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及其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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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及其监管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及其监管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它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
由此,我国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也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正常层次的监管,即在正常年度里无巨灾发生时,对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是否适当、公平、合理,资本金是否充足,各项准备金提取是否准确、科学,单个风险自留额的控制情况等进行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它类似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在发生巨灾损失时,由于实际的赔付超过正常年度,投资收益实际值也可能与期望值有偏差,因而按正常年度收取的保险费和提取的准备金无法足额应付实际的赔款,这就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有着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点。
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
保险公司先获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在未来约定事件发生后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先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将来才能享受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所以,倘若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问题,由于大部分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同时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将无法维持,进而对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也会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作用。
所以保障和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
一、偿付能力的主要内容
资本金。
公司开业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数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和运作的基础,设立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金。
足够的资本金,是保障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条件。
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属于风险性业务,在公司开业初期应当具有充足的资本金作为保险赔付的基础,否则,保险公司有可能因为开业初期的保险赔付而倒闭。
这就说明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是其积累资金的坚强后盾。
资本金既可在保险公司重组和清算时提供所需费用,又可以减少被保险人或债权人在清算时的损失。
因此,各国法律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都严格规定了最低限额。
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但此限额只适合对刚开业公司的偿付能力控制,对老公司作用有限。
其主要缺陷有:
未考虑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性;未考虑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种类中隐蔽的风险;很难区分出保险公司的优劣,无法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有利的信息。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处理未到期责任和末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
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各种责任准备金有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目前看来比较合理。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我国采用1/2法提取。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便于操作,但有一定的盲目性。
因为1/2法对于保险合同签订的不均匀虽然不合适,比如上年保险费有3/4是在9月份之后收取的,按1/2法应在本年度6月底终止责任,但上年9月份之后的保险单提前几个月作为上年保险公司的收入结转,使本年度风险加大。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对估算范围及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在实务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常被当成利润调节器。
如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隐瞒利润,推迟纳税,高估多提;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为了骗取保户和股东的信任,有意不提或少提,增大了经营风险。
另外,实务中的估算方法不够科学,统计制度也不够规范、健全,准确性较差。
保险保证金。
这是国家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手段。
通过提取保证金,掌握一部分实有资本来保证保险公司的变现资金数量。
它是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后保障。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仅用于保险公司因解散或清算时清偿债务。
显然,保证金存放银行不具有资金营运的功能,而且数量固定,不能随承保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当承保收人远远大于保证金数量时,其保障作用就会下降,经营风险加大。
保险保障基金。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在税前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该项基金提取余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金的6%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险费收入统一提取,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
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动用。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方法不科学,没有考虑产、寿险的各自特点,区别对待;不利于保险保障基金运用收益的提高;若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其安全性不高。
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是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而提留的准备资金,是构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
保险公司经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的总准备金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只能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不得用于分红或转增资本金。
提存总准备金并使其积累到适度规模,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十分重要。
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既没有规定总准备金提取比例,也没有规定其积累规模,使总准备金的提取带有随意性。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这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
若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就应增加资本金,扩大最低偿付能力。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
据此,保监会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作了具体规定,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配套的监管指标体系也正在制定,很快就会出台。
二、扩大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措施
在资本金方面。
应充分考虑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性,采用风险资本标准,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的动态管理。
这样可以使得保险公司应保持的认可资产随着其业务量的变化而变化,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的合法依据,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事前监管,而且由于建立了一个公认的标准,可以使得参与者在保险市场上得到公平对待。
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确定资本金数额,监管保险公司随着其资产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资本金,确保其最基本的偿付能力。
在保险责任准备金方面。
首先,要充分考虑责任准备金对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性。
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如不准确,就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真实的偿付能力。
若高估偿付能力,会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潜在风险,甚至导致破产;若低估偿付能力,会使保险公司丧失发展机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
其次,要运用先进的方法提取准备金。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可采用更先进、更精确的方法提取。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要先对其统计范围、方法和提取比例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聘请精算人才,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的探究,提高提取的精确度和管理水平。
对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要采用科学的估算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
在保险保证金方面。
我国法律法规对它的缴存、提取都有严格的规定。
我国目前应尽快改变这种保证金缴存银行、固定数量的做法。
许多国家对保证金的管理都实行信托制度,保证金在受托人的管理和运用下可获得可观的回报。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保证金也应寻求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资本实力。
在保险保障基金方面。
我国在积累保险保障基金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效的方法消除其不良的后果。
比如,可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大小来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风险程度较大的保险公司采用较高的保险保障基金比率,而风险程度较小的保险公司采用较低的保险保障基金比率。
我国还应改变目前统一的保险保障基金模式,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保障基金。
我认为目前可建立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险保障基金:
一是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二是非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三是巨灾风险保险保障基金。
在总准备金方面。
首先要尽快确定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积累规模;其次要考虑到总准备金的如下特点:
总准备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的积累必须年复一年地进行,经过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笔巨额资金,可在保险公司较长时期地存放,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稳定地运用这部分资金,使其较快地增长,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总准备金和积累规模的因素较多,不仅取决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规模和经验损失率,而且受到保险资金运行机制和保险业外部环境的制约,如在分保机制完善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可通过分保方式将超过其负担能力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这时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就可少留一点;又如承保地震危险的保险公司应比承保火灾危险的保险公司提存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这套指标体系应具有以下特点:
针对性强。
产、寿险公司可根据其业务性质等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监控指标。
可比性强。
指标的计算方法、口径等应一致,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时期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比较。
概括性强。
设立的指标能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上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能准确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本质表现,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
灵敏度高。
指标内容的细微变化能立即反映出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
透明度高。
指标数据的计算客观规范,人为因素少。
我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先建立起框架性的监管指标,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
对每个指标的具体适用情况、正常值的范围、能说明的问题、局限性等都能很好地反映。
当然随着形势的变化,监管指标也应不断修改调整。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检查。
主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机构设置是否合规合法;业务活动的形式、内容;各项准备金的提取结转情况;公积金、公益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总准备金的提取情况;最低偿付能力状况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实行接管。
加快法制建设,加强监管力度。
一是要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要抓紧修改和完善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并做好修改《保险法》的准备工作。
二是完善保险监管机构体系。
中国保监会应尽快完成派出机构的组建工作,建立起垂直领导的全国保险监管机构体系,形成各有侧重、协调行动、高效运转的监管机制;加强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办公自动化及计算机网络建设,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抓紧成立全国性保险行业协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和发展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
四是要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知识结构合理、公正廉洁的监管队伍。
建立保险公司评估机构。
由于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不断增多,不仅需要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也需要评估机构为其服务。
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主要对保险公司的基本状况如资产、理赔、财务以及偿付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写出评估报告,对保险公司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以便于保监会的监管和保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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