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
101041701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
101041709
其他国有铁路工业所得税
101041709
其他国有铁路工业所得税
1010418
国有交通工业所得税
1010418
国有交通工业所得税
101041801
长航集团所得税
101041802
中远集团所得税
101041803
中国海运集团所得税
101041809
其他国有交通工业所得税
1010419
国有邮政工业所得税
1010419
国有邮政工业所得税
1010420
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
1010420
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
101042001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2002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2003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2004
民航机场企业所得税
101042009
其他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
1010421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
1010421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
1010422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
1010422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
101042201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得税
10104202
中化集团所得税
101042203
中国外运集团所得税
101042204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所得税
101042209
其他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
1010423
国有银行所得税
1010423
国有银行所得税
101042301
中国农业银行所得税
101042302
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
101042303
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得税
101042304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所得税
101042309
其他国有银行所得税
1010424
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1010424
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101042401
中信集团所得税
101042401
中信集团所得税
101042402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
101042402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
101042403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
101042403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
101042404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
101042404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
101042409
其他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101042409
其他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1010425
国有保险企业所得税
1010425
国有保险企业所得税
101042501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所得税
101042502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2503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2504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得税
101042509
其他国有保险企业所得税
1010426
国有文教企业所得税
1010426
国有文教企业所得税
101042601
国有电影企业所得税
101042601
国有电影企业所得税
101042602
国有出版企业所得税
101042602
国有出版企业所得税
101042609
其他国有文教企业所得税
101042609
其他国有文教企业所得税
1010427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
1010427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
101042701
水产(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2709
其他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
1010428
国有森林工业企业所得税
1010428
国有森林工业企业所得税
1010429
国有电信企业所得税
1010429
国有电信企业所得税
10104290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290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290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2904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得税
101042909
其他国有电信企业所得税
1010430
国有农垦企业所得税
1010430
国有农垦企业所得税
10104300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得税
101043002
中国农垦集团所得税
101043009
其他国有农垦企业所得税
1010431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
1010431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
1010432
集体企业所得税
1010432
集体企业所得税
1010433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01
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
101043301
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
101043302
股份制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
101043302
股份制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
1010433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0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0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05
中国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06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07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0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0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0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0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11
深圳发展银行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12
交通银行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13
招商银行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14
福建兴业银行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15
中国光大银行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1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17
中国民生银行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18
广东发展银行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30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31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32
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33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3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3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36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3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38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39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40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41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4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01043343
中国再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101043399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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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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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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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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