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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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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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基本单元,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按性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实践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选读的课程,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课程按培养要求分为通识教育平台课程、学科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教育平台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块课程和素质能力拓展活动模块课程。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三条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认识发展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学科发展前沿。
2.应用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以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和学院标准的有机统一。
3.思想性原则。
课程教学内容应注意思想性,把先进文化引入课程,杜绝不良教学内容进入课堂。
4.刚性原则。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增设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教学大纲、学时学分及课程进程上有刚性要求的,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第四条课程设置的规范要求
1.课程名称使用应规范合理。
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不同学时课程、分不同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要在课程名称上有所区分。
2.课程设置应明确课程基本属性,必修、选修(限选、任选)、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
3.课程设置应有与其匹配的任课教师,教师新开课、开新课都要达到学院相关要求。
一门课程一般应有2个以上可以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4.课程设置必须有教学大纲作为教学指导文件,实践教学环节的也应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5.课程设置应具备开展课程教学所需器材、实验设备等,如达不到硬件条件要求,应暂缓设置。
第五条课程设置程序
1.新设置课程或变更课程设置,应由相关教学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批量课程设置可暂缺),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教务处同意增设的课程,教学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任课教师试讲并审查教师的教案(讲义),教师获得相应课程授课资格后,教务处再下达教学任务。
2.批量课程设置,即一次新设置2门以上课程。
新设专业中新设置的批量课程,其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审批通过,即认定为取得新设批量课程的设置资格。
3.个案课程设置,即一次只新设置1门课程。
个案课程设置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4.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增设的课程,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在教学任务下达前组织教师试讲并撰写课程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
5.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定期组织教师申报,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三章课程归属与职责
第六条课程归属
课程归属由教务处负责确定。
具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课程归属:
1.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教学单位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教学单位;
2.仅限于各教学单位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教学单位。
3.仅限于少数几个教学单位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由教务处委托对口教学单位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对象,并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教学单位。
4.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学科归属委托教学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课程管理职责
1.课程管理实行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教评中心)履行课程规划、指导、检查、评价、服务等职责,负责统筹课程规划及设置、课程教学大纲及考核大纲制定、课程教学任务安排、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2.教学单位负责课程管理的具体实施,其职责主要是:
(1)确定课程负责人,指导任课教师制订科学的课程建设规划,编写科学的、有特色的课程教学大纲及考核大纲,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及时将新的成果引入课堂。
(2)负责对课程教材选用进行审核,确保教材适应教学要求。
(3)负责课程教学日常管理、教学改革、质量监控与评价。
(4)负责新设置课程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在开设一轮后进行教学效果自评,并将情况总结报教务处。
3.课程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工作职责
课程负责人应是从事该课程教学和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和主要的直接参与者,积极主持该课程的教学科研和教学改革,具有该课程较多的教研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课程负责人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课程建设的进度计划,落实课程建设任务,协助本单位开展课程评估,并定期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自查。
课程负责人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使用课程建设经费。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课时间或对课程教学内容做较大调整时,应按培养方案调整变更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新开课、开新课管理
第九条新开课、开新课的界定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新开课:
1.新教师首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
2.教师首次独立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的教学;
3.被取消某门课的授课资格后再次承担该门课的教学。
凡承担学院历年人才培养方案中未曾独立设置的课程,或已设置但未曾开设过的课程的教学视为开新课。
第十条新开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已取得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助教工作期满且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3.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
4.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拟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和实验等教学环节。
第十一条开新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1.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2.至少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3.在拟开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著作;
4.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选定或编写出有一定质量的教材或讲义;
5.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第十二条新开课、开新课的审批程序
1.任课教师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开课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本课程教学大纲及考核大纲、教案、与本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情况和研究成果目录等一并交二级学院(教学部)。
新开课教师还需提交助教工作期的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2.二级学院(教学部)对拟开课教师的有关条件逐条进行严格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初审通过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二级学院(教学部)与教务处认真做好备案存档工作。
3.凡经同意的拟开课程,二级学院(教学部)按规定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新开课、开新课的管理与考核
1.二级学院(教学部)要为新开课教师配备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负责指导;
2.在正式讲授第一节课之前,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必须认真写好所授课程全部内容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3.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和指导老师应热情关心,定期听课,了解课堂效果、学生反映,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4.为保证开课的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新课或新开课不能超过1门。
5.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应提交书面的教学总结,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阅并签字后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存档备查。
6.由二级学院(教学部)组织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应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分成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或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
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开课一学期,作好重新开课准备,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
第五章选修课管理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十四条公共选修课管理
公共选修课包括公共任选课和公共限选课。
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1.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良好心理和身体素质;
(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2.开设公共选修课的基本要求
(1)任课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符合开新课教师的要求。
一位教师原则上只担任一门公共选修课的授课任务。
(2)每门公共选修课的内容容量一般不超过32学时(2学分)。
3.课程申报与审批
(1)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积极做好公共选修课程的申报组织工作,确保有足够的课程备选。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每学期应按每120名学生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的比例足额申报公共选修课,鼓励多开。
(2)申报开设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教师,须将开设课程的申请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查,经审查合格者,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
(3)拟开设的全校公共选修课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停开或缓开。
4.选课与编班
(1)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对象为全校学生。
教务处与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在规定时间内,将选修课相关信息(包括课程简介、开课课表、任课教师及选课人数等)公布于教务管理系统上,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实际、知识结构及个人爱好合理选课。
(2)网上选课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生根据培养方案要求自由选课,可改选。
凡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暂缓开出;第二阶段,学生在能开出的课程中再进行选择(第二阶段学生不得再改选)。
连续两个学期学生选修人数均不足开课人数的课程,将予以停开。
(3)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4)选课结束后,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部)应通知任课教师,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导出选课学生名单,并根据名单组织课堂教学。
5.日常管理与考核
(1)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严把课堂考勤和课程考核关。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一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
(2)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按考核大纲进行,考核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3)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或另选其它公共选修课,具体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4)公共选修课所用教材,由任课教师选定版本,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可自愿购买。
没有教材的,任课教师指定必要的参考书,学生以教学大纲作为学习提纲。
(5)所有公共选修课都必须接受学院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五条专业选修课管理
专业选修课包含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1.开课原则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各学期开设的专业限选课程。
根据专业任选课规定的总学分数,选择确定各学期开设的专业任选课程。
专业方向限选课所涉及到的专业方向,一般不超过2个,在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最多不超过3个。
专业方向限选课程采用“块选”形式开设,即学生在本专业开设的几组专业方向课程中选择一组,学生一旦选择某一组课程,必须修完该组中的全部课程。
2.日常管理与考核
(1)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部)向学生提供专业任选课目录,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按要求选修下一学年度专业任选课。
(2)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将专业任选课学生名单汇总,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3)各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编班授课,组织教学及课程考核。
(4)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课程建设
第十六条课程建设目标是进一步优化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经过一定时期的建设应达到学院各级各类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课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条件、网络资源、试题库(试卷库)等。
第十八条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教学队伍:
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师德好、教学能力强、教学特色鲜明,教师团队学缘年龄结构合理,“双师型”教师占有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落实到位,教研教改活动成果突出。
教学内容:
符合学科要求和社会、行业需求,知识结构合理,注意学科交叉;能及时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改教研成果引入教学;课程内容的技术性、综合性和探索性的关系处理得当,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内容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三性实验占比较高,有一定比例的校企联合开发课程。
教学方法:
重视研究性学习、探究性学习、协作学习等现代教育理念在教学中的应用;能够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征,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进行设计。
重视新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能灵活运用多种恰当的教学方法,有效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学习,促进学生积极思考;能开展研究性学习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发展。
教学手段:
能恰当、充分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促进教学活动开展,将教学与信息化有机结合,积极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并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取得实效。
教学条件:
场地、实验(实训)设施和实习基地能满足教学需要;选用优秀教材;能为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和自主学习提供有效的文献信息资料及服务。
网络资源:
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丰富,并能经常更新(每年更新率≥10%),运行良好,能充分发挥教学辅助作用。
试题库(试卷库):
能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考核方法(包括命题、考核方式、评分、试卷分析与总结等整个考核过程),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考教分离。
第十九条课程建设实行分级分特色建设。
在层级上分合格课程、优质课程、示范课程;在特色上分“双语”课程、“探究式”课程、多媒体课程和网络课程。
特色课程建设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课程建设以二级学院(教学部)为主体。
“十三五”期间,每个二级学院(教学部)至少应建设“双语”教学课程3~4门(外语专业除外)、“探究式”课程3-4门,网络课程8~10门。
第二十一条在课程建设规划指导下,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在保证各门课程达到合格标准的前提下,建设一批优质课程。
并以优质课程建设为基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使优质课程提质升级为示范课程。
第二十二条二级学院(教学部)应积极推进“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逐步使各专业“双语”教学课程达到国际化要求。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教学部)应积极推进多媒体课程建设进程,分期举办多媒体课件制作和授课操作培训,立项建设一批多媒体课件。
第二十四条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大力推进网络课程建设,在初级网络课程建设基础上,逐步提高网络课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学院在财务预算中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其使用依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学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课程评估
第二十六条课程评估是课程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对课程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条件及教学质量的鉴定与评估。
开展课程评估,考察评价课程现状,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明确努力方向,以促进课程建设,改善教学条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使课程教学更好地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根据课程建设水平,我院课程分为三个层次,即合格课程、优质课程和示范课程。
(课程评估指标体系详细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凡列入人才培养正式开设并完成三轮教学任务的课程,必须达到合格课程标准。
优质课程在合格课程基础上经推荐评选产生,示范课程在优质课程基础上经推荐评选产生。
第二十九条课程评估程序
1.合格课程评估
(1)课程组自评。
课程组对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课程进行认真分析,自查自改,准备相关备查材料。
(2)二级学院(教学部)评估。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组成课程评估小组,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对课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教评中心。
(3)学院课程专家组复查。
专家组对参评课程的情况进行审核复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教评中心备案。
(4)对于不合格课程,应在一年内进行整改,由课程组申请复评,如复评不合格,视情况更换授课教师或停止该门课程开设。
2.优质与示范课程评估
(1)二级学院(教学部)推荐。
严格按优质课程与示范课程标准推荐参评的课程,各级课程评估均以课程组的形式参与评估。
(2)课程组自评。
对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课程评估指标体系》,课程组对课程建设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自查自改,准备相关备查材料。
(3)校课程专家组评审。
依据《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对参评课程的情况进行评审,确定优质课程与示范课程名单。
第三十条教评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本科课程评估。
第三十一条课程评估结果运用
1.被评为合格的课程,由学院公布名单并颁发合格课程证书。
(1)合格课程具有申请参加优质课程评估的资格。
(2)合格课程每三年复审一次(与当年课程评估同时进行),复审认定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其原合格课程资格。
2.被评为优质课程或示范课程,学院分别授予“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优质课程”或“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示范课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扬,给予经费资助。
(1)在授予优质课程与示范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课程所属教研室可获得学院优先投资,增加实验设备,以完善教学条件。
(2)参与优质课程与示范课程建设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安排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
(3)优质课程与示范课程每三年复审一次。
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取消优质课程或示范课程称号:
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或教学管理明显下滑者;
原课程组教师队伍调换1/2以上者;
多次出现教学事故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教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开课申请表
2.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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