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7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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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7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乙方根据自来水公司和规划局批复的方案,设计供水管网并按设计图纸施工。
按本工程施工图纸所规定内容,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报装、设计、审批、施工,以及协调公安、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市政路面的报批开挖、复土回填工作,并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关掣、开叉、管道试压、冲洗、水质检验、工程验收手续。
第三条承包方式及安装要求
1、本工程采用包税费、包工包料、包设计、包施工、包报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通过甲方及自来水公司验收的承包方式。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双方审定工程造价由乙方进行一次性大包干。
(2)、工程量按经规划局和自来水公司批复的施工图纸计算,图纸外工程量按实签证,执行2002《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州地区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及同期相关文件,执行广州地区的计费程序表,材料及设备以甲方审定的作为结算价,其它项目措施费、包干费、设计费不再另计。
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管理部人员及甲方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人员。
(3)、工程量按经规划局和自来水公司批复的施工图纸计算,图纸外工程量按实签证,执行,材料及设备以甲方审定的作为结算价,包干费、设计费不再另计。
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管理部人员及甲方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人员。
2、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3、安装要求:
达到国家有关供水安装标准及自来水公司供水管及水表安装要求。
第四条工期
(一)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技术规范和市自来水管道操作安装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和报验,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2、乙方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进度在主要进度控制点上延误一天时,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调换施工队伍。
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应按期验收完毕。
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
在此工程通过自来水公司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工程验收合格证后,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
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档案、竣工图一式四份提交甲方存档。
第六条工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总价款
1、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实际工程量以甲乙双方验收依据及共同签证为准。
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工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作为付进度款的依据。
2、本工程的总价款不含市政路面修复费,不含供水主干管分摊费。
3、本工程耗水费按人民币元由乙方包干。
4、本工程土方按%人工挖土,%机械挖土,挖深超过1.5米计算放坡。
5、本工程的余泥清运须统一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相应定额运距十公里由甲方在结算款中代扣。
(二)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5%作为备料款;
2、工程进度达50%并经甲方确认后十天内甲方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的40%;
3、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并办理水质检验证明手续、通水后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的80%;
4、余款待办理结算后十天内付清。
5、以上款项时,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
每笔付款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1、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仓库)。
2、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
如任何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由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检验。
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3、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
按市定额站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4、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八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设计管理中心经理)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
10、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造价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以及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乙方须重新提供设计方案报甲方确认。
6、于每月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
12、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3、办妥管道安装所有相关业务手续(不包修复路面费用),负责整个过程中关掣、驳接、管道试压、冲洗、水质检验、工程验收等手续。
14、乙方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于前通过自来水公司的验收,并向甲方提交自来水公司的工程验收合格证。
15、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
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设计管理中心、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6、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17、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18、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
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19、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二《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或向甲方提交自来水公司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影响甲方楼宇竣工验收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在甲方场所,乙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甲方应付款中扣除。
8、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9、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乙方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0、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甲方已经支付工程款项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相当于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4、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它
1、甲方需要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价款则按工程增减进行调整和结算。
2、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乙方应建立防火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否则,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行失效。
7、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9、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附件(共件)
1、附件一:
廉洁协议
2、附件二: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附件一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
九、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十一、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二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一、进场管理
1、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进场,要接受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规定,签署保证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交缴押金。
2、总承包单位需提供以下条件:
临时办公点、工人宿舍、材料堆放用地、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
3、项目部负责总承包与独立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
二、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审批。
2、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审批。
3、对于不编制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或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场地移交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项目部要求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并记录移交日期。
2、如果整体场地不具备移交条件,可分段办理移交手续。
四、开工报告
1、当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交《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2、合同工期应以《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且作为工期计算依据。
五、施工质量管理
(一)材料进场报验
1、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单》,附上《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保证资料,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海关商检证明及中文说明书,经项目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2、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应按确认的样板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如未确认样板,应由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提交样板和有关厂家资质证明及报价资料,经项目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订货。
(二)施工样板报验
1、凡重要分项及涉及装饰效果的工程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均应制作“施工样板”,报项目部验收。
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应随《施工样板报验单》同时提供小样图,提前三天报项目部验收。
3、具体单位工程由项目部在施工单位进场后进行交底,明确需做“施工样板”的分项工程。
(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
1、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并附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资料向项目部申请验收。
2、隐蔽工程应执行分层报验制度。
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部审批,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独立发包工程进度计划应纳入总进度计划。
2、当工期拖延三天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分析原因、制订赶工计划;项目部将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实施工期违约处罚。
3、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控制点后,应在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进度控制点时间签证表》或《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办理进度签证手续。
4、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应在事发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工程延期申请》,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予确认。
七、图纸外工程量签证
1、图纸外工程量签证必须以《工程通知单》或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作为依据。
2、如因变更造成已施工而必须返工的工程量,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签证。
因图纸修改超出招标范围内的主材,由施工单位将价格报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
3、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半天通知项目部验收,并将《工程量签证单》送项目部;对于非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量签证单》送项目部,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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