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0120787
- 上传时间:2023-04-25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151.53KB
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docx
《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令)和《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新交建工程[2011]238号),结合本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合同签定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高速项目省代建指挥部(以下简称代建指挥部)为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单位。
第四条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文件是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控制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批准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等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满足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现场地质、水文、地形的实际情况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二)国家发布新的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
(三)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等的要求,对局部工程的设计变更;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五)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或节省工程维修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扩建;
(六)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缺、漏、错部分;
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
3、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七)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八)自治区交通厅、局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使用施工图设计时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除非另有规定。
第九条交付施工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包括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及有关资料;
二、涉及工程变更的原设计图纸。
三、设计变更后工程设计图纸;
四、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
五、设计变更预算细目单价和工程费用增减表;
六、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
七、其他资料。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十条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规模或位置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预估合同价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以下条款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执行,不得越权变更,但对超出变更范围和费用权限的,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设计变更的申请、审批、交付施工程序,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传递。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的,逐级审查后由湖南省代建指挥部上报项目执行三处。
一般设计变更按照本细则进行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已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三条指挥部、设计单位、总监办、驻地监理、施工单位及沿线政府等有关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和要求。
总监办、驻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向湖南省代建指挥部及时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代建指挥部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全面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部、合约部实施。
主要职责和权限为:
一、负责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控制工程总费用不因设计变更超出批准概(预)算;
二、审查、审批设计、监理、施工及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等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和要求,根据施工图文件或施工过程中地形、地质、水文等变化情况,提出设计变更意见,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
三、审查、审批一次设计变更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
四、审查、审批涉及土石方工程数量及土石比例变化、新增支付细目费用在20万以下(包括20万)且变更总费用在200万(包括200万)以下的设计变更;
五、审查、下达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文件;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设计变更的实施;
七、负责管理设计变更资料,任何一级批准实施的设计变更,均应报备到湖南省代建指挥部,由代建指挥部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并每月10日前向项目执行三处报送设计变更汇总资料;
八、负责协调、联系设计变更中各方关系,协调解决设计变更中涉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问题;
九、负责审查、上报一次设计变更金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
十、负责明确项目所辖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设计变更职责及权限,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订《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报备项目执行三处、交通建设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十一、指挥部在确定权限内(5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设计变更方案时必须在局派驻项目纪检人员(如有)全程的监督下,并有局派出副指挥长、项目执行三处技术和合同人员参与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总监办在工程设计变更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为:
一、下达业主及设计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并签发相应变更指令;
二、审查驻地办上报的设计变更意向,拿出具体明确意见上报业主;协助业主审查地方政府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三、审查、批准驻地办上报的设计变更文件;
四、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做好设计变更统计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代建指挥部;
五、总监办审批一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50万元(不包括5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同时报代建指挥部核备;5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必须上报代建指挥部审查和审批。
六、审查、上报涉及土石方工程数量及土石比例变化、新增支付细目的设计变更。
七、总监办在确定权限内(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设计变更方案时必须有指挥部的技术、合同人员及建设管理局派驻的合同人员参与共同确定。
第十六条驻地办的职责和权限为:
一、驻地办批复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内(不包括2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同时上报总监办、代建指挥部核备。
二、审查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包括20万元)的设计变更,提出明确审查意见,上报总监办审批。
三、及时审批、转发设计变更指令和设计文件。
在设计变更图纸未送达施工单位时,督促和帮助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调整施工安排,避免、减少窝工索赔。
四、建立设计变更台帐;统计、汇总设计变更资料,及时向总监办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每月3日前统计汇总上报总监办。
五、协助总监办及业主、设计代表完成各类变更文件的申报、审查、审批工作。
六、驻地办在确定权限内(20万以下)的设计变更方案时必须有指挥部和总监办的技术、合同人员及局派驻的合同人员参与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变更方面的职责为:
一、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熟悉业务及项目情况的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及时解决设计及设计变更问题;
二、负责对各方面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核,及时对是否变更提出意见;
三、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
四、参加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资料的审查。
五、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分类、汇总、整理本项目的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的职责为:
一、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申报资料;
二、严格按照变更批复文件组织施工;
三、如实上报设计变更中的工程数量,并向各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真实数据、资料、票据等。
四、协助驻地办完成变更文件的申报、审查、审批工作。
五、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分类、汇总、整理本合同段的设计变更。
第四章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所有设计变更方案必须取得业主的同意,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代建指挥部组织审查,代建指挥部根据职责权限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发总监办,由总监办下达变更令,驻地办、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二、施工单位、驻地办、总监办提出的设计变更意向,由施工单位填写《设计变更意向表》(格式见附件1),并随同本表提供申请变更相关的基础资料,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变更建议方案、估算费用增减等情况,报送驻地办(总监办)进行审查。
驻地办、总监办应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有遗漏的要求施工单位给予补充、完善。
三、在驻地办、总监办对设计变更意向审查后,由业主组织会议对变更方案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和会议论证确定,对工程难度大、技术复杂变更,须邀请专家参加现场调查和论证确定。
1、设计变更估算工程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指挥部工程部组织召开五方(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局派驻的合同部副部长参加)、设计单位、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对有监控量测单位的工程项目则为六方,下同)现场调查并专项会议论证确定;
2、设计变更估算工程费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时,由指挥部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五方(或六方)专题会议论证(建设管理局派驻的副指挥长参加并负责通知项目执行三处技术、合同人员参加),
3、设计变更估算工程费用超过100万元、小于200万元时(含200万元),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五方(或六方)专题会议论证(建设管理局派驻的副指挥长参加并负责通知项目执行三处技术、合同人员参加)。
四、代建指挥部提出的设计变更,由代建指挥部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五、当地各级政府部门提出的增减涵洞、通道、跨线桥等变更,由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当地协调部门向湖南省代建指挥部行文,经双方会同设计单位、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核实后,按照相应权限形成会议纪要予以确定变更与否。
六、当设计变更超出代建指挥部审批变更权限时,则由指挥部提出审查意见上报项目执行三处、交通建设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方案确定后,由设计单位根据同意设计变更方案的批复或纪要进行变更设计,在设计变更完成后,湖南省代建指挥部组织对图纸进行审查批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
施工单位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并根据设计图纸复核工程数量,填报《变更工程量填报清单》(详见附件7),填报《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并按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附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完善变更费用的审批。
设计变更费用的审批遵循以下程序:
一、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将《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和相关资料报送驻地办进行审查,如在驻地办变更权限内,则由驻地办审批,下达变更令(格式见附件3),报总监办、代建指挥部核备;如超出驻地办权限,则驻地办必须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后,将变更资料报总监办审查或审批,如在总监办审批权限内,则由总监办审批,签发变更令(格式见附件3),下达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实施,上报代建指挥部核备。
如超出总监办变更权限,则由总监办提出审查意见,上报代建指挥部审批后,总监办签发变更令。
所有上报的核备文件必须附有相应的附件。
二、若变更费用在代建指挥部变更权限以内,代建指挥部可以根据审查后的设计变更图纸,进行工程数量复核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查,以正式文件形式直接下发总监办,由总监办签发变更令,交付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实施。
施工单位在收到变更令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并对变更工程量清单进行核查,若核查无误,则以该变更工程量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若核查有误,则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驻地办、总监办和代建指挥部予以审查纠偏。
第二十一条暂时无法形成批复以《工程设计变更现场考察纪要》、《技术专题会议备忘录》的形式下达实施的设计变更(格式见附件4、5),在设计变更实施中或待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专项会议纪要》、《技术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完善变更申请文件,填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计算表》、《变更工程量填报清单》(详见附件6、7),并经驻地办核实后填报《变更工程量复核清单》、总监办填报《变更工程量审核清单》(详见附件8、9),根据各级机构权限逐级审查、上报、批复。
第二十二条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于较大设计变更,驻地办、总监办必须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代建指挥部,由代建指挥部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执行三处、交通建设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对于影响整个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由湖南省代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形成咨询意见,报请项目执行三处、交通建设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费用审核、审批时限要求:
一、审核时限:
各级自收到设计变更费用文件起,15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允许书面退回;
二、审批时限:
各级自收到设计变更费用文件起,监理为15天,指挥部为20天。
三、设计单位在接到代建指挥部设计变更通知时,必须在14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需召开专家咨询讨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的申报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设计变更意向表》、《设计变更现场考查纪要》及相关附件;
二、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图纸(如果有)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变化和费用变化而报批的变更工程量清单。
工程变更必须填报变更工程量清单并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计算表》。
《变更工程量填报清单》由施工单位填写,驻地办、总监办填写《变更工程量复核(审核)清单》。
四、其他资料,包括相应的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相关内容,图片(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数码图片,每张照片中应有桩号牌及至少一个现场监理人员)、数码影像资料、详细变更理由、数量计算、四方(指挥部、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联测资料(隐蔽工程)、测量资料、已批复的单价变更全套资料(如有)及代建指挥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变更工程量清单的填写、申报、审批:
一、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应在批复工程变更时将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清单》随文件一同批复。
二、所有涉及土石方工程数量及土石方比例变化的设计变更,由各级监理机构审核后上报代建指挥部审批。
三、当变更工程中包含新增及需要议价的支付细目时,各级监理单位首先审核变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并对新增细目的单价进行分析,逐级审核后上报代建指挥部审批。
对需要议价的工程细目,施工单位应申报单价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对新增细目工程施工工艺、材料单价、机械人力消耗等相关资料及单价分析预算报告。
驻地办、总监办的审核文件内容应包括对新增细目工程施工工艺、材料单价、机械人力消耗等相关资料及单价分析预算报告。
四、对于设计变更中的隐蔽工程,应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中的“隐蔽工程检查制度”,且由代建指挥部工程部(或委托总监办)组织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进行四方(或三方)联测。
对于设计变更工程的验收,应由代建指挥部工程部(或委托总监办)组织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四方(或三方)进行。
第二十六条本项目的任何设计变更均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或有原设计单位的意见。
除特殊情况或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局的决定,代建指挥部一般应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变更。
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的变更,代建指挥部认为确有必要时,设计单位应无条件承担设计变更工作,对原设计单位无力承担的变更,代建指挥部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第二十七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凡是属于完善设计的,不需再进行委托设计,凡是需要进行委托设计,视变更大小由代建指挥部出具委托设计函,协调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包括概、预算)。
第二十八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费用,如属原勘察设计单位由于勘察设计不合理、不完善、遗漏、错误等原因造成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由于勘察设计标准及规范变更等非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对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而提出的既不提高或降低标准,也不增加或减少工程成本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提出设计变更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指定或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代建指挥部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告知项目执行三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雪崩、隧道涌突水、瓦斯爆炸、大型溶洞、油气燃烧、大型坍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水毁等抢险工程。
岩土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特殊工程经批准后可采取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按高速公路项目项目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三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编号办法:
编号包括标段名称、序号、变更类别及发生变更的年月。
如WRDX1-003-A-201110表示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第一合同段序号为003号变更,201110表示该变更发生在2011年10月。
序号由各合同段从开工到竣工连续编号,A为变更类型,属一般设计变更,B为较大设计变更,C为重大设计变更。
编号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编写,编号时应注意附件2至附件9各种表格的编号应一致。
第三十四条设计变更申报资料数量:
施工单位一式六份上报,审批后驻地办、设计代表、总监办、湖南省代建指挥部各一份备案。
须上报项目执行三处的应增加二份。
第三十五条设计变更申报资料必须采用A3、A4纸,签署意见和个人签字须为手写。
申报单位对资料进行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设计文字,可另附页修改,并注明更正部门和个人签字。
资料装订成册后均采用黄色胶带包边。
第五章设计变更图纸
第三十六条由设计单位负责完成设计变更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
设计变更文件交付的份数与原施工图设计相同。
第三十七条设计变更图纸的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图幅尺寸应与施工图一致,图纸中应有设计单位设计、复核、审核人的签名。
第六章变更项目划分
第三十八条设计变更项目以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现场会议确定的对设计图纸更改、变动的同一事项的全部内容为划分单元。
设计变更增加、减少的项目内容应齐全、对应。
第三十九条路基软基处理、路基排水和防护工程应以每个标段一个自然连续施工段为一项;路基填料变更应以每个标段变更后同类填料类型为一项变更。
第四十条桥涵及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根据变更部位的不同可以分部、分项、单项工程为一项;桥梁防护工程以单座桥梁为一项;隧道工程宜以连续里程范围内,变更后确定的同一结构类型为一项。
第四十一条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管理设施工程及服务区工程按标段将同一结构类型划分为一项。
第四十二条特殊设计变更应按同一时间划分为一项。
第七章变更工程单价确定原则
一般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图纸完成,工程实施后提交工程量计算单,经监理单位复核后,由代建指挥部审核确认,代建指挥部是变更工程数量的责任单位。
工程变更单价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合同段,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合同中已有类似变更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第四十四条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按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预算,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考虑承包人中标水平确定变更单价,并按以下方法中的优先次序确定:
1、套用本合同段(或本项目其它合同段)的相近细目的报价;
2、采用清单细目报价的组合确定新细目的价格;
3、运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抽换的方法确定;
4、运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确定的工、料、机费用及综合费率(有降价函的考虑降价因素)确定;
5、运用施工定额(或新测定定额、计日工)和公路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确定的工、料、机费用及综合费率(有降价函的考虑降价因素)确定。
第四十五条特殊工程变更,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代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章设计变更单位责任要求
第四十六条各级管理单位应对其审核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告负责,如因工作失误,上报的变更工程量连续三次超过审查批复工程量10%时,对复核人员警告一次;五次以上或年累计超过十次的,复核人员不得从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设计单位派往工地的设计代表应与代建指挥部、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主动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的设计变更问题,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对其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对设计变更图纸出现严重差错、或不按规定时间解决变更问题,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处以相应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批复应准确、及时,并对变更的工程量和单节审核认真负责。
对监理单位因工程数量、单价审核不细,把关不严,致使变更费用多计少计的,按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处以相应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如实上报变更工程数量,如在设计变更上报过程中存在工程数量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造价偏差较大、对工程造价减少的负变更拒不上报等行为,代建指挥部将记录在案,并对施工单位按代建指挥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相互串通,以申报签批设计变更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申报设计变更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湖南省代建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未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速公路 项目 变更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