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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用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教学方法和手段:
以讲解为主,使PPT课件辅助教学;
课堂上注意案例说明问题,组织服刑人员结合自己的犯罪案件讨论或者自问自答。
教案程序与步骤:
案例导入:
案例1:
2011年7月1日上午11时左右,合肥市蜀山监狱里,服刑人员小王在监狱干警的押解、陪同下,到民政局与恋人小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据悉,这是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蜀山监狱第一例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登记结婚的案例。
详情:
服刑人员小王是合肥经开区的居民,今年27岁。
6年前他与当地姑娘小刘相识并相爱。
因受农村习俗影响,当时两人只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成为了“夫妻”,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两人恩爱有加,很快育有一子。
2008年,王某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因抢劫被判入狱,刑期长达14年。
遭此变故,小刘仍然没有离开小王,一个人辛苦地带孩子。
(警):
由小王的案例可能大家会问服刑人员也有结婚的权利吗?
这种权利如何来实现?
好,大家的这些疑问也正是我们本节课要学习的主要内容——《婚姻法对服刑人员的适用问题》。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第一个问题:
关于服刑人员结婚权利的问题
(板书)一、关于服刑人员结婚权利的问题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可以结婚。
在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结婚的权利和结婚的条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们首先对这两个感念进行一下区分。
结婚的条件:
(又分为积极和消极条件)
A.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B.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
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
法律规定的结婚原则:
(5个原则)
(一)婚姻自由。
(二)一夫一妻。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2.根据民政部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也可办理结婚登记,但条件是服刑人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无法出具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通过1、《婚姻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可以结婚。
2、根据民政部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也可办理结婚登记,但条件是服刑人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大家就不难理解对于服刑人员来说也有结婚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有一定的局限性。
请大家来看一下黑板,着重理解:
1.结婚————权利问题
2.法律效力——行政权范畴问题(进行板书)
这是今天给大家讲的第一个问题,服刑人员结婚权利的问题。
另外,大家在监狱里服刑可能还经常看到另一个现象,法院的法官带着服刑人员的家属到监狱离婚的现象,也是我要给大家讲的第二个问题——有关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
二、有关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板书)
案例讲解:
案例1:
陈某,女,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魏某,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现为服刑人员。
陈某与魏某自行相识,并于2002年9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5年5月10日,魏某与张某发生斗殴,致张某颅脑受伤,于当日在医院接受治疗,医治无效,于2005年5月30日死亡。
2005年5月19日,魏某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依法拘留,2005年7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8年7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十年;
魏某现在北京市某监狱服刑。
2008年8月,陈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某与魏某解除婚姻关系。
2008年9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前往魏某服刑监狱开庭。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陈某与魏某的婚姻关系。
案例2:
2011年,一场特殊的离婚案在深圳监狱不公开审理。
被告是一名服刑人员,原告是他的妻子,案件的焦点是一名7岁大的孩子。
在法院和律师的调解下,这对夫妻平静地分手了,孩子最终留给男方。
当事人林某成为深圳市第一个获得法律援助的服刑人员。
长相俊朗的林某是深圳监狱的服刑人员。
妻子阿梅与林某是自由恋爱结婚的,起初夫妻感情很好。
2004年7月的一天,阿梅突然发现林某在偷偷地吸食毒品。
2个月后,阿梅生下了儿子小强(化名)。
2008年4月,林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监狱警察的帮助下,林某一直安心改造。
还有一年,林某就可以刑满释放了,林某的表现更加积极,他很有可能获得减刑。
就在林某期盼着早日与妻儿团聚的时候,2011年6月,林某突然收到了妻子的离婚起诉书。
妻子阿梅提出,离婚后要独自抚养孩子。
妻子提出离婚,林某情绪十分低落。
细心的监狱管教警察发现了林某的变化。
经过交谈,林某终于说出了自己的心事。
管教警察很快把林某的事情反映到了深圳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林某指派了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王剑钊律师为林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后,正在外地出差的王律师连夜赶回深圳,到深圳监狱会见林某并为他赶写法律文书。
王律师问林某:
“你是否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
”林某回答说:
“孩子从2岁起就与奶奶生活在一起,自己的兄妹都可以在经济上进行资助。
”
经过深圳监狱、深圳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林某家乡惠来县法院的多方协调,惠来县法院的4名法官昨天一大早就赶到了深圳,他们在深圳监狱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
诉讼双方对离婚没有太大的疑义,双方分歧的焦点在孩子的抚养权上。
阿梅认为,孩子长期在父亲身边,对成长不利。
林某则认为,孩子已经在奶奶身边生活了5年,与妈妈完全生疏了,况且妈妈从来都不尽义务。
经过法官、律师长达3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
林某同意与阿梅离婚,孩子由林某抚养,抚养费由林某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我会安心服刑,争取早日自食其力,把儿子抚养成人,报答关心和帮助我的恩人。
”只有小学文化的林某,说出的话尽管中规中矩,但他内心的激动之情,谁都看得出来。
法律点评:
1、服刑人员配偶之离婚请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
除了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也是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11条)。
通常情况下,只要对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其配偶的离婚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管辖法院的选择。
对服刑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离婚纠纷属于比较普通的民事案件,当然应当遵照此规定。
本案中,原告陈某的住所地在西城区,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
3、与服刑人员离婚,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级法院系统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很难通过一次诉讼解决问题;
多数案件需要经过2次或以上的诉讼。
而与服刑人员离婚,一般一次起诉就可以解决问题。
立案后,法官会选定时间前往监狱开庭,有时候仅仅需要取得调查笔录。
这种做法大大方便的当事人,可谓得民心之举。
4、犯罪年轻化趋势不容小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80后,而且刚成家立室,扼腕叹息之余,我们不禁要深思:
是什么原因导致年轻一代如此冲动?
学校有责任(魏某系北京某知名大学本科毕业生),家长有责任,社会有没有责任呢?
我认为,主要还是一个社会责任:
社会价值导向的偏差。
此不赘述。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1条:
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服刑人员离婚的法律条件:
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
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服刑方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安排经办人员去对方服刑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在调解书签收后离婚就生效。
另外,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夫妻双方到场。
如果是协议离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监狱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下面我给大家分情况讲解一下服刑人员离婚的情况:
(一)未决犯或未定案的(暂缓处理)
(二)死刑、死缓、无期或较长时间有期(可以离婚)
(三)强奸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离婚)
(四)刑期较短1.感情较好表现较好(可不离)
2.感情确已破裂(离婚)
(五)对方原来感情很好,为了面子和压力(说服不理或判决不理)
(六)一起分享挥霍赃款、赃物的;
刑期长(离婚)
刑期短(不离婚)
同案(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法犯罪一方提出离婚,要查明原因。
1.子女抚养————特殊性
2.财产分割————保护性
进行课堂小结:
(略)
附:
本节课板书设计:
1、服刑人员结婚权利问题
1.结婚————权利
2.法律效力————行政权范畴
2、服刑人员离婚的问题:
(情况分类)
(1)未决犯或未定案的(暂缓处理)
(2)死刑、死缓、无期或较长时间有期(离婚)
(3)强奸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离婚)
(4)刑期较短1.感情较好,表现较好(可不离)
2.感情确已破裂(离婚)
(5)对方原来感情很好,为了面子和压力(说服不离或判决不离)
(6)一起分享挥霍赃款、赃物的;
刑期长(离婚)
刑期短(不离婚)
(7)违法犯罪一方提出离婚(要查明原因和动机)
作业布置:
1、婚姻法对服刑人员如何适用?
2、离婚的几种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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