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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1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
2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不同特征?
3民事诉讼中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4什么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5民事诉讼中上诉案件的上诉条件,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
1.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依据和任务?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3.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5.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几个具体的诉讼阶段?
6.自诉案件的范围?
7.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范围?
特点?
法的定义及其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即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5)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②法律关系首先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破坏了法律关系,也就违背了国家意志。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及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大致经过:
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生产力发展(三次社会大分工)---剩余产品---私有制---社会分裂成对立的阶级---国家(军队、警察、法庭)和法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发展的过程:
从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产生的根源:
①经济根源:
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②阶级根源:
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
③社会根源:
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需要.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通常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
1)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规范自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影响的性能。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指引作用。
②评价作用。
③预测作用。
④强制作用。
⑤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指法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或政治目的而对一定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其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①政治作用。
②社会公共作用。
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
有四个原则,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①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
⑤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指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
(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主要区别:
①法律渊源不同;
②立法技术不同;
③法定分类不同;
④诉讼程序不同;
⑤法官权限不同。
立法的程序
①法律议案的提出
②法律草案的审议
③法律草案的表决
④法律的公布
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或侵犯法定权利而强制违法者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
构成要件:
主体、主观、客体、结果、因果(1责任主体2违法或违约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管过错)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②法律服务(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③法律直接作用于生产力。
法与政治及政策的关系
政治:
①政治主导(指导)法律;
②法律制约(反作用)于政治。
政策:
①共产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作用;
②社会主义法对共产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
法与道德的关系
①道德有助于法制建设;
②法律有助于道德建设。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联系表现在:
①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手段。
②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1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2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
3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4是有些法律不能调整的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依法治国的涵义及其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且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保障。
意义:
①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客观要求。
②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国家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③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①宪法和法律至上②保障人权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④依法行政⑤司法独立公正
❀Chap8行政法学
行政法及行政关系
行政法: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是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
行政关系:
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组织和行使行政职权,同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①职权法定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行政公正原则)①平等对待原则②信赖保护原则③比例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必要和永久的当事人。
②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③禁止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职权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这是一个含义非常泛的定义,它包括了行政机关一切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及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书上: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及其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简易程序:
针对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基本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有两项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b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②执法人员的义务。
主要包括:
表明身份;
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程序
是行政处罚典型和普遍适用的程序。
其主要特点是:
①它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所有情形,广泛适用于各种行政处罚。
②实行办案调查人员和处罚决定人员的分离制度。
主要内容有:
一是行政调查。
行政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和公正地进行,以收集有关证据。
行政调查人员有依法律、法规规定在必要时进行检查的权力。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调查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
主要有:
①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②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
③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
④对某些证据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⑤在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义务。
这种方法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在实施中,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登记保存的,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何区别
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相对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区别(网上):
1、主体不同。
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平等:
一方是处于主导地位,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2、目的不同。
民事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追求其各自的私人利益;
行政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则是为了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内容不同。
民事合同的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合同的内容则具有公益性。
4、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方式不同。
民事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由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
行政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享有此种权力。
5、法律依据不同。
民事合同受民商法调整;
行政合同的内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调整外,总体上是受行政法调整的。
6、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民事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行政合同纠纷则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Chap9刑法学
什么是刑法及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
刑法规制的对象是犯罪与刑罚,即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该种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根据内容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
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做出具体明确的条文规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国刑法毫无例外地依法惩处任何触犯刑法的犯罪人。
同时也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免受犯罪的侵害。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什么是犯罪及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第13条给犯罪下的定义是: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基本特征:
①社会危害性;
②刑事违法性;
③应收刑罚处罚性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4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⑤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什么是犯罪故意,什么是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①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
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
2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过当)
紧急避险:
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犯罪形态分为哪几种
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种类型: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特殊形态或者既遂的修正形态。
②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它们的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
(1)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结果犯)。
(2)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危险犯)。
(3)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行为犯)。
③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成立预备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行为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刑法规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④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成立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
(2)犯罪未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
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
关于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⑤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自动性,即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客观性,犯罪中止不仅仅是内心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的行为表现。
(4)有效性。
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罚,刑罚分为哪几种基本类型
刑罚:
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制裁方法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对一项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chap10民法学
民法的含义
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等价有偿原则⑤诚实信用原则⑥民事权利神圣原则
⑦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6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法上,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另外,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
《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③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①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②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③是合法行为。
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物权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物权:
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民事财产权利。
①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②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③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④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分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③动产物权和不同产物权;
④主物权和从物权。
用益物权及其特征
用益物权:
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①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容的,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
②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配权。
③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对世权。
债及其债的法律特征
债:
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
(1)权利义务主体的特定性是债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2)债权的请求性是债在内容方面的特征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一方受有利益;
他方受有损失;
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的根据)
无因管理的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
A、管理他人事务B、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C、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
(2)知识产权具有双重的内容,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3)知识产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直接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种类:
①是著作权(版权);
②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共有六类: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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