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力保障学士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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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力保障学士学位论文
分类号
UDC
密级公开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力保障
中文摘要
关键词:
未成年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权利保障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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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订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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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2
英文摘要3
第一章绪论6
1.1选题背景及意义6
1.2文献综述7
1.3研究方法7
第二章案情及问题焦点8
2.1案例8
2.2问题焦点9
2.3刑事审判环节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理论与实务分析9
第三章问题分析11
3.1未成年人范围以及刑诉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11
3.1.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1
3.1.2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在审判环节的权利11
3.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及犯罪原因分析12
3.2.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12
3.2.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14
3.3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立法规定17
3.3.1国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规定17
3.3.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现行立法规定及不足18
第四章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诉讼权力的立法完善21
4.1审前的非羁押制度21
4.2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审查制度21
4.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21
4.4建立未成年人专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22
4.5建立、健全法定代理人介入制度22
4.6完善法律援助制度23
4.7完善不公开审判制度23
参考文献24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目前,未成年犯罪正成为对世界产生重大影响的难题,随之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是独立于成年人的一个特殊群体,无论从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正处于发育阶段,还不够完善,自然而然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犯罪行为往往体现出冲动性和随机性,这与起身心发展程度不成熟相关,导致权益更容易收到侵害,世界各国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在制定与实践着更适合未成年人特征的刑事审判程序,以保证审理者能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作出更为合理的裁判。
这种立法思想和程序结构上的差异必须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作为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程序上的权利保障是市场经济完善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对我国长久及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影响。
本文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弱化审判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强势地位,充分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
人权保障即使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又是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能否充分享有人权是衡量刑事诉讼法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我们应当在刑事审判制度的建设上充分考虑他们的权益。
本文研究的宗旨就是从刑事审判环节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设置的合理性出发,在具体的刑事审判环节中能否实现该项权利,以及是否能够达到权利设置的目的,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亦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需要,也是保证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保障,从而真正实现未成年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理念。
1.2文献综述
在中国,未成年的刑事审判程序构建较晚,在审判程序设置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瑕疵的同时,实践中权利能否充分实现以及能否真正做到权利被保障也应引起注意,当前,这一特殊群体的审判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还很薄弱,在实践中权利能否被实现的问题还有待于研究与讨论,其中大多数著作及实践的判例还着眼于未成年人整体的诉讼制度的研究及程序的履行,对于审判程序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真正实现还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阅读了大量的相关书籍和资料,如温小洁著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的研究》、贝卡利亚著的《论犯罪与刑罚》、姚建中著的《法治的人文关怀》、陈光中、汪海燕著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储槐植等译的意大利加罗法洛的《犯罪学》、赵国玲常磊著的《中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发展》等相关著作。
充分理解和借鉴其中的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从而研究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环节的相关权利以及完善相关权利的途径,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基础,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中的权利与人权实现。
1.3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总结、分析、论证等研究方法,同时借鉴逻辑上的演绎方法,全面且系统地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权利保障,在制度设置及实践环节真正地解决这一难题。
第二章案情及问题焦点
2.1案例
被告人刘某,1997年5月出生,2012年4月被告人刘某、张某、宋某在没有钱花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提议抢劫出租车,但其余二人表示反对,一小时之后,三人一同到刘某家寻找作案工具,分别找到斧头一把、长木棍一根、菜刀一把分别藏在衣服内,之后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某市场门口坐到张某的出租车内,在行驶至郊区路段时,刘某与张某借停车之机,拿出已准备好菜刀卡住司机的颈部,宋某用准备好的木棒卡在司机脖子处,威胁司机交出钱财,司机见此情况将兜内现金交出,后三人逃跑,2012年通过网上通缉,张某被抓获,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某市被抓获,宋某仍在逃.后查明,刘某系离异家庭子女,父母离婚后常年在外打工,刘某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初中一年级便辍学,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厮混,因没有收入来源,每天又要网吧打游戏,手中的钱都被花掉之后便滋生抢劫得钱的想法。
合议庭按照法律规定首先联络该地司法局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后司法局指派律师李某及李某某为刘某辩护,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代理人到场的相关规定,合议庭多次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审判,但刘某父母始终表示没有时间以及路途遥远不便参加,最终,承办人联系该地未成年保护组织成员派代表参加,当地共青团未成年保护组织派员参与庭审。
庭审过程中,刘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在通过法律评价对其行为进行论证后,又论证了刘某作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冲动性与随意性,并表示法庭应考虑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对其处罚应从轻,同时对刘某进行教育。
在合议庭对刘某进行讯问及公诉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过程中,到场的未成年保护组织成员完全同意刘某的说法,且最终并未对刘某进行帮扶教育。
2.2问题焦点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了在讯问以及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由此可以看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权利保障进行的详细的规定。
然而,法定代理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其他人员能否到场,到场之后是否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在穷尽除未成年保护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的情况下,未成年保护组织的成员怎样选择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及教育?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怎样选择,被选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是否真正了解未成年被告人,从而正确的适用法律,以及对未成年进行教育?
以上问题的提出,笔者认为,应清楚地理解未成年人及刑事诉讼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与分析之后来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2.3刑事审判环节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理论与实务分析
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区别的一个特殊群体,从他的范围入手,一般认为,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责任这个定义与其他的社会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密切相关。
【5】当提及“未成年人”这一名词时,很多人会用青少年这个词语来代替,二者是否有区别,大家看法不一,有人认为两者出自同一个概念,例如,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青少年”实质上等同于“未成年”。
【6】也有人将“青少年”的定义与“未成年人”从学理的角度和法律角度做不同的解释进行区别。
笔者认为,“青少年”与“未成年人”在有些情况下是等同的,可以混用,我国现行立法中多用“未成年人”进行定义。
我国在1999年就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此时,该法律中用的就是“未成年人”的概念。
但在某些规定中使用的是“少年”的说法。
如“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1》此处的少年等同于未成年人。
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并得出结论,我国刑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与“少年”是相同的概念。
在这里,应将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与刑事责任年龄加以区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最早出现在尤斯丁尼安法典中,其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为男14,女12,在我国,《周礼》中最早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相关规定,幼弱相当于现在的未成年人。
如今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的规定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十四岁以下,其犯罪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责任,而是十四至十六周岁的相对责任年龄,只对八类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三是十六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结合民法中关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称为未成年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同时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章问题分析
3.1未成年人范围以及刑诉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
3.1.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且应当承担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系犯罪,关于如何定义未成年犯罪,在不同国家有较大的不同,一般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关于什么是未成年犯罪都被详细的规定在刑法之中,界限为是否年满14周岁,与之相对应的违反道德习惯的行为则未予提及。
【6】英美法系国家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称14岁以下为触法少年,14岁以上为犯罪少年,而在美国,将未成年犯罪称为“少年罪错”但其中也包含了少年的违法行为。
英国的未成年犯罪包括不听父母教诲以及违法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并没有严格区分未成年犯罪,而是将未成年犯罪的概念理解的比较宽泛。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将未成年犯罪严格规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采用了一种折中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加以定义,基于犯罪的侵害性,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以集中体现刑事违法性为特征。
采用传统成文法国家的做法将未成年的概念犯罪缩小,同时区别未成年犯罪与成年犯罪。
得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1.2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在审判环节的权利
2014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未成年审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其中270条规定了对未成年审判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268条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3.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及犯罪原因分析
3.2.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
3.2.1.1从犯罪性质方面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到的犯罪类型有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四种[1]。
其中以盗窃和抢劫这两种侵犯财产类的财产型犯罪所占的比例较大。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86%的比例为财产型犯罪,其中盗窃案占70%。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财产型犯罪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非法的占有财物,但是未成年人这种财产型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比成年人要大得多。
3.2.1.2从犯罪形式方面
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中少有独自行动,多为两人以上的团伙犯罪[2]。
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所提供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二人以上的犯罪占40%以上。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来看,个体作案的未成年人较少,团伙的暴力型犯罪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主要由于未成年人在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方面的不足,导致其单独作案成功率较低,因此组成团伙作案,提高成功率的同时,还能够壮胆。
目前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还体现出团伙的组织性较强,存在一定的纪律性和反侦查手段的应用,大部分的未成年人团伙具有一定的黑社会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
3.2.1.3从犯罪动机方面
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阶段,此阶段的情绪控制较难,易喜易怒且好胜心较强[3]。
此种情况下因为冲动和好胜等原因造成极端的犯罪行为的情况较多。
此阶段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较为单纯,目的单一且随意性较强。
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往往是没有计划的,其所危害的对象也是随机选取的。
尤其是文化素质较低,道德低下的未成年人在受到一些外界刺激引发情绪的瞬间失控的情况下,往往会采用极端的手段来进行打击报复,常常表现为暴力型和性欲型犯罪,其犯罪手段恶劣且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
另外未成年人在进行犯罪时由于其心智发展不成熟,对于是非的辨别能力较弱,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冲动等原因诱发,因此很多时候是在一些不法分子的煽动和怂恿下就实施了犯罪行为。
此种情况也常常发生在成年的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刑罚较轻的原因驱使下,怂恿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来为自身获取利益的情况。
近年来,未成年人受到成年犯罪分子的利用来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例不占少数,这也进一步表明了未成年人被利用的案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3.2.1.4从犯罪方式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渠道也不断拓宽,尤其是互联网上一些不良信息的传播,让很多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和犯罪方式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和成熟[4]。
其犯罪行为也存在一些隐秘性,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犯罪行为也相继出现,这种未成年人犯罪也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对社会的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也进一步加深。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让互联网走入了千家万户,而未成年人作为接受新鲜事物较快的群体,迅速的投入到了互联网当中,由此引发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犯罪的频率逐年升高。
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呈现出了逐步蔓延的态势。
有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其中14周岁——18周岁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
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都来源于网络上一些不良信息的散播,网络上色情、暴力的内容成为了未成年人效仿的主要对象。
3.2.1.5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的结构特点
社会闲散未成年人成为犯罪主体。
未成年犯罪分子中闲散的未成年人占61%左右[5]。
目前,我国现有闲散未成年人大约有1000万左右,而这些闲散的未成年人成为了犯罪的主体人群。
构成闲散未成年人的主要因素有:
其一,有学业失败的经历,大多数经历过学业失败的闲散未成年人表示在校学习时成绩跟不上,很少受到老师的表扬。
其二,有不良行为根基,多数的闲散未成年人有较长时间或较多种类的不良行为。
其三,多数存在学校、社会和家庭三不管的情况,大多数的闲散未成年人存在家庭、社会和学校的脱管状态下,一些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一部分是离家出走,另外一部分常常旷课、逃学等。
3.2.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3.2.2.1学校方面
(1)道德方面的缺失
未成年人在此阶段的成长中离不开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正规德育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所接受的社会化教育的关键阶段[6]。
此阶段的青少年需要在学校里面通过学习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道德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这些观念的建立能够有效的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样学校对于未成年人道德方面教育的缺失,也会导致教育失败所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2)学校管理不到位
学校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学校教育是否能够切实有效的应用于丰富学生文化知识和道德情操的培养上[7]。
然而一些学校过度的重视文化知识的教授,校园文化娱乐活动相对缺乏,造成了学生对学习感觉到枯燥无味,产生厌学情绪。
加之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学生到社会上寻找乐趣的同时,慢慢的沾染社会上的不良风气,逐步的走上了犯罪道路。
3.2.2.2家庭方面
(1)家庭情感的缺失
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是未成年人成长摇篮,同时也是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第一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性格的养成和品德的塑造,也是人生观和价值观塑造的重要环境之一[8]。
(2)家庭教育方式
家庭教育的方式是影响其最终效果的关键性因素[9]。
很多家庭的父母是不懂得如何教育子女的,在家庭教育上存在很多缺陷。
家长认为能够满足子女在学习和生活上的需求就可以,而忽视了子女的心理的需求,对子女道德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也存在缺失。
3.2.2.3社会方面
(1)社会监管与帮助不足
社会监管与帮助不足也成为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10]。
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不到位,导致这些不良文化娱乐场所成为了未成年人的聚集地,并且起到了中介的作用。
在这些不良场所中,未成年人很容易就形成犯罪团伙,因为一些相同的想法和看法使其获得内心中的共鸣,此种情况下,他们的的罪恶感和羞耻感随之下降,胆量却因为对团伙的认同感上升而上升。
在这些不良场所中未成年人可以轻易的接触到一些不良人群,从他们身上学习到一些犯罪手段和方法,在不断的蛊惑和煽动下,产生了反社会的思想,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扭曲的状态下,为了满足自身的私欲来实施一些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违法行为。
(2)媒体及网络的作用缺失
社会的不断进步,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大众传媒的影响范围扩大,一些不良的大众传媒通过传播一些黄色、黑社会、暴力题材的录像片来获取暴利的同时,也严重的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催生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意识,导致这种犯罪意识逐步的转变成犯罪行为[11]。
(3)网络的负面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普通家庭也能够实现上网,互联网走入了人们的生活,大量的信息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环境[12]。
网络上的信息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各种思想、观念迅速的渗入到社会生活汇总的各个部分,其中有积极向上的正面内容,也有一些色情、暴力、反动、民心的负面因素。
一些非法经营的网吧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3.2.2.4自身原因
(1)身心尚不成熟
未成年人根据年龄特点,正处于身体迅速增长的时期,其身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他们精力充沛、好胜心强、兴奋性强。
但心理发展则相对缓慢,心理发展不成熟,身体发展迅速这就造成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平很的现状。
未能年任在此阶段已经有了一定的独立行为能力,自我意识和自尊心的增强,使其常常在处理事情和人际关系时表现出固执己见和自我表现欲较强的状态。
这个时期很多未成年人极力的摆脱父母的约束走向社会,但又因缺乏经济来源而处于一种矛盾状态,这种矛盾常常会让未成年人在犯罪的道路上铤而走险。
(2)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是约束公民行为的最有效手段,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学校教育中所接触的法律知识较少,导致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处理问题时难以使用法律来分析对错黑白,导致其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道路[13]~[15]。
3.3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立法规定
3.3.1国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规定
3.3.1.1美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立法规定
1899年就确立了《少年法庭法》,该法律确立之后也预示了美国已经开始以立法的形式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6]。
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美国司法部建立了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并且在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内又设立了国家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研究会,主要从事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评估、援助和培训等工作。
此外还设立了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协调委员会,主要从事一些与青少年犯罪相关事宜的审查工作。
这种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架构,对美国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起到了引领作用。
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由未成年人法庭、警察和矫正机构三个方面组成[17]。
目前全国拥有未成年人法庭三千多个,矫正机构一千多个。
未成年人法庭主要是处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只有对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才会选择送入矫正机构和成年人法庭进行处理。
少年警察主要负责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
矫正部门则是负责对经过法院宣判的未成年人进行一定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3.1.2英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立法规定
英国通过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英国的法律中规定了申斥和最后警告,以此来阻止青少年犯罪的进一步发展[18]。
第二英国较为看重父母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责任问题,对不尽责的父母实施一定的司法干预。
以此来确保父母能够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给予足够的关注,在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父母应有的作用。
第三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
由政府、警察、社会福利机构、卫生部、教育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所组成的特别的机构。
主要任务是预防和干预青少年犯罪,在运行后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法官在审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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