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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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33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53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精神,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的重要性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是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具体举措。
建立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依靠信用信
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牵头单位:
县信息办
责任单位: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X及双管单位
二、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
县级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行政职权的驻X及双管单位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
县信息办是全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单位。
驻X及双管单位应按照全县统一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牵头单位:
县信息办
责任单位: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X及双管单位
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步伐
加快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我县后台数据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实现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间互联互通,并实现与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快速归集共享。
依托互联网,加快建设“信用X”网站。
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服务,并与“信用中国”“信用X”“信用X”网站对接。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各责任主体要整合本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或电子化存储。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照《X县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建立完善信用记录与归集机制,全面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表彰奖励等各类信用信息。
按照《X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推动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
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责任主体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并纳入“信用X”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X”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推动建立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公示机制。
各责任主体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先、资质认定等工作中,应主动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将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鼓励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牵头单位:
县信息办
责任单位: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X及双管单位
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触发机制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
县信息办要依据中、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和适时调整我县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和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并在“信用X”网站公布。
责任主体要依据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和中、省、市相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发起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名单中的有关主体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
责任主体在提出联合激励名单时,应查询联合激励对象在其他领域或行业的信用记录。
县级相关部门所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是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部委印发的联合备忘录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深入推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部委已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国家部委合作备忘录未涉及到的领域,县级相关部门要自行签署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逐步形成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备忘录体系,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要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牵头单位:
县信息办
责任单位:
县法院、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驻X及双管单位
五、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制度
责任主体要在本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细化本级、本行业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具体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一)守信激励措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表现突出的激励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
2.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加大扶持力度。
4.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为个人的,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扶贫脱贫等公共服务领域给予优先支持或结合实际实行费用优惠。
5.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经济活动中,依法依约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高等级信用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简化手续等措施。
6.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7.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激励对象给予贷款利率、财产保费优惠或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失信惩戒措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4)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5)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6)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7)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8)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9)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10)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11)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2)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13)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
(2)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3)倡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投资、采购、赊销等活动中,拒绝或减少与其合作。
3.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
县信息办
责任单位: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驻X及双管单位
六、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和修复期限。
在修复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县信息办,屏蔽相关公示信息。
各部门要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当事的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和社会公众对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异议,可以向提出名单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相关部门应尽快核实处理并反馈。
核实期间相关部门应向县信息办告知,暂时屏蔽公示信息,暂不执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
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支持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
县信息办
责任单位: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驻X及双管单位
七、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公示共享
县信息办将适时对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汇总后在“信用X”网站公示,并推送到X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X”网站、“信用X”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录入X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X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数据接口,方便各部门将相关信息嵌入行政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各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时,应通过X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应将实施情况逐项记录存档,并及时向本级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典型案例。
各有关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由县信息办负责汇总发布,并按要求报送至“信用X”网站、“信用X”网站。
牵头单位:
县信息办
责任单位: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X及双管单位
八、加强跟踪问效和诚信宣传
县信息办要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管理功能,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各宣传部门要会同信用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诚信宣传,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合力营造加快“诚信X”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信息办
责任单位: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X及双管单位
九、加快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激励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本行业、本系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规范,细化各行业、各领域纳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具体范围,梳理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具体事项和工作流程,提出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及时报县信息办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同时,每月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食药监、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知识产权、征兵和国防动员等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多部门合作备忘录文本,于X年6月底前报送县信息办,经审核后由责任主体及时签署落实。
县信息办要加强对总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牵头单位:
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信息办
责任单位:
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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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 推进 社会 诚信 建设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