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项目合同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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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项目合同修改版
合同编号:
xx项目
综合销售服务全程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就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等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恪守信用,共同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全程联合销售代理之物业
1.1受托物业名称: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2受托物业位置:
位于市区项目;
1.3受托物业类型:
别墅、洋房
1.4受托物业面积:
乙方受托代理销售的物业为该项目经批准的一期、二期可售建筑面积住宅共约xx平方米,其中别墅部分可售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洋房部分可售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具体详细之《委托销售代理房号明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于本合同签字盖章后提供给乙方(若本项目物业分批开盘,则分批提交,分批核算销售率),以保证销售计划的顺利实施。
1.5甲方关系客户(内部客户):
指甲方除本项目销售人员之外的员工带来的客户或未经乙方接待登记(以乙方《客户登记本》载明为准),直接与甲方洽谈成交,或甲方事先通知乙方人员协助接待服务的客户。
若乙方接待服务(以乙方《客户登记本》载明为准)后才提出是甲方关系客户的,仍视作乙方客户。
甲方关系客户须经甲方销售经理签字确认,该部分售出单位计入乙方委托面积并按实际成交价格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乙方不提取代理佣金;甲方关系客户保留房号不超过委托销售代理房号的15%。
1.6完全由甲方组织的、乙方不参与的单位团购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乙方不计提代理佣金。
1.7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销售货量总金额不低于xx亿。
第二条本合同服务代理期限
2.1起始日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2终止日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止或上述期限未满但代理销售目标全部完成后乙方人员撤出销售现场之日。
2.3代理期限届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3.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双方权责
4.1甲方权责:
5.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共同组成销售团队进行销售。
5.1.2甲方应保证本项目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合法性,负责申办法律规定之销售所需相关批文、手续,并以法律或法规认可之程序进行销售认购。
若因房地产买卖合同、质量、产权抵押、交付等项目本身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
5.1.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开盘日前,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楼盘销售百问》、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
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并承担上述资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5.1.4甲方负责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的相关合同,其中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买方签署由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认购书》,但《认购书》的最终确认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认购书》条款或增加额外约定条款。
5.1.5甲方应明确和乙方营销工作对接的专职人员,以及对接人员架构,包括销售现场对接、策划工作对接人、对接层级等,乙方现场销售经理负责与销售相关部门(设计、施工、财务等)、相关岗位人员(签约、按揭办理、物业等)的协调与对接,现场财务、物品、信息、环境等方面的管理,突发事件的处理,并对整个销售现场的工作进行监控。
如遇无法处理事件可与甲方现场销售对接人沟通协调解决。
5.1.6甲方享有如下合同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
甲方可要求乙方对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做出处罚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及策划人员进行更换。
2)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策划专案小组,配合乙方工作。
乙方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房号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信息发布等须经甲方同意双方会签后方可实施。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价格方案建议确定本项目最终价目表和营销方式。
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甲方。
4)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5)甲方有权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的定金没收权。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5.1.7甲方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短信宣传费、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ADSL网络开户费等日常费用。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方案建议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
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
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5.1.8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销售代理服务费、联动费等相关费用。
若逾期支付,则按拖欠金额每日0.1‰的标准追加滞纳金。
5.1.9甲方委派专人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
5.1.10在本合同期内,本项目所有营销宣传资料,包括售楼资料、媒体广告、有关本项目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直后可注明:
“策划及销售代理:
中原地产”字样。
5.1.11因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乙方给予配合。
5.1.12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
乙方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
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交的策划工作报告及成果公开发表或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如设计院、广告公司等)以外的第三方。
5.1.13甲方销售人员与乙方销售人员合并统一管理,甲方销售人员的业绩计入乙方,乙方计提代理佣金;甲方销售人员的销售佣金由甲方发放(从应付乙方的代理费中扣除;甲方销售人员所销售的佣金比例按照乙方统一标准,但至少不得低于1.4‰)。
甲方销售人员劳动关系、基本工资(底薪)、社保、福利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5.1.14在项目销售过程中,甲方有权引进外围联动合作公司参与项目的外围销售,并且外围合作公司允许在项目驻场最多3名业务人员,进行接待他们已成交客户所转介或带来的老客户。
4.2乙方权责:
4.2.1乙方具备惠州市的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
乙方采取的销售手段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乙方承接甲方项目销售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
不得擅自转让营销策划代理权。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现场接待和项目销售,不得采用欺诈、擅自变更价格、索取回扣等手段进行销售。
4.2.2乙方的服务内容:
为本项目全程提供综合的销售服务。
(一)营销策划、市场调研服务
(1)在项目前期策划阶段,乙方成立专门工作组全面跟进项目规划及设计工作,参与项目方案讨论及设计评标等工作。
根据项目进度及甲方工作计划,形成例会制度,乙方专案工作组参加本项目例会及工作讨论,提供专业意见及市场反馈,也可应甲方需要参加本项目相关的不定期的讨论。
(2)从策划和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进行市场调研、客户访谈、销售推广研究,每周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提报项目市场、客户调研报告,产品解决方案的客户反馈和修订建议,项目销售及推广策略。
(3)乙方负责制定项目的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销售节奏安排、价格策略、内部认筹方案,开盘方案,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由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4)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在甲方同意后配合甲方落实执行各项推广计划,并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和提报。
(5)销售现场由乙方现场销售经理统一管理双方项目销售团队,房号管理、折扣管理,房号销控等工作,现场销售经理直接对接发展商现场销售对接人,乙方销售经理需每周向甲方销售负责人汇报销售情况。
(6)乙方指定专职策划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负责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的落实和执行,对推广中的广告设计、活动创意等策划事务提报建议并协助甲方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7)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提交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
(8)乙方须按照甲方需要由深圳产品中心特派设计专员参与项目的产品讨论会,主要负责对接甲方项目设计部,对项目产品设计及产品研究等方面提供建议。
(二)销售前台代理服务。
(9)项目销售团队由一名项目经理负责,常驻销售现场,并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负责本项目的销售工作;
(10)在乙方正式进场销售之前,乙方负责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并建立项目销售管理制度。
(11)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销售策略、销售价格、优惠措施及《楼盘销售百问》中规定的其他销售条件,进行现场销售服务;
(12)销售现场管理:
乙方代表甲方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的管理,维持销售现场销售秩序。
(13)客户接洽:
乙方代表甲方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
(14)客户信息管理:
乙方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录入甲方天诺和乙方明源系统,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
(15)前期客户积累:
项目正式开盘前,乙方代表甲方进行项目推广及客户积累,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完成客户登记的相关工作。
(16)签订认购书:
项目正式开盘后,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客户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交纳定金,认购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认购流程严格执行;
(17)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催促购房客户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约,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催促购房客户按时交纳楼款,协助客户办理完全部购房贷款相关手续。
签约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签约流程严格执行;
(18)乙方负责管理房号销控表,并根据销控表进行房号确认;
(19)乙方成立专门的xx项目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必须经过甲方面试通过,xx项目服务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一,除非员工辞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更换。
(20)现场需要设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奖罚制度等,严格管理;
i.现场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如现场双方销售人员出现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视情节轻重,凭甲方开具的罚款通知书收取罚款,并交至现场销售项目经理处,作为项目组公共活动经费。
罚款由违反制度的销售人员个人缴纳,甲乙双方分别留存罚款通知书文件。
ii.甲乙双方销售人员需对接所有销售事务,包含客户接待、客户投诉以及客户相关事务办理的协助,并且以“首问责任制”作为销售人员对接事务的管理标准。
(21)会议安排(甲方人员)
1)周例会:
每周1次,每周固定时间召开的会议
参会人员:
甲方营销人员及xx事业部相关人员;
2)月度会:
每月1次,可与每月的第四周例会合并为月例会
参会人员:
甲方营销人员及xx事业部相关人员;
3)两点一线专题会: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视现场工作情况以及甲方需要召开
参与人员:
甲方营销人员及xx事业部级相关人员;
4)项目专题会:
在开盘期或者集中推货期等关键节点,可视项目需要召开例会之外的专题会,比如推货策略、广告策略等等,中原可视专题内容和甲方需要,经甲方同意后请集团领导或者相应领域的专才来参与会议;
5)相应的会议结束后,由乙方在每次办公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甲方签字确认乙方将严格按照甲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内容进行执行。
(三)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
(22)配合销售前台完成认购及签约环节;
(23)乙方负责认购前根据销控表进行房号确认。
4.2.3乙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
1)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任何修改。
3)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4)乙方承接甲方项目销售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的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销售执行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销售团队(销售经理1名、策划人员2名、产品设计专员1名、销售人员至少6名)组成名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销售团队的成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乙方要对项目人员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知会甲方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若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项目的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应予以满足,其余相关人员亦参照以上标准及流程执行。
开盘、促销活动及周末等重大活动,甲方可根据现场要求乙方增派人手,乙方应予以满足。
特殊情况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乙方须确保销售队伍的相对稳定。
5)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
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
6)乙方承接甲方项目销售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营销策划权及代理权不得转让。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可中止合同。
7)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8)乙方负责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
9)乙方对每个销售单位以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作为结算代理费的依据。
若因甲方保留房号、工程进度变化、推迟入伙、面积超标、工程质量等其它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客户不能正常交付首期房款或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甲方关系客户、内部客户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超过两个月拒不交付首期房款或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乙方之于该部分房号上的代理义务在客户签订认购书时即视为履行完毕,并按照事先约定之代理费率正常收取该部分代理费。
10)合同期内,乙方需协助甲方处理与销售策划及售后服务有关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服务报酬
5.1销售代理服务费(简称代理费)
销售代理服务费: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内实现的销售情况,以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为基数,以代理费率为系数计算代理费并按月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报酬。
5.1.1代理费率(递增补差):
本项目乙方的代理费率随代理期内实现的累计销售目标金额完成情况递增而递增,并在最终执行较高费率进行结算时,甲方对之前已支付的较低费率阶段的代理费根据较高费率进行补差。
Ø即代理费=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相应代理费率—已收取代理费。
5.1.2乙方的代理费率确定如下:
1)鉴于甲乙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乙方的代理费率范围为0.7%~0.9%,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销售进度进行递增补差。
2)销售激励:
若在xx年完成xx亿的年度销售任务,整体代理费率按照1.0%进行递增补差;若在xx年完成xx亿的年度销售任务,整体代理费率按照0.9%进行递增补差。
(一)住宅的代理费率表——
销售年度
销售阶段
累计销售目标金额(万元)
X<80%
80%≤X<90%
90%≤X<100%
xx
xx月
30000
0.7%
0.8%
0.9%
xx月
45000
xx月
60000
xx月
66000
xx月
78000
xx月
98000
xx月
105000
xx月
110000
备注:
1)乙方计提佣金考核指标为每月累计销售金额【即:
每月累计销售金额=上月累计销售金额+当月销售金额】。
若合同约定的总的累计销售金额目标提前实现,则以最终完成的累计销售金额对应的代理费率结算代理费。
2)若客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具体的阶段销售目标,阶段销售目标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
3)若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要求换房,无论是不同类型物业之间的更换还是同类型物业间的更换,甲方均应以最终成交单元为准向乙方结算代理费。
4)若出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甲乙双方事先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控制的原因,使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本合同中约定的销售目标难以实现,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销售回款目标。
5)本合同中的代理服务费不包括甲方额外奖励给乙方的费用或因项目本身销售需要产生的费用。
6)以上销售目标结合年度销售目标,根据工程进度以及销售现状所排。
7)X=当月实际累计完成销售金额÷当月累计销售目标金额×100%,即按照当月实现的累计销售金额确定当月累计目标完成率X,并以此确定当月结算费率,阶段间暂不补差。
8)当月实际累计完成销售金额以客户交足定金并最终签署认购书的金额为依据。
9)乙方代理费用率应按照实际销售金额来计算。
如有调整,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11)销售代理公司必须保证项目开盘后三个月内销售第一批所推总货量的xx%,如果在开盘后的三个月内不能销售第一批所推总货量的xx%,则乙方已经销售的代理费费率按照最低点0.7结算,并且不参与之后销售的递增补差。
另外甲方保留行使更换销售代理公司的权力。
(二)甲方同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拥有客户资源的其他团体进行的外围联动成交的客户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但乙方只计提2‰的佣金用于辅助成交销售人员及驻场经理的佣金(若外围联动成交单元为甲方销售人员促进成交,则本佣金包含甲方销售人员所销售联动单位的1.4‰的个人佣金)。
外围联动的客户界定:
未经销售现场登记接待,由转介人员带上门并经现场确认的客户。
转介人员带客户上门前需将转介客户表单以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在转介人员、现场乙方项目经理和甲方现场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确认为有效转介客户,最终确认成交以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准。
甲方另行支付联动费给转介方。
5.2 结算时间及程序:
5.2.1乙方每月5号将本月结算单(结算期间为:
上一个自然月)提供给甲方审算,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确认的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5.2.2乙方在收回结算单2个工作日内提交代理费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代理费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划转至乙方账号。
乙方代理费以售出单位交清首期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结算依据。
5.2.3根据客观情况确实需要返还定金时,由甲方退还所收取的定金(含诚意金、临时订金、VIP卡费用、正式定金):
在客户交清首期房款前,对于由于客户违约而使甲方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没收的定金或收取的客户的违约金,乙方不收取;对于挞定后重新销售的房号,乙方正常收取代理费;若客户在交清首期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乙方收取该单位相应的代理费。
若该单位再行出售,应按销售当月销售率计算佣金,并将该房号已支付的销售佣金扣减。
5.2.4在本代理期内已交齐定金、签署认购书,并在代理期结束后30日内支付首期房款的单位,视为乙方的成交单位,甲方应于代理期结束后35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单位的代理费;若代理期内已交齐定金并签订认购书,但未能在代理期结束后的30日内支付首期款的单位,甲方应于代理期结束后35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单位代理费的50%。
第六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
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代理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代理期未满代理工作已经结束,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合同自然终止。
6.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有关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6.4在本合同服务代理期限内,一方擅自终止合同或其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遵照下列方法确定: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在支付违约金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合同自然解除。
6.5在服务代理期内,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经纪机构(非中原集团成员)或委托分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已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6.6在合同服务代理期内,若因股东变更、产权转让等原因使本项目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项目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新旧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均应书面通知乙方,未经通知或一方尚未通知,项目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对乙方不产生效力,乙方仍向原项目产权方或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第七条词语解释
7.1开盘日:
是指本项目须符合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
取得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售楼处、样板房、部分园林以及部分工程主体外立面展示等条件均齐备。
在双方未对开盘日作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开盘日为在符合开盘销售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销售该批房号时收到购房客户支付的第一笔定金日。
本项目分批(期)、分不同物业在不同时间公开发售的,开盘日为多个。
7.2分期:
指规模较大的项目滚动开发时的分组团。
7.3分批:
指实际销售时根据当时市场实际情况当天推出的一定数量物业,分批面积小于分期面积。
7.4“单位”:
是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该批核准房号表中列明的单个房号。
7.5“售出单位”:
是指已交首期房款并签订完《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房屋单位,售出面积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建筑面积为准,售出时间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7.6挞定:
指客户交纳正式定金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首期款、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被没收定金、甲方将房号重新放出销售的情形。
挞定以甲乙双方确定的挞定单为准。
若甲方未出具书面挞定单而以电话、短信等其它方式确认该房号重新放出销售,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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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 代理 项目 合同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