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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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3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我委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将原行政许可事项划分为四个子项。
现将修订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质[2004]第148号)
许可期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20个工作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5个工作日
(需要核查施工现场的15个工作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即时办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及经济性质发生变更等需重新申请的)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
(1)企业各级人员生产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5.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规定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情况填入《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7.本企业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工伤保险凭证、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8.本企业自有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记录汇总表;
9.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措施包括: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要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业病主要为由水泥、电焊引起的尘肺及由防水作业和地下管道有毒气体作业引起的职业中毒等);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根据本企业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危险性较大的8个分部分项工程包括:
高度超过20米的大型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吊篮架;6.5米高的满堂红脚手架;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含人工扩孔桩作业);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顶升、拆除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地下暗挖作业;盾构作业;爆破、拆除作业;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包括:
突发事故的报告与应急救援的启动程序及流程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救援的器材、设备。
以上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申请材料中的1至11项内容,须用A4纸进行打印或复印,在首页建立文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3.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3)如果子项一申请材料中3至11项内容有所变动,企业应当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2.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子项一提交材料中所列3至11项内容;
(4)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交在施项目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详细地理位置、项目概况、项目经理的姓名、项目经理的手机号码等联系电话、开工时间、工程进度等):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原颁发管理机关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按要求补办延期手续的。
申请材料中的内容,须用A4纸进行打印和复印,装订成册;同时需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3.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需要核查施工现场的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1个工作日(需要核查施工现场的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批准)文件
(4)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地址变更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均用A4纸进行打印和复印,装订成册;同时需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
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即时
子项四: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增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更换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1)《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刊登在北京市或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作废声明”
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均用A4纸进行打印和复印,装订成册;同时需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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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住房 城乡建设 委员 委员会 关于 修订 建筑 施工 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 核发 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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