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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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目录:
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一
硫磺仓库安全管理规定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三
项目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四
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一
1、目的
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电缆井、化粪池、粗苯加氢装置、火炬现场区域、污水处理站等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危险场所(以下简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操作、巡检等作业(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3、现场管理
第一条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条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
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第三条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四条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经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具。
每日硫化氢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
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六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
第七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
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
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
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八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
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九条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
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
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
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污水处理站、粗苯加氢装置、公用工程每年至少组织员工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相关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在进入现场前应接受装置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将硫化氢危险作业场所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
双方要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负责管理的装置(部门)要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涉及硫化氢作业的装置(部门)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演练。
第十五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装置部门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
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硫磺仓库安全管理规定二
第一条仓库工作人员需经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上岗前穿戴好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劳防用品,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和穿有铁钉的鞋子进入。
第三条储存时要保持室内干燥,远离热源,不准与磷及氧化剂等相抵触物品混合储存、运输;受潮的硫磺不得与铁接触,以防自燃。
第四条保管员应按实际需用数量领发,不准另设小仓库,不得超标存放。
第五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抛、拖,避免造成散、漏、破包,如有散漏应及时清扫、回收,不准破包进入车间。
第六条房内不准使用非防爆电器,库房内及四周严禁动用电焊、气焊、焚烧、金属切割打磨等各类明火及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七条硫磺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室内温度、湿度应控制在技术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非特殊情况,除仓库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不准入内,如若进入一定要严格登记制度,交出一切火种并关闭通讯工具。
第九条仓库工作人员应熟悉硫磺的性能及扑救方法,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能熟练使用。
第十条每天下班前,要仔细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三
1.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确定方法、现场检查内容、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出自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4.2.公司各部门在安全环保部监管下对本部门分管的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进行管理。
部门主管副总经理为本部门所管辖的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的联系人。
4.3.公司所属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5.1.1.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公司重大危险源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研究确定,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1.2.危险源点的确定。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
5.2.经确定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单元,公司、部门、班组要建立检查台帐,定期检查(公司月检、部门周检、班组班检)。
5.3.经确定为危险源点的单元,部门要建立检查台帐,定期(部门周检、班组班检)检查。
5.4.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职责及现场检查内容
5.4.1.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相关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4.2.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5.4.3.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监控报警装置和防护设施是否齐备完善。
5.4.4.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相关的设备状态是否正常。
5.4.5.外界环境因素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产生影响,如动火、动土等作业。
5.4.6.部门和班组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紧急处理预案和危险化学品防护救护知识掌握情况。
5.4.7.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检修、操作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4.8.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如有异常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如实记录。
5.4.9.联系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5.4.9.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5.4.9.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5.4.9.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4.9.4.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5.4.9.5.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5.4.9.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5.4.10.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4.11.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项目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四
1 目的
为防止危险化学品破坏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和钢质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时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丢失、被盗、危及人身安全等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所有在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的危险化学品和钢质气瓶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管理。
3 编制依据
《危险货物品名录》(GB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4 术语与定义
4.1 危险化学品
包括: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4.2 钢质气瓶
钢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钢制气瓶。
不包括盛装吸附气体、灭火用的、非钢质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5 职责
5.1 HSE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并进行治安防范监管。
5.2 项目组
负责督促和监督检查承包商做好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
5.3 监理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
6 管理要求
6.1 基本管理准则
危险化学品和气瓶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项目部门或项目组及承包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建立“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的使用单位以及气体的供应单位必须做到:
6.1.1 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6.1.2 根据有关规程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6.1.3 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1.4 定期对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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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硫化氢 危险 场所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