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2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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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年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2资料
2016年10月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
(2)
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答:
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答: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
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
(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
(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
(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答: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
(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答:
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135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论述题
1.试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答:
(1)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
尽管在启蒙学者的主观思想中,人民往往是指人民群众全体,但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指出的,启蒙学者所讲的人民,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因为其立论基础是无法证实的“自然状态”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
③人民主权论者所谓的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尽管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民主权学说有诸多局限性,却并不能因此低估它的历史意义,因为它不仅在反对封建****主义中起了进步作用,而且它的某些原则远远超出了反对封建****主义的范围: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
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
正是这一核心,使其意义超出了反对封建****主义的范围。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资产阶级革命家以此去要求封建****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反封建的战斗作用。
但历来的资产阶级政府不可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因此,广大劳动人民就可以根据人民主权学说去反对它,并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过程中吸收其合理成分,从而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政权。
2.试论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的具体体现。
答:
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
(1)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关系极为明确、具体。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
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如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
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之权。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等等。
(2)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了以议会为重点的责任内阁制。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内容是:
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组织;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不信任,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内阁解散下议院。
(3)法国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权力,削弱议会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中心由议会转向行政,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
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
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最后决定的法令和命令。
总统在法定期限内得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
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的时候,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
1.简述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答:
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
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并非等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区别。
(1)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
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
但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这是“宪法形式”难以涵盖的,而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
也就是说,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
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
各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各国宪法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
2.简述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的区别。
答:
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之间的区别明显:
(1)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就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和作用,而总则中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者应该予以具体适用;
(2)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如瑞士宪法、中国宪法等;(3)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部分。
3.谈谈宪法序言的功能。
答:
宪法序言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序言之中。
当然,各国宪法序言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方式并不完全一样,有些国家宪法将****宣言之类的政治文件载入宪法之中,直接构成宪法的序言,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则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基本****原则等等,以指导宪法全文。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中,有的直接表现为纲领性序言,有的综合性序言中含有纲领性条款,这些条款具体表述了一国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方向。
虽然这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规范性效力,但它体现了一国宪法的整体精神,对该国人民具有号召和鼓舞作用以及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在各国宪法中,以宪法序言方式规定基本原则的为数不少。
由于宪法序言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位居篇首,统领全文,因而无疑是宪法分则内容的纲目,也是其他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对一国的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题
试述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答:
宪法典的结构可分为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的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两个方面。
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
这些文字符号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等。
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
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等所组成的形式结构。
(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按照对象的调整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效力条款、修订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等等。
1.简述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答:
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
为了防止对宪法的轻易修改,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并对修宪权的行使及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因为修宪权的滥用是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最大威胁,必须严加限制。
(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
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
(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在当代宪政发展中,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活动,及时地预防与解决同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及其行为,以维护宪法规范的价值。
(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
(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
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历史价值?
答:
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价值主要在于:
(1)宪法规范的历史性表现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过程,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体现的价值的再现。
(2)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为我们全面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
比如,分析任何一种宪法现象,我们需要分析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制宪者的立宪思想,从历史发展中考察宪法,以全面理解宪法存在的背景与意义。
(3)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也同时说明了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局限性。
最佳宪政模式的选择与宪法规范的确立都是相对的,因而应从宪法发展的客观现实出发,不断完善宪法,寻求宪法发展的多样化途径。
3.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答:
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主要有几种:
(1)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使宪法成为判案的依据。
在宪法诉讼活动中,宪法的规定与原则通过比较规范的程序得到实现,从而在客观上减少缺乏权利救济的现象。
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领域,以实现宪法的一种活动,具有权威性与严格的法律程序性。
(2)宪法适用主要通过非司法化的途径进行。
在这种体制下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非司法机关。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
(3)通过有效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宪法,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现。
当然,从宪政实践的效果看,通过司法化途径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更能体现宪政的特点。
而且,这也有助于通过司法化的宪法程序,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论述题
1.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答: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
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
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
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
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
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
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
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
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唯一形式。
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
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
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
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2.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答:
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
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
(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
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
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其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
(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
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
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
(4)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
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
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
但由于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
3.试述宪法规范非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
答:
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
(1)宪法破坏。
这种形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新旧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
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
不仅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上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2)宪法废除。
这种变化的特点是,虽然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制定权主体并没有变化,因而是指同一制宪权主体根据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改变规范的内容。
(3)宪法侵害。
它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
这时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并没有被修改或中断,因此宪法侵害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
(4)宪法停止或中止。
它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
宪法中止分为符合宪法的宪法中止和违宪的宪法中止两种。
前者是指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暂时终止某一条款的效力;后者则指没有宪法规范的依据,而根据临时命令或措施中止宪法规范的适用
1.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答: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
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
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
①平等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
②自由性。
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
③主动性。
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2.简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答:
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
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
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
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
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
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论述题
1.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TheZi忓fatherQian撳瓨 答:
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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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TheChenChi粨閲戦
(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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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TheChan╃劧Yinginsect伅 (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革,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The鐗╂祦Chan栧寘 国家行使宪法权力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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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的完成,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2.试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答:
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尤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
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
之所以说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我们可以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
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
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
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
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DoestheJuan嶅Zhouissuehandsome鎭?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
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TheMei佷笟鐗╂祦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
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
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
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The鍦version柟鍒嗘垚鐗╄祫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
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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