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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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
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1)9月5日至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
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
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 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又:
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
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公司法
1.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要求:
(1)回答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说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分析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
(4)回答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
答案:
(1)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须经过评估确认,乙企业和丙企业的出资应以其提供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
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
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企业的代表外,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2.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半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50万元,已知公司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要求:
说明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
答案:
(100-50)=50(万元)
50-50×25%=37.5(万元)
37.5×10%=3.75(万元)
37.5-3.75=33.75(万元)
甲33.75×30%;乙33.75×45%;丙33.75×25%。
3.A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度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
(1)回答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4)分析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5)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规定。
为什么?
答案: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第一项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二项不符合。
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
(2)符合。
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不符合。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全部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
(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不符合。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督。
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
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
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2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经济效益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
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规定被诉之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1)分析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为什么?
(2)回答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分析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内容是否合法。
为什么?
(4)分析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为什么?
(5)回答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答案: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
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
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第五章合同法
1.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
”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
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如甲公司在2006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
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2006年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
“完全接受贵方条件”。
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06年3月10日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
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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