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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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意事项
企业登记注意事项
1、市工商局政务窗口受理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
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请就近到各辖区(经济开发区、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工商分局政务窗口登记。
2、属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物流运输、快递、加油(气)站、砂石场行业的以及经营地址在经济开发区和湘桂黔建材城的,请到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登记。
3、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在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审批文件)后,方可到工商窗口办理设立登记业务。
4、企业设立登记以及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的,请预先准备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等相关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工商联络员、委托代理人(其中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工商联络员、委托代理人可由一人兼任,也可由多人分别担任,但监事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需执本人身份证到工商窗口进行实名认证。
企业登记指南
第一步,企业名称核准
方法一: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适用于无前置许可的企业)
1、登录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
点击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
2、点击右上角“注册”,立即注册一个“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注册成功后,返回;
3、点击名称自主申报我要办理;
4、根据企业需要,按提示填报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成形式;
5、在
中我同意《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打√,提交名称申请栏会变红色,点击提交名称申请;
6、填报拟设企业信息;
7、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成功后,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
方法二:
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适用于有前置许可的企业)
1、登录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
点击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
2、点击点击右上角“注册”,立即注册一个“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注册成功后,返回;
3、点击名称登记-已核调整我要办理;
4、点击预先核准(新名称申报)
5、根据提示操作、填报拟设企业信息,
6、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申报后,打印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
7、企业执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到工商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设立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住所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租赁合同或房屋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证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住所登记表)。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承诺书
注: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工商联络员、委托代理人需执本人身份证到窗口进行实名认证(其中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工商联络员、委托代理人可由一人兼任,也可由多人分别担任,但监事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住 所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币种:
□人民币□其他)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折美元:
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其中:
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注: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
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事项
□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或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名
国别(地区)
职务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所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
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认缴)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单位:
万元(币种:
□人民币□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
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郑重承诺:
1、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单位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不以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
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本文打xxx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认缴出资时间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于等于3人.(以上注释,定稿时请删除)
XXXXXXXXXX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邵阳市××区×××××××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四条 公司在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证件号码
资本金
出资方式(金额:
万元)
出
资比例
出资
时间
货币金额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xxx
xxxxxxxxxx
认缴
xx
xx
%
年月日
实缴
xxx
xxxxxxxxxx
认缴
xx
xx
%
年月日
实缴
xxx
xxxxxxxxxx
认缴
xx
xx
%
年月日
实缴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X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其他董事XX人。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选举□委派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X人。
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指定或委派)。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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