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地铁BASFAS系统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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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铁BASFAS系统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北京轨道交通XXXXX机电安装工程
BAS、FAS系统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XXXXX
审核人:
XXXXX
XXXXX监理公司
轨道交通XXXXX工程监理部
2009年10月
1监理依据
2工程物资的质量控制
3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和调试验收
1.工程概况
XXXXX是联系XXX新城与中心城区的快速轨道交通线,与4号线共同构成北京市南北向的轨道交通主干线。
XXXXX沿线主要穿过丰台区南苑西、XXX区西红门、XXX新城主城区、XXX新城核心区、XXX区生物医药基地等地区。
XXXXX在南四环公益西桥北侧与4号线接轨。
北京地铁4号线已开工建设,预计2009年建成通车,4号线在其南端终点站——公益西桥站以南区间预留了造价人才网线路向南延伸的条件。
自起点向南,XXXXX主要沿丰台区马家堡西路、槐房西路、规划范家庄路、XXX区京良公路、西红门西环路、兴华大街、新源大街敷设。
线路正线全长21.756km,其中地下线长度为17.427km,占80.1%;过渡段长度为0.703km,占3.2%,高架段长度为3.626km,占16.7%。
全线新建车站11座,由北向南依次为新宫站、西红门站、高米店北站、高米店南站、枣园站、清源路站、黄村西大街站、黄村火车站、义和庄站、韩园子站、天宫院站。
其中西红门站为高架站,韩园子站为半地下站(地下一层、地面三层),其余9座车站为地下站。
在南兆路以南设、监理工程师论坛天堂河以东设南兆路车辆段1处。
1监理依据
1.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
1.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
1.3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变更。
1.4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1.4.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
1.4.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
1.4.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4.6《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1.4.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1.4.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
1.4.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1.4.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4.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4.1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0年版);
1.4.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1.4.1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1.4.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4.1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1.4.1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4.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4.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4.2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1.4.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1.4.2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
1.4.2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
1.4.24《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1.4.25《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1.4.26《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1.4.27《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1.4.28《民用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9-94);
1.4.29《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 DBJ01-601-99);
1.4.30《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设计规定》(DBJ01-606-2);
1.4.31《套接紧定式薄壁钢导管电线管路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120:
2000);
1.4.32《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七分册》( DBJ/T01-26-2003);
1.4.33《建筑电气通用图集》(92DQ1---92DQ13);
1.4.34《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
1.4.35《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99D562)。
1.4.36《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1.4.3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4.38《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
1.4.3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2工程物资的质量控制
2.1设备及材料的的规格、品牌必须符合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2.2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订货的工程物资(设备、材料、配件),如合同或其他文件有约定,在订货之前应先履行选样审批手续,则在工程承包单位在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先填报《工程物资选样送审表》,送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师审核签认。
2.3工程物资进场后未经报验或报验不合格,不得安装使用。
2.4使用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应有权威部门的鉴定证明,并附有相应使用标准和说明。
使用前应尽可能在现场进行一次试验,并在使用过程中加强跟踪,及时反馈有关的信息。
2.5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如线槽、电线、箱体等)的进场验收应执行《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第3.2节的有关规定。
2.6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2.6.1产品合格证和随带的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6.2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好。
2.7质量证明文件内容:
2.7.1供货单位一般应提供:
产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部分产品)、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主要性能数据检测报告、进口物资还应交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原产地产品质量证明。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备,还应提供国家指定的消防电子产品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和认可书。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2.7.2工程承包单位一般应提供质量检查记录和必要的复试报告。
注:
大型包装箱和贵重物资开箱检查以及主要的复试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应邀请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与。
2.8常用主要物资进场报验时质量检查和复试要点如下:
序号
名称
质量检查和复试要点
1
焊接
钢管
1管材的焊缝是否密实、均匀、无棱刺。
2镀锌管还应检查镀锌表层是否均匀、完整,有无剥落起皮现象。
3测量管壁厚度是否符合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2
镀锌
线槽
1用卡尺测量线槽板材厚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检查镀锌层及焊缝是否密实、均匀、无棱刺,用锤击检验镀锌层的附着是否牢固。
3检查线槽端头螺栓连接孔的个数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4检查用于竖向安装的托盘内是否有合格的爬线架。
5宽度大于800mm(含800mm)水平安装的线槽底面是否有横向补强措施。
6直角弯通的内侧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槽内最粗电缆外径的10倍(光缆为20倍),并不得小于100mm。
3
电线
电缆
光纤
光缆
1用卡尺测量芯线的截面或线径。
2测试并记录芯线的绝缘电阻。
3对阻燃型和耐火型线、缆应用火烧的办法鉴别绝缘层的阻燃性或耐火性。
4电缆所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电缆外护套需完整无损。
5光缆开盘后应先检查光缆外表有无损伤,光缆端头封装是否良好。
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采用光缆时,应检查光缆合格证及检验测试数据,在必要时,可测试光纤衰减和光纤长度,测试要求如下:
⑴衰减测试:
宜采用光纤测试仪进行测试。
测试结果如超出标准或与出厂测试数值相差太大,应用光功率计测试,并加以比较,断定是测试误差还是光纤本身衰减过大。
⑵长度测试:
要求对每根光纤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一致,如果在同一盘光缆中,光纤长度差异较大,则应从另一端进行测试或做通光检查以判定是否有断纤现象存在。
7光纤接插软线(光跳线)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光纤接插软线,两端的活动连接器(活接头)端面应装配有合适的保护盖帽。
⑵每根光纤接插软线中光纤的类型应有明显的标记,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8接插件的检验要求如下:
⑴配线模块和信息插座及其它插接件的部件应完整,检查塑料材质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⑵保安单元过压、过流保护各项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4
系统
的器
件和
设备
1检查各种按钮、板键、开关等可操作器件的动作是否灵活,操作档位有无功能标识。
2检查各类设备铭牌、附件、电气接线端子是否完好,设备表面有无缺损,涂层是否完好。
3检查仪表柜要求密封的门是否能密封,柜体及屉板的刚度是否足够。
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厂家委托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设备的型号、规格等参数是否与供应合同规定的内容相吻合。
6软件产品的进场验收应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兼容性等各项功能检测,并应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7网络设备的进场验收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8如果对产品制造质量有怀疑,或因用量庞大,为慎重起见,在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后,可委托国家权威检测机构代为复试。
注:
质量检查和复试的数量一般是随机抽取1~2件即可,但对贵重设备宜全数检查。
3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和调试验收
3.1建筑智能系统工程实施过程质量控制总则
3.1.1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
3.1.2参与设计交底,了解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要求,设计的主导思想,使用的设计规范,电气设计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施工的要求。
3.1.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
3.1.4在开工前尽快对设备进行招标,明确供应商,并明确供应商在工程应承担设备供应任务、安装督导任务、系统调试任务。
要求供应商根据设计图纸、结合系统设备功能、性能等参数对设计图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二次深化设计图纸要得到设计院的审批。
3.1.4要求各施工单位明确自己的施工范围。
对项目划分的细节,特别是一些交叉点更要清楚自己职责范围。
甲乙双方订货划分要有划分细目,对当时不能确定的设备,要有造型尺寸,保证预留、预埋的正确,避免事后大量的剔凿。
3.1.5各施工单位要充分进行协调:
通过总包(如果有)组织各专业对管道密集处,如弱电井、公共走廊等部位进行管路、桥架预排,并画出平面图、剖面图,以便在施工中进行控制。
3.1.7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施工,不得随意改动设计或降低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现图纸错、漏、碰或按图施工困难,要及时报告设计、甲方或监理,商定处理意见并办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后方可继续施工。
3.1.8施工单位必须健全内部质量检查制度,必须坚持“三检”制度,即对每一道工序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有“三检”记录,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3.1.9结构施工阶段,专业安装工程应紧密配合土建施工,服从整体施工进度安排,做好预留、预埋,不得事后剔凿。
3.1.10核查工程预检
对工程预检,施工单位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报监理核查。
监理对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内容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
3.1.1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电气的管路、盒、箱、电缆的保护管、等电位连接防雷接地等,凡敷设在现浇砼楼板、墙板、梁、柱、地面层内、吊顶、轻质隔墙内等部位的部分,应按照图纸、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经检查合格后必须办理隐检手续,在“三检”的基础上向监理单位申报隐蔽验收,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
3.1.12监理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如:
弱电系统的屏蔽要求、接地要求等加强巡视检查。
若发现问题可口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签发《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
施工单位对监理签发的《监理通知》应及时处理,并用《监理通知回复单》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监理应进行复查。
3.1.13凡是需要监理单位核查、验收的工作,如工程预检、隐检,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在检验前尽早以报验形式通知监理单位。
施工核查、验收是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必须到场并携带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检验工具。
对验收不合格的进场物资、工序、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监理将视现场具体情况签发《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不合格物资应清退出场,不合格的工序、承包单位必须整改,整改后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1.14安装工程开始前,应对安装部位环境、材料、部件、设备进行检查。
3.1.15智能化系统的管线敷设、电线/电缆敷设、箱体安装等质量控制要点,本细则没有明确之处可参照公司的《电气专业质量控制细则》中相关内容执行。
3.1.16光缆敷设:
⑴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
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根据施工图的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
⑵敷设光缆时,其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20倍。
光缆的牵引端头应做好技术处理,可采用自动控制牵引力的牵引机进行牵引。
牵引力应加在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超过150kg,牵引速度宜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1km,光纤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
⑶光缆敷设后,应检查光纤有无损伤,并对光缆敷设损耗进行抽检。
确认没有损伤后,再进行接续。
⑷光缆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
接续后应做好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⑸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做永久性标志。
⑹光缆敷设完毕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3.1.17施工所用设备、仪器、仪表等应满足连续施工或阶段性施工要求。
仪器、仪表标志应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3.2综合布线系统质量控制分则
3.2.1安装前的环境检查
在安装工程开始以前,应对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的建筑和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3.2.1.1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应基本完工。
房屋地面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不防碍设备和器材的搬运,门锁和钥匙齐全。
3.2.1.2房屋预埋地槽、暗管及孔洞和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3铺设活动地板的场所,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的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4交接间、设备间应提供220V单相带接地电源插座。
3.2.1.5交接间、设备间应提供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6交接间、设备间的面积、通风及环境温、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设备安装检验
3.2.2.1机柜、机架安装应平正、牢固,垂直偏差应不大于3mm。
3.2.2.2机柜、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如有脱落应予补漆,各种标志应完整、清晰。
3.2.2.3模块式通用插座安装在活动地板或地面上,应固定在接线盒内,插座面板采用直立和水平等形式;接线盒盖可开启,并应具有防水、防尘、抗压功能。
接线盒盖面应与地面平齐。
3.2.2.4各类插座面板应有标识。
3.2.3缆线敷设的检验
3.2.3.1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不得受到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3.2.3.2缆线两端应贴有标签,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清晰、端正和正确。
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3.2.3.3缆线终接后,应有余量。
交接间、设备间对绞电缆预留长度宜为0.5~1.0m,工作区为10~30mm;光缆布放宜盘留,预留长度宜为3~5m。
3.2.3.4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倍。
⑵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6~10倍。
⑶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倍。
⑷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5倍。
3.2.3.5电源线、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
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6在缆线进出线槽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其水平部分缆线可以不绑扎。
垂直线槽布放缆线应每间隔1.5m固定在缆线支架上。
3.2.3.7电缆桥架内缆线垂直敷设时,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1.5m处应固定在桥架的支架上;水平敷设时,在缆线的首、尾、转弯及每间隔5~10m处进行固定。
3.2.4缆线终接
3.2.4.1缆线终接的一般要求如下:
⑴缆线在终接前,必须核对缆线标识内容是否正确。
⑵缆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
⑶缆线终接处必须牢固,接触良好。
⑷对绞电缆与插接件连接应认准线号、线位色标,不得颠倒和错接。
3.2.4.2对绞电缆芯线终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终接时,每对对绞线应保持扭绞状态,扭绞松开长度对于(超)5、6类线不应大于13mm。
⑵对绞线在与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相连时,必须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
⑶屏蔽对绞电缆的屏蔽层与接插件终接处屏蔽罩必须可靠接触,缆线屏蔽层应与接插件屏蔽罩360圆周接触,接触长度不宜小于10mm。
3.2.4.3光缆芯线终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用光纤连接盒对光纤进行连接、保护,在连接盒中光纤的弯曲半径应符合安装工艺要求。
光纤连接盒面板应有标志。
⑵光纤熔接处应加以保护和固定,使用连接器以便光纤的跨接。
3.2.4.4各类跳线的终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各类跳线缆线和接插件间接触应良好,接线无误,标志齐全。
跳线选用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各类跳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对绞电缆跳线不应超过5m,光缆跳线不应超过10m。
3.2.5系统测试
3.2.5.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电缆系统电气性能测试及光纤系统性能测试,其中电缆系统测试内容分为基本测试项目和任选项目测试。
3.2.5.2电气性能测试仪按二级精度。
3.2.5.3现场测试仪应能测试超5类、6类对绞电缆布线系统及光纤链路。
3.2.5.4测试仪表应有输出端口,以将所有存储的测试数据输出至计算机和打印机。
3.2.5.5电、光缆测试仪表应具有合格证及计量证书。
3.3安全防范系统质量控制分则
3.3.1探测器的安装
3.3.1.1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警界范围和环境影响等,确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和高度)。
3.3.1.2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能保证防区交叉,避免盲区,并应考虑使用环境的影响。
3.3.1.3入侵探测器安装前要通电检查其工作状态,并做记录。
3.3.1.4入侵探测器的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固。
3.3.1.5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3.3.2紧急按钮安装
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3.3.3摄象机安装
3.3.3.1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
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3.3.3.2摄象机及其配套装置,如镜头、防护罩、支架、雨刷等,安装应牢固,运转应灵活,应注意防破坏,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3.3.3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象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3.3.3.4信号线和电源线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并不能影响云台转动。
3.3.3.5电梯厢内的摄象机应安装在厢门上方的左侧或右侧,并能有效监视电梯厢内乘员面部特征。
3.3.4云台、解码器安装
3.3.4.1云台均应牢固安装,云台转动要平稳。
3.3.4.2刹车时不能有回程现象,云台的转动角度范围应满足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
3.3.4.3解码器应牢固安装在建筑物上,不能倾斜,不能影响云台(摄像机)的转动,并最好安装在云台(摄像机)附近或吊顶内(但须留有检修孔)。
3.3.5出入控设备安装
3.3.5.1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安装应牢固。
3.3.5.2感应式读卡机在安装时应注意可感应范围,不得靠近高频、强磁场。
3.3.5.3锁具安装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3.3.6可视对讲设备安装
3.3.6.1对讲主机(门口机)可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和盒内,操作面板的安装高度不宜高于1.5m,操作面板应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3.3.6.2调整可视对讲主机内置摄像机的方位和视角于最佳位置,对不具备逆光补偿的摄象机,宜做环境亮度处理。
3.3.6.3对讲分机(用户机)安装位置应选择在住户室内的内墙上,安装应牢固,其高度离地1.4~1.5m。
3.3.6.4对讲系统的管理机安装在监控中心内,或小区出入口的值班室内,安装应牢固、稳定。
3.3.7电子巡更设备安装
信息采集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1.3~1.5m,安装要牢固。
3.3.8停车场管理设备安装
3.3.8.1读卡机与挡车器安装应平整、牢固、垂直;宜安装在室内,当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及防撞措施。
3.3.8.2感应线圈埋设位置与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感应线圈至机箱处的线缆应采用金属管保护,并固定牢固。
3.3.8.3信号指示器安装:
⑴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最好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措施。
⑵车位引导显示器应安装在车道中央上方,便于识别与引导。
3.3.9主动红外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3.3.9.1安装牢固,发射机与接收机对准,使探测效果最佳。
3.3.9.2发射机与接收机之间不能有可能遮挡物。
如:
风吹树摇的遮挡等。
3.3.9.3利用反射镜辅助警戒时,警戒距离较对射时警戒距离要缩短。
3.3.9.4安装过程中注意保护透镜,如有灰尘可用镜头纸擦干净。
3.3.10控制设备安装
3.3.10.1控制台、机柜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平稳牢固,便于操作维护。
3.3.10.2壁挂控制器必须安装牢固、端正。
安装在松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3.10.3控制器应牢固接地,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采用联合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接地应有明显标志。
3.3.11安全防范系统系统的调试
3.3.11.1一般要求:
⑴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
⑵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该系统设计时的图纸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⑶调试负责人熟悉该系统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编制切实可行的调试方案。
⑷具备调试所用的仪器设备,且这些仪器设备符合计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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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 BASFAS 系统 质量 控制 监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