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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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消费税要缴,增值税中不属于8种视同销售行为,不缴增值税,等非应税产品最终销售时缴纳增值税,移送使用时所得税不缴,最终销售时缴企业所得税。
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③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属于外部移送,所以,所得税也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知识点总结
1、将货物交付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这种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在收到销售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
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
发出货物时:
借:
委托代销商品
贷:
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收到代销方开具的手续发票时:
销售费用
应收账款
收到代销商品款时:
银行存款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核算:
根据专用发票,收到代销货物,结转代销商品款时:
受托代销商品(库存商品)---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
卖出货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付代销款:
结转销售成本时:
主营业务成本—代销商品
贷:
库存商品—代销商品
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核算
售出代销商品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账款
根据B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手续费结算发票:
其他业务收入
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时: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调出方:
调入方: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生产分支机构)等):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
总结:
企业所得税:
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自产或委托加的---视同销售应作销项税额、外购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购进的则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决定发放福利时: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福利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原材料)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与所得税处理不一致,需纳税调整):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的还是外购的,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即要视同销售应作销项税额。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即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法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应付股利(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的还是外购的货物---都视同销售应作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馈赠、赞助):
营业外支出----损赠支出
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的还是外购的货物---都视同销售应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企业对外损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对外损赠的货物:
①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②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③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成本。
另一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损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赠支出,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减免税的会计核算
一、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收到货款时:
借:
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结转免征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营业外收入
二、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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