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场管理手册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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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公开交流、管理开诚布公以信任为基础,我们致力于以诚实、坦率和诚恳的方式进行交流。
所有相关信息,包括成功和新思想以及失败的例子都在案场传达,以便经常提高案场的透明度和业绩。
4、全力提高信赖度和透明度
可信赖性是只有努力才能获得的优点。
我们的目标是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办事,尽力尽责,我们希望能够实现“行为准则”,诚实客观地对待公司和每有一位业主。
只要我们的经营、价值观和行为明了易懂,我们就能获得透明度。
上下同心,亲如家人是我们的追求。
三、公司的精神
公平、公正、公开、精益求精、永续经营。
第二章总则
第1条为健全案场人事管理体制,使员工行为规范有所遵循,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劳动法》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订定本规章及办法。
第2条本规章所提员工,是指根据本规章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被雇佣的工作人员。
第3条案场员工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案场各项规章制度,认可案场文化,与案场同舟共济,维护案场的利益和声誉,做到勤奋、敬业、忠诚,严守案场秘密和保证案场财产安全。
第4条本规章及办法由案场领导统一解释。
第5条本规章未尽之事宜依照呈董事长、总经理核准,营销部统一颁布之各项行政命令为执行准则。
第6条员工应积极维护案场之理念、精神,尊重案场传统。
第7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遵守案场规章制度,若遇不明事项应服从各级主管领导,与同事和睦相处,对下属或新进员工应亲切引导。
第8条员工应保守案场机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图谋私利。
第9条员工非经案场领导核准,不得兼任案场以外其它职务。
第10条员工对顾客及来宾应谦恭诚恳,对其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全,不可诿为不知,不可意气用事,不可故意刁难。
第11条员工有义务完善各项工作及服务品质,提高工作绩效。
第12条员工应爱惜案场财物,控制各项成本费用与支出,预防浪费发生。
第13条员工非经案场领导核准,不得以案场名义对外发表意见。
第14条员工应恪尽职守,非经核准不得阅览不属本职守之公司文件,不得将案场文件携带出办公场所或供他人阅览。
严重违反规定者案场得依法提出诉讼并予以开除。
第三章组织人事
第1条公司理级以上员工的所有人事异动需呈报董事长、总经理签核批准,理级以下员工的所有人事异动需呈报营销部总监签核批准。
第一节任用
第2条案场实行定员定岗定编管理,在保证经营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3条案场在人力编制内不足之缺额,需填具《人力增补申请表》,提报营销部,营销部在受理人员增补申请时,应审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需求,其职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之内,增补时机是否恰当等,审核通过后提出正确的拟办建议,呈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4条人力招聘
一、用人申请通过后,营销部决定招聘方式和发布招聘信息,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由用人部门主持进行面试确定可参加复试的人员,营销部或公司领导视情况参加。
最后由营销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复试确定可录用人员名单。
各部门人员招聘遵循公平公正、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人员一经录用,必须先到营销部、综合办公室报到,而后至案场参加岗前培训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新员工必须在十五日内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文化精神,由营销部不定期组织考核。
员工如果没有参加岗前培训和办理入职手续,视同未就职。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管理部审核并决定不予录用: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2、未按公司规定办理手续经限期催告并未补正者。
3、曾被本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辞退、开除者均不得再次录用。
4、公司另行规定不得录用者。
第二节用工形式
巢湖天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员工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书面申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1条《劳动(劳务)合同》的形式
合同期限均采用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期限的长短由公司和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决定。
第2条试用期
试用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劳务)合同》中约定,一般为三个月,特殊人才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免于试用或缩短试用期。
第3条《劳动(劳务)合同》的订定与解除
一、员工职前训练由营销部主办实施。
二、新进员工经公司录用后,营销部应于规定期限内与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并办妥各项手续。
三、如果出现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或《劳动(劳务)合同》中规定的情形,《劳动(劳务)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相应的权利义务依法律或双方约定承担。
第三节转正
员工试用期满,应及时填具《转正申请表》交直接主管部门,由直接主管部门如实填写“试用员工评定表”并提出同意转正、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的意见。
提交综合办审核决定是否采纳直接主管部门的意见。
呈营销部经理核准后,予以转正。
理级以上员工还需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转正。
所有员工之正式薪资于转正时定案,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试用考核结果决定其薪资的增减。
第1条合同的续订
合同期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如无意续签,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劳动合同,以利双方之利益。
第三节异动
一、公司因工作需要,变更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称之为异动。
第1条异动程序
一、员工异动必须填具《人员异动申请表》。
二、员工异动由部门主管提报管理部,呈总经理或董事长核准,由管理部统一发布《人事令》。
第2条异动限期
一、本地区异动在《人事令》生效日二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就任新职。
二、跨地区异动在《人事令》生效日五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就任新职。
第3条异动逾期
异动逾期者,提报营销部、综合办论处。
第4条异动代理
异动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之前,其原任职务由直属主管亲自或指派代理人接管。
第5条移交内容
员工异动时,应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及财、物事项填具《离(调)职移交清单及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第6条监交
一、员工移交应由直属主管亲自或指定代理人监交。
二、交人和接收人因移交发生争议,应由监交人以书面形式提报营销部核定。
第7条移交程序
一、各级员工移交应亲自办理,因故不能亲自办理者呈部门主管核准,指定代理人办理,所有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
二、《离(调)职移交清单及清册》经核定无误后,应由监交人报备管理部。
《离(调)职移交清单及清册》一份存营销部,一份交接收人。
第8条移交惩处
一、异动人员拒绝移交或移交不清,停发未领薪资及其它可领款项。
若情节严重者,依公司规章或法律之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移交后发现有虚造短缺事项,严惩前任人员,并令其补正、补缴。
直属主管和监交人亦应提报营销部论处。
第四节离职
第1条自然离职
员工死亡为自然离职。
第2条辞职
一、试用期内员工除特殊情况外,可以随时辞职或被解聘,试用期内员工离职应按期办理移交手续。
二、理级以上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呈,理级以下员工辞职应于30日前填具《离职申请表》交部门主管审批,报专案、营销总监处核准,并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定其正式离职日期后办理移交手续。
如未于规定日期之前提出辞呈就提前离职或未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的,公司得扣除其一个月的薪资。
三、员工辞职在未获准前擅自离职,以旷职论处。
四、员工(含试用期员工)辞职时,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该员工协助解决,必需完成该项工作后方可离职。
第四章征聘原则
第1条招聘员工时,应聘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履历表、最后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所有应聘人员一律经考核后择优录用。
第2条被录用人员须自报到起2周内提交以下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二张1寸照片、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体检表和其他所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如果没有提供上述材料,则不得转正。
第3条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律和巢湖市相关劳动法规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
第4条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离职;
但在试用期内除外。
第5条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6条试用期满后,进行试用考核,符合公司要求者,将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若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要求,公司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日常考勤
第1条劳动时间
一、案场工时制度原则上为: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但需保证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如未完成可经直接主管同意后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上班时间8:
30-12:
0013:
00-17:
30
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工作时间的延长及节假日上班均不视为加班,不享有加班薪资。
但部门内应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调休。
三、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案场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四、部门因工作需要,加班至二十二点半以后,可乘坐出租车,但应采用拼车方式,贯彻节约之原则。
五、因工作需要,加班至十九点半以后的员工,享有加班误餐补贴;
第2条法定节假日
员工的法定休假日为:
业务部视现场情况而定
一、元旦:
一日
二、春节:
三日
三、国庆节:
四、妇女节:
三月八日,妇女休息半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第2条出勤考核
一、迟到早退
1、凡未请假并超过上班时间者为迟到;
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2、员工每日迟到5分钟以内视为按时上班,不予黄点处罚,迟到或早退一分钟扣一元钱,两分钟扣两元钱,三分钟扣四元钱,四分钟扣八元钱;
以此几何级数类推。
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者(含30分钟),扣除当日全天薪资。
如果一个月迟到或早退累积超过3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理。
开会不经批准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者亦参照该条执行。
迟到者一律不得以调休代之。
3、上述情况如因发生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导致,则不以迟到论,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备案场副专以上人员确认。
4、委托他人签到,双方均记大过一次;
忘签到者,需经专案经理确认到(离)岗时间,由专案签字专案经理认可。
二、旷工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者;
2、未签到且不能说明原因者;
3、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以上者;
4、各种假期期满后,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
5、无故不参加各类学习、会议及集体活动者。
(二)、当月累计旷工时间不足4小时(含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1天计算。
(三)、旷工按三倍薪资扣除,连续旷工达三日者(含三日),以自动离职处理。
如因旷工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需负法律连带责任。
第六章工资、奖金和福利
第1条工资的组成
一、实行提成工资的业务一线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构成,其他员工每月的实得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加给、津贴提成组成。
二、所有员工按工资总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日工资的计算
公司员工日工资=月基本工资/每月天数
公司员工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每月天数/8
第2条工资发放
案场工资薪酬实行统一管理,保密发放原则,无论是业务员还是管理人员工资统一由财务部核定、发放,公司定于每月05日发放上月工资。
发薪日适逢法定节假日时,则相应提前发放。
管理部在发放工资时,应附上工资组成及扣款项目的详细说明,若员工的当月工资有误,可到财务部查询。
第3条佣金
业务人员可根据销售业绩及公司佣金提成方案获得佣金,佣金的发放条件及发放时间另订。
第4条员工薪资及奖金,均为个人保密资料,不得泄露或相互讨论。
如有违反,视同泄露公司机密予以惩处。
第5条试用期内享受佣金提成,单必须在满试用期后当月进行结算。
第6条员工享有中午工作餐。
第7条对工作努力和对案场的忠诚的员工、业绩表现优异的员工案场将用工地基金给予奖励。
第七章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1条制度的健全
案场努力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保障员工的健康。
第2条设施的健全
案场努力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并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1条本案场所有的正式员工、聘用员工均适用于本制度。
一切违反劳动纪律、泄密、盗窃、违反社会法纪等以及其他危害公司、社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本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本公司的纪律处分有:
口头警告、申诫、记小过、记大过、解雇五种。
记申诫扣本人实发月薪资之五天薪资;
记小过扣本人实发月薪资之十天薪资;
记大过扣本人实发月薪资之二十日薪资。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应由直属主管或管理部签报记申诫:
1、违反规定或疏忽、过失,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轻微者。
2、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或讲粗话,妨碍他人工作且不听劝告者。
3、接听私人电话,直接影响工作者。
4、在工作场合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影响环境卫生者。
5、个人仪表不整洁,影响公司形象者。
6、当月迟到或早退迟到5次以上(含5次)者。
7、对上司及同事不礼貌,上班争吵,影响员工相互关系者。
8、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任务,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9、上班时间阅读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小说等。
10、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电脑玩游戏者。
11、其他个人行为过火,有损公司形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应由直属主管或管理部签报记小过:
1、泄露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较轻者。
2、违反公司各项规章或命令情节较轻者。
3、因任务紧急,经通知无故不加班者。
4、擅自动用公司运输工具为私所用者。
5、其他失职行为经主管认定事实者。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应由直属主管或管理部签报记大过:
1、与客户经常发生争执屡诫不悔者。
2、玩忽职守、泄露机密或谎报事实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3、故意偷工怠懈,不服从分配者。
4、无公司命令或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为其他同业公司工作者。
5、管理不善或防范疏忽,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酿成重大意外灾害者。
6、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者。
7、品行不端或行为粗暴,屡教不改者。
8、违反公司纪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扰乱公司荣誉、秩序,情节重大者。
10、职责范围之内,遇有非常事故,故意躲避而使公司遭受损失重大者。
11、恶意诽谤上司和同事,对员工施行暴力,破坏团结者。
12、擅自携带公司重要资料外出,违反财务纪律,为私所用者。
13、在案场内拉帮结派,影响案场团结与稳定者。
14、同事之间有性骚扰之情事者,可以视情节给予记小过以上处分,干部如利用职权之便进行性骚扰的,则加重处罚。
15、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公布之日起,各部门主管须告之员工并遵守之;
若员工不知晓其规章制度而违反之,部门主管将被视作为渎职行为。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应由直属主管或管理部签报并解雇:
1、对于本公司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2、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或发生其他触犯国家法律行为者。
3、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泄露本公司技术、经营上之秘密,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4、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接受佣金或其它不当利益者;
向业主、厂商及客户索取钱财和私拿回扣,严重违反者。
5、参加非法组织,经司法机关认定者。
6、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或盗用印信,图谋不法利益者。
7、造谣滋事、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动非法怠工、非法罢工,情节重大者。
8、偷窃同仁或公司财务及物品,有事实证明者。
9、违反从业常识、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岗位职责等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受损失的。
10、考评结果为戊等,经重新考核,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
11、一年内受过三次以上(含三次)记大过处分者。
五、员工签名接受处罚
1、员工必须在处罚通知书(奖惩联系单)上签名。
如拒绝签名,以见证为据记录在案或两个见证人确认,则该处罚书将视作生效。
2、如证实该员工确属犯过但又拒不签认,公司有权作即时开除处理。
第2条奖励之种类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由直属主管或公司领导签报记嘉奖一次,并奖励本人实发月薪资之五天薪资:
1、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进展有相当成效者。
2、才能卓著、成绩优异而胜任现职以上职务者。
3、勤劳服务,努力本职而成绩优越者。
4、检举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或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报告或妥善处理者。
5、有其他功绩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由直属主管或公司签报记小功一次,并奖励本人实发月薪资之十天薪资:
1、协助经认定记大功者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进展或改革绩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业务,能按规定完成表现良好者。
3、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由直属主管或管理部签报记大功一次,并奖励本人实发月薪资之二十日薪资:
1、对本案场业务或办理临时交代重大业务有特殊功绩者,或贡献有利计划经采纳施行确有重大成效者。
2、对于舞弊者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者,能事先举发或防止,而使公司减免重大损失者。
3、遇非常变故,临机应付措施得当,或奋力救护保全他人生命或公物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九章绩效评估
第1条绩效评估方式
案场主管协同公司领导对所属员工之平时工作表现、专长、特性及所赋予的例行性工作、项目和不定期任务达成,作综合评估与记录、以发掘其才能及适任倾向作为培训及职务调整派任之依据。
案场主管每一季度应向营销部提交本案场员工的工作考核成绩表。
这是员工转正、加薪和晋级的依据之一,员工如果无季度考核成绩表,则不得参与加薪和晋级的考评。
第2条转正、晋升与降免
一、员工试用期满,经综合考评认为合格的,即可转为公司正式员工,并进行相应的薪金调整;
二、员工品行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工作能力出众时,直接主管可以为该员工向上一级主管提出晋升建议,如被采纳,应于《人事令》颁布后的次月按调整后职等职级给付薪资。
三、担负领导职位的员工不能胜任领导岗位的,由直接主管提议,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可以予以降级或免职,其工资标准也相应的予以调整,并于《人事令》颁布后的次月按调整后职等职级给付薪资。
第十章行为规范
第1条公司秩序和环境
1.员工应该遵守社会公德,发扬文明礼貌的精神,维护良好的公司秩序,保持公司环境整洁;
2.按时上、下班,进出案场要做好签到、签退工作,并佩带胸牌;
3.员工都应妥善保管案场交给的任何场所的钥匙,不得擅自复制,不得转借他人;
遗失钥匙,应立即报告其直接主管或行政部门;
4.员工都应保存案场分发的各类物品,爱护公司财产;
5.员工工作时应穿案场统一制服、配戴整齐,维护公司形象;
6.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酗酒、赌博等。
第2条公司财产使用
1.员工要爱护财产,保养保管好自己使用的各类用品和设备(包括电脑等贵重财产),不得私自转让给他人使用;
2.员工不得外带的软盘/光盘进入公司电脑系统;
3.员工不允许将案场的设备、工具、物品等案场财产用于私人方面;
4.损坏或遗失案场财产要立即向专案报告,必要时要报告公司领导,并由员工承担由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综合素质考评专业技能考评等级备注
1、一般职员、直接主管、营销部综合打分评定;
2、员工年度内受记过处分,功过不能相抵者,当年度不予升职;
第十一章保密制度
第1条案场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员工知悉的事项。
第2条案场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案场秘密的义务。
第3条案场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4条案场对保守、保护案场秘密以及在积极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5条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一)案场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案场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案场尚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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